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津人社局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3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业年金征收机构应积极完善征收流程和征收系统,会同归集账户托管银行,在职业年金归集账户母账户下设置征收子账套,用于接收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征收子账套不得发生与职业年金征收无关的其他收支业务。
职业年金征收机构会同归集账户托管银行将职业年金缴费收入进行账实匹配。
归集账户托管银行负责将账实匹配一致的到账信息反馈给职业年金征收机构,匹配不一致的职业年金缴费原路径全额退回。
二、职业年金缴费等收入实现账实匹配并划入归集账户后,再需要退回的,通过赎回方式按照所申购的份额办理退费。
负责支出的托管银行将赎回的资金统一退还至参保单位指定账户,参保单位再将相应资金退还给参保人员。
职业年金记账部分需要退回的,同步冲减账户记录。
三、参保单位应缴未缴的职业年金(不含准备期清算补缴),应及时足额补缴费,自补缴资金到账之日起产生收益,补缴资金到账以前的收益不予追补。
用人单位补缴职业年金不加收滞纳金。
四、2014年10月1日至本市职业年金基金启动投资运营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月记账利率按照0.407412%确定。
计息规则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65号)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津国税征[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税征〔2008〕10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及评分说明(略)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通知书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二○○八年十月六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且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和检查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程度,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应用百分考核方法,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定设置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最佳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两年评定一次,即以连续两个纳税信用评定年度为考核评定期。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征管,有效防范税款流失,现将《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公告。
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征管,推进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条我市税收管辖区域内的居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所得税清算:(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五)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六)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津劳局[2003]440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3.12.22【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津劳局[2003]440号)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多元化的需要,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㈠工资决定办法;㈡工资支付项目;㈢工资支付标准;㈣工资支付形式;㈤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㈦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㈧工资扣除事项;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㈩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天津市公安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电子印章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公安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电子印章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天津市档案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委网信办),天津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津公治安函〔2021〕140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公安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电子印章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委网信办、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区公安分局、政务服务办、市场监管局、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国家密码管理局、档案局、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快推进电子印章在全市范围内的应用,依据《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天津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天津市电子印章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办市市场监管委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市档案局2021年4月12日天津市电子印章推广应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快推进电子印章在全市范围内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等各类用户及政务服务、商事领域中的广泛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天津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等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世界标准、国际通行”要求,坚持改革创新、依法依规、统一规范、分步推进、并行过渡、全面覆盖的原则,以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的普遍应用作为突破口,推进电子印章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提交可信材料、业务办理、商务活动等场景中的便捷应用,实现电子印章跨行业、跨区域、跨层级互验互签,逐步减少纸质材料和实体印章使用,为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培育新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服务支撑。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2.02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
行)》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推进国税、地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统一,实现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公平、合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日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税、地税系统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稽查局(以下统称“税务机关”)。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年检合格税务师事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年检合格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9.18【实施日期】2014.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年检合格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的公告(2014年第13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开展的2014年全市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年度检查工作已结束。
截至2013年末,全市共有税务师事务所113户,已办理注销4户,经年检合格109户。
现将天津市滨海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等109户税务师事务所、侯杏倩等712名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予以公告。
一、2014年年检合格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一)天津市滨海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侯杏倩电话:23193866执业注册税务师:侯杏倩、尹琳、钱敏、杨利生、王卉然、李建林、徐振军、苏琪、高征亿、张勇、李佳、马长松、王晓晞、张志坚、李宝谊、方勤地址:和平区解放路188号信达广场35层(二)天津市和瑞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匡贵芹电话:23347766执业注册税务师:匡贵芹、周佩玉、何望津、邢娜、刘天红地址:和平区沙市道40号506、508室(三)天津市华翔联合税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德胜电话:83831722执业注册税务师:刘德胜、徐振环、王瑶、陈玉娟、姚鹏举、张勇地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3-123(四)天津市新瑞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戴汉桥电话:83710616执业注册税务师:戴汉桥、庞钊、毛桂馨、吴红、白玉凤地址:高新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208室(五)天津市红瑞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周小虎电话:26515798执业注册税务师:周小虎、王景莹、张树强、路萌、路建平、居长杰地址:红桥区政府行政许可中心大楼七层702室(六)天津市雍阳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魏俊雯电话:29342700执业注册税务师:魏俊雯、杨福成、滕澜、贾金增、吕淑新、秦一兵、匡玲颖地址:武清区杨村镇常德大街40号(七)天津市国瑞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田桂云电话:23313498执业注册税务师:田桂云、张雨生、李会明、李爱玲、孙瑞玲、王瑜地址:和平区大理道25号(八)天津市翔瑞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王树新电话:60350108执业注册税务师:王树新、杨红维、李景华、王伟、侯毅、何瑛、孙国丁、李艳芳地址:和平区察哈尔路11号204室(九)天津大众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刘静电话:23733333执业注册税务师:刘静、郭建华、王慧英、傅洁、王杰敏、王宏涛、李玲玲、李艳艳、赵宏伟、张洪梅、赵光地址:开发区雅园2号楼3门502室(十)天津泰瑞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段建敏电话:25326747执业注册税务师:段建敏、冯慧娟、米丰姝、钱孟平、李凤地址:开发区宏达大街19号B区1号(十一)天津市天信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潘亿尧电话:23136812执业注册税务师:潘亿尧、杨培臣、张艳、方俊丽、王颖地址:和平区保定道35号新华大厦1102室(十二)天津市正值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郑霞电话:27817696执业注册税务师:郑霞、李鑫、孙连霞地址:和平区拉萨道12号407-408室(十三)天津广信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崔红电话:84906916执业注册税务师:崔红、冯栋、薛庆华、徐津、石晶、郑保国、郝翔宇、杨文隆、肖利军、陈显泽、郑辉、张哲、李小伟、赵丹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5幢902室(十四)天津市辰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玥电话:84326928执业注册税务师:韩玥、秦俊咏、胡金艳、杨虎岭、刘启浒地址: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62号(十五)天津市海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常金英电话:25887675执业注册税务师:常金英、李玉丽、王继贞、李凤珠、于德贵地址:塘沽区江苏路263号金都大厦底(十六)天津金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权电话:66282347执业注册税务师:李国权、黄志强、索艳波、张晨姝、赵牷荃地址:开发区南海路12号泰达新天地A1-505(十七)天津东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电话:58195606执业注册税务师:刘勇、王喆、罗敏、刘珊、啜云仙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四路46号A222室(十八)天津盈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冰电话:23242169执业注册税务师:徐冰、吴亚平、许健成、李燕、韩蕾地址:河西区永安道罗马花园丙4-1302(十九)致通振业(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津琪电话:23957088执业注册税务师:杨津琪、何中立、郝丽兰、于泽泉、王蔚、张迎春、张芮、杨九庚、阎鹏、杨小雪、段鹏亮、朱英地址:河西区越秀路越秀大厦50-302(二十)中税网正洁(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电话:27316218执业注册税务师:王军、李欣、陈利刚、马凤兰、周玉华、王霞、孟瑞珩、赵丽华、王丽地址:和平区鞍山道32号(前楼)802室(二十一)天津懿恒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淑霞电话:23281761执业注册税务师:阎淑霞、贺万忠、阎宇彤、袁金钟、郝嬿嬿、刘洋、刘予湘、阚文达、郑月云、王燕地址: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C座230室(二十二)天津滨海信则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仁洪电话:23284560执业注册税务师:马仁洪、姚萍、孟聚杰、耿颖、张长顺、王珊地址:开发区第一大街2号津滨大厦201(二十三)天津市耀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继承电话:81566867执业注册税务师:曹继承、曹锐、徐金淼、张世强、张美怡、宋秀丽地址:南开区东马路与北城街交口西南侧静德花园12-1-1901-1(二十四)天津市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焱电话:27833992执业注册税务师:马焱、周爱芳、黄世红、刘燕、张学英、申岳霞、张洪婧、张韬、岳淑凤、窦琳、陈灏文地址:和平区新兴路52号万科都市花园大厦1604-1605号(二十五)天津市中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欣电话:26214034执业注册税务师:付欣、于洋、董起光、吴秋兰、张春笙、赵卫国地址:河北区寿安街23号(二十六)天津市广源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杜永广电话:23342555执业注册税务师:杜永广、徐若雯、王志辉、王国英、杨晓新、张丽萍、闫浩地址:河西区友谊北路合众大厦D-1402(二十七)天津市火炬火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淑敏电话:83717867执业注册税务师:杜淑敏、卢建丽、姜建华、林永春、马学梅、罗曼、李慧、吴宝华、罗小群地址: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微山路)(二十八)天津市君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宋宝铭电话:23393562执业注册税务师:宋宝铭、赵春慧、王静、王克琪、史莹、高鹏、孙苑地址:北辰区普济河道北(二十九)天津中瑞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丽珠电话:23528231执业注册税务师:邱丽珠、文德新、金志环、肖红、王宝芹、谭晓东、贾颖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09室(三十)天津瑞德税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赵继萍电话:85681747执业注册税务师:赵继萍、刘长明、王志刚、王慧尘、雷钢、高玉梅地址:和平区卫津路佳怡公寓4-2-1303(三十一)天津中冠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云娜电话:88239556执业注册税务师:谢云娜、轷秋兰、孙愉、明桂翔、刘海波地址:开发区洞庭路2号第16层B室(三十二)天津火炬联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2.04•【字号】津劳社局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四日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下统称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告知劳务派遣组织。
第四条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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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
【标 签】就业服务企业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劳社局发﹝2007﹞88号
【发文日期】2007-07-05
【实施时间】2007-07-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
关于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1990﹞第66号令)、《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2005﹞7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凡本市辖区内,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以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为主的新注册的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申办劳服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劳服企业必须是新办企业。
新办企业是指从取得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算起,在一年之内申办劳服企业的企业。
(二)劳服企业从业人员须在8人以上,且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含60%)。
劳服企业需与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含一年),并为其
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劳服企业的规模界定在小企业范围内,即满足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
含3000万元)、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含300人)。
第三条 劳服企业范围不包括:
(一)从事建筑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
(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类机构、企业,从事邮电通讯业的企业;
(三)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娱乐业以及其他特殊行业。
第四条 认定劳服企业管理工作:
(一)认定劳服企业的组织实施工作,分别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局(集团总公司)和中央及外埠驻津单位负责。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属企业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材料及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局(集团总公司)、中央及外埠驻津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属的企业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材料及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二)申办劳服企业,应当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表》一式四份,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办劳服企业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劳服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职工花名册;5、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复印件);6、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7、下岗失业人员的下岗职工证明或《就·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单)。
(三)市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答复。
经认定的劳服企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企业取得证书后,应及时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享受减免税手续。
(四)对已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手续的劳服企业,应及时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五)企业安置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增减备案手续,并在《下岗证明》或《就·失业证》原件上予以记载。
(六)劳服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劳服企业实体情况统计报表。
对认定工作中违规虚报安置对象及比例的劳服企业,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收回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新办劳服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具体税收减免方法按照"津国税所﹝2005﹞73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劳服企业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检察工作按照市享受再就业政策年检办公室统一要求进行。
检查内容包括: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销售额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不合格的或逾期不参加检查的,应当收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不再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 企业关停并转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收回,上交
到市劳动保障部门。
第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2003﹞118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劳服企业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津劳办﹝2005﹞55号)同时废止。
在本实施意见实施前认定的劳服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