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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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医疗保险制度。

它的设立旨在为全体参保人提供在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确保人民享有基本的医疗保健权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推动社会公平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和规划文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板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对于在城镇工作的职工实施的医疗保险制度。

参保人员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保费,作为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对农民和城市非工作居民实施的医疗保险制度。

参保人员由政府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保费,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新农合是为农村居民设立的保障体系,通过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来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基本医疗保障。

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人民可以享受到一定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减轻了患病时的经济负担,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

其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了社会公平。

医疗保险的实施可以减少贫困人口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导致的因病返贫现象,降低了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增加了医疗资源的使用率,使更多的人能够平等享受到医疗保障。

第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助于推动医疗改革。

通过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推动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和优质化。

同时,还可以推动基层医疗服务的发展,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减轻大医院的负担。

最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健康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进一步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总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医疗保障体系。

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在当今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已成为许多国家广泛推行的社会保障政策之一。

医疗保险制度旨在通过统一医疗保险的方式,为人们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减轻个人和家庭的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和可持续的医疗服务。

本文将探讨医疗保险制度的定义、分类、实施过程以及其影响。

一、医疗保险制度的定义医疗保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或其他合法机构,以一定的缴费方式,为参加者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制度。

它旨在提供医疗保障,并协助支付医疗费用。

二、医疗保险制度的分类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分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商业医疗保险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1.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主导,通过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方式,将参与者的费用汇集起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典型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国民医疗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2. 商业医疗保险制度商业医疗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提供,以商业性的方式向个人和家庭出售医疗保险产品。

个人或家庭通过缴纳保费,获得医疗保险的保障。

商业医疗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可以提供更加个性化和弹性的医疗保险服务。

3.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或商业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旨在填补医疗保险制度所不能覆盖的医疗费用。

参与者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以弥补医疗保险的不足。

三、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1. 缴费参与者需要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险制度缴纳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可以分为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两部分。

个人缴费通常采取月度或年度缴纳的方式,费用金额根据收入水平和参与者的身份来确定。

2. 报销参与者在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下接受医疗服务后,可以向医疗保险机构申请费用报销。

报销范围和比例需要根据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来执行。

3. 管理决策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决策主要由政府或保险机构来执行。

他们负责制定医疗保险政策、审核和控制医疗费用、管理参与者信息等。

四、医疗保险制度的影响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个人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国三大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三大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三大医疗保险制度摘要:一、引言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五、三大医疗保险制度的异同六、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挑战七、结论正文:一、引言医疗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和改革,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三大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这三大医疗保险制度在保障范围、保障水平、保障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共同构成了我国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最早建立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该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保障范围包括住院、门诊、特殊疾病等多个方面,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主要覆盖城镇非就业居民,包括老人、儿童、残疾人等。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保障范围包括住院、门诊、特殊疾病等,是城镇居民的重要医疗保障。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农村地区建立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农村居民。

该制度实行互助共济、风险共担的原则,保障范围包括住院、门诊、特殊疾病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大大提高了我国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五、三大医疗保险制度的异同虽然三大医疗保险制度在保障范围、保障水平、保障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它们都遵循了社会公平、保障适度、可持续发展等原则,共同为我国居民提供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

六、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挑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医疗保险制度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医疗资源配置不均等挑战。

为应对这些挑战,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将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体系,提高保障水平,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人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医疗负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本文将从医疗保险的定义、作用、类型、运作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医疗保险的定义和作用医疗保险是指通过缴纳保险费,由政府或保险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支付医疗费用的一种制度。

它的基本作用是保障参保人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因疾病而引起的经济负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人民在面临疾病时不必过度担忧医疗费用,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二、医疗保险的类型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不同的参保主体和运作机制的不同,可以分为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三种类型。

1. 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通过社会化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医疗保险制度,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和管理。

参保人员通常是按照一定的比例从工资中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实现就医费用的分担或全额支付。

2. 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是由保险公司运营的医疗保险制度。

个人和家庭可以选择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后,可以享受保险公司约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服务。

3. 公费医疗公费医疗是由政府全额承担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制度。

公费医疗通常用于特定的群体,如军人、政府干部以及一些弱势群体等。

三、医疗保险的运作机制医疗保险制度的运作需要依赖一定的机制,使得保险机构能够有效管理和支付医疗费用,确保参保人民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险的权益。

1. 缴费参保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通常情况下,缴费金额越高,参保人员享受到的医疗保险福利就会越多。

2. 报销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服务后,可以向医疗保险机构提出费用报销申请。

医疗保险机构会按照规定的费用标准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将应报销的费用支付给参保人员。

3. 监管医疗保险机构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确保保险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并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医疗保险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我国三大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三大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三大医疗保险制度我国三大医疗保险制度是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

这三大医疗保险制度确保了我国所有人民都能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下文将分别介绍这三种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全国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它的参保对象是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包括城镇职工和部分农村职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来源主要是由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共同缴纳,其中参保单位缴费占比较大。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和大病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括门诊、住院、医药费用报销等,生育保险则是为职工提供生育期间的医疗保障。

大病保险是指对一些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进行报销。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针对城镇已经就业的居民、未就业的居民、学生以及其他农村居民提供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来源主要是由参保居民个人和共同缴纳。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类似,包括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和大病保险。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点是参保范围广泛,保障程度高,可以满足不同居民群体的医疗保障需求。

三、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指面向农村人口提供的医疗保障制度。

新农合由各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新农合的缴费方式是由农民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缴纳。

新农合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和大病保险。

新农合的特点是覆盖面广、费用较低,对农村人口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

本文涉及附件: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规文件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规文件3:新农合相关法规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针对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提供的医疗保险制度。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针对城镇已就业居民、未就业居民、学生以及农村居民提供的医疗保险制度。

3: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针对农村人口提供的医疗保险制度。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
出现大量无牌医生,非法诊所 ,医疗事故也不停增加。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
反对
第14页14
案例:同仁血案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
第15页15
医疗市场化
政府主导
失去了市场活 力,不过它能 够建立公益性 医疗体系,而 且预防医生乱 开药等
市场主导
医疗领域信息不 完全对称,难以 实现充分市场化。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
第16页16
2.经济逐步发展,群众对医疗需 求向多样化、多层次服务发展
3.疾病多发当代社会,医疗资 源需要更有效配置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
第9页 9
三、中国现行医疗保障体系(重点)
补充• 层
个人、组 织、社会
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健康保险
主干层
个人、组 织、政府
托底层
政府
城镇职员基本医 疗保险
城镇医疗救助 社会慈善捐助
个人 、村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
农村合作
乡村 小区
保障水平低,
第5页 5
适合用于企业职员
劳保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
适合用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
改革前医疗体系
20世紀 50年代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适合用于农村居民
第6页
6
• 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基本情况---------
• 中国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由面向城镇居民公费 医疗、劳保医疗和面向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三种制度共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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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1. 引言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公民提供全面、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险制度在各个国家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本文将介绍医疗保险制度的定义、功能、类型以及国内外的发展情况。

2. 定义和功能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通过社会组织、政府或其他相关机构提供的保险服务,目的是为参保人提供医疗费用的支付和风险分担。

其主要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医疗保险制度通过为参保人提供基本的医疗费用支付服务,保障了人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分担医疗费用风险: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将风险分散到参保人群体,减轻了个体承担医疗费用的经济负担。

•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医疗保险制度通过支付方式和费用控制,可以引导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3. 医疗保险制度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参保主体、政府政策和市场环境的不同,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医疗保险制度类型:•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完全或部分资助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面向全体公民。

例如,英国的国民保健服务(NHS)。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由全体劳动者及其雇主共同投保的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进行管理和监督。

例如,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劳动者及其雇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面向就业人员。

例如,中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商业医疗保险制度: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保险制度,个人可以自愿购买。

例如,美国的商业医疗保险制度。

4. 国内外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情况4.1 国际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情况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发展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覆盖全体公民的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比如加拿大的医疗保险计划(Medicare)和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险赔付方案(Medicare Benefits Scheme)。

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收入水平有限,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医疗费用的不断上升,医疗保险制度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而建立的公共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的支付和补偿。

一、医疗保险制度的定义与目的医疗保险制度是指通过社会保险的形式,向参保人支付医疗费用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在于降低个人在就医过程中的经济负担,提供全民医疗保障,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二、医疗保险制度的类型1.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政府为全体公民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的方式,实现医疗费用的分担和支付。

2. 商业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商业保险公司为个人或企业提供的医疗保险,通过购买保险来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理赔。

3.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个人或企业自愿购买的额外医疗保险,通过支付额外的保费来获得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三、医疗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1. 缴费及参保:个人和单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在相关部门注册参保。

2. 报销及理赔: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后,将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提交给医疗保险部门,经审核确认后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3. 医保基金管理:医疗保险部门按规定管理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金征收、投资收益管理和基金使用等。

四、医疗保险制度的优势与挑战1. 优势(1)保障全民健康权益:医疗保险制度确保了每个参保人在需要医疗服务时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保障了全民的健康权益。

(2)减轻经济负担:医疗保险制度分摊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减轻了个人和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了就医的可负担性。

(3)促进就医公平: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医疗资源的公平配置,使不同群体能够平等享受到优质医疗资源。

2. 挑战(1)资金压力增加: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医疗保险制度面临资金压力增加的挑战,医疗费用的不断上升也给医保基金带来了压力。

(2)医疗资源不均衡:医疗保险制度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资源配置不均衡,存在医疗资源过度集中和医疗服务不平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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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

它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三种,一是适用于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二是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三是适用于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

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XX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

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

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

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XX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XX 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第四十一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按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五条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情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第四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病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及收费明细情况。

第四十七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定。

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支付超标准的医疗费。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四十八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职责是:(一)编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三)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四)每年向社会公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五)其他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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