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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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闽教师〔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1〕46号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学校(单位):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16〕142号)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及条件(一)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其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2021年8月31日。

(二)评审条件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为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取消正高级教师条件中第十一条第3点“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者与班主任(德育)工作相关的市级以上专项表彰”和高级教师第十五条第2点中“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要求。

上一次参加评审未获通过,本次评审又申报的,应有新的教育教学业绩。

(三)继续教育2016年以前按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计算,2016年1月1日起按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规定执行,由学校负责审核确认,无需提供给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一专多能教师专业发展,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参与职称评审。

(五)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每年不少于190个工作日,循环教学不作要求,业务考核可结合所从事的工作进行说课讲课和面试答辩。

上半年福建漳州平和县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上半年福建漳州平和县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上半年福建漳州平和县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根据闽教人〔2015〕42号、闽教师〔2020〕19号和《漳州市教育局关于2020年上半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即(漳教人〔2020〕82号)文件精神,我县2020年上半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开始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我市规定的申请条件,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户籍或居住地在(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漳州市;漳州市辖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漳州市学习、工作和生活,或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福建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漳州市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或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福建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驻漳部队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符合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闽教师〔2018〕20号)的规定,完成所有检查项目且体检合格。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福建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模板】

福建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模板】
闽教财〔2007〕107号
22
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
闽教发〔2007〕113号
23
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Ⅱ(试行)》和《福建省完全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Ⅱ(试行)》的通知
闽教基〔2007〕81号
24
关于严禁组织有偿补课的通知
闽教监〔2007〕9号
25
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37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委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教发〔2008〕27号
38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医学教育管理的通知》
闽教高〔2008〕23号
39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自编教材质量管理的通知
闽教高〔2008〕93号
40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通知
闽教语〔2005〕3号
11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的通知
闽学位〔2005〕29号
12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闽教财〔2006〕125号
13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有关结算事项的通知
闽教人〔2008〕63号
49
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的通知
闽教财〔2009〕152号
50
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教财〔2009〕7号
51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教财〔2009〕8号
52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中学少数民族中学学生助学金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9.04•【文号】教师函〔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促进师范生就业,教育部研究制定了《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0年9月4日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国家统一的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试点实施以来,取得良好效果,对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严把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师范生就业,结合师范教育实际情况,现就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以下简称免试认定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师范类专业建设,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提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提高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引导高水平综合院校举办教师教育,加大投入,整合资源,提升教师来源质量。

同时,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促进师范生就业,推进免试认定改革,让真正乐教、适教、善教的优秀人才进入教师队伍后备军,努力培养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福建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补充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补充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导语】为进⼀步健全完善我省中⼩学幼⼉园教师补充机制,吸引并选拔更多乐教适教善教的优秀⼈才从教,提⾼新任教师队伍质量,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民政府关于全⾯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四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等⽂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参考。

⼀、保障教职⼯编制供给,提⾼编制使⽤效益 (⼀)依标⾜额核定教职⼯编制。

我省中⼩学教职⼯编制标准仍按闽政办〔2015〕155号⽂件执⾏,各地要依标⾜额核定教职⼯编制。

要充分考虑构建德智体美劳全⾯培养的教育体系、⾼考综合改⾰、⼩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等附加增编因素,结合实际科学合理核定编制,继续做好中⼩学教职⼯编制结构优化、动态调整⼯作,不断完善资源配置,更好保障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统筹使⽤教职⼯编制。

推动中⼩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各级编制部门要积极协同教育部门在核定的中⼩学教职⼯编制总额内,根据学校布局调整、城乡⼈⼝流动、学⽣规模变化等,做好本区域内学校之间、学段之间编制和师资⼒量的统筹配置。

省市县有调剂下达中⼩学教职⼯编制的地区,要加快推进编制使⽤,统筹⽤好⽤⾜⽤活编制。

严禁在有合格师资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严禁任何单位占⽤或变相占⽤中⼩学教职⼯编制。

⼆、科学谋划师资配置,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三)摸清教师岗位需求。

各地要充分掌握本地区中⼩学幼⼉园教师队伍状况,结合⼈⼝规模和变化情况,摸清城镇乡村不同区域、不同学校的岗位需求,科学预测教师需求的数量和学段、学科、区域、年龄等结构,注重将教师需求与教师培养、补充有效衔接,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教师补充计划和中长期教师补充规划,切实提升教师补充⼯作的精准性。

省教育厅将适时建⽴师资需求预警机制,定期发布全省师范⽣培养和各市、县(区)师资情况。

(四)加快配齐配⾜紧缺师资。

各地要坚持⽴德树⼈、五育并举,有针对性地加强紧缺学科教师补充,着⼒解决学科结构性⽭盾。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闽教师〔2018〕20号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卫生和计生委(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学校):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做好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依据相关法规和程序,省教育厅和省卫计委联合对2006年修订出台的《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现将《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2018年修订)》《福建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并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原有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4月16日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2018年修订)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年5月14日教人〔2001〕4号)为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依据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全国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的精神,充分认识我国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明确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于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推动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全教会精神,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严格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形成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形成多渠道的教师培养体系,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途径;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法律保障,创造师资条件。

二、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依法设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范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行为;严格掌握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范围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杜绝擅自修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扩大或缩小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范围的现象;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织工作,对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任务十分艰巨,组织领导工作至关重要。

各地在确保全国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总体进程的前提下,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

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通知闽教人〔2014〕86号

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通知闽教人〔2014〕86号

2016福建教师招聘考试资料《教育基础知识》考点汇编一通过最新福建教师招聘考试资讯、大纲可以了解到2016年福建教招将于3月底报名,4月底笔试,笔试科目为《教育综合知识》和《学科专业知识》,福建中公教师考试整理了福建教师招聘备考资料大全供考生备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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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通知闽教人〔2014〕86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通知要求,我省从2015年1月起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

现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附件1),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5年1月起,凡在我省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由教育部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免于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仍可按原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在我省参加由教育部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省教育考试院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的考务管理规定,认真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考务管理,加强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做好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各高等学校和各设区市教育局要积极配合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原则上以设区市为单位设立考区,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统筹管理。

各设区市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省教育考试院的部署,组织实施好本区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和面试的考务工作。

有关高校、设区市教育局的人事、师资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面试考官的选派工作。

四、申报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在各设区市考区参加笔试,面试工作由省里统一组织实施,其笔试科目《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测试纳入面试环节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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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闽教师〔2020〕19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0〕1号)要求,现就我省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时间
今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时间为6月6日至8月20日、9月14日至12月18日两个时段(因特殊情况中国教师资格网需要维护关网时间除外)。

具体时间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安排,并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予以公布。

请各地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和信息系统开放时间内,合理安排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报名、现场确认、审批和数据管理等工作,信息系统锁定后不再对各认定机构开放。

如系统开放时间有调整,请以中国教师资格网通知为准。

申请人可通过“福建省各
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查询各级认定机构的联系电话,获知其具体的认定时间等认定事项。

二、受理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三、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申请条件,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在我省认定的人员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户籍或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福建省;
(二)福建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
(三)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福建省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或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福建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四)驻闽部队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

四、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其中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五、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在相应认定机构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 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填写报名信息。

同一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二)体格检查。

各认定机构组织申请人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具体安排以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认定公告为准。

(三)现场确认(受理)。

网上申请成功后,申请人还须准备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在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进行提交、现场确认报名。

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可委托所在高校统一办理。

(四)审核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颁发证书。

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六、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在有效期内)。

2.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3.学历证书原件,其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现场确认时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所在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及成绩证明。

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
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学历信息经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5.考试合格证明,经中国教师资格网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否则需由申请人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打印进一步确认。

6.《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经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

8.《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

9.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一张(与网报上传照片同版)。

10.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应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七、其他事项
(一)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延长1年。

(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有关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三)请申请人按各有关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
承担。

(四)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地根据常态化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组织工作。

福建省教育厅
2020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2020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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