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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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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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一一为提高教师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开展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一一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日制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园)长。

一一一教师参加经条件审核通过的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修取得的学分,及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历提升教育、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转换的学分,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教师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也可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但须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意。

第二章学分的数量要求一一一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累计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

教师可自主安排学习进度,但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自主选课)。

新录用的教师,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80学分。

新任教师培训学分不列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新任校(园)长须参加不少于300学分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分。

新任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学分可按50%计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一一一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可通过四种途径获得:自主选课、指令性培训、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转换等。

其中自主选课为教师通过“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平台”)自主选择的培训;指令性培训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教师必须参加的特定项目培训;校本研修为中小学校按照要求和自身教师队伍发展需要,组织实施的培训活动;其他形式转换为教师学历提升、参加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以及教师事先报学校同意自主选择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特色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上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上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上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和教师选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浙教电传[2013]51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3.12.06【实施日期】2013.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上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和教师选课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515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有关精神,现就做好2014年上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和教师选课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项目申报(一)培训项目申报范围。

本次培训项目申报范围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下同)各学段、各学科教师岗位(含校、园长)的各类培训项目,包括短期培训、90学时及以上集中培训、远程培训等。

本次申报培训项目办班时间为2014年3月15日-8月31日。

(二)培训机构申报要求。

1.普通高等学校、经教育部备案参加“国培计划”的培训机构、我省市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和国家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含相应教科研单位等,下同),可申报承担面向全省及以下范围的培训项目;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可申报承担面向本市及以下范围的培训项目;其他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可申报承担面向本县(区、市)范围的培训项目。

申报远程培训项目机构必须为承担“国培计划”远程培训或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培训机构。

2.普通高校申报培训项目,实行校级层面上统一管理和统一从学校账号申报,二级学院必须结合其专业优势开展相关培训,其申报的培训项目必须经过学校相关管理机构的审核。

3.为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优势,有序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原则上省级培训机构主要承担骨干教师、骨干校长及高中段教师的培训,县级培训机构主要承担面向全员的初中及以下教师培训。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设计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设计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设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1.19•【字号】浙教办师[2011]136号•【施行日期】201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设计指南的通知(浙教办师〔2011〕13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教师培训机构,有关高等学校:现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设计指南》印发给你们,供各地设计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时参照。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设计指南一、指导思想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目标,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核心,以全面提升培训质量为主线,遵循和把握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努力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更多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质量优良的培训项目。

二、基本原则培训项目的研究设计应在深入调研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培训机构的优势和特色,并切实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

坚持从教师成长和专业发展不同阶段特点和基础教育改革发展趋势出发,根据教师成长规律,科学选择和制定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评价方法。

(二)针对性原则。

针对新课程实施的特点和基本要求,学校教育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一线教师关注的热点和教育教学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难点,提高教师课堂教学能力的关键点,深入开展培训项目的研究设计。

(三)实践性原则。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实践性,注重实践性培训环节的设计和安排,注重对学校教学实际问题的分析探究,注重培训作业的设计和培训效果的考核评价,努力提高教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参与性原则。

重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学员的主体地位,重视培训过程学员的充分参与,重视学员的经验与智慧的相互借鉴和相互启发,充分调动和激发学员的学习热情和培训积极性。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质量管理规程 - 继续教育学院 - 衢州学院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质量管理规程 - 继续教育学院 - 衢州学院

衢州学院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定(试行)衢州学院继教质监[2014]1号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明确质量监控要求,切实保障教师培训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师〔2013〕6号)、《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师〔2014〕14号)、《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教质监〔2014〕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以下简称教师培训)是指衢州学院依法依规组织的、或经其认定的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下同)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开展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衢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统筹全校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衢州学院以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开展教师培训的管理职能部门,实行校级层面的统一管理,各二级学院、部门结合专业优势开展培训工作。

第五条校内各二级学院、部门应依据培训项目设计指南、学分管理及项目申报有关要求,分层、分类、分学科开发和设计教师培训项目。

第六条培训项目方案研制应遵循教师专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把握提高教师职业素质和执教能力的方法与途径,紧密服务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坚持调研先行、需求导向、专家主导、团队研发、严格论证,创新培训模式,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培训项目方案内容包括:需求分析、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实践环节、培训形式、培训作业、授课教师、日程安排、考核评价、收费标准等。

在培训方案中清晰界定培训对象的层次、类型,并对主要课程(环节)内容及授课教师专长作必要介绍。

90学时及以上的集中脱产培训项目方案,须含详细的实践培训计划;网络培训还须有网络技术支持与学习支持服务体系的详细说明。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 (学科)专业发展培训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 (学科)专业发展培训
日11时,本班154名学员中,尚有36名学员没有登陆学习。请 老师们认真看班级公告中的学员学习计划,按计划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学习时间前十名的老师有:海海啸(38小时42分)、何晓霞(37小时58 分)、郑淑芳(35小时24分)、姜素琴(34小时33分)、程英(34小时16 分)、徐宋金(31小时27分)、汪丽丹(28小时40分)、朱慧萍(28小时16 分)、汪志朝(26小时26分)、方献英(23小时46分) 学习成绩前十名的老师有:郑丽(52.5分)、丁敏珍(44.5分)、朱慧 萍(40分)、俞金娟(39分)、郑爱武(38.13分)、张苏贞(38.03分)、 洪陈香(37.5分)、游素琴(37.5分)、姜素琴(37.5分)、徐海英(35.5分) 对以上教师进出表扬,希望老师们能积极上网学习,以取得优异的成绩。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 (学科)专业发展培训
初中英语四班学习简报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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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金秋九月,我们相逢在这里;九月金秋,我们期待收获 满载而归。 投下一粒石子,水波荡漾开来。留下一串智语,思想豁 然开朗。缕缕淡香如温暖的春风,谆谆话语如飘落的花瓣, 浅浅抒怀如随风的落叶,使身心渐渐放松,让心花悄然绽放, 无数内心的情感得以释然…… 让我们感受心灵的自由和智慧的撞击,只有用心去体会, 才能挖掘更多的瑰宝。在这个“名人碰碰车”中,倾听那一 曲曲交响乐,感受那一段段真挚情。愿我们每个人在此次愉 快的学习之旅中,获得前行的力量与勇气,向前闯,闯出一 片蔚蓝的天空,在教育这块沃土上,创造出无比的辉煌!
网络学习有感 (游素琴 ):教师每年都会有各种培训,此次培训我们学校大多报了较 远的地方去面授学习,而我却毅然选了网络学习。首先我觉得网络培训这一形式好。传 统的培训形式不但耗时耗力,给教师学习的自由度很低。这次网络培训,使老师们无需 出远门,就可以享受到高质量的教育。而且想什么时候学就可以什么时候学,想怎么学 就可以怎么学,白天学晚上还可以学。培训的老师们有很有威望的专家学者,也不乏奋 战在教育一线的经验丰富的老师,他们可以说是知无不言,言无不尽,重要的是,普通 的培训我们教师听一遍就过去了,笔记再怎么全也会有疏漏,而通过网络培训,给我们 充分的时间自己咀嚼消化其中的精华,给我们保留下了最大的自由学习和思考的空间。 在先进的理念引领下不知不觉提升自己的管理境界和思想理念。 第二,这次培训给我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交流平台。通过学习其他老师的观点, 我的眼界开阔了许多。世界的主流就是交流,因为交流中可以激发思考,迸发思维的火 花。论坛中既有各种各样引人深思的问题提出,也有老师们从自己的独到视角提出自己 在班级管理中的各种经验,各种看法,给我的启迪非常大,让我觉得受益匪浅。 第三,培训内容中的视频培训的效果尤其好。视频中做讲座的都是名家大师,视频 上的讲解人授课自然随和,就如同坐在我的对面,和我促膝谈心,让我感觉和名家的距 离近了。 第四,学以致用,促发思考。培训中布置了适当的作业,重要的是,它们紧密地与 培训内容结合,让我们在积极思考问题的同时,在脑海中熟悉和运用培训中学得的知识, 使学与用结合,加深我们的理解和记忆。 通过此次网络的平台,我还和许多老师在课程讨论区进行了经验的交流,分享彼此 工作心得;通过课程的自学,独立完成了网上的作业、使自己的学习又得到了一次提升。 我觉得我的教育理念有了新的提升,我的工作方法又有了新的启示。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浙人社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7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根据《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设区市根据中小学校不同学段,分类完善具体评价条件,制定评价办法,于9月30日前报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备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2016年8月16日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第五章高级教师评价条件第六章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价条件第七章倾斜政策第八章推荐程序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我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及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与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三条本标准用于指导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职称评价,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根据浙江省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实行评聘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应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团队建设方案

团队建设方案

团队建设方案团队建设(一)一、明确科技创新团队定义团队是指有一定的互补技能,愿意为了共同的目标相互协作的个体所组成的正式群体。

科技创新团队是以学科领军人物为核心,以科研骨干为主体,专业人才和科研辅助人员相配套,优势互补、团结协作,稳定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等的紧密型创新研究群体。

二、创新团队的特点有引领学科发展的领军人才。

一个优秀的科技创新团队必然要有一个领军人物,这个领军人物必须具有较强的战略思维能力、学科透视与把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能够发挥较强的凝聚和领衔作用,并已经取得优秀业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有明确稳定的研究目标团队。

要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要紧密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需求和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转型升级的需要,开展基础、应用和高新技术及产业化研究等。

有较为深厚的学术积累。

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发展潜力,以重大科研项目为载体,已经或能够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和学术成就。

有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团队内部具有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甚至包括个性结构,思想汇报专题能够保持持续的创新活力和发展能力。

有良好的文化氛围和团队精神。

团队内部具有和谐的氛围,能够进行知识交流和有效沟通,同时团队成员具有以淡泊个人名利为主的协作精神。

宁波市20**年开始开展科技创新团队的建设工作。

目前,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分为二个层次:第一层次创新团队和第二层次创新团队。

从今年评审情况看,第一层次主要是高校研究单位。

“十*五”期间,我市力争培育建设XXX个左右创新人才集聚,产学研紧密结合,具有综合性科技攻关、攻克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发战略性产品、培养中青年创新人才能力,并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重点科技创新团队三、创新团队建设的核心内容1、依托单位(申报单位)从重点企业中遴选(重点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及省、宁波市及本市工程技术中心中培育);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

附件3中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2016—2020年)为完善中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建立符合中学教师成长规律的、递进式的培训项目和课程体系,规范教师培训机构设计培训项目和课程,科学引导教师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项目和课程,促进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改革能力持续提升,根据《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坚持师德为先、能力为重、学生为本、终身学习的理念,结合我省不同层次中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和专业发展的需求,特制订《中学教师分层培训学分结构指南(2016—2020年)》。

依据《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基本内容”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的“在职教师教育课程设置框架建议”,从专业理念与师德(A)、专业知识(B)、专业能力(C)三个维度整合培训内容为“职业道德与法规、课程内容与教法、学生发展与管理、教学策略与艺术、教学反思与研究、教育改革与素养、其他”等七大领域,相应的培训学分结构框架见表1、培训领域说明见表2。

表1.中学教师培训学分结构框架表注:每个层次培训,限定选修的90学分均为二选一或三选一。

表2.中学教师培训领域说明表根据分层培训指导思想和个人发展目标,中学教师培训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分别对应中学教师不同的专业发展阶段。

一、初级培训1.培训对象。

该层次培训主要面向要求把握完整的初中或高中学科知识体系、掌握有效的教学技能、深入了解初中或高中学生身心特点和班级管理规律的教师,一般教龄在2—6年之间或具有初级职称。

2.培训目标。

培育对教师教育事业的认同感;学会分析初中或高中教材内容,并逐渐把握初中或高中学科知识体系;从初步了解到逐渐系统了解初中或高中学生的特点,掌握有效的班级管理方法;初步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有效的教学技能,并逐渐熟练化;熟练应用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

3.培训内容要求。

(1)必修内容要求。

“职业道德与法规”领域:明确教育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履职尽责,尊重学生,关爱学生;努力钻研,熟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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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教师〔2010〕175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没有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教育。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不断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省教育厅在认真总结以往教师培训工作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现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积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教师加快专业发展、实现自身价值的内在需求和迫切愿望。

《若干规定》坚持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本,突出强调教师培训必须充分体现教师的自主选择性,调动教师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教师培训机构的竞争性,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实施《若干规定》是对教师培训工作的重大改革。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统筹规划,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要广泛开展贯彻实施《若干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干部、中小学校长和教师、教师培训机构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若干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提高正确执行《若干规定》的能力和水平。

省教育厅将把各地实施《若干规定》的情况列入对市、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的指标。

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于2011年4月底前将本地区贯彻《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报送省教育厅。

各地在实施《若干规定》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浙江省教育厅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为不断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第二条本文所称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指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而组织和举办的非学历培训。

第三条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组织教师培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应实行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等形式的有机结合。

应坚持和贯彻以教师为本的原则。

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学校统一管理,教师自主选择,培训机构通过竞争提供培训项目,依法有序、科学合理地进行组织和开展。

第二章培训安排和选择第五条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

在职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本培训时间的计算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教师周期内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

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

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校长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时数。

教师和校长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指定的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六条学校应从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执教能力出发,制定教师培训5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教学安排需要,以及培训经费情况、教师培训申请,统筹安排教师参加培训。

教师应根据学校培训要求,制订个人专业发展5年规划和年度专业发展培训计划。

在此基础上,结合教学与专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形式和时间,选择培训项目,并在学校作出新学期教学安排前,向学校提出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申请。

第三章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第七条实行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制。

认定条件由省教育厅统一制订和公布。

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根据教育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成立省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导委员会,负责编制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南。

培训机构按照培训指南要求,针对教师专业发展需要,编制专业发展培训项目。

项目应包括培训目标、课程和师资安排、内容和方法、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等。

项目须根据服务培训对象涵盖范围,报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县(市、区)培训的,报设区市教育局备案;跨设区市培训的,报省教育厅备案。

备案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

第九条省教育厅依托门户网站,建立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相链接的全省教师培训网络管理平台。

参与我省教师培训的机构均须在培训网络管理平台上公布经审核确认的资质条件、培训项目及具体内容,以方便教师和学校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培训项目。

培训机构须对公布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经费保障第十条教师培训经费,按办学体制和责任,由市、县(市、区)政府为主负责筹集,省级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适当补助奖励。

在全省建立旨在增加教师培训选择性,调动教师培训积极性的,与教师培训学时、培训质量相挂钩的培训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的要求,各地财政要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教师的培训;中小学校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

省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省级统一培训和补助奖励市、县(市、区)级教师培训。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应统筹使用本级财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

除留不高于30%比例经费用于本级指定培训项目外,其余部分原则上按人均以学校为单位下拨经费,适当兼顾培训类别、人数,确定单位培训课时报销经费标准。

教师在县域内自主选择参加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360学时的培训,原则上培训费用应由本级财政和学校全额保障。

第十二条教师经学校批准参加专业发展培训,凭培训结业证书和实际培训课时数,在培训课时报销经费标准内报销培训经费。

超出标准限额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教师培训资金须专项用于教师培训,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学校用于教师培训的资金应每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教师监督。

鼓励社会和个人资助教师培训工作。

第五章组织管理与考核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筹划,分级管理,以市、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区域内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制订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培训经费,建立培训质量监控机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要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目标和要求,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指导组织和检查考核,适时对教师专业发展进行评估,提出个性化的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加强教师培训条件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建设、培训和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

整合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与县级教科研、电教等现有相关教育培训资源,努力将教师培训机构建成“多功能、大服务”的教师学习与资源服务中心。

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和培训课程资源建设。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教师培训统计管理制度。

统计的内容和办法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设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要落实专人及时登记教师参与培训的情况,并作为教师专业发展档案长久保存。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并按要求做好区域内学校教师培训的综合统计和分析。

第十七条建立教师培训项目考核制度。

省教育厅将根据工作需要、教师及社会反映,每年不定期地组织专家,对培训机构设置和实施培训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重点抽查培训项目设置是否合理,培训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培训宣传是否真实可靠,培训承诺是否真正落实,培训目标是否如期实现等,并公布抽查结果。

对培训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及项目,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并实行再检查。

若再检查仍无明显改进的,依程序取消该培训项目或取消该培训机构培训资格。

第十八条建立教师培训工作分级考核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相关工作的考核指标。

省教育厅将各地按规定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育强县和教育现代化水平评估考核指标,列入市、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指标。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

学校要将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幼儿园教师和园长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教师参加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培训可纳入专业发展培训范围,其学时折算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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