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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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三性法律规定(3篇)

民事证据三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的规定,主要体现了证据的三性原则,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文将围绕民事证据的三性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和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证据三性原则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关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规定》对民事证据的三性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民事证据三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 合法性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形式和收集、保管、使用等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必须来源于合法途径,如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提供的证据。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3)证据收集、保管、使用合法:证据的收集、保管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 真实性民事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内容真实: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应当是真实的,不得伪造、篡改或者隐匿。

(2)证据来源真实:证据的来源应当是真实的,不得虚构证据来源。

(3)证据收集过程真实:证据的收集过程应当是真实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3. 关联性民事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不得与案件事实相矛盾。

(2)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时间、空间、逻辑等方面的联系: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在时间、空间、逻辑等方面存在联系。

(3)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如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不存在、原因、结果等。

民事证明能力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证明能力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证明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运用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能力。

在我国,民事证明能力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围绕民事证明能力的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明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民事证明能力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第六条: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力,可以提出异议。

(3)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依法认定事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规定》《民事证据规定》是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规范,对民事证明能力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条:民事证据包括证据和证据资料。

(2)第三条: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3)第四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收集、提供证据。

(4)第五条: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力,可以提出异议。

三、证明标准1. 充分证据原则充分证据原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充分证据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能够达到证明其主张的程度,即能够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2. 优势证据原则优势证据原则是指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应当优先考虑证据优势的一方。

优势证据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优势的一方给予支持。

3. 高度盖然性原则高度盖然性原则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高度盖然性原则要求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应当综合考虑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关联性等因素。

四、证明责任1. 当事人举证责任当事人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

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1. 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2. 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表现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书证1.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

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

浅谈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浅谈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浅谈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摘要]随着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不断深入发展和完善,在实践中确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也就成为当务之急。

文章首先阐述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般理论;然后分析了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系统地介绍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发展和理论;最后指出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最低程度或者最低标准。

具体而言,在诉讼证明中,证明主体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到了证明标准,法院就应当对待证事实予以认定;反之,达不到证明标准时,就说明待证事实未被证明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证明标准在诉讼法证明理论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衡量负证明责任的一方是否实际履行了证明责任的尺度,而且也是法官决定具体事实能否认定的行为准则。

因此,合理地界定不同诉讼类型的证明标准,对于保证诉讼公正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律界说我国过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即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一样的,都是指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既包括对证据质的要求,也包括对证据量的要求。

质和量的要求都符合,才能认为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1]近年来,有些学者对传统的证明标准理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指出有必要对刑、民诉讼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

[2]认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侵害的是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具有高度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当然应采取严格的证明标准,仅仅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是不够的,要认定其有罪或无罪,就必须进一步得出唯一的结论,要达到排除一切可能的标准。

而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全案证据显示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得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尽管还没有完全排除其他可能,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也应当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认定这一事实。

简述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简述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简述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所需要达到的要求或标准。

具体来说,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如下:
1. 刑事诉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是最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确实的程度,能够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2. 民事诉讼:优势证据标准或高度盖然性标准。

这是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要求法官根据证据的优势或盖然性高低,对事实作出判断,而不是完全排除合理怀疑。

3. 行政诉讼:涉及相对人权利和利益保护的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其他案件则适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并不是绝对的,有时候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例如医疗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其证明标准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适用的证明标准。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往会从职权主义出发, 轻视庭审功能的发挥, 甚至将调查证据的中
心放 在庭 审之外 。这 既不利 于克服法官 的“ 先人为 主” 的倾 向, 又 容易使法 官的职权 调查处 于“ 失控 ” 状态, 还 可能增加 当事人 的疑 虑, 削弱 当事人对法官公正司法的信心 。 二、 完 善 我 国 民事 诉 讼 证 明标 准 的 构 想 现行 民事诉讼证 明标准暴露 出上述 问题要求我们有必要 通过 种合理 的方式 来对 此问题 加 以解 决 。《 证据 规定 》 第 7 3条 第 1 款姑且可 以看作是对 这 一 问题 的初 步 回应 。但仔 细 考量 这一 规 定, 能发现存在如下 问题 : 第 一、 高度盖然性的度难 以把握 。高度 盖然 性的度究 竟有 多 高,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 , 相关理论亦有争议 。法 律 上 的 无 规 定 和 理 论 上 的分 歧 , 是 实 务 中对 盖 然 性 的 把 握 和 运 用 出现一定难度 。
7 1 0 1 2 7 )
“ 证 明标 准 是 指 法 律 规 定 的运 用 证 据 证 明待 证 事 实 所 要 达 到 的程度要 求” 。证 明标准在诉讼证 明理论 中居 于十分重要 的地位 。 在诉讼进 行中 , 程序如何进行 以及许 多措施 的采取 , 尤其是裁判 的 作出, 都涉及证 明标准 问题 。“ 恰 当地确定 证明标准有利于保 护诉 讼程序 的公平 与公 正 , 实现诉讼构造 的平衡” 。民事诉讼 证 明标准 亦具有这 一意义 。 我 国民事诉讼证 明标准 ( 一) 民事诉讼 证明标准 简介 我国的证 据制度 , 是建 立在辩证 唯物 主义认识 论的理 论基 础 之上 的 , 这一特性决定 了我 国诉讼证 明标准 是建立 在“ 客观真 实” 的基 础 上 。从 立 法 的 角 度 观 察 , 学 界 均 认 为 我 国实 行 的 一 元 制 证 明标 准 , 即刑事诉讼 , 民事诉讼 和行政诉 讼实行 同一 的证 明标准 , 该 证 明标 准就 是 “ 事实清楚 , 证 据确实 、 充分 ” 。2 0 0 2年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出台了《 关于 民事证据 的若 干规定 》 ( 以下简 称《 证 据规 定 》 ) , 该规定第 7 3 条第 2款规定 : 双方 当事人对 同一事实分别 举出相反 的证据 , 但都没有足够 的一句否定对方证据 的, 人民法院应 当结合 案件 情况 , 判断一方 提供证据 的证 明力是否 明显大 于另 一方提供 证据 的证 明力 , 并对证 明较大 的证 据予 以确认 。有 学者具体 认 为 我 国民事诉讼 “ 高度盖然性” 证 明标准 已经建立 。 ( 二) 民事 诉 讼 证 明标 准 存 在 的 问题 诚然 , 建立在“ 客观真实 ” 基础上 的我 国民事诉讼证 明标 准 , 对 民事诉讼 的发展作 出了相应 的贡献。它对 人们 克服诉讼 活动 中的 形而上学 的错误思想方 法 , 发挥 了重要作用 , 同时也发挥了司法人 员 的主观能动性 , 促使司法人员不拘于现有法律条文 , 积极 探索和 认识证 明规律 , 深入调查研 究 , 努 力发 现案件 的真相 , 提高办 案质 量 。但随着社会形势 的发展 , 现行 民事诉 讼证 明标准 已经暴 露 出 诸多缺 陷 , 总结起来 , 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 面。 第一 、 诉讼实践 中实现 难度大 。“ 客观 真实” 即要 求 司法 人员 的主 观认 识 必 须 符 合 客 观 真 实 , 或 者 依 事 物 的 本 来 面 目来 认 识 事 物, 使认 识与对象的实 际情 况相 吻合” 3 。由于诉 讼 中查 明案 件事 实是人类一种特殊 的认 识活 动 , 它要 受 时间 、 空间、 认 识手段 及条 件等诸 多情况 的限制 , 每一案件均 要达到这 一证明标准 实际上并 不 现 实 。 民事 诉 讼 中贯 彻 “ 谁主张 、 谁举证 ” 的原则 , 即主 张 权 利 发 生 的当事 人对权利 发生要件 负举证责任 , 否认权 利存在之人 应就 权利妨 害法律要件 、 权利 消灭法律要 件或权利受 制法律要 件之存 在事实为举证 。由于 当事 人双方 的利 己性 , 其 在诉讼 中往往 出示 有 利 于 己 的证 据 , 对于不利于己的证据 , 则通常会 隐匿 , 甚至 销毁 。 这样如果 诉讼一方 如果控制着 主要证据不 予 出示 , 则相对 方就会 处于被动地位 , 造成诉 讼结 构处于失衡 状态 。这 与 民事诉 讼保 障 当事人合法权益 , 追求诉讼 公正这一宗 旨明显是背道而驰的 。 第二 、 不利 于程序 正义 的实 现。在这 种证 明标 准下 , 法 官为获 得所谓的“ 客观真实 ” 的 内心 确信 必然 会 利用公 权介 入 到案 件 中 来, 去搜集寻找他认 为合乎 “ 客观 真实 ” 标准 的证据 。这无 疑有 可 能会造成与当事人所搜 集的证据 的抵触 。当二者 发生摩擦 时 , 其

第9章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第9章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一、概念界定

民事诉讼“证据”是在民事诉讼程 序中,“证明主体”依法提供,并经过 “举证、质证、认证”程序确认,能够 “证明”处于争议中的案件事实的真伪 状态的“证据材料”。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内涵
(一)是“证明材料”的组成部分: (二)是民诉“证据材料”的组成部分: (三)具有“证据资格” : (四)具有一定程度“证明力”: (五)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由程序赋予:
D、制作方式和来源:
种类: a、原本(原件); b、正本: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刷,对外具 有与原本同等效力; c、副本:照正本……; d、复印件; e、节录本。 相关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证据规定》第20条。

《民事诉讼法》第68条

《民事诉讼法》第68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 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 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

2、程序法要件事实:
A、当事人的主体性要件事实:
如,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是否适格等; B、其它的程序事实: 如主管、管辖、回避、诉讼期间、 强制措施、审判组织的构成、程序选择、 审理方式选择等方面的事实。
3、域外法律和地方性法律规 范:
“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区别: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特定主权领 域内获得国家公权维护和强制力保障的 一种特殊事实,法官对之有当然的“识 别”职责,无须当事人证明,而一旦超 出那个特定的主权领域,它将回归为需 要证明的“普通法律事实”。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传统理论所界定的几个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本质: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If you are proud, you should have extra steps in everything you do.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不同案件的这个证据证明可以达到什么程度也通常是不同的,因为法官是不可以拒绝这个裁判的,因此呢在这个民事诉讼的这个证据还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这个证明的这个事实无法否定其他的一些可能性的情况下,就根据这个高度盖然性的这个证明标准来作出一个判断。

民事诉讼的这个证明的标准是一个高度的盖然性的一个证明标准,就是这个证据是只要是能够基本地把这个倾向于证明这个案件的事实就行了,所以不同这个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必须要有这个百分百的一个绝对的真实的一个证明标准。

所以这个具体来说呢,就可以把它落实到我国的这个《证据规定》的第七十二和七十三条规定。

(1)这个法规的第七十二条规定了这个一方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这个证据,如果另一方的这个当事人呢认可了又或者呢是提出了这个相反证据但是却不足以能够反驳的,法院就可以确认这个证据的证明力,如果一方的这个当事人所提出的这个证据,另一方的这个当事人却有异议并且当场提出了这个反驳证据,而且这个对方的当事人是认同这个反驳证据的,那么可以确认这个反驳的证据的一个强有效的证明力。

(2)这个法规的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如果这个双方的当事人对这个同一的事实分别的举出了这个相反的证据,不过是都没有一个足够的根据可以否定对方的这个证据的,法院则结合这个案件的情况,来判断这个一方所提供得这个证据的证明力会不会明显的大于这个另一方的,然后把证明力更加大的这个证据确认,又因这个证据的证明力而无法来判断从而导致了这个争议事实无法认定的,法院则按照这个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这个规则来作出一个裁判。

最后,这个高度的盖然性的标准,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七十三条法规就规定了这个“高度盖然性”的这个证明标准,根据此条规定,如果这个双方的当事人对这个同一的事实分别的举出了这个相反的证据,不过是都没有一个足够的根据可以否定对方的这个证据的,法院则结合这个案件的情况,来判断这个一方所提供得这个证据的证明力会不会明显的大于这个另一方的,然后把证明力更加大的这个证据确认,又因这个证据的证明力而无法来判断从而导致了这个争议事实无法认定的,法院则按照这个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这个规则来作出一个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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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
作者:易开坤
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09年第06期
摘要:我国虽然未就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民诉法》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反映了我国实行的是彻底的一元制证明标准,《证据规定》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以试图对我国民事证据证明标准的缺陷进行修补,但我国民事证据证明标准仍然存在许多问
题。

综合考虑,我国应设立优势证据标准以及相应的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优势证据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5.113.0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18-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意义
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就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来衡量证明主体利用证据证明的活动是否达到了要求以及具体达到了何种程度的准则和尺度。

它体现如下几个内容:1、提供证据的主体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判断的主体是法官。

2、证明标准是法定的标准,是由法律预先设定,作为认定事实的尺度。

3、当案件证据的证明程度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时,该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可以成为法官进行裁判的事实依据。

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内容
我国虽然未就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民诉法》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反
映了我国实行的是彻底的一元制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

”第153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无论是诉讼法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一般都认为认定案件事实都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严格证明”属于同一层次的证明标准。

从逻辑上看,“证据确实、充分”是“事实清楚”的必要前提,而后者则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证据确实、充分”同时包含了对证据质和量的要求,其评判条件主要有:(1)据以定案的事实均已查证属实;(2)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唯一性与纯粹性;(3)被采信的证据互相之间不存有矛盾且应能互相
印证。

在特定的经济、文化条件下,这种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对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及司法公正均起到了良好的推进作用。

三、我国民事证据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
在进行理论探讨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证据规定》第73条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以试图对此缺陷进行修补: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做出裁判。

” 这一条款即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它将“盖然性的优势”之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以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该规定虽然具有合理性,但由于其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故仍有从立法上予以完善的必要。

以下几个问题必须引起注意:(1)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采取这一证明标准仅仅是有了司法解释的依据,并不具有狭义的法律依据。

(2)高度盖然性是最低限度的证明标准,它并不排斥对案件事实的更为确切地证明。

(3)普通类型案件的案件事实的证明,其最低限度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但是,,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婚姻家庭、收养案件等,应当适用更高的证明标准。

(4)因为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实行,要求法官具有娴熟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高尚的职业道德以及根深蒂固的公正观念,而目前我国的很多法官在这些方面是相当欠缺的。

四、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立法完善建议
(一)我国应设立优势证据标准,它的含义是指所有的证据显示争议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且已达到确信争议事实存在的程度,即使不能完全排除不成立的可能性,法官也应做出认定争议事实成立或存在的结论。

(二)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应遵循的规则:1、应适用合议制,运用该标准去认定事实的案件,一般来讲是当事人之间有较大的争议,依民诉法现有规定也不能用简易程序,而应适普通程序以集思广益。

2、判决明示。

法院改革民事诉讼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使当事人理解法官认定事实的过
程,并且讲明这只是依证据得出的结论。

3、适用优势证据标准的事实认定应是一次性终局认定,除非违反法定的程序,不得重新认定。

综上所述,优势证据证明要求符合当代民事诉讼的方向,体现了诉讼公正,能提高审判效率,应大力倡导以从立法上予以规定,关键在于,我国特定的社会制度、社会环境和人文背景决定了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实行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的必要性,虽然由于各种原因,这种证明标准仍没有达到完备与完美的状态。

但是我们坚信,通过理论与实践的努力,立法上的不断完善,我国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体系必将会充分实现程序功能与程序正义。

参考文献:
[1]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黄松有.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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