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就业管理暂行规定-2011101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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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管理办法解读

管理办法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管理办法解读

管理办法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管理办法解读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管理办法解读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残疾人就业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和融入社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

本文将对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管理办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

一、政策背景残疾人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面对残疾人就业困境,我国政府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并制定了管理办法,以便更好地推动残疾人就业。

这些政策旨在破除残疾人就业的各种障碍,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支持,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和自我发展。

二、政策内容1. 就业创业补贴政策针对残疾人就业创业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政府设立了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该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的交通、住宿等实际困难,提供相应的生活补贴,以减轻其负担。

其次,对于残疾人自主创业的项目,政府提供创业项目资金补贴,以鼓励他们积极投身于创业浪潮中。

最后,政府为雇佣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以鼓励用人单位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2. 就业技能培训政策为了提升残疾人的就业竞争力和专业技能水平,政府制定了就业技能培训政策。

该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政府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机会,鼓励他们学习新的技能,提高自身的就业竞争力。

其次,政府鼓励优秀的培训机构提供专门针对残疾人的培训课程,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补贴。

最后,政府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人提供实习机会,以便让他们更好地掌握实践经验。

3. 就业市场开拓政策为了拓宽残疾人的就业渠道,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就业市场开拓政策。

该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政府积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合理安排残疾人的岗位,鼓励他们给予残疾人更多的就业机会。

其次,政府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招聘宣传活动,积极招收残疾人,并提供相应的中介服务。

最后,政府通过建立残疾人人才交流平台,促进残疾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有效沟通,以便更好地实现雇佣需求的匹配。

残疾人就业劳动的法律规定专业律师解析

残疾人就业劳动的法律规定专业律师解析

残疾人就业劳动的法律规定专业律师解析残疾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之一,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和促进其就业,国家在法律层面对残疾人就业劳动作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由一位专业律师对残疾人就业劳动的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以下是详细内容:一、中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为保护残疾人权益而颁布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公开宣传,积极采取措施,鼓励招用残疾人。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招聘时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已通过体检的残疾人。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确保残疾人能够顺利进行工作。

二、就业歧视的禁止我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歧视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残疾人的身体条件进行歧视,不得以残疾人的身体条件为由拒绝聘用、辞退或者降低劳动报酬。

违反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特殊劳动保障对于特殊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我国《劳动合同法》和《残疾人保障法》还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残疾人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不适用试用期的规定。

此外,如果残疾人工作能力发生变动,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协商解决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不能仅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处理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四、合理权益保障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理权益,我国还针对残疾人就业劳动提供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相应标准。

保障残疾人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其他劳动者。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具和劳动防护设施,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健康。

五、社会保险保障我国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险保障也进行了相应规定。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残疾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保险范围。

用人单位不得因残疾人的身体条件与其他劳动者不同而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残疾人就业管理制度

残疾人就业管理制度

残疾人就业管理制度残疾人就业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而设立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利,提供便利条件和保障措施,增加残疾人就业机会,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提高他们的社会融入度和自我价值感。

本文将围绕残疾人就业管理制度的目标、主要内容和优化方向展开讨论。

残疾人就业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实现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益。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利,国家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

残疾人就业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不受歧视,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帮扶和支持,创造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

首先,残疾人就业管理制度应建立完善的就业信息发布与交流机制。

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公益性机构应建立起残疾人就业信息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的发布与获取渠道。

同时,还需要加强残疾人就业信息交流,促进雇主和残疾人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通过信息的流通,残疾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更好地互通有无,实现互利共赢。

其次,残疾人就业管理制度应制定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计划。

残疾人往往由于身体或智力上的差异,存在一定的学习和适应障碍。

因此,针对不同类型的残疾人,应设计相应的职业培训计划,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内容和方式。

培训机构和企业可联合开展培训课程,通过提供相关技能培训,提升残疾人的就业能力,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此外,残疾人就业管理制度应加强对企业用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残疾人就业权益是社会和政府保障的重要内容,但是依然存在一些企业对残疾人就业的歧视和忽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用人行为的监管,规范企业对残疾人的招聘与录用过程,严禁歧视行为的出现。

同时,可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严重违反残疾人就业权益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处罚,以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残疾人就业管理制度还应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后的跟踪服务。

残疾人就业并非一时之事,需要在工作过程中持续提供支持和援助。

可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职业辅导、心理援助、法律支持等多种服务,帮助残疾人顺利融入工作环境,解决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财税(2011)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2011版)一、我国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职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必然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职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如实际差额人数和上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从2006年起,各用人单位每一年都应当向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形,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二、我市哪些单位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集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依照很多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我市对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形的时刻、方式是如何规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如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一年以《通告》的形式公布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形时刻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刻。

13.残疾人就业条例

13.残疾人就业条例

折叠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折叠第二章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政策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费用,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就业困难,通过政策的调节,可以鼓励社会企业接纳残疾人工作,让他们自食其力,同时也是为整个社会减少负担】
(2)安置残疾人员的加计扣除应满足的条件。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真的是有帮助残疾人就业,不是弄虚作假】
②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符合规定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社会保险;【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劳动权益】
③支付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也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劳动权益】
④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比如雇佣双腿残疾的人工作,有没有无障碍设施】。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残疾人在就业上要比一般人要辛苦些,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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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管理暂行规定
一、目的:
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相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
1、总经理负责审批公司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划;
2、通用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市残疾人联合会就安置残疾人就业事宜进行沟通、确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
3、各相关中心和部门根据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及岗位情况协助安置残疾人就业。

三、管理内容:
(一)残疾人就业安置计划的确定:
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通用人力资源部将在制定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与预算时制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计划,包括增加残疾人的额度、安置岗位、安置时间等内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1)安置额度:原则上每年增加安置残疾人4-5名,直至符合残疾人安置政策为止。

(2)残疾人安置面向的部门:残疾人安置主要面向制造中心(2名)、品质及ACE中心(每两年1名)、供应链中心(每两年1名)、销售服务中心(每两年1名)。

安置残疾人就业以各中心年度岗位需求及残疾人基本素质与能力相匹配为原则。

(3)安置时间:每年的5-8月(生产旺季)。

(二)安置计划获得批准后,通用人力资源部与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沟通岗位情况,对残联提供的人员简历进行初步筛选(尽量选择适合岗位人员),并组织相关中心、部门进行面试,合格后办理相应入职手续。

(三)各中心和部门需做好残疾人员工的培训及岗位安排工作,对残疾人新员工绩效完成情况进行关注,对于不适合的工种或岗位及时进行调整,尽量能使残疾人发挥特长,满足岗位要求。

四、本规定由通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审批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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