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县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石材料管理(济建质安站字22号文)

济建质安站字[2010] 2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石材料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期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我市部分建筑工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购使用的砂石材料质量较差,砂的含泥量多、石子的针片状颗粒含量大等,少数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掺有“磕砂”(注:磕砂是指风化岩石未经除土开采,通过机械破碎,未筛分而成的且压碎值指标达不到要求的细集料)的天然砂,给建筑工程质量带来了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石材料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石材料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建筑用砂石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建筑工程用砂石材料是否合法开采,其质量是否达标,直接关系环境保护及工程结构安全,因此各建设、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建筑工程使用非法开采砂石和不合格砂石的社会危害性,严禁使用偷采盗采的砂石,严格把好砂石材料的进程检验关,杜绝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二、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把砂石进场质量关(一)各建设、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称使用单位),不得收购无砂石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的砂石料。
在采购砂石料时,必须要求销售方出具砂石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将上述证明资料存档备查。
(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对砂石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建筑用砂石的进场验收、检验制度。
建筑工程采用大型工具运输的同产地同规格的砂或石,应以400m³或600t 为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运输的,应200m³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量者,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验收、检验或验收、检验不合格的砂石材料。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建筑用砂石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三)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专人及相关检测设备,对建筑用砂石的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
砂石进场时应每车进行观感和必要的专业辅助检查,并作好详细记录,质量不符要求的,应及时退货。
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青神县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青神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2•【字号】•【施行日期】201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青神县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青神县工作方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2日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青神县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眉山市工作方案》(眉府发〔2017〕19号),保护和改善全县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深入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和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结合青神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90%以上。
到203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95%以上。
一、摸清污染现状,构建数据管理平台(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2017年制定《青神县土壤污染详查总体方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成果汇总工作,加强对各乡镇、园区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
2018年底前查明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
实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机制砂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机制砂应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厅头〔2021〕1806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机制砂应用管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为加强机制砂应用管理,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日前联合发布了湖北省地方标准《机制砂应用技术规范》(DB42/T 1761-2021,以下简称《规范》,具体内容见附件),自2022年1月30日起实施。
为有效贯彻落实《规范》,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机制砂应用管理机制砂品质对混凝土、砂浆拌合物的状态和力学性能具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由于天然砂供应紧缺,机制砂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用越来越广泛,但机制砂质量参差不齐、进场验收不规范、配合比设计不科学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
为此,预拌混凝土、砂浆等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规范》要求,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应强化机制砂管控,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机制砂应用管理,督促各相关单位全面落实《规范》及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把控好工程质量安全。
二、加强《规范》宣贯培训《规范》专业性、地域性、技术性强,是机制砂应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为指导各地管理部门、各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学习、掌握《规范》,省住建厅将适时组织宣讲培训活动,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地住建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衔接做好培训工作方案和计划,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培训。
相关行业协会可广泛组织、指导预拌混凝土、砂浆等生产企业,及时开展《规范》培训活动,确保《规范》规定得到准确理解、有效执行。
三、严格机制砂应用过程控制(一)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
使用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对机制砂供应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生产条件、质量控制、试验检测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建立合格供应商单位名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9.24•【文号】办河湖函〔2019〕1054号•【施行日期】2019.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办河湖函〔2019〕1054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河道砂石是河床的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建筑材料。
为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重要性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对于缓解建筑市场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近年来,各地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有效遏制非法采砂乱象,有力维护了河道采砂秩序。
但是,有的地方在采砂管理中不重视河道采砂规划、许可和日常监管,简单采取“一禁了之”的做法,片面搞“一刀切”,既没有管住非法采砂,又没有发挥河道砂石的资源功能,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采砂管理难度。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的重要性,坚持疏堵结合,既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维护河势稳定,保护河道及生态安全;又在保证安全和生态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规划、有效监管,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
二、加快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为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提供科学依据各地和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快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砂石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要全面摸清当地河砂总体情况及缺口底数,通过编制规划,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等,科学挖掘河砂潜力,积极盘活河砂存量。
依法依规合理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不得不切实际、片面扩大禁采区、长期全年禁采。
各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或修编的重要江河湖泊采砂规划中,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黄河流域重要河段采砂规划,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他流域相关河道采砂规划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
青神县砂石项目投资分析报告

第一章总论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青神县砂石项目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砂石骨料生产企业近2万家,其中,年产量超过500万吨规模以上的大型矿山企业占12%,年产量超过100万吨规模以上的中型矿山企业占25%;年产量在50万吨规模以下的小型矿山企业占63%。
由此可见,超过50%是年产量50万吨规模以下的矿山企业,依然占据主体地位,这部分企业其单体生产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
砂石骨料是工程建设最基础、用量最大的原材料资源。
我国砂石矿产资源丰富,滥采乱挖现象严重,砂石质量参差不齐,砂石骨料产业呈现新的特征。
2020年随着货物运输“公转铁”的相关政策逐步实施,砂石运输范围不断扩大,可将矿山资源较为丰富地区的砂石输送至缺口较大的地区,从而缓解当地砂石供应紧张局面,促使砂石价格理性回归。
砂石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用量最大的基础性材料,常常作为混凝土原料广泛应用于房建与基建领域,同时也是公路、铁路基床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砂石主要来源于矿山及河道资源开采,由于范围界定模糊、盗采超采严重、机构管理重叠以及行业“多小散乱”等特征。
(二)项目选址某经济开发区青神县,隶属四川省眉山市,位于西南地区成都平原西南部,北接东坡区,南邻乐山,西望峨眉,地理位置优越。
现辖青城镇、南城镇、黑龙镇、西龙镇等七镇三乡。
青神县总面积38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97029人,青神县人民政府驻青竹街道西大街8号。
2017年,青神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74.6亿元。
青神是第一代蜀王蚕丛故里,被誉为“南方丝绸之路”、“岷江古航道小峨眉”、“苏轼第二故乡”、“中国椪柑之乡”、“中国竹编艺术之乡”。
所选场址应避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特别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性目标。
项目建设区域地理条件较好,基础设施等配套较为完善,并且具有足够的发展潜力。
对周围环境不应产生污染或对周围环境污染不超过国家有关法律和现行标准的允许范围,不会引起当地居民的不满,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矿山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矿山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达市府办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矿山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达市府办规〔2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实现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良好生态环境有机统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规范矿山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建设绿色、安全、环保的砂石矿山,最大限度降低砂石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扰动。
不断提升矿山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动资源利用方式向集约化、智能化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从根本上解决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粗放、开采工艺技术落后、自然生态环境代价高等突出问题,推动我市砂石矿业开发利用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资源利用高、经济效益好的路子。
二、严格砂石资源规划管控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持续优化矿业开发布局,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编制《达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实行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开发利用。
坚持“合理布局、控制总量”原则,每个县(市、区)原则上砂石集中开采区不超过3个,每个集中开采区内投放矿权数不超过5个,到2025年全市砂石矿山总数控制在70个以内。
根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和现状,结合砂石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现状,提前谋划和合理制定砂石出让年度计划,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
三、优化矿业权管控模式(一)严格采矿权出让流程。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砂石采矿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体旅游、应急、林业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踏勘、共同选址,编制《采矿权出让论证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砂石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住建部砂石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砂石行业管理,保障砂石产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砂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砂石厂,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已建成的砂石厂。
第三条住建部负责全国砂石行业的监督管理,地方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砂石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砂石厂资质管理第四条砂石厂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合法的采矿权;(三)具备合法的砂石开采、加工、销售资质;(四)具备完善的生产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安全生产设施;(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六)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砂石厂申请资质应当向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砂石厂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采矿许可证;(四)生产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安全生产设施相关证明;(五)产品质量检测能力证明;(六)企业信用报告。
第六条住建部门应当自收到砂石厂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砂石厂资质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砂石厂资质证书。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七条砂石厂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八条砂石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砂石厂应当加强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砂石厂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砂石厂应当建立产品质量检测制度,对生产的产品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二条砂石厂销售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产品标签应当清晰、准确,标注产品名称、规格、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二)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包装材料;(三)产品销售价格应当合理,不得哄抬价格、虚假宣传;(四)产品销售渠道应当合法,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砂石厂应当建立销售台账,记录产品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管理规定》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常政办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日常德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管理,确保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和清淤疏浚及其他涉砂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河道采砂实施许可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在河道规划可采区范围内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
根据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依法实行统一开采管理。
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和清淤疏浚及其他涉砂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制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方案,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联合执法和区域合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实施采砂许可,负责现场监督、督促落实生态环保措施、组织开展河道采砂常态化监督巡查、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以及河道采砂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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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1、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和意义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青神实际,制定《青神县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办法》,其意义是为更好保护和开发利用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防止国有资源流失,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2、《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全面规范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加强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的科学利用。
3、《管理办法》中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是指什么
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是指政府或社会投资的建设项目涉及红线范围内开挖产生的砂石资源。
4、《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明确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接管程序。
一是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项目需提供地勘资料,如涉及砂石资源,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之前,向县砂石资源开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砂石中心)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施工设计图和地勘资料等相关材料备案。
二是县砂石中心和县水利局或县自然资源局联合项目主管部门、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属国有企业、建设单位等部门企业实地查勘,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开挖地块下的砂石可开采情况进行测量,并出具砂石储量报告,作为县属国有企业砂石接收储量的参考依据。
三是经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县属国有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接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砂石接管方、砂石验收交付方式、指定储存地点、接管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明确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监管方式。
对已签订《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接管协议》的项目,县属国有企业应加强与建设单位的衔接,督促其严格履行协议的相关约定。
建设方应将砂石运输路线、车辆信息(包括车辆牌照和车厢尺寸)报县属国有企业审核后,由县属国有企业将相关信息报县砂石中心备案。
县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24小时不间断巡查制度、接管细则、安装监控设施等,对红线范围内砂石挖运实施动态、台账式监管。
县砂石中心对备案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实行双监管。
(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处置。
项目建设方私自出售和违规使用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由县相关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四)县属国有企业经营方式及砂石价款。
县属国有企业接管砂石资源后按市场化进行经营管理,并以35元/立方的砂石价款上缴县财政。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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