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下列情况,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
第五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六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证。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销售水量确定。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
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七条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
全县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全县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切实加强我县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根据中央、省、市决策部署,通过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优化税制,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引导和鼓励节约利用地表水资源,严禁地下水超采,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工作内容(一)强化基础管理,做好准备工作1.摸清底数,源头管理。
组织对全县取用水情况开展一次拉网式摸底调查,彻底摸清取用水户底数;对未经许可擅自取水和未安装计量设施取水的用户开展一次全面清查和治理,核实水源类型、许可水量、取水设施等信息。
进一步加强源头管控,规范纳税人取水许可管理,严格取水许可手续审批,全面落实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按照拉网式调查成果,及时更新台账信息,建好基础台账,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为全面征收水资源税打下坚实基础。
2.限额管理,规范计量。
严格限用地下水,提高公共供水能力,关停自备井,遏制非法取水和偷逃水资源税行为。
对农业用水实行限额管理,核定农业用水定额,推广符合实际、简便易行的农业灌溉取用水计量设施;加强工业、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监督管理,按照不同情形制定具体的水量核定办法,确保为工业、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征收提供准确、可靠的水量依据。
(二)强化征收管理,做好风险预案1.加强征管,依法收缴。
县地税局和县水务局联合确认纳税人信息,并按期做好交接工作,及时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优惠政策备案等工作,确保数据信息完整准确。
统筹做好综合征管、电子申报、税库银等横向联网工作,调试征管系统,确保信息系统和设备平稳运行。
对各级水资源税征收机关开展试点政策和征管办法的全员培训,加强纳税人政策辅导,确保试点纳税人明政策、懂计量、会申报。
2.建立机制,防范风险。
规范稽查,强化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环节信息比对、传递和利用工作,将各类风险点及时提交税务稽查部门,县地税局、县水务局根据工作规范,联合实施专项稽查和检查,确保水资源税依法征收,足额入库。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水资源资源税【发文字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6年第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7.01【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6年第3号)为了规范和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7月1日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河南地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非农业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规范非农业取用水量核定工作,根据《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河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非农业取用水水资源税纳税人的取用水量核定工作。
水资源税纳税人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免征水资源税的除外)。
其中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为水资源税纳税人;采矿疏干排水直接外排的,采矿单位是水资源税纳税人;采矿疏干排水回收利用时,回收利用单位是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或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运营单位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或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为纳税人(回收利用水量不计入采矿单位);回收利用单位是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或采矿单位自用的,采矿单位为纳税人;建筑疏干排水的建设单位为纳税人。
非农业取用水指除农业生产(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之外的城镇公共供水、农村人口集中式饮水工程、特种行业和其他行业用水。
取用水量核定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税纳税人应纳水资源税的实际取用水量进行的核准认定行为。
第三条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工作由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口所在地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取用水量应当按照《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的税额标准,区分不同水源类型、用水行业和区域分别核定。
第四条水资源税纳税人首次纳税时,应当在首个纳税期满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承担本行政区域取用水量核定任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取用水量,申报时必须提供能够证实税款所属期取用水量的计量设施表盘照片、计量设施正常工作照片等资料,申报取用水量与计量设施计量水量有明显偏差的(“明显偏差”指“(申报水量-计量水量)/计量水量”的比值超±10%,下同),应附具说明及相关材料。
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扎实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XX政发〔XX〕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中央、省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在全市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优化税制,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引导和鼓励节约利用地表水资源,抑制地下水超采,有效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基础管理,做好准备工作。
1.摸清底数,管控源头。
加强源头管控,规范纳税人取水许可管理,严格取水许可手续审批;对未经许可擅自取水和未安装计量设施取水的用户开展专项治理。
组织对全市取用水情况开展拉网式清查,核实水源类型、许可水量、取水设施等信息,彻底摸清取用水户底数;建立基础台账,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为全面征收水资源税打下坚实基础。
(市水利局、市地税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城市管理局配合)2.规范计量,定额管理。
严格核定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加强对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超规定限额)、特种行业、疏干排水、地源热泵等取用水管理,按照不同情形制定具体的水量核定办法;对无计量设施以及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纳税人,依据情形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参考历史平均取水(排水)量核定,为水资源税征收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
(市水利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XX供电公司配合)3.制定办法,明确流程。
根据工作实际,依法研究制定试点过程中适用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形成制度体系,用制度保障重点工作落实。
地税部门要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我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配套措施办法,明确管理流程和具体工作要求。
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水资源税收入分配办法。
(市地税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配合)(二)强化征收管理,做好风险预案。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资源税由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取用水量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宁夏区税务局决定。
第四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纳税人取用水属于下列情形的,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六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地热和矿泉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七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适用税额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水力发电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第九条对纳税人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累进计征水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10.11•【文号】财税〔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我们制定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2024年10月11日附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四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效应的地区差异分析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效应的地区差异分析赵艾凤张予潇(上海理工大学,上海200093)内容提要:水资源税是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的制度保障。
征收水资源税须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各地区取用水类型、用水结构和水资源压力等方面的差异。
现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存在税制调整弹性不足、对超限额农业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约束力度不够、税额设置不尽合理等问题,可采取措施包括建立一省一策水资源税动态调整机制、对超限额农业生产用水实行年度税额核定、对生活用水实行区域差异化的超额累进税制、缩小地表水与地下水税额差距等。
关键词: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效应地区差异中图分类号:F81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544(2021)05-0048-08〔收稿日期〕2021-01-19〔作者简介〕赵艾凤,讲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财税改革与收入分配、税制改革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张予潇,管理学院在读,研究方向为税制改革。
〔基金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2019BJB007)。
一、引言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建立健全水资源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推进水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是推动我国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了促进水资源节约,提高用水效率,我国于2016年7月起在河北省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同时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财税〔2016〕55号)规定,河北省水资源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不低于0.4元/立方米,地下水不低于1.5元/立方米。
随后,2017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水利部等下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2017年12月起将水资源税试点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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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水资源税,指国家对使用水资源征收的税种。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
文号:财税[2016]55号
颁布时间:2016-05-09
实施时间: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
第三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
(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
(含水库)、雪山融水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五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实际发电量确定。
第六条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地表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表水。
地下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下水。
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河北省可以在上述分类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和调整方向等进行细化分类。
第七条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以外的取用水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的税额标准为每千瓦小时0.005元。
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
第八条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
在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
(不含农业生产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取水)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在非超采地区税额标准2-5倍幅度内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超过5倍的,报国务院备案。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
第九条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第十条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除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取用水外,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
(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加征超过3倍的,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
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
第十二条对企业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
(疏干排水)和地温空调回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
第十三条对下列取用水减免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第十四条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六条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在河北省区域内取用水的,水资源税由取水审批部门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用水的,水资源税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在河北省内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八条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水资源税由调入区域取水审批部门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九条建立地方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取水许可情况和超计划
(定额)取用水量,并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实际取用水的申报信息。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实际取用水量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地方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相关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信息进行比对,并根据核实后的信息征税。
水资源税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地方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后,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
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二条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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