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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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征收方面:1.征收对象和范围:水资源费适用于所有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市政供水、农村用水等。

征收范围涵盖使用地表水、地下水和雨水等各种水资源。

2.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用水用途和用水量确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可以按照单位面积或单位用水量进行衡量,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各地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

3.征收周期和方式:水资源费的征收周期一般为季度或年度,征收方式可以采取预缴和后补两种方式,并提供电子和纸质两种缴费方式。

二、使用方面:1.用水许可制度:所有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取得相应的用水许可证才能进行相关活动。

用水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和条件应该根据不同的用途和用水量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的使用水资源。

2.节约用水措施:各个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采取相应的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这包括改善节水设备、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广节水技术等。

3.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还应包括对水污染的治理和防治措施。

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废水处理,减少水污染对水资源的影响。

三、管理方面:1.监督管理机构:设立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水资源的征收和使用。

该机构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打造一支专业化、高效的管理团队。

2.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水资源费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和统计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使用情况,为征收和使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3.惩罚机制: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可以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水资源储存、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通过上述征收、使用和管理三个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同时,还应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水资源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水资源管理的良好局面。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其中,地表水日取水3万方(年取水1100万方)、地下水日取水0.2万方(年取水70万方)、水(火)电厂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地表水日取水2--3万方(年取水800--1100万方)、地下水日取水0.15--0.2万方(年取水50--70万方)、水(火)电厂总装机2.5--5万千瓦的取水由市、州、地区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他取水由县(含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省直管市行政区域内取水,除按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外,由直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城区,其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水资源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把属于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的水利单位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前,已由建设部门管理、并且现在仍在管理的城区地下水资源,其水资源费委托建设部门征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仍维持现状,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1修正)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1修正)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9【实施日期】2021.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根据2021年7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的。

第五条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排)水和第(四)项规定取水的,取水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取水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取(排)水的起始时间、地点;(三)取(排)水目的、理由、数量。

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取水的,应当经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人临时应急取水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同意并书面答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制定的《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方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水务局2023年3月26日北京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爱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方法〉的通知》(财税[2023]8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方法的通知》(京政发[2023]36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税务征管、水务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原则共同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除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国家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平安和生产平安必需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退对公共平安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需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城镇公共供水单位计税依据为实际售水量。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根据实际取用水量和非居民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征收水资源税。

第六条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第七条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水资源管理办法

水资源管理办法

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纳税人取用水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用水计划的部分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 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 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征 收管理。
第十三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超过规定限额的农 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 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关于煤炭开采水资源计征问题
沿用水资源费征管政策,煤炭开采水资源税一般按煤炭开采产量折 算水量2方水/吨煤计征,由煤炭开采企业按照煤炭产量自主申报缴纳 水资源税。有按水量计征诉求的煤炭开采企业,计量设施应能够准 确计量取用排水量,并经本级水利部门认定、核定后申报缴纳水资 源税,计征水量执行计划用水相关规定;经本级水利部门认定,不 能准确计量水量的,煤炭开采企业应按照煤炭产量自主申报缴纳水 资源税。
第六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其中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售水量。 (二)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2024版水资源税法的更新与管理应对挑战与实现可持续发展

2024版水资源税法的更新与管理应对挑战与实现可持续发展

目录•水资源税法概述与更新内容•水资源税法实施中面临的挑战•应对挑战:优化水资源税法管理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创新水资源利用模式•案例分析:成功应对水资源税法挑战的实践•总结与展望:未来水资源税法发展趋势预测水资源税法背景及意义环境保护水资源短缺水资源税法通过经济手段,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

税收公平国内外水资源税法现状比较国外水资源税法许多发达国家已实施水资源税法,通过征收水资源税、水污染税等,有效促进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国内水资源税法我国水资源税法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不断完善水资源税收制度。

国内外比较国外水资源税法在征收范围、税率设计、税收使用等方面较为成熟,对我国水资源税法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扩大征收范围提高税率加强税收使用监管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水资源税法更新内容解读征收标准不明确计量设施不完善征收监管不力030201征收管理难题及原因分析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降低其纳税成本,提高其满意度和遵从度。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册等途径,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水资源税法的认知度和遵从度。

强化激励机制通过设立奖励机制、实行税收优惠等措施,激励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提高其遵从度。

纳税人遵从度提升策略探讨跨部门协作机制构建与完善建立协作平台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征收管理制度和流程设计建立健全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制度优化水资源税征收流程提高纳税人意识,加强宣传培训加强水资源税法的宣传普及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水资源税法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遵从度。

开展纳税人培训辅导针对纳税人的需求和疑问,定期开展水资源税法的培训辅导活动,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规定,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

强化监管力度,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监管严厉打击水资源税违法行为推广节水技术和设备应用节水技术节水设备宣传教育鼓励再生水回用,提高利用效率再生水回用政策制定和完善再生水回用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使用再生水。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标签:标题]篇一: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截止口期:2009 年2 月5 口)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 负资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从水库等水利(含供水)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并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取水户收取后,统一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

第四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二)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其他地卞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三)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一般地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四)生产、经营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生活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五)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六)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取水I I所在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七)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供水的水资源费,按协议水价或合同水价的一定比例计收。

第六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福建省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也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福建省制定了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但下列情形除外: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征收标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根据不同的取水用途和取水水源制定。

例如,对于工业取水,按照取水量和相应的单价计算征收;对于农业取水,在保障农业生产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适当征收水资源费。

具体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征收程序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的规定取水,并安装符合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

水资源费实行按月或者按季征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等相关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数据或者其他核定方法核定取水量,并下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 7 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四、水资源费的使用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和管理。

2、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

3、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4、水资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水资源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和相关规定执行,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台账和统计制度,定期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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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资源税由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取用水量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宁夏区税务局决定。

第四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纳税人取用水属于下列情形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六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地热和矿泉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七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适用税额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水力发电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第九条对纳税人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累进计征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出计划(定额)20%以下的部分,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加1倍计征;
(二)对取用水量超出计划(定额)20%(含20%)不足40%的部分,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加2倍计征;
(三)对取用水量超出计划(定额)40%及以上的部分,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加3倍计征。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计划的,按规定税额标准加3倍计征。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纳税人取用水计划信息以纸质形式签章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

针对年度中间新增用水户下达的用水计划或变更调整的用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用水计划信息以纸质形式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取得纳税人取用水计划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农业生产取用水超规定限额标准由自治区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周期
检定。

具备条件的取用水户应当逐步安装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用水有关的资料。

取用水户应当在纳税期期满后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宁夏)水资源税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取用水量,提供能够证明纳税期取用水量的计量设施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取水设施24小时连续最大取水量为标准核定取水量:
(一)取用水户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二)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第十四条纳税人取用水属于下列情形的,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地下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五条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的纳税人实行按年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其他水资源税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用水量、超计划(定额)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用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

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7年1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明确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
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按照改革试点要求,2017年12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宁政发〔2017〕217号),原宁夏国家税务局、宁夏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水利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实施日期截至2019年11月30日。

由于水资源税改革仍在进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对征收水资源税进行了规定,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行,也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资源税征收服务管理有效衔接,根据(财税〔2017〕80号)及(宁政办发〔2017〕217号)文件要求,宁夏区税务局、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新《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删除了原《办法》的附件六《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以
下简称《税额表》)。

因《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7号)已经将《税额表》作为附件形式公布,新《办法》不需另行公布。

(二)删除了原《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因《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第二十四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明确,新《办法》中不再赘述。

(三)增加了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具备条件的取用水户应当逐步安装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用水有关的资料。

取用水户应当在纳税期期满后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通过全国水资源税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取用水量,提供能够证明纳税期取用水量的计量设施图片、视频等资料”。

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要求,水利部对“双控行动”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6〕1号),提出了“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强化取用水计量监控,完善取用水计量体系”指导意见。

为推进宁夏水资源监控管理工作,依据《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和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水资源、水环境检测体系,健全监测制度”,我区逐步推行对取水许可发证取用水户进行取水在线监测管理,要求具备条件的取用水户应当逐步安装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并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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