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价内、价外征收方式比较分析

深度分析城麒公共供水水资源視价冏、价外征收方式叱繽今析周飞,戴向前,廖四辉,刘啸,马俊(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38)摘要: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是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实践看,全国10个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既有在取水环节征收价内税,也有在售水环节征收价外税,采用何种方式更为合理尚不明确,有必要比较分析两者性质和特点,为落实完善水资源税改革政策、做好价税衔接提供参考支撑。
文章主要在分析水资源税改革要求基础上,运用SWOT方法对两种征税方式进行了综合比选,提出了有关意见建议。
关键词: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改革;价外;价内;SWOTdoi:10.13928/ki.wrdr.2020.03.009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1408(2020)03・0031-04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涉及价内税、价外税两种方式。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t2017]80号)对采用何种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全国10个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既有在取水环节征收的价内税,也有在售水环节征收的价外税。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分析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的价内、价外征收方式,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为推进全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提供参考。
1征税方式现状与改革要求1-1城镇公共供水价内、价外征税现状目前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征收水资源税方式差异较大。
天津、河北、山东、四川4个省份对城镇公共供水在取水环节征收价内税,主要考虑是从取水源头征收更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且在税收征管上较为便利。
对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用水户而言,实行价内征税,用水户水费单据上不显示水资源税,仅有水价相关信息。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水资源税,计税水量按扣除管网漏损后的水量计算,税额标准按统一标准执行,如山东省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税额标准分别为0.4元/ rr?和0.8元/n?o北京、山西、陕西、河南、内蒙古、宁夏6个省份对城镇公共供水在售水环节征收价外税,水资源税不计入水价,并对居民、特种行业、其他行业等不同用水对象实行差别税额标准,主要考虑是通过设置差别化税额标准区分用水户征税,有利于调节行业用水结构,倒逼企业节水,特别是抑制特种行业用水,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
浅谈水资源费改税的背景及相关建议

浅谈水资源费改税的背景及相关建议作者:张义彬来源:《商情》2017年第34期[摘要]多年以来,我国对水资源一直存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错误认识,导致民众对水资源的保护意识淡薄。
而在2016年5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了有关《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这意味着水资源的收费形式已由过去的收费变更为现在的征税。
本文将对水资源费改税的背景进行相关探讨,并借此给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水资源;征税;背景;建议一、研究背景尽管水资源在地球上的储存量非常丰富,但可以被人类开发利用的淡水资源的储量却很少,且陆地上仅有的淡水资源分布非常不均衡。
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各国不管是经济还是人口都发生了快速的增长,因而导致各国的水资源消耗量也在与日俱增。
由于水资源自身独特的稀缺性,唯一性,基础性,决定了其在现实生活中无法被取代的地位。
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资源,不仅仅只体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还体现在维持生态系统、保持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中,更体现在社会前进过程中作为不可缺少的战略性资源而存在。
我国的水资源在总量上排全球第四位,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口基数大,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就显得微乎其微。
同时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口基数庞大,虽然水资源的总量占到了世界近6%左右,但是却要长期持续地供养着世界近22%的人口:加之长期受到“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这个错误思想的指导,致使民众对于自然资源缺乏正确的认识,造成民众节约意识的缺乏。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水资源问题也变得日趋严峻,引起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的高度重视,其中在国内的学者对开征水资源税、水资源税的性质归类以及税制设计等方面展开了非常激烈地讨论和研究。
而事实上,关于专门研究水资源税的文章在近几年并不多见,且其中绝大多数文章的研究都是从建立生态环保税、构建绿色税制体系出发、把水资源税与排污税及其他具有环保性质的税种结合在一起讨论,或者是把水资源税与排污费列入到环境税中,作为其中的子目税种进行研究,在水资源税的含义界定、具体类别的划分中也不尽相同。
征收管理-(部分) 资源和环境税练习题库(附答案)

资源和环境税试题资源税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物品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A. 天然气B. 煤焦油C. 高岭土D. 液体盐答案:B答案解析:资源税对原油征税,煤焦油不属于原油。
知识点:第三篇《专业知识与技能》——第一章税(费)管理——第六节其他税种2.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开采原煤100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45000元,另收取坑口至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5000元,煤炭资源税税率为4%,该煤矿企业当月应纳资源税元()A. 4000B. 2000C. 1800D. 1600答案:C答案解析:原煤的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当月应纳资源税:45000×4%=1800元。
知识点:第三篇《专业知识与技能》——第一章税(费)管理——第六节其他税种二、判断题1.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答案:正确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知识点:第三篇《专业知识与技能》——第一章税(费)管理——第六节其他税种2.跨省、市及县(市、区)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答案:正确答案解析:根据财政部、总局、水利部《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跨省、市及县(市、区)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知识点:第三篇《专业知识与技能》——第一章税(费)管理——第六节其他税种环境保护税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A企业3月份监测数据显示,该企业昼间工业噪声超标分贝数为6分贝,超标天数为20天;夜间工业噪声超标分贝为4分贝,超标天数为10天。
我国水资源现状与费用征收建议

社会与生态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我国水资源现状与费用征收建议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刘旭摘要:本文结合我国近几年水资源情况,分析我国水资源现状与水资源费用标准存在的问题,结合对水资源费征收与人均水资源量、人均收入等因素的相关分析,提出了水资源费征收的建议。
关键词:水资源;水资源费水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然而,由于我国水资源费用征收起步较晚,规范程度,管理措施还不尽完善等问题,水资源费用标准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1]由于水资源短缺,生态恶化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保护水资源的形式越来越紧迫。
我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改革的不断深化而产生。
因此,合理制定水资源费用征收标准,将更有利于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进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水资源现状根据水利部公布的《2018年中国水资源公报》显示,2018年,全国水资源总量为27462.5亿m3,比2017年减少4.5%。
2018年,全国供水总量6015.5亿m3,占当年水资源总量的21.9%,与2017年相比,供水总量减少27.9亿m3。
2018年,全国用水总量6015.5亿m3。
其中,生活用水占用水总量的14.3%;工业用水占用水总量的21.0%;农业用水占用水总量的61.4%。
与上一年相比,用水量主要是生活用水量和生态用水量的增长。
同时,从2010-2018年近几年的水资源量统计数据可看出,2011年与2016年我国人均水资源量与水资源总量波动较明显,2018年的人均水资源量与水资源总量均呈现下降趋势。
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用水量的不断增长,特别是部分水资源相对有限的地区供水能力不足,使得供需关系日趋紧张,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而水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也有相对“铺张浪费”的现象产生。
二、水资源费现状分析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全国大部分城市对水价进行了集中调整,反映出水价改革的紧迫性。
基于立法实践的税收立法目的条款省思

基于立法实践的税收立法目的条款省思作者:郭昌盛来源:《重庆社会科学》2020年第02期摘要:近年来,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财税主管部门紧锣密鼓地展开了税收立法工作,颇具成效。
然而,在税收立法中是否设置以及如何设置立法目的条款仍未受到重视。
税法是国家税收政策的法律化,通过在税法中设置立法目的条款来体现国家税收政策十分必要。
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等各类法律文件中都直接或间接体现了税法的立法目的,将税法目的以成文法的方式进行宣示具备可行性。
已经设置了立法目的条款的税收法律法规在合理性上仍然存在一定瑕疵,亟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立法实践;立法目的;税收法定原则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税收法定原则实施中的立法问题研究”(CLS (2018)C17)。
[中图分类号] D912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0)002-0101-014[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ki.css.2020.002.010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来,我国税收立法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在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就税法制度尤其是税收构成要件的具体设计展开了激烈而充分的讨论,为完善我国税收规范和提高税收立法质量贡献了智慧。
然而,关于税收立法目的条款的设置尚缺乏系统的研究。
本文拟从税收立法目的条款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三个维度对我国现行18个税种的立法目的条款进行分析,以期为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动税收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一、税法立法目的条款设置的必要性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中绝大多数都设置了立法目的条款,且均置于该法第一条,该条款统摄着整部法律及其法律解释和下位法。
立法目的条款作为立法目的的外在表现形式,反映了整部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在我国立法研究中,对于立法目的条款的设置一直存在着必设说、废除说和区分说三种学说。
必设说认为,立法目的条款在法律文本中必不可少,任何法律都应将立法目的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确定[1];立法目的条款为立法提供了合法性和正当性,为执法、司法和法律解释提供了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01•【文号】财税[2016]130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意见财税[2016]130号河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水利厅:为确保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有关规定,现就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火力发电征税问题对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和适用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对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和适用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发电厂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发电厂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二、关于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征税范围问题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的农村生活集中式供水工程,为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征税范围。
三、关于疏干排水征税问题对疏干排水按排水量征收水资源税。
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将地下涌水排出的行为。
四、关于若干免税政策问题对军队、武警部队通过自备井取用地下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五、关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计入供水成本问题为保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正常运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应计入供水成本。
具体由你省相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六、其他问题对改革试点中涉及的有关具体操作和执行问题,包括省内跨行政区收入分配、开发区和产业园区适用税额标准、划定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预交水资源费处理、水利部门经费保障等,由你省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
对水资源税改革推广工作的思考

深度分析对水资源税故革推广工作的思考李新东,史明,王岚(山西省水利规费稽查管理中心,山西太原030001)摘要:水资源税改革已在河北省展开试点,并将于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文章针对水资源税改革新形势并结合水资源费征收稽查使用管理工作,分析了山西省水资源管理现状问题,探讨了水资源税改革在试点地区-----河北省的试行效果。
从更新管理理念、打造专业机构,争取财政支持、强化奖惩机制,实现精准管理、加强信息共享等方面,对水资源管理部门在水资源税改革推广阶段的工作着力点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水资源税;改革;水资源费;水资源管理;doi:10. 13928/j.c n k i.w rd r. 2017. 10. 013中图分类号:T V213(222 +225) 文献标识码:B0 引言2016年5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通知》)[1],指出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并强调:鉴于取用水资源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财税〔2016〕55号,以下简称《办法》)[2],明确从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在新的历史时期,水资源管理部门总结部门现状、研究税改政策试行效果、思考部门改革路径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1山西省水资源管理现状问题山西省自1982年出台《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3“],在全国率先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并征收水资源费以来,水资源管理能力取得了显著提升,为河北省;山西省文章编号:1671-1408(2017)10-0045-04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但受管理体制、管理需求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在现行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下,仍有许多突出问题亟待通过改革加以解决[5]。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资源税由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取用水量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宁夏区税务局决定。
第四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纳税人取用水属于下列情形的,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六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地热和矿泉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七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适用税额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水力发电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第九条对纳税人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累进计征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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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
办法》的通知
【标 签】资源税征收管理,水资源税改革,改革试点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
【文 号】财税〔2016〕55号
【发文日期】2016-05-09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河北省人民政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你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现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省,请遵照执行。
请你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改革试点顺利进行。
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重大政策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报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
2016年5月9日
附件: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
第三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雪山融水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实际发电量确定。
第六条 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地表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表水。
地下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下水。
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河北省可以在上述分类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和调整方向等进行细化分类。
第七条 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以外的取用水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的税额标准为每千瓦小时0.005元。
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
第八条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
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
在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不含农业生产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取水)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在非超采地区税额标准2-5倍幅度内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超过5倍的,报国务院备案。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
第九条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第十条 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除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取用水外,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加征超过3倍的,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
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
第十二条 对企业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和地温空调回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
第十三条 对下列取用水减免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第十四条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六条 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 在河北省区域内取用水的,水资源税由取水审批部门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用水的,水资源税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在河北省内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八条 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水资源税由调入区域取水审批部门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九条 建立地方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取水许可情况和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并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实际取用水的申报信息。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实际取用水量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地方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相关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信息进行比对,并根据核实后的信息征税。
水资源税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地方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后,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
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关联知识: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