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招生与教育公平—基于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分析
基于罗尔斯正义思想的我国教育公平问题研究

基于罗尔斯正义思想的我国教育公平问题研究我国教育公平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教育公平是基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从罗尔斯正义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教育公平面临的挑战和改进的路径。
罗尔斯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公正的分配原则,即“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劣势群体利益的原则”。
我们可以通过这个原则来思考教育公平问题。
教育公平的目标是要让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公正的教育机会,实现社会公正。
然而,在我国,教育公平面临着很多挑战。
首先,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
在城市和发达地区,往往能够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而农村和贫困地区则面临着教育资源匮乏问题。
其次,经济条件、文化背景和地理位置等因素也影响了孩子们的教育机会。
孩子们的出生家庭和所处社会环境差异比较大,造成了一定的教育不平等现象。
最后,教育制度也存在问题。
我国中小学教育制度普遍采用考试为主的教育模式,关注学生的考试成绩而忽略了培养他们的全面素质。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制定、教育资源分配、家庭教育和教育制度改革等方面入手,实现教育公平。
首先,制定方面应该加大对教育公平的重视,制定相关和法规来支持教育公平的实现。
其次,在教育资源分配方面,我们应该采取全面而平等的分配原则,根据不同区域和条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
例如,可以多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倾斜一些资源,减轻他们的教育资源匮乏问题。
在家庭教育方面,家长应重视孩子的全面发展和自主性,创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环境,鼓励孩子尝试新的事物,激发他们自信心和成长潜能。
最后,在教育制度改革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创新教育方式和教学手段,改变单一制考试评价模式,注重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实现教育公平。
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角度来看,教育公平的实现不仅是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等多个领域的重要问题,也是日常生活中每个人应该关注和参与的重要问题。
每个人都有义务和责任去推动教育公平的发展,特别是那些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更加优越的人,应该更多地关注教育公平的问题,为处境更为困难的儿童提供更好的教育机会,推动社会公正的实现。
从约翰·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视角浅析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

* hsjsjyll@—表t管理从约翰•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视角浅析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车赛西亚摘要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具有必要性,也存在局限性。
通过回顾近四十年来该政策的演进过程与相关研究,结合约翰•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辩证分析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需加强监督与审核•避免民族身份造假和“高考移民”等高考乱象;完善该加分政策应进一步着眼于考生的语言、文化、经济和教育差异,而非仅着眼于考生的民族身份。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其公正性,各地区应根据自身情况.量体裁衣,权衡各方权益。
另外,保障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基础教育的权利,提升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质量,也是促进全民教育公正的关键举措。
关键词高考;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中图分类号 G40-01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5995 (2021) 02-0070-03约翰•罗尔斯;正义原则请衫衣刊二维码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旨在弥补少数民族与汉族之 间的语言、文化、经济和教育差异,促进教育公平和少 数民族地区教育水平的提高。
该政策是加快民族教育发 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影响深远。
一直以来,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备受关注,该加分政 策的公平性也引起了人们的热议。
本文将首先回顾少数 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演进过程及相关研究,然后从约 翰•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视角分析少数民族高考加 分政策,探索该政策存在的问题,展望其发展。
一、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演进过程及相关研究我国是一个多民族融合的国家,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是我国国情的特殊产物。
新中国成立后,高考 制度历经改革,但依然有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相较甚远,所以少数民族高考加分 政策被沿用至今。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推进,愈来愈多的学生拥有了参加高考的机会,少数民族高 考加分政策的利益相关者不断增加。
少数民族高考加 分政策旨在促进教育平等,然而没有政策是绝对完美的,该政策的局限性随着高考的大众化逐渐受到关注。
基于罗尔斯公平理论探讨高校学生工作的公平原则 文档

基于罗尔斯“公平理论”探讨高校学生工作的公平原则辅导员的工作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公平。
学生们心目中的公平,意味着老师在处理事情时要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不偏袒某个人,每个学生在学校生活中都享有平等的机会,在集体中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通过他们各自的努力得到应得的利益。
如果没有公平,学生工作就是很难开展下去的。
如果学生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就会降低对辅导员及学校的信任感,使师生关系疏远甚至恶化,从而导致辅导员和学生之间的合作难以为继。
有了公平,学生才会认为他们通过自身努力能够得到自己应得的东西,满足他们合理的期望,从而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但是如何在学生工作的具体事务中做到公平确是一门很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理论包含的两个原则美国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1971年出版了《正义论》一书,书中提出了“公平的正义”理论,该理论包含两个原则——第一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是机会均等和适度差别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个原则优先于后一个原则,而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均等又优先于适度差别原则。
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要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只允许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利益和负担;给受惠最少者以适当的补偿利益。
二、“公平的正义”原则在学生工作事务中的运用1.满足基本权利的平等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正义所指的是社会正义,主要是针对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平等的自由”原则也主要针对“基本自由”,比如:有思想和言论的自由;有选举和被选举的自由;有人身自由和拥有财产的权利等。
大学生成年以后,就自然拥有了这些基本自由和权利。
虽然当今的大学生在各方面看都欠缺一个真正的社会人的成熟度,但在大学校园这个小社会里他们也同样享有平等的自由。
2.满足机会的均等在基本权利的平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学生对公平的诉求会转向机会的均等原则,这也是学生工作中体现公平公正最重要的原则。
我国教育公平中的教育资源分配问题 ---基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政治学理论研究”课程论文我国教育公平中的教育资源分配问题 ---基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姓名:卢晶晶学号:11304005专业:高等教育管理院系:高等教育研究所评分:2014年4 月我国教育公平中的教育资源分配问题---基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卢晶晶(汕头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11304005)摘要: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个正义原则,这两个原则作为正义社会基本结构的指导原则对于各个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的“最伟大的工具”,更应当符合这两个正义原则的基本精神。
本文以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为视角,从目前教育公平中的资源分配问题入手,试着对我国的教育公平问题做出一定程度的分析,尝试探究教育中的公平原则。
关键字:罗尔斯;正义原则;教育公平;教育资源。
教育是社会中的一种重要的公共产品,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被称为社会公平的“最伟大的工具”。
教育公平观是指对教育资源配置原则是否公平的一种评价和理解。
在我国,有效的教育政策缺陷、教育资源分配不均、教育服务供给的不充分与不对等教育寻租的存在是导致当下教育公平问题的主要原因。
而教育资源分配问题也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优势群体获得教育资源越来越多,而弱势群体却始终难以获得应有的教育资源。
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看,配置教育资源应坚持平等原则、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
一、关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罗尔斯看来,现实社会是不平等的。
“基本的社会与经济不平等是公民的生活前景(life-prospects)方面(他们度过整个人生的前景)的差别,而这些前景是受这样一些事情影响的,诸如他们所属的社会阶级、他们的天赋、他们受教育的机会以及他们人生过程中的幸运与不幸。
”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必须通过某些原则,即正义原则加以消除或弥补。
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对解决当下教育公平问题的启示

职和 职 务 联 系 起 来
一 句 话 概括 之
“
。
2
这 两 个 正 义原 则 也 可 以用
而 分 配 的不均 衡 更 是 凸显 了 教 育 经 这 种城 乡在教 育资 源 上差 距 的结 果
的 未来 是 一 个 民族 最根 本 的事 业 对 于个 人 而言
,
:
、
教育 是 为 每 个 人独 立 生 活 做 准 备
体 现了 把钱 用在 刀刃 上 的精神
异化
,
但 是这 种 分配 的 差
济和 社 会 发展 提 供 了 人 才和 技术 支 持 高等 教 育 的 各 项改 革全 面 推进
.
的利 益 和职 务 与地位 的机 会 对于 全 体社 会 成 员应 该 是公 平 的 规则
,
也导 致 了 许 多 问题
,
。
重点 学 校长 期 占据 大 量
,
对 一 些 学校 实 行
校 长时 指 出 中 国一 直把 教 育放 在 优 先 发展 战 略地
:
式序 列
”
。
即 第 一 正 义原 则 优先 于 第二 正 义原 则
。
即 对某 些 学校 的 投入 与 扶持大大
。
位 明 确 了 教 育在 社 会主 义 建设 中的重 要地位
.
.
自 由只 能 因为 自由而 被 限制 自 由被 限制
”
距 反而 随着 经 济 的发 展而 有加 大 的趋 势
中 国由 于
,
以及 在 公平 的 机会 均 等 的条 件下 向 所有 人 开放 的 官 从一 定意义 上 说
, ,
教 育经 费总体 投入 不 足
世 界排 名靠 后 费 不足 的痛 点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与教育公平问题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与教育公平问题作者:刘震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7期[摘要]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个正义原则,这两个原则作为正义社会基本结构的指导原则对于各个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的“最伟大的工具”,更应当符合这两个正义原则的基本精神。
在此基础上看我国的教育现状存在问题很多,应当引起我们的更深的思考。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教育公平作者简介:刘震,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0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概述正义是几千年以来人们共同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围绕这一理想的争论也从没有间断过。
罗尔斯直接以《正义论》为题,表达自己对这一永恒主题的关切,但是他认为“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方式。
”[1]罗尔斯既没有过分理想化地无视社会确实存在的不等现象,也没有坐视这种不平等现象的存在,而是“在一个很后、但也更深层次上关怀政治”。
[2]他承认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各种体制的限制和影响、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承认这种不平等是自我无法选择的,但是又提出两个正义原则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处理这种出发点的不平等,尽可能得排除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解决社会的不公平问题。
不同于传统的社会契约论者,罗尔斯设计了一个非历史、非现实的“原初状态”,并通过对原初状态的主客观方面的限制,筛选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一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差别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在这两个原则次序的安排上,罗尔斯还提出一个独特的概念“词典式次序”,他认为第一个原则要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这就要求平等自由制度是至高不可侵犯的,任何社会都不能以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为理由违反这一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平原则又是优先于差别原则的。
从罗尔斯《正义论》角度看待教学公平问题

从罗尔斯《正义论》角度看待教学公平问题
教学公平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
从罗尔斯《正义论》的角度看待教学公平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视角和思考方式。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教学公平问题上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他认为个人因财产、智力、技术、职业、社会地位等不同而导致的权利差异,由法律确定并解决,以实现社会公平。
在教学公平问题上,同样需要法律来确定和解决,提高教学品质,制定合理的教学政策,杜绝片面保护某一群体学生利益伤害其他学生,实现公平。
此外,确保教学公平还需考虑教师的指导与帮助,老师应当掌握学生的发展水平和学习需要,对力量小的学生表现出一定的关注并给予偏向性的照顾,以保证学生发展公平,有效发挥学生在各种学习中的潜力。
同时,确保教学公平的基本前提是家庭的支持,学习机会的公平性。
家庭应当客观地看待孩子的学习梦想,不要把孩子关在内心的盒子里,而是给孩子更多学习的机会,让孩子在学术活动中得到珍贵的机会,家庭应该多陪伴孩子,多探访家访,探讨孩子的学习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改善孩子的学习环境,促进学习公平的实现。
总之,实现教学公平,需要以法律为基础,老师和家长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给予切实的帮助和支持。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措施和努力,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教育,为学生培养未来创造更公平与繁荣的社会。
我国高考加分政策的正义精神与改进之策——基于罗尔斯“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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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曦 樊改霞:我 国高考加分政策的正义精神与改进之策—— 基于罗尔斯“正义论 ”
月 ,教 育 部 等 五个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了《关 于 调 整 部 分 高考 加分 项 目和 进 一 步 加 强 管 理 工 作 的通 知 》,调 整 内容 有 :一 是 中学 生 学科 奥 林 匹 克竞 赛 和 部 分 科 技类 竞 赛 高 考加 分 项 目 ;二是 体 育 特 长 生高 考 加 分 项 目。这两 项 内容从 2011年 秋 季 进 入 高 中 阶段 的 学生开始适用 ,也就是对 于参加 2014年高考 的考 生 开始 实行 。2014年 以来 高考 加分 政 策 “大瘦 身 ”, 多项 加 分项 被 取 消 。截 至 2016年 ,教 育 部 表示 ,享 受 高考 加分 政 策 的学生 大大 减少 ,并且 享 受 政 策 的 少数 民族 学 生所 占 比例 大 ;地 方 性 加 分项 目减 幅 较 大 。2018年各 省 高考 加 分 政策都 已 出炉 ,部 分 省 市 保持原有加分政策不变 ,也有省市加大改革力度 。 福 建 省将 取 消 “全 国和 省 部 级 劳 动 模 范 、先进 工 作 者 ”“设 区 市 及 以 上 见 义 勇 为 先 进 分 子 或其 子 女 ” 等加 分 项 目 ;学 生 的部 分 奖 项 和 荣 誉 在 2015年 1 月 1日前 取 得仍 享 受 规 定 的加 分 数 额 , 否 则 不 再 具有 加分 资 格[31。由此 看 出 ,高考 加 分政 策逐 步在 走 向规 范化 。
·73·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我 国高考加分政 策的正义精神与改进之策
— — 基 于 罗 尔斯“正义论 "
王 曦 樊 改 霞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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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高考招生与教育公平—基于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分析学院政法学院专业法学年级2009 级学号200924022222学生姓名麦倩莹指导教师林珣完成时间2013年 4 月肇庆学院教务处制申请答辩者的承诺我郑重承诺,本人提交政法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查并申请答辩的以下论文:高考招生与教育公平——基于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分析为本人独立撰写,并未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全部或部分地剽窃或抄袭他人著述(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版著作、论文、调查报告、图表等),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如有任何违背前述承诺之事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致之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部分或全部重写、丧失答辩资格以及其他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应当承担之责任。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高考招生与教育公平—基于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分析麦倩莹指导老师:林珣摘要:高考作为一种较为公平的竞争机制,在人才培养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中国当前的高考在加分政策、配额制度、高考自主招生以及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均存在不公平的问题,因其涉及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侵害一直备受关注。
罗尔斯正义原则是关于如何从制度上解决公平问题的原则,因此从罗尔斯正义原则分析我国高考中的公平问题,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关键词:高考招生;正义原则;加分政策;配额制度我国自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就没有停止过对高考及其录取方式的改革,高考招生制度在保持统一招生原则的基础上发生了多次改革,力求在教育公平的前提下,从全国范围选拔出更多有能力的考生接受高等教育。
通过这些改革,高考的总体录取率不断上升,考试方式也日渐显得灵活多样,考生似乎有了更多的选择。
然而,高考制度改革过程中方向越加不明确,加上法制框架不清晰以及合法化、可行性评价标准的混乱,致使本来很正常的高考招生制度不但渐失活力,更沦为教育寻租的工具或沦为浪费教育资源的荒谬的实验,从而背离了高考改革的初衷,甚至侵害了考生的受教育权。
[1]本文意在根据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分析,对目前高考招生的公平问题进行研究,了解并试图解决目前高考招生过程中存在的几个不公平问题。
一、高考招生中的“不公平”现象(一)加分政策对教育公平的不合理解释加分政策作为调节高考制度中公平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本身具有很强的价值导向性,它的具体措施涉及到教育公平的实现,因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综合全国各地的加分政策来看,高考加分政策按其导向性可分为照顾性加分、鼓励性加分和政策性加分三大类。
[2]照顾性加分,体现为国家对特定人群如少数民族考生、华侨子女、烈士子女等在高考中的加分;鼓励性加分,主张学生通过自身努力发掘内在潜能,在获得某些方面的成就并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加分条件后可以加分;政策性加分,则是指国家或一些地方为推行某种特定政策,而把分数作为奖励的一种手段。
高考加分政策最初出台的初衷是为了克服因高考“唯分数论”所导致的偏才学生与怪才学生流失的缺憾,鼓励广大学生注重自身全方位的发展。
不可否认,加分政策在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为高校选拔人才提供多元评价信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部分高考加分政策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为获取加分的资格或身份而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在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公平公正的同时,也引发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深层思考,笔者认为,这些问题都是由于高考加分政策在实践中的“扭曲”,是对教育公平的不合理解释。
由于我国现行的高考加分制度的制定缺乏透明度和规范性,且带有不同程度的随意性。
[3]不少地方行政部门在利益的驱使下制定出各种另类的加分政策,更有些地区的加分对象从最初的十几项增加到三十多项。
这些漏洞在执行上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因而成为某些社会阶层的特权或是学生谋求加分机会的工具,甚至出现了各种各类为获得加分进而进行荣誉造假的事件与身份造假事件;此外,各省市在加分上拥有“自主权”,导致了就同一加分对象的加分幅度不一致的情况,这样在同等资格的考生中加分政策就成为了不公平的据点。
这些情况的出现,在考生之中形成了一种畸形的竞争方式,让原本“唯分数论”的高考逐渐成一种除了看分数外,还要看个人背景的高考,不但背离了我国制定加分政策的初衷,同时也侵犯了考生平等的教育权利。
(二)配额制度体现地域歧视由于历史原因与社会原因,我国地区教育水平之间极不平衡,反映在高考上则表现为分数间的悬殊。
基础教育水平的差异导致生活在偏远地区的考生难以通过自身努力弥补由于教育水平低下导致的竞争劣势。
因而,在我国实施配额制招生的初衷就是为了弥补这种地域性基础教育水平差异造成的考生机会不均等现象,这一差距主要存在于边远地区与其他区域之间——具体而言,主要是西部地区以及南方少数民族聚居区域与中部地区、东部沿海地区之间。
[4]目前,配额制度在我国的运作主要是各大高校在各省市按指标招生,但招生指标在各省市的分配主要还是由高校自己决定的,后经教育部审批再以教育部的名义发文到各省招办。
可以看出,各高校在各省市分配招生指标是随意性非常大,再加上各高校在分配招生指标时都极力照顾本省学生,这就导致了指标的分配极不均衡,而正就是这种高考指标对国民地域的隔离,造成了高考录取率的地域差异和城乡差异。
[5]换言之,在高考中考生的户口比法律所赋予其作为一个公民的平等的入学和升学权利更重要。
2011年,青岛三考生由于未能达到山东省当年的重点大学的录取分数线,不能就读重点大学,于是分别向教育部提起行政起诉,诉教育部所作出的关于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造成了全国不同地域考生之间受教育权的不平等,尤其是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线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比山东低100多分,侵犯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
[6]诚然,在高考的名额分配中越是富裕的城市招生名额分配就越多,相反,越是贫困的城市招生名额分配则越少,这种入学机会的巨大差距是与我国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权的宪政精神要求相背离的。
此外,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城市化转移使城市间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有些流动人口由于在同一地区停留时间过长,成为了实际上地区的常住居民。
流动人口子女随父母在外地,就读当地初高中,但因为户籍不在居住地,不能参加当地的中高考,只能回到原籍参加考试,而目前我国各地的教科书不一样,教育方式不一样,考题也不一样,这让考生与家长都很难接受。
可见,户籍制度不但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考生的迁徙自由,还侵犯了他们“教育的自由权”。
无论是招生分配名额的地域性差异使得学生实际上被分成了高低不同的等级,要学生在不同等级中参加高考,还是高考中的户籍制度侵犯了考生的“教育的自由权”,限制了其考试的权利,实际上是以考生的户籍所在地为标准在高考招生过程中对不同的考生进行区别对待的地域歧视。
现行分省配额制不但没有弥补教育差异对考生的造成的机会不均等问题,更使考生的竞争范围从全国缩小到一省区,导致异地高考、高考移民的问题越演越烈,加剧了考生间的差距,大大降低了统一考试的价值。
且各地高校招生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加上全国重点大学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办学方针,全国重点高校在属地的招生指标投放较多,使大量国立大学出现了“本土化”的倾向。
(三)高考自主招生滋生腐败自主招生是中国高等教育招生改革扩大高校自主权的重要措施,然而所谓的自主招生,其实并不是指高校享有完全的招生自主权,因为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学生还要参加高考,只不过自主招考考试合格的学生可以享受降分录取的优惠政策,降分幅度一般在30分之内,且根据教育部要求,自主招生人数不能超过自主招生面试点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
[7]目前教育部一直在推动教育改革,高校自主招生的选拔模式使得素质教育的推广如鱼得水,不仅仅推动了教改的进程,也使得高校在选拔人才时有一套更全面的考核机制,为那些有着特别素质的学生们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展示平台,克服了高考一锤定音的应试性。
然而,在中国大学目前没有独立性、行政性权力机构干预大学招生情况的普遍情况下,高校自主招生反而可能会加剧高考招生中存在的腐败现象。
目前,我国某些重点大学虽被赋予了“自主招生”的权利,但是招生幅度很小,加上程序倒置,使得自主招生比普通招生更不公平,而且高校组织自主招生考试是在高考之前,必然严重限制了参加考试的考生人数和资格。
最重要的是,由于高校并非实际上拥有完全的自主招生权,因而高校没有允许全国考生自由报名的权利,再加上地方政策的影响,分配到各地的考试指标也受到了严格限制,即使在大学的同一地区,如果高中并没纳入到允许范围,那该高中学生同样没有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资格。
参加高校自主招生选拔的考生可以通过自荐或校荐的方式参加,然而一般校荐与学校的声誉挂钩,通过初审的概率比较大。
当某些学校与学生共同组成利益共同体时,该政策则有可能成为为人所操控的工具,校长可以通过推荐为学生的升学之路提供方便;此外,某些有身份地位的家长通过贿赂高校自主招生人员,反而很快地成为该校的学生,排除了在高考时落榜的可能性;又或是一些在经济上具有优势的阶层,通过校外长期的专门人员辅导使自己儿女掌握文学、艺术、体育等方面的特殊才能以满足高校自主招生的要求。
国人习惯了“走后门”“找关系”,这些行为在官场与商场上损害的利益对象较为狭窄,而在高考中,这些行为侵害的则是高考的公平机制与千万考生平等的受教育权。
高校自主招生不但没有选拔出优异人才,弥补高考某些人才流失的缺憾,反而在徒然增加了社会新型的腐败模式的同时挑战了教育公平的底线。
(四)不合理的“综合素质评价”要求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对高中阶段学生素质的发展水平及其能力评价进行的全过程测评,其根本目的是促进每个学生在原有基础上的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自2007年起,各地高考改革方案纷纷出台,其主要的共同趋势是把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校选才的参考依据。
这一举措使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实现“软挂钩”,成为高考改革的又一重要突破。
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学生高中期间各科目学分获得情况,技术领域、艺术领域、体育与健康领域、综合实践活动的考核或表现情况、获奖情况等等。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选拔人才中的一项标准,有利于我国培养有德有才的新一代接班人,同时也防止了目前中学的应试型教育给学生造成的不良影响,给学生一个全面发展的空间。
然而,目前在我国的基础教育阶段,不仅水平考试制度并未真正形成,其他方面的综合评价也没有真正展开,更不可能为高校招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提供可信的资料。
[8]因而综合素质评价发展至今仍处于停滞不前的局面之中。
综合素质评价反映了教育的全面性,但就目前我国的教育情况而言是具有超前性的,不符合实际的。
由于我国的地理差异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我国地区与地区间的学生心理与生理上均具有不同的特征,若大体上要求一致综合素质评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会忽视了学生的个体差异,而根据地区学生特征所制定的综合素质评价又会导致其在实施中走样,偏离了发展的精神实质;其次,教师与学生在综合素质评价中具有很强的主体性,实际上教师很难做到深入了解学生,客观地评价每一个学生,教师往往较多地根据印象与学科测验成绩对学生进行评价,而学生由于看待问题上容易产生片面与偏激的看法,对同学的评价不尽真实可靠;甚至于部分学校为免浪费学生学习时间,应付式地“全自动”完成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