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分析
关于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关于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明各位同事: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并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现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扣税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即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在税后扣除;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即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要扣除个人所得税;三、举例1:如员工甲2010年7月入职,其月应发工资为5000元,月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保扣款为500元,则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为:5000-500-2000=2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15%-125=250元;若其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为5000元,则单位月缴费金额为5000×4%=200元;个人月缴费金额为5000×4%=200元;单位月缴费2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与应发工资合并计税):200×5%=10元;员工甲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5000元-社保扣款500元-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250元-企业年金单位月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10元-企业年金个人月缴费部分200元=4040元。
四、举例2:如员工乙2008年1月入职,其月应发工资为5000元,月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保扣款为500元,则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为:5000-500-2000=2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15%-125=250元;若其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为5000元,并在本月工资中补扣2008年1-6月份的企业年金,则单位缴费金额为(5000×4%)×6=1200元;个人缴费金额为(5000×4%)×6=1200元;单位缴费12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与应发工资合并计税):1200×10%-25=95元;员工乙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5000元-社保扣款500元-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250元-补缴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95元-补缴企业年金个人部分1200元=2955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年金税前扣除规定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按照法定比例,合法合规投资于特定金融机构的养老金计划。
企业年金的设立不仅有利于提高员工福利和增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竞争力,还可以为员工提供较为稳定的退休生活保障。
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养老金方面的投入,我国对于企业年金的税前扣除给予了一定的规定。
首先,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个人缴纳企业年金的金额可以在计税的时候进行税前扣除。
具体来说,个人可以将缴纳的企业年金金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即将该部分金额从总收入中减去,再计算个人需要缴纳的税款。
这种税前扣除的政策可以有效地减轻个人的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的实际收入。
其次,企业在为员工缴纳企业年金的时候,也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金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进行税前扣除。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将其缴纳的企业年金金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即将该部分金额从税前利润中减去,再计算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款。
这种税前扣除的政策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时,存在一定的限制和限额。
个人在缴纳企业年金的时候,其金额不能超过个人当年实际收入的20%。
也就是说,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金额最高可以享受个人收入的20%的税前扣除优惠。
而企业在缴纳企业年金的时候,其金额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利润的8%。
也就是说,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金额最高可以享受企业利润的8%的税前扣除优惠。
此外,企业年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基本条件。
首先,企业年金计划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合法合规。
其次,企业年金计划必须建立在与员工一致的基础上,员工应当充分知情,并且能够自愿选择参与。
最后,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营必须由专业的金融机构来承担,确保企业年金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企业年金税前扣除规定的出台,旨在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制度,提高员工福利,增强企业竞争力。
通过税前扣除政策,个人和企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减轻税负,提高收入。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研究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研究作者:曹琳尉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12期【摘要】企业年金是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福利计划,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下,为职工投保的补充养老保险。
税收政策作为重要的制约因素,对企业年金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企业年金各种税收政策的探讨,分析了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现状和问题,并结合国外经验,为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改革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国外经验建议一、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企业年金涉税环主要包括缴费、投资和给付环节。
1.缴费环节指企业或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的缴费环节。
涉及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否作为当期收入的一部分缴纳所得税2.投资环节是指用所积累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环节,涉及的主要税种为个人所得税,关注的问题是养老基金从事金融投资的收益能否免税或延税。
3.给付环节是指职工领取养老金的环节。
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核心议题是职工领取养老保险金是否作为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推进,国家对企业年金的认识越来越深化,相继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的优惠政策对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缴费环节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6月颁布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赞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第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赞.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趣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由此可见,我国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是优惠力度不大,很难真正调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2.缴费环节对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12月颁布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缴费阶段个税征缴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完善.doc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完善摘要:我国企业年金的相关政策经过近年的发展,关于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已经有了大致的框架,运行也逐渐变得规范化、透明化。
尤其是从2014年起,我国对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开始实行延期征税政策,即采用EET的税收优惠模式。
本文通过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新政与以往政策进行对比,尝试探讨这一政策的不足,为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建议,以促进企业年金在我国的推行以及长期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企业年金;延迟纳税;养老基金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企业年金,又称称为职业年金,是指除了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以外,由企事业单位在相关政策的框架下结合自身经济状况自发建立的,为职工提供的作为退休收入保障的一种补充性质的养老金制度。
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于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采取完全基金积累制,累积的基金在退休后按月或者一次性发放给职工,最终收益取决于基金积累的数量和投资收益的大小。
企业年金的构成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部分:一是单位为员工缴纳入年金账户的本金部分,可以说是企业给予员工的个人福利。
二是个人缴纳并存入企业年金账户的本金部分,可以算做员工出于自愿由当期转至延期领取的那一部分的工资。
三是由以上两部分的本金构成的基金进行投资进而产生的投资收益,即为个人所获得的资本利得。
从1991年开始,我国就开始对企业年金的发展出台相关文件进行鼓励、规范,而企业年金也被定位为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中的“第二”支柱。
关于企业年金替代率的设定,最初设计的目标是达到20%。
早在2004年,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该《办法》是国家发布的关于补充型养老保险的试行办法,旨在通过国家政策对企业为职工进行的补充型养老保险福利进行规范。
近十几年来,国家各有关部门已相继发布了十几个规范性质的相关文件,尤其是2013年12月,国家财政部、人社部及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13]103号文《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正式从制度上明确了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即在企业年金的缴费和投资环节不予纳税,将纳税时间递延到领取企业年金的环节,也就是EET模式。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外部效应分析

保险业的营业税为 5 城建税是 7 教育费附加是 3 o %, %, % 这时 , 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 企业所得税 : / 1 2%) P × 5 00 3 『 (— 5 - ] 2 %= . P P 8
保险公司营业税 : P×5 0 5 %= . P 0
以上分析说明 , 企业 年金保险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 得税 对
会导致税收大量减少 , 税收 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 费增 加额
的 1. 9 %. 2
情形三 : 如果再免征缴 费阶段的个人所得税 , : 则
当期税收 总额 :.8P 00P OO 5 = .3P 0 3 + . + . P O18 0 5 0 当期税收损失 :.3 一 . 8 = . 2 0 P 01 P 02 P 4 3 9
普 适性如何 , 是否 有利于企业 年金普遍化 , 社会成 员都能得 让 到公共政 策带来 经济成果 的分享 。在公平性前提下 , 建立强制
27 2 万元( 免税额度为 4 。 %) 这些损失的税收 占当期财政 收入 的
20 % 24 。 . 和 . 5 %
实 际上 , 税收优惠还有 间接 增税效应 : 一是提高储蓄 率 , 加 速 资本积 累, 从而提 高产 出 , 增加税收收入 。二是免税降 低劳动 力成 本 , 使企业 雇用更 多的劳动 力增加 产 出 , 而增加 税收收 从
年 金的隐性转移 支付 , 并最终转化 为雇员退休待遇的增加 。因 此,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税收损 失是我国在一个机会不均等 的 改 革中 , 想寻求改革 , 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 达到完全意义上 的 “ 帕累托 改进 ”也是政府所付的必 要的改革成本 。 , 然而 , 关键是 目前企业年 金税收 优惠的隐性转移的受益是谁 , 即看这种制度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税收政策讨论

一
、
企业年金税收优 惠的各 类可行政策
在西 方 国家 , 企业 年 金 的税 收优 惠政策 主要 是针 对实施 计 划 的公 司和参 加计 划 的公 司雇员 制定 的 , 所涉 及 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资本利得税等。 ( ) 一 企业相 关 的优惠 政策 对 于企 业来说 , 涉税 的主要 环节 是企业 为雇员 缴 费的过 程 。 关键是 企业 为雇 员交 纳 的补 充养 老保 险费能 否 作为运营成本从企业的应税收入中扣除。如果企业缴费能够在应税收入 中扣除 , 无疑能降低业务的人力成本 , 起 到鼓励 建立企 业年 金计 划 的 目的。对于 企业来 说 , 将公 司 以现金 的形 式 当期发 放 给雇员 , 然不 如将 同样 金 显 额 的资金 作为缴 费 而建立 企业 年金计 划所 取得 的激励 效果 大 。 ( ) 二 个人相 关 的优惠 政策 对 于个 人来 说 ,企业 年 金 资金 的运 行将 经 历 三 阶段 涉及税种 匝 T E E愧 弋 1 1 1 缴费阶段 个人所得税 免 征 免 征 个环 节 :雇 员交 纳 费用 、企业 年 金基 金 投资 获得 回 投资阶段 资本 辞 税 免 免 征 征 给付阶段 个人所得税 征 免 征 免 报、 企业年金到期向雇员给付 。因此 , 个人相关的征 税领 域也 与这 三个环 节相 联 系 : 上述 四种征 税组合 是 企业年 金 与个 人 相关 的税 收优惠 政 策 的一 般 形式 ,其 他类 型 的征税 组合 属 于特殊 情 况, 几乎 没有 国家使 用 。 对于 ET模式和 1 E 1 r T 模式 , r 由于要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征税 , 从征税管理的角度看 , 尚存在着诸多的 困难和不合理性 。而且这种双重征税会挫伤补充养老储蓄的积极性 , 因此国外一般不采用。 对于 E T模式和 T E模式 , E E 从效果上看对个人产生 的税收效用理论上是相同的, 对现在消费和退休消费 的影响也是中性的。但在实践中, 由于税收减免发生的时点不 同,E E T模式和 T E模式可能具有不同的效果 。 E
企业年金税收解读(理解)

企业年金税收解读1、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税。
(缴费时不计税,领取时计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的部分,暂不缴税。
超过计税标准的部分,当期计税(由单位代扣代缴)。
2、企业账户作为未分配利益(公共账户缴费)暂未计入个人账户,在分配至个人账户前无法明确纳税义务人及应纳税所得额,不具备个人所得税征缴的基本要素。
税务部门对此征税缺少政策依据。
3、根据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缩短缴费周期更有利于节税)4、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5、退休领取时,按月领取,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6、退休领取时,扣除2013年12月31日前缴费的部分,之后的缴费按照标准扣税;分期领取时,按照2013年12月31日前缴费占所有缴费的百分比减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减计后的余额,按照规定扣税。
7、因出国定居或死亡导致的一次性领取,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本金法:根据缴费基数来计税历史余额法:根据缴费基数和收益来计税一次性支付应纳税额:本金法:支付时总金额-所有缴费中税后缴费的部分历史余额法:总金额-所有缴费中税后缴费-2013年12月31日的账户收益全余额法:总金额-所有缴费中税后缴费—所有税后缴费在支付节点的收益分期支付应纳税额:本金法:以所有税后缴费占所有缴费的百分比减计历史余额法:以所有税后缴费+13年12月31日账户收益占领取时账户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全余额法:以所有税后缴费+所有税后缴费在领取时的收益占领取时账户金额的百分比减计(余额法支付金额大于本金法,但不是所有银行都支持余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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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分析 摘要:年金的税收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部分。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承担年金缴纳义务的企业,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承担个人缴纳义务的个人。前者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处理,后者涉及缴纳及领取年金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本人通过分析财税【2009】27号与财税【2013】103号文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同时对比分析国税函【2009】694号与财税【2013】103号文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处理的不同方式,进而分析现有税收政策对完善补充养老保险的意义及发展方向。 关键词:企业年金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6月2日联合下发《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对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6日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税收政策进行分析。 一、什么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企业年金政策现状 (一)企业年金政策的变化 财税【2013】103号文确定了年金税收的EET模式,并对各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没有更多突破。
差异对比 原年金税收政策(TEE模式) 现行税收政策(EET模式)
政策名称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纳 缴费 个人缴费 缴税(即为缴纳个税后缴费) 缴费小于当月工资税基4%:当期不缴税
税 环节 缴费大于当月工资税基4%:超出部分缴税 要 企业为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标准内当期不缴税 求 个人缴费 合并工资后未超过起征点:不缴税; 企业所得税: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税前列支 合并工资后超过起征点:对超出部分不剔除起征点费用按照对应税率纳税 企业所得税: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税前列支
投资运作环节 不缴个税 不缴个税
领取环节 不缴个税 领取额分摊至每月,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缴纳个税
(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特点 1、年金递延纳税 根据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和企业缴费部分在不超过规定标准内计入个人账户时,均不在当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年金领取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产生年金递延纳税。 2、年金收益纳税 财税【2013】103号明确了个人在年金的领取环节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当进入领取期,领取的金额由三部分构成,个人缴费+企业缴费+投资收益,103号文明确了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投资收益不收税,但领取时并不区分缴费和投资收益,因此该政策对投资收益进行了变相收税。 3、税负降低 假设某人去年月均工资为10000元,扣除五险一金18%(养老8%、医保2%、失业1%、住房公积金7%),缴税基数8200元,年金缴费个人4%,企业缴费4%。 A. 按财税【2013】103号文规定,个人年金缴费部分在税前扣除,起征点为3500元,税前扣除的个人缴费400元,则应纳税收入为4300元,对应2档税级; B. 按国税函【2009】694号文规定,个人年金缴费部分在税后扣除,起征点为3500,年金个人缴费400元在税后工资中扣除,则应纳税收入为4700元,对应3档税级; C. 若领取相同金额,800元/月,则领取时对应税级为1档; 从A、B看,在职时年金个人缴费部分需要与工资合并缴纳个税,受工资本身额度的影响,平均税率将上升。年金递延纳税使在职时个税税负降低。 从C看,年金领取金额不扣除任何费用直接对应税率扣除,即使采用相同的纳税额度,由于货币时间价值的存在,税款的现值更低。 三、企业年金政策解析 (一)适用前提 根据财税【2009】27号、财税【2013】103号文第一条规定,年金的缴付对象必须是“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如果不是全体职工都参加补充保险,那么就不能享受相应的年金税收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 1、单位缴费部分在规定标准内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27号文规定,单位在为全体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在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即单位缴费部分在5%以内的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部分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则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按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费部分在规定标准内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3】103号文规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按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限制免税上限 财税【2013】103号文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该条意在限制免税上限,实际上就是本人上年平均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3倍两者取低。重庆2013年城镇私营单位的社会平均工资是2972元/月,可以享受税延的额度上限每月为335.04元(=2972*3*0.04),这个绝对限额每年根据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一次,将逐年增加。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 1、单位缴费部分在规定标准内准予税前列支 根据财税【2009】27号文规定,单位在为全体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在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如果企业缴费部分超过标准,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某企业2013年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为100万元,假设均为合理的实际发生的。同时为职工支付年金10万。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的年金企业缴纳部分为100 *5%=5万元。因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5万元,该项调整项目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25%=1.25万元。 2、职工工资总额合理且已支付 企业为员工支付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扣除基础是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企业支付给员工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就要作为纳税调整。据此计提并支付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也要做相应的纳税调整。 四、企业年金政策的影响及发展方向思考 1、年金政策利好,减轻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 从国税函【2009】694号到财税【2013】103号,年金税收政策由TEE模式转变为EET模式,确定了企业年金递延纳税的格局。根据前文所述,年金递延纳税使纳税人在领取年金时纳税金额适用税率更低,由于货币时间价值的存在,税款延期支付的现值更低,无论是对现有参保人员或者潜在参保人员都是利好政策。通过与财税【2009】27号文结合,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方面同时推进年金税收政策的发展,将进一步扩大年金的覆盖面,减轻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 2、年金领取方式变化,真正实现补充养老保险的目的 国税函【2009】694号虽未对年金领取方式作出规定,但由于实行的是在缴费环节纳税,领取环节不再纳税,因此个人退休后一般都会选择一次性全额领取年金。财税【2013】103号则按不同的年金领取方式分三种计税方法,而对于非特殊原因一次性领取年金按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提高了一次性领取年金的税负,个人基于税率差异的考虑,将使得年金的领取方式由一次性领取变更为逐月、逐季或逐年领取。虽然对个人而言是不利的,但是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有利于补充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个人一次性领取年金后存在投资损失、过度花费等不可测的风险,一旦一次性领取的资金在短期内消耗完,则违背了通过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目的,不符合年金设立的初衷。按月、按季或按年领取方式,虽然每次领取的金额不多,但是可长期享受、长期保障,真正起到补充养老保险的目的。 3、增强税收优惠幅度,调动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企业年金是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即由企业主导,财税【2013】103号文的出台,极大的推进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进程,对已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大有裨益的。然而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在5%的上限,对企业的刺激有限,不想买发起企业年金的民营企业仍然不愿意。如果上调企业缴费部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比例,将进一步加强刺激民营企业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惠及更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