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案第10章-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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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



法律关系的运动变化过程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其最主要 的是两方面的条件: 一是抽象条件,即是法律规范的存在 二是具体条件是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 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法律规范的存在 仅仅是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提供了可能性,并不 能自动衍生出现实的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则是把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起来的中介。
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关系客体 3、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含义与图示


(一)含义 (二)图示 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 法律规范 (动物与自然?) 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责任 法律事实
客体:物、人身\人格、精神产品、行为 法律行为(广义上的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民事、行政、刑事、宪事 表示行为:1、意思表示---法律行为 2、准法律行为 (意思通知、观念通知、 情感表示) 事实行为(狭义)
利能力依法人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如企业法 人和机关法人的权利能力各不相同,其范围 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的, 具体内容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章程规定。法人 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 时消灭。
(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 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案 例
孕妇某甲,于8月13日晨住进某妇产科,于当
日下午6时10分生产男婴乙,未足月、畸形, 于下午7时8分于保温箱中死亡。甲之夫丙适 携其长子2岁之丁赴南部老家省亲,闻其妻住 院,即驾车北返,不幸发生车祸,丁负重伤 成为植物人,丙则于8月13日下午7时5分死亡。 又丙立有遗嘱,以其遗产十分之一,遗赠于 其爱犬“小皮”,由戊动物友爱基金会照顾 之。
二、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 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注意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着区别和联系。法律 事实只是人们能够认识或已经认识的具有法律意义 的事实,它不完全是客观事实。人们通过证据获得 的事实只不过是无限地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


1.公民的行为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有二个:一是能否认 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 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公民是否达到 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就成为公民享有行为能 力的标志。
公民的行为能力问题,由法律予以规定。各国一般 都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把公民划分为完全 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类: (1)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已经成年且神智正常之 人,他们可以独立地处分自己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如在我国民法上,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 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能独立地 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 和义务的能力。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
担义务的资格,是主体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 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 法律资格。
1.公民的权利能力

(1)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 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三)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又称为“精神产品”、“无形财产”或 “无体物”,它是指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 神财富,属于非物质财富。 它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 信息、知识、技术、标识和其它精神文化,是人的 主观活动的物化和固定化的结果,物质形式只不过 是它的载体,如文学作品、科学发明、商标等。
第10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定义
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
(法律的锁链,jurisvinculum)观念,但当 时还没有“法律关系”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 术语。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的 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主体、 客体和权利与义务三要素构成的。
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 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职权的资格、劳动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等。
(2)根据法律部门的不同,权利能力又可分
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 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2.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法人的权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四)人身、人格利益 人身利益是指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性财富,是人 身权的客体。 人身权包括了人格权和身份权,其客体分别是人格 利益和身份利益,如公民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公 民的肖像、名誉、尊严、隐私、身份等等。这些均 属于与人身相关的,但不带有直接的财产性的利益, 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3)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尚未达到一定年龄的
幼童和完全丧失识别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 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 我国民法中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的精神病人是无行 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
2.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 第一,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 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 围所决定。 第二,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 的,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 时消灭的。 第三,公民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来实现,而法 人的行为能力则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实现的。

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客观性 2. 有用性 3. 可控性 4. 法律性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一)物: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
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要构成这一 “物”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得到法律之认可。 第二,该物是可为人类控制、支配的。 第三,具有经济价值,
本案中有哪些关系,哪些是法律关系? 为什么? 法律关系,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或 者纳入了法律领域的社会关系。 法律调整某社会关系之前,是否有这种 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按照据以形成法律关系的法律所属法律 部门 宪法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二)按照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2)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尚未成年但已满一
定年龄的人和患有某种精神病但尚具有一定 识别能力的人,他们只能独立处分与其能力 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我国民法中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辩认自 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 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 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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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与种类 1.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 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2.在我国,总体而言,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 括以下几类: 自然人 机构和组织(法人) 国家
第三节 法律关系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 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为中介,就无法形 成法律关系。因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构成任何法 律关系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五)信息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运行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法律事实 合法 肯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行为 违法 否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 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
一、法律关系的运行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一个不断运动、变化的过程,这种运动 变化过程表现为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的形成是指在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 关系,如因合同行为而在特定主体之间产生了债权 债务关系。 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权利和义务发生 了变化,如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增加或减少、债权 债务的转移。 消灭是指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如合 同履行完毕后,债权债务就消灭了。

3.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又称责任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 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的一种特 殊形式,是行为能力在责任领域的表现。在大多数保护 性法律关系中,责任能力无需特殊规定,如果一个人具 有行为能力,也就具有责任能力。 但是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刑事责任能力具有相对独立意 义。它更严格地强调主体对自己行为社会意义的认识和 行为的自控能力,更注重对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的保护。
1.试分析本案中,甲、乙之间,乙、丙之间,
甲、丙之间有何法律关系?相应的法律事实 是什么? 2. 试分析本案中,乙、“小皮”的权利能力? 3. 试分析本案中,丁的行为能力,并简述世 界各国法律关于行为能力的一般划分?
二、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权利能力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 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 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 体构成的资格。
调整性法律关系 创设性法律关系
(三)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
平权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
(四)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多少
双边法律关系
多边法律关系
(五)根据法律关系之间因果联系与相互间
地位
第一性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两类
案例分析: 韩先生某日持所购京剧票去北京某剧院观看“新新京 剧团”排演的现代京剧《智取威虎山》,不料该剧团在 外地演出,因路途遥远未能及时返京,致使在京的演出 不能如期举行。该剧院被迫安排了一场交响乐,韩先生 以剧院违约为由向法院涕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剧院违约 事实成立,判令剧院赔偿韩先生票款及路费等人民币250 元。于是剧院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告“新新京剧团”违 约,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以下问题: 1、上述哪些人、单位或机构之间的关系构成法律关系? 2、这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各是什么? 3、该案中,引起各个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 律事实有哪些? 4、在上述法律关系中,哪些是调整性法律关系,哪些 是保护性法律关系?
是否一切物皆可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无用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不可控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想象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鸦片能否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二)行为
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
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为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 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 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 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 果(或效果)。
法律关系的特征


比较道德、宗教、政治关系等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 法律规范 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甲欠乙、丙等人货款二百万元。甲卖掉了
房屋准备改行。但恰逢妻子离家出走,甲 立即追寻。20天后,乙、丙报案,公安机 关以诈骗立案抓捕甲。警察找到甲的儿子, 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以逮捕恐吓其子,要求 告知甲下落。其子告诉警察其父正在此地 陪母亲看病。甲便随警察回去澄清事实, 但警察却将甲扣押,并让其子女找钱还帐, 将甲扣押1个多月,其间曾多次让债务人的 子女拿钱去公安局赎人。由于法定拘留时 间已满,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至检查院。检 察院在政府压力下,批准逮捕甲。
一般权利能力:又称为基本的权利能力,它是一国所有公民
均具有的权利能力,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 不能被任意地剥夺。如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 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 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 平等。”


特殊权利能力: 是指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法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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