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星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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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章程(4篇)

培训机构章程(4篇)

培训机构章程培训机构章程(4篇)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章程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章程是书面写定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

拟起章程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培训机构章程,欢迎大家分享。

培训机构章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是:。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办学地址是:第五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xx市xx区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xx市xx区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办学许可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xx区民政局。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举办者自愿举办的初、中、高等学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第八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人。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办学层次为:初、中等非学历培训。

本教育机构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本教育机构招生对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

本教育机构业务范围为:小学、初中、高中文化课辅导,书法培训,音乐培训,舞蹈培训,教师资格培训,礼仪培训,英语培训第三章学校举办者及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

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理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二条学校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章程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章程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章程一、引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为了满足社会需求并提供文化艺术领域的教育培训而设立的机构。

本章程旨在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运营、管理和教学活动,保障学生的权益并提高教育质量。

二、机构设立与管理2.1 机构名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择合适的名称,能够准确反映其办学宗旨和特色,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 机构资质和注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并具备相关资质,如教育资质、安全管理资质等。

2.3 机构管理体制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明确管理层次和职责分工,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丰富的教育经验。

三、教学活动与师资队伍3.1 教学内容与课程设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需求,设计合理的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

教学内容应融合理论与实践,鼓励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3.2 师资要求与评价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招聘和评价师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行,定期进行师资培训和教学评价。

3.3 教学活动管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计划、教材选用、教学方法和评价体系等。

教师应认真备课、讲授和批改作业,确保教学质量。

3.4 学生成长记录和评价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和评价制度,全面、客观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成长发展。

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学生升级或升学的参考依据,同时也可以向学生和家长提供学习反馈和指导。

四、学生管理与权益保护4.1 学生招生与签约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

机构与学生应签订明确的教育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4.2 安全保障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措施和预案,确保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培训中心章程范文模板

培训中心章程范文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培训中心的管理,保障本中心合法权益,促进本中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中心名称:[培训中心名称]。

第三条本中心性质:本中心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认证、继续教育等相关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本中心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以服务社会为己任,为各类人才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第五条本中心地址:[培训中心地址]。

第六条本中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一)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如计算机、外语、财务、市场营销等。

(二)职业资格认证:协助学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如教师资格证、会计证、人力资源师等。

(三)继续教育:提供各类继续教育课程,满足学员终身学习需求。

(四)企业内训: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的内训课程,提高企业员工综合素质。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本中心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理事会:为本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本中心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二)监事会:对本中心的财务、业务活动等进行监督。

(三)主任:负责本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教务部:负责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

(五)市场部:负责市场调研、宣传推广、招生等工作。

(六)财务部:负责本中心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九条本中心资产包括:(一)自有资产:包括场地、设备、设施等。

(二)捐赠资产:包括资金、物资、设备等。

(三)其他资产: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等。

第十条本中心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教师管理第十一条本中心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培训机构公司章程(3篇)

培训机构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明确公司宗旨、经营目标、组织架构、权益分配、决策程序等,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地址]第四条公司性质:[公司性质,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五条公司宗旨:[公司宗旨,如提供优质的培训服务,培养优秀人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第六条公司经营目标:[公司经营目标,如成为行业领先的教育培训机构,打造知名品牌等]第二章股东及股东会第七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八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 修改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章董事会第十二条董事会为公司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贯彻执行股东会决议;2. 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 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6.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人员的任免和报酬事项;7. 规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8. 董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艺术培训学校章程传承经典创造未来

艺术培训学校章程传承经典创造未来

艺术培训学校章程传承经典创造未来第一部分:前言艺术培训学校章程传承经典创造未来艺术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拥有源远流长的历史和丰富多样的表达方式。

艺术培训学校作为传承和传播艺术的机构,在引领未来的过程中,承载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本章程旨在确立艺术培训学校的目标和原则,规范学校的运营,促进艺术教育的提升,使其能够传承经典,创造未来。

第二部分:学校目标艺术培训学校的目标是培养具有卓越艺术才能和综合素养的学生,并通过提供专业的教育资源和培训机会,激发学生的创造力、想象力和表达能力。

第三部分:教育原则1. 全面发展:学校将注重学生个性化发展,坚持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艺术才能的同时,也注重他们的人文素养、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

2. 优秀教师:学校将聘用经验丰富、敬业激情的艺术教师,确保每位学生都能受益于高质量的教学和指导。

3. 创新教育:学校将注重创新教育方法的应用,鼓励学生思维的灵活性和创造性,提升他们的艺术表达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第四部分:学校管理1. 招生与选拔:学校将通过公正、透明的选拔程序录取学生,并根据学生的艺术才能和潜力进行综合评估。

2. 学术研究与创作:学校将积极鼓励教师进行学术研究和艺术创作,促进教师的个人发展和学校整体实力的提升。

3. 学校设施与资源:学校将不断完善学校设施,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创作环境,并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艺术资源和支持。

4. 学生评价与奖励:学校将建立科学、全面的学生评价体系,为优秀学生提供适当的奖励和荣誉。

第五部分:家校合作艺术培训学校将与家庭密切合作,建立良好的家校沟通机制,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与成长,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

第六部分:附则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以确保章程的有效执行。

结语:本章程旨在为艺术培训学校的发展和未来方向提供指导,以确保学校在艺术教育领域持续取得优秀的成果。

艺术承载着人类文明的智慧和情感,我们相信,通过坚守传统和不断创新,艺术培训学校将继续传承经典,为未来创造更加美好的艺术世界。

艺术培训机构章程模板

艺术培训机构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本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教职工、学生及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XX艺术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

第三条本机构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致力于艺术教育普及与提高,培养具有艺术素养和创新能力的人才。

第四条本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益性和服务性。

第二章举办者第五条本机构的举办者为XX,其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本机构的发展方向、重大决策提出建议;(二)对本机构的资产享有监督权;(三)享有本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举办者对本机构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二)保障本机构的合法权益;(三)履行对教职工、学生的社会责任。

第三章办学宗旨与任务第七条本机构的办学宗旨:(一)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全民艺术素养;(二)培养具有艺术特长和创新能力的专业人才;(三)促进艺术交流与合作,推动艺术事业发展。

第八条本机构的办学任务:(一)开展各类艺术培训课程,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戏剧等;(二)组织艺术竞赛、展览、演出等活动;(三)提供艺术教育咨询服务;(四)开展艺术教育研究。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机构设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本机构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条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举办者代表;(二)本机构法定代表人;(三)本机构专职负责人;(四)行业专家;(五)教职工代表;(六)学生代表。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本机构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二)选举和罢免本机构法定代表人;(三)审议本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本机构的重大变更;(五)决定本机构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章教职工第十二条本机构教职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应的艺术专业知识和技能;(三)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启明星艺术学校学生守则

启明星艺术学校学生守则

启明星艺术学校学生守则1.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守则及启明星培训的规章制度。

2.按时上下课,不准迟到早退旷课。

放学按时回家,不准在路上玩耍,逗留。

由家长接送的学生须保障学生路途安全。

3.全年招收新生,额满为止。

新生入学立即填写新生登记表,并缴纳学费。

4.爱惜培训中心公共财产,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5.尊重老师,遇到老师要问好,行礼。

6.同学之间要相互礼让,交流,帮助。

7.签订学习与安全协议书,实行日考勤制度,以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及教学质量。

8.按时值日,保证干净的学习环境。

个人画具,衣物等物品按老师要求摆放整齐。

9.日常表现与考试成绩相结合,对成绩优异的学生予以表彰。

10.应及时缴纳学费及续费,逾期不交者,不保留学籍。

交费后,保证按时上课,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上课,不退学费。

11.舞蹈及跆拳道学生,必须按学校要求统一着装。

女生须结扎头发。

12.学生上课,家长不得进入教室,在窗外观看不要讲话,保证安静的学习环境。

13.学生有事须提前向老师请假,请假超过学期1/4学时的,不允许考级。

14.制度从2014年2月8日起开始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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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培训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艺术培训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艺术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学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XX艺术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

第三条本机构宗旨: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全民艺术素养为目标,为学员提供优质的艺术教育服务。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本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教职工代表、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负责制定本机构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监督实施。

第六条校长是本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主持本机构的教学、行政、财务等工作。

第七条教师聘用与解聘:1. 教师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合同制管理。

2. 教师应聘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学能力。

3. 教师解聘应依法进行,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八条学员管理:1. 学员报名应遵循自愿原则,如实填写报名表。

2. 学员入学后,应遵守本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3. 学员退学应提前向本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学。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九条本机构教学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不得擅自增减课程内容。

第十一条教师应注重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关注学员个体差异。

第十二条本机构定期对教师进行教学评估,对教学效果不达标的教师进行培训和调整。

第四章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十三条本机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本机构经费来源包括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

第十五条本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由本机构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相关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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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星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及地址:名称:开平市水口镇启明星文化艺术培训中心。

地址:开平市水口镇大福东路145—147号。

第三条本单位办学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非盈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单位的办学审批机关是开平市教育局。

第五条办学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弘扬中华民族文化,进一步繁荣水口镇文化,为水口镇培养充裕的文化后备人才。

根据水口镇广大群众的需求,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文化艺术素养,为水口镇人民开放教育服务。

第六条投资金额及出资方式:由举办者邝敏以非盈利性为办学目的,自行出资三佰万元人民币新建校舍和办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办学性质与业务范围:
办学性质:私人办学
办学层次:继续教育
办学形式:业余
办学范围:非学历教育
招生对象:青少年、社会人员
教学范围:音乐、舞蹈、乐器、美术、棋类、武术、英语、中、小学作业辅导等培训。

第三章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本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邝敏,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代表培训中心行使职权,并严格制订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培训中心的安全和正常运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批准培训中心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三)经办学审批机关批准,依法修改单位章程;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经办学审批机关批准,依法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八)依法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培训中心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培训中心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负责对培训中心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

侵犯培训中心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本中心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财务;
(二)对主任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培训中心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主任的行为损害培训中心的利益时,要求主任予以纠正。

(四)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会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培训中心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培训中心设主任。

其人选由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聘任和解聘,报办学审批机关核准。

主任对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负责,负责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行使本中心的各项决定;
(二)实施培训中心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培训中心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提出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及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法定代表人和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但不得变更本中心的各项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培训中心设教务主任。

教务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指定教务主任代其行使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经费来源:由举办者出资办学。

第十七条培训中心一经批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为培训中心法人资产,在培训中心存续期间,由培训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十八条培训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培训中心培训中心章程的修改,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主任之前,必须报办学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培训中心修改的章程,须在15日内,报办学审批机关审批和备案,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
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办学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培训中心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培训中心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培训中心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回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教职工应发放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中心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

本章程自办学审批机关批准办学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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