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物权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它既有人对物的内容,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物权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管领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实现物权的义务,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债权则是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的义务主体享有,其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产生的,债权也被称为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区别开来,同时,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这就是物权作为支配权所必需的。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行为等。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无须他人的行为,而债权得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
物权的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所在。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二、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因此物权有独占性。
物权的支配性决定物权是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物权,因其具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效力,故物权的创设、内容和效力均由法律规定,而不容当事人私自约定。
6、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实际占有人主张其权利。
所谓优先权,是指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较其他权利优先行使的效力。
典型的例子,就是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7、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
它的特征有: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定义学习物权法,必须首先了解物权的概念。
在民法理论上,关于物权的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

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担保法》第34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和第75条规定的权利质押,均以权利为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特征包括:物权是对世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例1: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 C.物权是支配权答案:C例2: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B.电力;C.阳光;D.人身答案:B2、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发生的法律效果。
可分为共同效力与特有效力。
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
例3: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答案:A3、物权的优先效力。
具体而言,包括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即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一般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应注意,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规定:(1)买卖不破租赁;(2)依据《破产法》规定,工人工资债权优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3)依据《海商法》规定,船长、船员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权等优先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
例4: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sk-->)。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4、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成为物权客体的条件或要求
物权的客体为物,但并非任何物均可构成物权的客体。作为物权 客体的物通常是指:
有体物 特定物 独立物
一、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须为“有体物” 1、“有体物”为法律概念,自然界的物并非都能成为法律意义上 的物。
非人格性 民法上的“有体物”要求具备 可控性
效用性
问:在民法上,人体器官是物吗?日月星辰是物吗?
要点提示:
物权法关于物的独立性的确定,具有人为的或观念的色彩!
何谓“一个完整的物”?
单一物:在客观形态上能够独自成一体的物 “一物”的法律形态
上
合成物:由数个单一物合成为一整体,法律上或交易观念
视其为一物。如手机、汽车、电脑、一双鞋、一双 袜子、嵌有宝石的项链或戒指等
集合物: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法律上或交易观念
以 上视其为一物。如一群羊、以企业整体财产作为担保 物等。组成集合物的各个物本身具有独立性,集合 后又具有某种整体的经济效用和交易价值。
总结提示: A\物权的客体须为独立存在的“一物”,旨在保障对财产的正常使用和 支
配,同时避免交易的复杂和困难;
B\“物的一部分”通常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例如一间房屋的门窗、一
与债权的比较: (1)债权为最典型的相对权。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特 定的,债权的效力只能及于特定的人——债权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产生 约束力,债权人原则上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其权利,而不能对第三 人主张权利。 (2)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故物权可能被任何第三人所侵 害,任何第三人均有可能成为物权诉讼的被告;债权的义务人为特定的 债务人,故债权原则上只能被债务人侵害,通常情况下,只有债务人才 能成为债权诉讼中的被告。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物权法律制度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与物权(二)物权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创排除权利主体外的一切其他人侵害的财产权利。
作为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权利人以外酌任何其他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
而债权只是发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所谓直接支配,是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谓排除他人干涉,是指物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
2.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所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他物权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昔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他物权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传统民法将他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韧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一第二,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
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一条为动产用益物权留下了发展的空间,但物权法规定的具体的用益物权只是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第二章物权概述

•思考:是否应将“排他”纳入物权的定义之 中? •思考: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的效力还是特征?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 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为财产权利。 (2)物权的主体为“权利人”。 (3)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的物。 •原则上是指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主要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4)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形式上表现为一种人对物的关系,实质 上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
二、物权与债权
(一)二者的联系
1.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
2.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前提,又往往是 债权运动的结果。
3.债权人在处分其权利时,其地位与物权 人的处分权一致。
(二)二者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 请求权。
2.权利客体不同。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债权的客体为给付。
三、物权与知识产权
(一)二者的共性 1.二者皆为静态性的财产权利。 2.二者均为绝对权、对世权。 3.二者都具有排他性。 (二)二者的区别 1.客体不同。 2.权利内容不同。 •物权的内容为单纯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中除 商标权外,其他均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 重内容。
3.取得的过程不同。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情形。
(1)“买卖不破租赁”。
•[例]甲有一幢房屋,于2008年10月1日出租 给乙,租期5年。2009年5月1日,甲将房屋 卖与丙,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丙手持 房产证要求乙搬出,乙不允,遂起纠纷。问: 丙能否要求乙搬出房屋?
物权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法律特征:(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2)物权是可对抗世间一切人的绝对权。
物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该义务主体均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和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
(3)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
(4)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5)物权具有排他性效力一物不得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物权具有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1.物权的排他性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即一物不容二主。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2.物权的优先效力。
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第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根据物权的排他性原理,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1)优先享受其权利。
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设定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确定,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
(2)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后成立的物权若对先成立的物权有影响,后物权将在先物权实现时被排斥或消灭。
第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物已为债权的标的,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
如一物数卖。
(2)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物权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
4.物上请求权效力。
,赋予物权人以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权利。
有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的方法更有利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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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特别法 • 1、《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公布,同年 10月1日施行)。主要是第三章关于抵押权的 规定、第四章关于质权的规定和第五章关于留 置权的规定。另在第七章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 定义性规定(第92条)。 • 2、《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公布,1993 年7月1日施行)。主要是第二章关于船舶所有 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规定。 • 3、《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 1996年3月1日施行)。主要是其中第三章关 于民用飞行器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的规定。 • 4、《矿产资源管理法》《森林法》《水法》 《渔业管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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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模式
• 现实交付模式: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转让和设立动产 质权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 其他替代交付模式: • 第一,简易交付。 • 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 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第二,让与返还请求权 •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 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 替交付。” • 第三,占有改定。 •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 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 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合同关系
配偶关系
精神性人格权
他物权关系
侵权关系
亲子、收养
物质性人格权
担保物权
不当得利关系
继承关系
用益物权
无因管理关系
占有 (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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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重要保护方法,是指在物 权受到侵害或者具有被侵害危险时,物权人享有 特定的请求权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 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 第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 第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 第四、是否包括确认请求权? • 草案第37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 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
物权的基本特征 — 与债权相比较
• 1、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 2、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 3、物权具有排他性,即同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 互排斥的物权;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 • 4、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 • 物权的优先表现在两个方面: • 第一,对内优先性:依据时间,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 定的物权。 • 第二,对外优先性:物权优先于债权。 • 5、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具有相对性。 • 6、物权具有法定的公示方法;而债权不具有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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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问题
• • • • • • • 1、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2、登记机关 3、登记机关审查义务 4、错误登记与不动产善意取得 5、异议登记 6、更正登记 7、商品房预售与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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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 1、矿藏所有权。 • 《矿藏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 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 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 2、埋藏文物的所有权 • 《文物保护法》第四条: • 3、水权 • 《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 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 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11
• • • •
(三) 财产管理法(经济法法律法规) 现行的若干财产管理法,属于行政法律性质,但其中往往关于物权的规则。 主要有: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1998年8 月29日修订)。其第二章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施行)。 其第二章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规定;第四章关于房地产 转让、房地产抵押的规定;第五章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规定。 (四)行政法规 (1)《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其第二 章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规定;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 发布),包括8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 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 终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1月4日国务院发 布),其第二章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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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体系图示: 我国物权体系图示:
物权
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探矿权、采矿权 不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宅基地使用权 取水权 权利质权 一般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特殊用益物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权 留置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海域使用权
一般抵押权
动产质权
地役权
养殖权、捕捞权
特殊动产 (飞机、船舶、汽车)
一般动产
货币、人体器官、 尸体是否为动产?
定着物 (如临时设施、林木、 庄稼等)
有生命物 (动物和植物)
无生命物
7
物权种类
• 1、物权法以物权形态作为划分体系的基础,因此, 物权法的体系与物权的体系基本吻合 • 2、物权首先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又分为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又分为如下五种: 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 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 质押权和留置权。 • 3、在物权形态之外,物权法体系中还包括事实状 态-占有。
5
物权的客体
• 二、物的内涵 •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在特殊情况下,权 利也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 1、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 • 2、动产 • 3、权利 • 4、货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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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基本构成
物 (有体物)
权利 (特殊情况下)
不动产
动产
集合物是否可以 构成物?
土地 (包括地表、地下 和空中)
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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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
• 1、我国不动产物权法原则上采取登记要件主义,没有登记的物权不 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 无需登记可以产生不动产物权的情况主要包括: •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第三,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导致物权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征 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第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 第五,因合法建造、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 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物权法(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 十四条规定,导致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应当依照 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其物权。” • 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
• •
12
2、产权领域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 第二,私有财产快速增长,但缺乏明确的 法律保护。 • 第三,集体所有财产主体不明。 • 3、物权的基本功能 • 第一,定分止争 • 第二,物尽其用
13
二、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 1、物权法和债权法构成民法中的财产法, 与人身关法相对应。 • 2、物权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如知识产权法、 公司法等密切相关,在民事财产法中占有 核心地位
14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任务
• 1.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 第一,物的归属关系 – 第二,物的利用关系
• 2.物权法的任务
– 第一,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改革开放成果 – 第二,确定物的归属 – 第三,发挥物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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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图示
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物权关系
债的关系
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
所有权关系
物权的概念、基本特征 种类及其客体
1
物权的概念
• 所谓物权,就是指对物的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 权利。 • 物权作为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在无需第三人积极 行为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对物进行 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物权的支配性表现 为物权的积极权能。 • 物权排除他人干涉的特征表现为物权的对世性, 即物权权利人可以排除任何人包括国家侵害其物 权的不法行为。物权的对世性表现为物权的消极 权能。在遭受侵害时,物权人享有物权保护请求 权。
3
物权的主体
• 1。 物权主体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体现 • 2。具体主体包括
– 第一,国家 – 第二,集体 – 第三,自然人 – 第四,法人? – 第五,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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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客体
• • • • • • • • • • • • • 一、物权对客体的要求 1、单一物与集合物 所谓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单独地、个别存在的物;多个单一物构成集 合物。 2、特定物与种类物 能够通过特定的方式与其他物区分开的物称之为特定物,而具有同样物理属 性、尚未特定的物称之为种类物。 3、主物、从物 区分标准:两个物在效用上的关系。所谓主物,就是指具有独立功能的物, 而辅助主物以实现其功能的,则为从物。 例如,花园之于别墅,钥匙之于锁等。 区分的意义: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处分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 4、物与其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如果不损害物的整体性功能将无法将其与物进 行区分。如窗户之于建筑物。 5、原物与孳息 物有所产出的,该物为原物,产出为孳息。如土地之上的林木,果树结的果 实,母畜下的幼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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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
• 所谓物权变动,是指通过买卖或者其他原 因导致一个物权从原权利人手中流转到另 外一个权利人手中。 • 由于物权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因此,物 权必须具有能够为他人所了解的外在表征, 这也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 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是登记,而动产的 公示方法是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