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名称、物权的概念以及物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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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及其种类名词解释

物权及其种类名词解释

物权及其种类名词解释
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特定物体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关系,用于规定
人与物之间的权益归属关系。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充分、最完整的物权,指权利人对物体
拥有最广泛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所有权
的主要特征是绝对性、排他性和继承性。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物体享有一定的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不包括占有权。

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
地役权、抵押权和质权等。

3.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土地享有一定的使用权,例如通行权、管道权、采矿权等。

地役权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
是临时性的。

4.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
担保物而享有的权利。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处分抵押物来收回债权。

5. 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物而享有的权利。

质权的特点是债权人可以占有担保物,但不具有处分权。

6. 共有权,共有权是指多个人对同一物体享有共同的权利,每个共有人都有权使用和收益该物体,但不能单独处分。

共有权可以是共同所有权或者共有共享权。

以上是物权及其种类的简要解释,物权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权利内容和法律规定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

物权特征

物权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它既有人对物的内容,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物权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管领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实现物权的义务,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债权则是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的义务主体享有,其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产生的,债权也被称为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区别开来,同时,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这就是物权作为支配权所必需的。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行为等。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无须他人的行为,而债权得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

物权的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所在。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二、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因此物权有独占性。

物权的支配性决定物权是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物权,因其具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效力,故物权的创设、内容和效力均由法律规定,而不容当事人私自约定。

6、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实际占有人主张其权利。

所谓优先权,是指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较其他权利优先行使的效力。

典型的例子,就是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7、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

它的特征有: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定义学习物权法,必须首先了解物权的概念。

在民法理论上,关于物权的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物享有的支配权利,是物权法制度的核心。

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

所有权人可以自主决定对物的使用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对物的交换价值进行利用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对担保财产进行变卖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物享有的支配权利,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形式,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的权利,担保物权则是对物的交换价值进行利用的权利。

了解物权的分类和概念对于理解物权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21.独角兽法考(民法)-物权的概念、种类和效力

21.独角兽法考(民法)-物权的概念、种类和效力

二、物权的概念、种类和效力(一)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和担保物权。

(第2条)(二)物权的种类1.5条)2.物权的体系:所有权: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的产生的基础(三)物权的效力1.排他效力物权排他性的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1)不相容之排他:内容相同者只能唯一。

A.所有权——所有权B.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2)相容之排他A.所有权——他物权B.担保物权——担保物权★2.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以一物多买为背景例题:甲有玉石一块,与4月1日和乙签订买卖合同,价格5万元,约定十日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4月5日,丙愿意出7万元购买该玉石,因此,甲当即决定卖于丙,并当场付款交货。

问题:①乙可否以自己的合同签订在先为由,要求丙将玉石交给自己?②如果在甲乙的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甲没有将玉石卖与丙,十日之后,乙欲付款并请求甲交付玉石,此时,甲可否以自己对于玉石享有所有权来对抗乙的请求?3.追及效力(1)含义:物在召唤自己的主人!(2)限制:善意取得4.物上请求权——物权之请求力(1)含义物上请求权,亦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物权为何需要请求的效力?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权利的实现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

如果有他人干涉的事实,使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必然妨碍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法律就赋予物权人请求除去此等妨害的权利。

可见,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权、对世权,可以对抗任何人的性质而发生的法律效力。

它赋予物权人各种请求权,以排除对物权的享有与行使造成的各种妨害,从而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3)物上请求权性质对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向来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本身的作用,不是独立的权利。

有的学者则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纯粹的债权,应适用有关债权的规定。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物权法必备知识点

物权法必备知识点

物权法必备知识点物权法是指保护人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的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面临涉及物权的问题,因此了解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一些必备知识点。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绝对性:物权是绝对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对物体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其他人不得干涉。

2.直接性:物权是直接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直接行使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3.继承性:物权是可以继承的权利,即物权可以通过继承或其他方式传承给继承人。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根据物体的性质和权利内容的多少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常见的物权包括:1.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最高形式,即物权人对物体享有最全面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可以使用他人所有的物体,但不具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物权人可以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的物体,并从中获得收益,但不具有处分的权利。

4.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对他人的土地享有一定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用于满足自己的利益。

三、取得物权的方式物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取得,常见的方式包括:1.依法取得:物权可以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依法取得。

2.压缩取得: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拯救他人生命或财产,可以强制占有他人物体。

3.定性取得:例如,在长期占有他人物体而未被所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定性程序取得物权。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保护物权的方式包括:1.公示登记制度:物权的公示登记可以保障物权人的权益,防止他人对物体提出权利主张。

2.追索权利:物权人可以依法追索他人侵占或损坏其财产的行为。

3.救济权利:物权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其物权。

五、物权的限制物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利益限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规定了对物权的限制,例如限制对某些特定地区的所有权行使。

物权基本理论

物权基本理论

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或自然力。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2·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就是关于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3、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

(2)物权是可对抗世间一切人的绝对权。

(3)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

(4)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三、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物进行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他性的全面支配的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主要包括:(1)占有权占有权是指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也即实际控制的权能。

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人予以占有。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

(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获取物的孳息的权能。

(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所有人变更、消灭其物或对该物的权利的权能。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所有权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存在而对特定主体发生的效力。

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依法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包括先占、生产、收取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没收等。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张凯因临近大学毕业,决定将自己的电脑卖掉,于是在学校布告栏张贴广告,表示愿意以1500元的价格转让该电脑。

赵丽见到该广告后当即拿出1500元钱交给张凯,并说由于宿舍目前没有电脑桌难以放置,让张凯妥善保管2天。

张凯收下钱并答应替赵丽保管。

第二天,另一同学姚红知道知道此事后找到张凯表示愿意以1800元该电脑,张凯考虑再三,收下姚红的钱并让她将电脑搬走了。

第三天,赵丽来搬电脑,张凯要将1500元钱退给她,赵丽表示非要电脑不可,不要退钱。

物权的起源和性质

物权的起源和性质

(六)物权的追及性
当物权人对自己权利的标的物不能支配而被他人侵夺、 侵占时,物权人即可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请求返还标的物,重 新实现对物权的支配。
(七)物权的公示性
物权是一种具有强大性质和效力的权利,为了确保安定的物 权秩序与物权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内容 乃至物权的次序等,均须向社会一般公众公示,这在 理论上称为“物权的公示性”。
17 世纪,德国法学家们就开始探讨物与财产的区别,关注物上 的权利; 18 世纪的《普鲁士普通邦法》,法典的编纂便采取了与罗马法 完全不同的体系模式;在形式上,它规定了一个简短的引言,然后 是人法、物权、和“人和物权的共同性规定”这三个部分。它的第二 即“物权编”,与罗马法体系模式的第二部分“物”有很大的不同。 但是,《奥地利普通民法典》依然未抽象出现代意义上的物权概念, 物权的客体仍包括有体物和债权等无体物,并未超出 罗马法的理论框架; 直到《德国民法典》诞生之后,“物权”这一概念 才具有目前学理上公认的意义,物权制度才得以完 全地系统化,独立的物权体系才得 以完整建立。
(九)独立处分性
近代民法以来的财产权,是同封建的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彻底 分离开来的纯粹的财产权,尤其是其中的物权像财产所有权,乃是权 利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纯粹的财产 权。在这种财产权上,并无先期存在某种身份关系。 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并具 有排他性,因而权利人当然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如 将财产出售、出租,将财产与他人的财产互易,或者 在财产上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供他人 利用,或者以财产设定抵押权、质权而向他人获取 融资等等。
3、物权观念的发展
随着人类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以及交易逐渐出现,一味的将 商品占为己有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了,物品需要流动, 才能更大的发挥它的价值,于是,担保物权和有益物权也就逐渐 的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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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的名称、物权的概念以及物权的性质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员一、物权名称的缘起以及在立法上的被正式确立物权,为近现代民法上一项重要概念,其与债权一道共同构成大陆法系民法财产权的两大基石。

没有物权、债权等概念,也就没有大陆法系的近现代民法制度及其体系,尤其是作为形式民法的民法典。

因此,研究物权法,须从物权的概念谈起。

如所周知,在民法的发展史上,囿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各国学者对于物权问题的认识,较之债权存疑更多。

尤其是对于何为物权,即物权的概念是什么的问题,自中世纪后期注释法学派正式涉猎这一问题以来的数百年间,它一直就是学者之间争论不休,见仁见智的问题。

即使在现今,学者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也依然未有止息,相反仍有继续下去的趋势。

现代民法的研究成果表明,人类社会之有真正的物权观念,大抵肇始于古罗马法时代。

但是,限于当时的人们尤其是法律学者对于物权关系的认识程度,以及受抽象思维水平的限制,在罗马法的全部法律文献中,始终未见“物权”一词 [1]。

因此散见于罗马法史料中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只是一些具体的物权概念,如所有权、用益权、役权、永借权、地上权、永佃权、抵押、质押、占有等 [2]。

正因为如此,日本研究罗马法的资深学者船田享二在《罗马私法提要》(有斐阁1985年版)中说:“罗马法时期没有物权一语,同一用语在罗马法时期毋宁说是在对他人的物的权利,即后世所称的他物权(iura in re aliena)的意义上被使用的”。

(第122页)。

不过,在罗马法时期,其诉讼法上存在“物的诉权”(actio in rem)与“人的诉权”(actio in personam)这二个概念。

“物的诉权”,是所有权、役权和其他权利的保护手段,“人的诉权”,是债权的保护手段。

二者形成对峙的局面。

也就是说,罗马法的物权观念,是通过对物本身的诉讼来表现的权利人对于特定物的追及性。

进而言之,通过诉讼来确认权利人对于特定物的追及性,这就是罗马法的物权的中心观念 [3]。

据考,以“ius in re”来表述“物权”这一术语,是在欧洲的中世纪时期 [4]。

也就是说,“物权”(iura in re)这一术语,是中世纪时期的学者所创造的。

[5]此外,欧洲中世纪时期的教会法、封建法也创立了“对物的权利”(jus ad rem)这一名称 [6]。

但无论怎样,对物权这一名称,是在欧洲的中世纪时期被如何创造出来的,它是由一人创造的还是由数人创造的,或者是由一个集体创造的等等,根据现有的史料是还不能确定的。

不过,大体上可以说,它可能是由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1—13世纪的欧洲前期注释法学派,或13世纪后半期至15世纪后半期的后期注释法学派(注解法学派、疏证法学派)的学者们,如伊尔内留斯、阿佐(1150—1230)、F.阿库修斯(约1182—1260)、奇诺(1270—1336)、巴尔多鲁(1314—1357)等人在对《优士丁尼民法大全》进行文字注释、分析各法律文献的结构,致力于使罗马法和实际生活相结合的过程中提出的 [7]。

往后经过近400年的时间,“物权”一语正式见于民法典上,这就是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对“物权”一语的规定。

该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8]随后又经过85年的时间,在德国的普通法学、潘得克吞法学对物权和债权的概念有了深刻的理性研究的基础上,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遂把财产权区分为物权和债权,并在“物权”(第三编)这一编名下,规定了442个条文(第854条—第1296条)的物权内容,是物权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从罗马法以来,物权法在名正言顺的名称下业已完成了它的立法化。

在民法典上设立专门的“物权编”来规定物权制度及其体系,这一点对后来制定民法典或物权法的国家产生了直接影响。

效仿这样的做法,在民法典中设立专门的物权编来规定物权制度,就成为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如日本、瑞士、前苏俄(1922)、希腊、土耳其、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民法的一项普遍做法。

我国新近由学者和官方公布的《中国民法(草案)》也都设独立的物权编规定物权制度。

这种做法同样是来源于德国民法典的创造。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物权的定义:各种学说的分析自德国民法典在立法上采用“物权”一语,并建立系统的物权制度以来,“物权”这一概念遂成为大陆法系民法立法与理论上的一项重要概念。

(事实上,英美法系的学者也承认“物权”这一概念,并在理论上积极地研究它、阐述它)。

尽管如此,但对于物权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学者之间是没有完全达成一致的共识的。

各国学者对物权下过很多种定义 [9]。

将学者之间对物权所下的各种定义加以分门别类,可以看到,学者对物权的意义的认识主要有三种见解,这就是“对物关系说”、“对人关系说”和“折衷说”。

“对物关系说”。

该说可能最早发轫、滥觞于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或注解法学派(疏证法学派)。

19世纪德国古典法学时期,学者德恩堡(Dernburg)积极倡导之,并将该说的内容进一步加以了完善。

认为债权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物权关系是人与物的关系。

从而物权的定义应当是:人们直接就物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

“对人关系说”。

该说肇端于欧洲近代时期,主要的倡导者为德国民法学者温德沙特(Windscheid)和萨维尼(Savigny)。

他们以一般权利的通性为论据,认为由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权利,无论其性质如何,它所涉及者莫不为人与人的关系。

易言之,在他们看来,无论债权关系或物权关系,都属于人与人的关系,二者的差异,仅在于债权只可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以对抗特定人,而物权则可以对抗一般人。

萨维尼说:一切法律关系均为人与人的关系,故物权也为人与人的关系。

温德沙特说:权利,系存在于人与人之间,而非存在于人与物之间。

基于这些认识,他们将物权的定义界定为:具有禁止任何人侵害的消极作用的财产权或对抗一般人的财产权。

“折衷说”。

此为折衷上述两种学说而形成的学说。

认为物权有对人、对物两方面的关系,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方法、范围,不仅为事实问题,而且也包涵了法定的法律关系。

不过,仅有权利人对于特定物的支配关系,尚难确保权利的安全,所以还需使社会上的一般人对特定物负担一种不作为的消极义务。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物权的安全,进而使物权充分发挥其效用 [10]。

上述三说中,我认为以采“折衷说”为宜。

从物权与债权的性质上的差异来看,物权是一种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权利,其客体主要是物(只有少数的权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称为“对物权”,债权是权利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给付)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客体为行为(多数场合是为一定行为——给付),称为“对人权”。

所以,物权的定义中当然应当反映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这一层关系。

所以,说物权反映的是一种权利人对物的关系(“对物关系说”),是有充分的道理的。

但与此同时,人对特定物的占有、支配关系要上升为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又只有在人群共处的人类社会中才有其可能。

试想,当鲁滨逊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个人身处孤岛之时,尽管他可以占有岛上的一草一木,一花一黍,是一种人对物的关系,但这种人对物的关系何以能形成一种物权?盖此时并不发生他人对鲁滨逊所占有、支配的这些物的争夺、侵占的问题。

也就是说,不存在可能影响鲁滨逊对物的占有、支配的人。

从而,鲁滨逊对物的占有、支配也就仅仅是一种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这种占有因不存在法权形式下的义务主体,所以当然不是一种物权关系。

可见,对物的占有关系要上升为一种物权关系,只有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人所结成的人类共同体中才有其可能。

这就是学者所说的,“物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上的人与人的关系中,才可能成为权利的客体” [11]。

因此,说物权是一种反映人与之间的关系的(“对人关系说”)法权形式,也是正确的。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说,对于物权的本质或定义的认识,应当从“对物关系”和“对人关系”这两个方面去理解、去阐释。

也就是说,现代人类法律世界中的“物权”一语,它所传达的是这样一种信息:某人对社会财产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或者对特定物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用、支配。

也就是说,是通过对物的物权关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来表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

“人对物的关系是形式,而人与人的关系是其实质。

二者的辩证统一,构成了物权的全部内容” [12]。

概而言之,物权是反映和表现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所有和(物权的)利用关系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基于以上认识,我认为,物权的定义应当界定为: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其中,“直接支配特定物”,说明物权是一种对物的关系,“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说明物权归根结底又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物权的)利用关系的。

把二者融合起来,就形成物权概念的总体。

三、物权的性质物权的性质,又称物权的特性,是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物权所固有的、本质的属性。

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物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如债权的标志。

日本学者于保不二雄氏说,物权的性质,是用来判定某项权利是否是物权,以及它属于何种类型的物权的基准。

并且他认为,物权的性质,既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也是一个实定法上的概念 [13]。

对于物权的性质,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九个方面加以说明。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称为物权的“直接支配性”。

这一命题包括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说物权是一种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称为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另一方面是说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仅限于特定物、有体物、独立物。

以下逐一加以论述。

(1)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直接支配性)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所谓“支配”,指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管领 [14]、处分。

例如,电视机的所有人把电视机置于自己的房间,金钱的所有人把金钱存放在自己的保险柜或钱袋里,书籍的所有人把自己的书籍放在书柜中,衣服的所有人把衣服穿在身上,手套的所有人把手套戴在手上,汽车的所有人把汽车停放在固定的车位并用钥匙把它锁起来,等等,均属于权利人对物的支配(管领),从而也都表明权利人对这些物享有所有权。

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管领、处分),既包括法律上的支配(管领、处分),也包括事实上的支配(管领、处分)。

也就是说,对标的物的支配——管领、处分,包括一切可以对标的物实施的任何行为。

例如,房屋所有人可依自己的意思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房屋,并排除他人的干涉;房屋所有人可以抛弃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而由他人享有,动产所有人更是可以抛弃自己的动产所有权而由拾垃圾的人取得之;抵押权人在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可以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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