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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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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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特别法 • 1、《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公布,同年 10月1日施行)。主要是第三章关于抵押权的 规定、第四章关于质权的规定和第五章关于留 置权的规定。另在第七章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 定义性规定(第92条)。 • 2、《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公布,1993 年7月1日施行)。主要是第二章关于船舶所有 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规定。 • 3、《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 1996年3月1日施行)。主要是其中第三章关 于民用飞行器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的规定。 • 4、《矿产资源管理法》《森林法》《水法》 《渔业管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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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模式
• 现实交付模式: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转让和设立动产 质权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 其他替代交付模式: • 第一,简易交付。 • 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 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第二,让与返还请求权 •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 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 替交付。” • 第三,占有改定。 •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 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 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合同关系
配偶关系
精神性人格权
他物权关系
侵权关系
亲子、收养
物质性人格权
担保物权
不当得利关系
继承关系
用益物权
无因管理关系
占有 (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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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重要保护方法,是指在物 权受到侵害或者具有被侵害危险时,物权人享有 特定的请求权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 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 第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 第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 第四、是否包括确认请求权? • 草案第37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 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一节导论:物权法、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第一节导论:物权法、物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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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的基本特征 — 与债权相比较
• 1、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 案例【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关联】:甲租赁乙的房屋, 丙非法侵入该房屋,甲可向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乙可基于占有向丙要求返还占有请求权。
• 2、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 案例:甲乙订立车辆买卖合同,买受人乙预先付款, 约定一个月交付,交付之前乙意外发现丙盗窃了其欲 购买的车辆,乙是否可以直接取回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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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的客体
• 一、什么是物?
– 案例1:甲通过长期研究发明了一个重要的程序,甲将其程序写在 一个磁盘中,其妻子乙误以为该磁盘为废物而抛弃之,丙拾得, 问:甲对该磁盘以及程序享有何种权利? – 案例2:甲在电卡中购买了100度电,问:甲享有何种权利?
• 二、物权对客体的要求
– 1、单一物与集合物:所谓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单独地、个 别存在的物;多个单一物构成集合物。
• • • • 宪法 民事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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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物权法特征
• 1、中国物权法的特征:
– 第一,坚持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
• 公有制为主体 • 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 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
– 第二,不动产物权中二元分为:“城市和农村”的物 权。 – 第三,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 用益物权的核心地位 • 担保物权的融资功能
– 物权法第2条第1款:“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 事关系,适用本法。 ” – 调整对象:
• 第一,物的归属关系; • 第二,物的利用关系。
• 2、形式物权法和实质物权法
– 形式物权法: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
• 制定过程长达13年、七次审议、全民征求 • 出现了“违宪的争议”

物权特征

物权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它既有人对物的内容,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物权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管领的排他性权利,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实现物权的义务,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债权则是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的义务主体享有,其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产生的,债权也被称为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区别开来,同时,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这就是物权作为支配权所必需的。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行为等。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对物的直接支配和管领,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无须他人的行为,而债权得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

物权的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所在。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二、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因此物权有独占性。

物权的支配性决定物权是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物权,因其具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效力,故物权的创设、内容和效力均由法律规定,而不容当事人私自约定。

6、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实际占有人主张其权利。

所谓优先权,是指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较其他权利优先行使的效力。

典型的例子,就是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7、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

它的特征有: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物权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物权是以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定义学习物权法,必须首先了解物权的概念。

在民法理论上,关于物权的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利,即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物权的特征包括:
1. 绝对性:物权是绝对权力,意味着对物品的享有是不受其他人干涉的。

2. 直接性:物权是直接对物品的权力,物权人可以直接行使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3. 继承性:物权具有继承性,即物权人的权利可以通过继承或转让等方式传递给其他人。

4. 可变性:物权可以根据物权人的需要进行变更,例如可以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所有权分割成多份。

总的来说,物权是对物品享有的绝对、直接、继承和可变的权力。

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物权的概念与特征2017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物权是一种支配权。

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或者通过他人行为的介入。

权利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民事行为来实现,如将自有房屋转让;也可以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如在自家庭院里种花。

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

例如,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自己所有之物的一种总括的、全面的支配,而他物权则总是在某一个方面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的支配,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只能占有、使用和收益,而无权处分。

第二,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必然具有排他性。

排他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上权利之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或称绝对权。

其二,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如一间房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一块耕地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的排他性,说明了物权不仅是人对于物的关系,而且还具有人与人的关系。

第三,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

因此,物权的目的也就在于享受物之利益,自不待言。

物的利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物权的内容,因对标的物之利益的不同,而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成为物权客体的条件或要求
物权的客体为物,但并非任何物均可构成物权的客体。作为物权 客体的物通常是指:
有体物 特定物 独立物
一、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须为“有体物” 1、“有体物”为法律概念,自然界的物并非都能成为法律意义上 的物。
非人格性 民法上的“有体物”要求具备 可控性
效用性
问:在民法上,人体器官是物吗?日月星辰是物吗?
要点提示:
物权法关于物的独立性的确定,具有人为的或观念的色彩!
何谓“一个完整的物”?
单一物:在客观形态上能够独自成一体的物 “一物”的法律形态

合成物:由数个单一物合成为一整体,法律上或交易观念
视其为一物。如手机、汽车、电脑、一双鞋、一双 袜子、嵌有宝石的项链或戒指等
集合物: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法律上或交易观念
以 上视其为一物。如一群羊、以企业整体财产作为担保 物等。组成集合物的各个物本身具有独立性,集合 后又具有某种整体的经济效用和交易价值。
总结提示: A\物权的客体须为独立存在的“一物”,旨在保障对财产的正常使用和 支
配,同时避免交易的复杂和困难;
B\“物的一部分”通常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例如一间房屋的门窗、一
与债权的比较: (1)债权为最典型的相对权。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特 定的,债权的效力只能及于特定的人——债权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产生 约束力,债权人原则上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主张其权利,而不能对第三 人主张权利。 (2)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故物权可能被任何第三人所侵 害,任何第三人均有可能成为物权诉讼的被告;债权的义务人为特定的 债务人,故债权原则上只能被债务人侵害,通常情况下,只有债务人才 能成为债权诉讼中的被告。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第七章 物权概述

第七章 物权概述

一、物权概念和效力物权概念和特征概念: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特征: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是单一物、独立物、有体物、特定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的利益包括物的归属、利用、设立担保)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优先效力:概念: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内容: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享受其权利,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例外(1)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法律明定了特殊的次序时,不适用这一原则(3)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可相容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判定标准:成立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物权对于债权优先效力:物已为债权的标的,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2)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的次序。

2 物上请求权:概念: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物权法》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4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债权的设立采取合同自由原则;5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6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二、物权的类型物权法定主义:种类法定,内容法定《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32_第二章--物权概述课件

32_第二章--物权概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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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视频资料:这是谁的房子 一、物权保护方法的分类 1、自力保护与公力保护 2、宪法保护、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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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民事保护方法——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的含义: 1、狭义:物权权利人之物被侵害或可能遭
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 防止侵害的权利。 2、广义:还包括物之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 求权。(第十六章要具体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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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保护之诉讼时效(理论有争议)
1、物权保护之诉讼时效的后果: 胜诉权?抗辩权? 2、物权保护不应受诉讼时效拘束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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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一、讨论与思考作业:P11 二、重点问题: 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物权客体的范围、特征与分类 3、物权效力的种类及其含义或限制 4、物权的法定类型与学理分类 5、物权请求权的含义与种类
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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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这是民法上关于物的最基本的划分。 2、主物与从物 主物与从物的区分,是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皆为
主物。 3、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融通物是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不融通物是指不能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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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代替物是指可以依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的物相
属于“绝对权”。 5.排他性。这是物权在效力方面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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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
一、物权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物权主体之间对特定主体支配的物所
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 客体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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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律关系主体
1、概念:即物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3、种类(以所有权为视角): (1)国家:矿藏、水流、海域 、城市土地 、无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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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既具有人对物直接支配的内容(这明确着对物的支配方法及范围),只具有对抗除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民事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权利人的支配可以通过民事行为来实现,如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自己的房屋,或者在自己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也可以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如房屋所有人自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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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只要不特定的人没有非法干涉其行使权利,即为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债权在这一点上与其具有显著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入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

例如,租赁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在出租人交付出租物之前,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赁物。

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內容,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

例如,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自己所有之物的一种总括的、全面的支配,而他物权则总是在某一个方面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支配。

另外,物权中对于物的支配不一定都是有形的。

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往往是有形的,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往往就是无形的,例如,就抵押权而言,不动产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无占有的事实,自然不可对于抵押物的实体进行有形的支配。

物权的客体是物。

这里的物,首先,原则上是指有体物。

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虽然不占据一定空间或具备一定形状,但是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

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如权利质权。

再如,土地等资源性财产的公有制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法律允许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
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上设定担保物权。

其次,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性质决定了物权的标的物为特定物,如果物权的标的物不特定化,物权人无从对其进行直接的支配。

因而,物权的客体必须为特定物,即以物单独所具有的特征加以确定的物。

它可以是某个独一无二的物,也可以是特定了的种类物。

最后,物权的客体一般应是独立物,即能够单独、个别地存在的物。

只有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对之进行直接的支配,也才能用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

对于独立性的认定,只要一般的社会观念认为具有独立性即可,例如,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

因此,物权的目的在于享受物之利益,自不待言。

物的利益,以权利人对于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与享受为特点。

这里的利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物的归属,明确着物在法律上的所有人, 它规定着所有人对于物进行总括的、全面的支配的范围和方法。

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者生浩的需要。

随着现代社会信用制度的发达,标的物的担保利益取得日益重要的地位。

物权的内容,就因对标的物之利益的不同,而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上权利之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例如,一间房屋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一块耕地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的排他性,说明了物权不仅是人对于物的关系,而且还具有人与人的关系。

但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_非」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

在担保物权中,一物之上可以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设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有先后次序的不同。

因此,共有关系和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并存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物权是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财产权特点:直接流转,可以转让,不属于专属性的民事权利;只要是经济利益,不包含精神利益,因此物权被侵害之后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要求经济赔偿(这种经济赔偿可以完全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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