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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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龄 为刑事 责 任 的认定 标 准 。 刑事 责 任 年龄 一 般是 根
据本 国 的历 史 传 统 、 成 年 人 发 育 情 况 、 育 状 况 未 教
等客 观因 素来确 定 的。


确 定刑 事责任 年龄 的重 要性
以年 龄为标准 确定人 的刑事 责 任能力 的有 无 和
程度 未必完 全科学 。但法 律规定 的年龄 界限是 绝对
作者简介 : 周征(9 5 ) 男 , 宁沈 阳人, 阳市第九十五 中学一级教师 , 17 一 , 辽 沈 辽宁师范大学政法学 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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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征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低刑 事责任 年龄 。
三 、 国不应 降低 刑事 责任 年龄 我
我 国 以及 世 界 绝 大 多数 国 家 都 以刑 事 责 任 年
低. 则会 造成 打击 面过 宽 , 不符合 刑罚 的 目的。 也
二 、 国未成 年 人犯罪 呈低 龄化趋 势 我 据报 道 ,0 6年初 ,天 津市 南 开警方 摧毁 了一 20 个 持砍 刀 疯 狂伤 人 、抢 劫 3 O多起 的特 大恶 性 犯罪 团伙 ,O名犯 罪嫌 疑人 中 ,有 8名竟 然是 十五 六岁 1 的孩 子 . 最小 的仅 1 。 近年 来 . 国未成 年 人犯 3岁 我 罪 出 现 反 弹 , 且 呈 现低 龄 化 、 伙 化 、 性 化 趋 并 团 恶
的。 国《 法》 1 我 刑 第 7条第 3款 规 定 :已满 1 岁 “ 4周
不满 l 岁 的人犯 罪 , 当从轻 或 者减 轻处罚 。 已 8周 应 ”
势 。 最 高人 民法 院统 计 ,9 9年 至 20 据 19 0 5年 , 国 全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然而,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如何合理界定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既保障其合法权益,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当前法律领域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问题的深入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定义及特点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了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

其特点主要包括:犯罪主体的年轻化、犯罪类型的多样性、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等。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的现状及问题分析(一)法律责任的界定模糊当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界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界定尚不完善,导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尺度不统一。

(二)处罚措施不够科学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措施主要以矫正教育为主,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矫治措施不科学、不人性化的现象。

此外,部分矫正措施缺乏长期效果,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三)司法保护机制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机制尚不完善。

如缺乏有效的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措施,使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司法程序中处于不利地位。

四、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的措施建议(一)明确法律责任界定应明确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法律概念,确保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尺度统一。

同时,应加强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认定程序,确保其合法性。

(二)科学制定处罚措施在制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科学、人性的矫治措施。

同时,应加强与教育、心理等部门的合作,确保矫治措施的有效性。

对于表现良好的未成年人,可采取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措施,鼓励其积极改造。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概述•本报告基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旨在分析其背景、社会环境以及潜在影响因素。

背景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年龄:该群体主要集中在15-18岁之间–性别:男性占绝大多数,女性占少数•家庭状况–家庭结构:大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自单亲家庭或离异家庭–父母监护情况: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缺乏有效的监护,监护人常常缺席或无法提供足够的支持与指导。

•学业情况–学校类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相当一部分来自弱势学校或辍学群体–学业成绩: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学业方面表现不佳,存在较高的学业压力和挫折感。

社会环境•社区状况–社区类型:某些社区存在犯罪率较高的情况,成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集中的地区。

–社交圈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多数在社交圈子中受到犯罪触发事件的影响。

•媒体与网络–暴力媒体内容:过度暴力的媒体与网络内容可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网络欺凌与毒品信息:网络欺凌和毒品信息在某些情况下成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触非法行为的途径。

•同伴关系–不良朋友圈: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不良朋友形成固定的社交圈子,这些朋友圈往往引导他们参与非法活动。

潜在影响因素•自身问题–自控力不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往往缺乏自我约束能力,容易受到他人影响。

–自我认同危机: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社会认同方面发生困扰,选择加入犯罪团体以寻求所谓的认同感。

•家庭问题–家庭冲突:家庭冲突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无法获得家庭支持,易产生逆反心理。

–家庭暴力:受家庭暴力影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常借犯罪行为释放负面情绪。

•教育问题–学业压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学业方面经常面临挫折和失败,心理压力增大。

–辍学问题:辍学引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反社会行为,更容易躲避监管。

结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显示,他们的背景、社会环境以及潜在影响因素对其产生了重要影响。

为了防止未成年犯罪的发生,政府、家庭和教育部门需要共同努力,提供更好的监管和支持措施,帮助这一团体更好地融入社会,改善生活状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2.04.22•【文号】高检发[2002]8号•【施行日期】2002.04.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9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02年3月2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保证执法公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审查判断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审查判断
践 中 司法 机 关 对 未 成 年 犯 年 龄 证 据 的 审查 判 断不 仅要 依 据 正 确 的 司法 理 念 .还 要 运 用 证 据 判 断 规 则科 学 理
性分 析 , 而得 出公 正 的处 理 结 果 。证 据 的 审查 、 断 从 判
介入 , 因此 应 当采 信 未 成年 犯 供 述 的 出生 日期 。
就 是 指 司法 人 员 对 于 收集 的证 据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和 鉴 别 , 出 它们 与案 件 事 实 之 间 的客 观 联 系 . 出证 据 材 找 找
是 未 成 年 犯 已 经 提 出侦 查 机 关 没 有 理 会 、及 时 记 录 还 是 其 本 人 根本 没 有 提 出 。如 果 是 属 于 公 安 机 关 没有 及 时记 录 的 情 形 ,需 通 过 其 他 证 据 进 一 步 判 断 未 成 年 犯 供 述 真 实 性 、 观性 , 果 其 他 证 据 能 够 得 以 印证 , 客 如 应
年 龄 有 误 在 公 安 干 警 对 其 讯 问 之 初 就 提 出 出 生 日期 与户 籍
年 犯 在 侦 查 机 关 根 本 没 有提 出年 龄 问题 ,而 后 又 提 出 的 .需 查 明 此 时 是 否存 在外 界 因素 的影 响 ,如 律 师 介 入 、 母 会 见 、 监 室 人 员 教 唆 等情 况 , 于 此 种 情 况 父 同 对 如无 充 分 、合 理 理 由及 确 实充 分证 据 一 般 不 宜 采 信 犯
龄 产 生异 议 ,其 根 本 目的 即是 要 减 轻 或 免 除 未成 年 犯
档 案 资 料 , 查 相 关 证 人 证 言 . 果 上 述 事 实 能够 得 以 调 如 互 相 印证 , 当采 信 未 成 年 犯 本 人 所 述 出 生 日期 , 本 应 如 案 张 某 在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阶 段 一 直 称 自 己 出 生 于 19 91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意义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意义

一、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意义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

从中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中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这样的犯罪年龄段,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对极度少数非处罚不可的进行处罚,其目的还是为了教育。

因此,中国目前规定的犯罪年龄不仅是科学的,而且也是合理的。

刑事犯罪年龄低龄化的问题日益突出,且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趋向成人化犯罪。

对于低龄化犯罪应当引起整个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

如何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

造成犯罪低龄化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处于一种不成熟不稳定的朦胧状态,免疫能力相对较差,不仅缺少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而且也极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和一些违法行为的引诱和侵蚀,他们在好奇心和寻找刺激的心理驱使下,容易上当受骗;其次,社会关爱和家庭教育也是一个来容忽视的方面,对于未成年人出现犯罪,就社会而言,更多地是出现歧视,就家庭而言,既有过于溺爱的原因,也有缺少家庭温暖的结果。

如果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途径,则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一种短期行为,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打击范围,将会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列入刑法追究的视线,受到刑法的调整。

因此,仅靠修改刑法的犯罪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则是扩大了刑法特殊预防的功能,这不仅对整个社会不利,而且对于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也极为不利,可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只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正确把握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证据的若干建议

正确把握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证据的若干建议
人在 实 际生活 中使 用的姓 名是 一致 的 , 根据 个人 自报 的姓 名 , 就 使犯 罪嫌疑 人 的刑事 责任 年龄 查证 困难 。 办案 中我们还 发现 , 个 可 按图索 骥 找到其 相应 的户籍 证 明。 但有 时 候, 由于一些特 别 的 别当地 公安 派出所 有直接 在户 口本 上划线 予 以更 改情况 的发 生 ,
2 生 日登记 应统 一规 定为 公历 日期 。即使是 在正规 医 院出 . 生, 也会 出现 在生 日登记 时发 生农历 和 公历不 一致 的问题 , 的 有
2 因 户籍 证 明事 前 已被更 改 , . 导致 年龄 虚大 或虚 小。 为了躲 报 农历 生 日, 的报 公历生 日, 有 而户籍 管理部 门又不仔细 核实 , 往
生 日误作 为是 公历 , 就会将 其 出生 时间人 为提前 而发 生偏差 。 特 新生儿 的 出生情 况及其 家 庭情 况作详 细记录 , 留档 备查 。
别是对 于年龄 涉及犯 罪 临界点的 , 未成年犯 罪嫌疑 人及其 监护人 或辩 护人 往往 会在这 方面 做文 章 , 以获得 从轻 、 轻 的机会 。 减
前户 籍管理 比较 混 乱, 犯罪嫌 疑人 的父母 、 亲戚 为了使 自己的亲
3事 后 故意篡 改户籍 证 明, . 导致 年龄“ 水 ” 缩 。
擅 有 4 偷 梁换 柱 , 冒他 人姓 名。 要 以成 年人 冒充 未成年 人居 人逃避 法律 惩 处, 自改动户 口薄 资料 , 的通过 熟人 关系改动 . 假 主 多 , 此逃 避应 有刑 罚 。一般而 言 , 籍 户籍证 明中登记 的姓 名与该 户籍 管理 部 门的户 籍资料 , 并向办案 部 门提 供虚 假 的年 龄证 明 ,
1加强 对新 生儿 的 出生管理 。 . 在城 市 中, 民生育一 般都会 居

刑事诉讼法解释未成年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未成年有什么规定?

A good retreat should be rewarded like a great victor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解释未成年有什么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未成年人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法律上并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刑法上对未成年人还是有很多保护的,毕竟他们还没有足够的刑事承担能力。

下面我们看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看看刑事诉讼法解释未成年有什么规定,了解相关的法律对青少年的成长有一些帮助。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解读:明确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

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立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与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要求办案人员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这一要求与联合国司法准则是一致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解读;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

由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发育程度的限制,通常很难理解控辩双方争辩的实质内容,不知道如何行使诉讼权利。

有辩护人的参与,就能为其及时提供需要的法律帮助,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

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司法机关就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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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认定摘要年龄的认定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临界年龄难以查实的复杂情况。

通过对目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难题及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可以通过严密审查方法、扩展查证途径来保证年龄认定准确无误。

关键词未成年人年龄查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困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难题。

年龄的大小,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能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量刑幅度。

一旦年龄认定出现错误,可能导致无罪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导致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因此,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是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责任年龄在未成年人案件审查起诉中的地位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对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要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由此可见,不同年龄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所要面临的法律后果却可能完全不同。

对于审查起诉工作而言,查清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认定其是否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基本要件。

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随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以及犯罪嫌疑人、家属等相关人员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认定工作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案人员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与挑战,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梳理与总结。

二、未成年人年龄认定的主要难题及成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认定面临着一些难题,类型不一而足,其成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身份难以核实1.实际办案中的常见情况。

在办案中,我们经常能遇到这种情况: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中有户籍证明以及公安人口信息网的个人信息表,但两份材料都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且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能说出被调取户籍证明者的个人信息,导致承办人难以判断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冒充了其身边熟悉的未成年人的身份。

2.此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户籍登记制度还不完善。

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里在公民办理身份证件之前并不录入公民的照片,甚至有些公安机关在公民办理身份证后仍未录入公民的照片。

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直至案发时都没办身份证,公安人口信息网、户籍系统里也没有其照片,导致承办人难以对其身份进行核实,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身份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公历、农历混淆导致年龄认定出现偏差现在犯罪的未成年人大部分出生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及中期,当时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还是采用农历来记录事件,因此按照农历的出生日期为新生儿报户口的现象也广泛存在。

如果不加细致审查就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农历生日认定是公历生日,就导致出生日期提前。

从司法实践中的某些案例可以看到,在年龄涉及临界点的情况下,户籍年龄为农历往往成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获得从轻、减轻的理由。

例如,徐某寻衅滋事一案中,案发时间是2010年4月26日,徐某的户籍登记出生日期是1994年3月21日,如果徐某登记的是农历生日,则其真正的出生日期为1994年5月1日,案发时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在检察机关讯问时,徐某提出了自己的户籍登记出生日期是按农历登记的。

(三)户籍证明与言辞证据不一致,证据相互矛盾在保证准确性的前提下,户籍证明应当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最有力证据,但是导致户籍证明不准确的情况很多。

例如:部分地区户籍登记混乱,派出所民警责任心不强,在将纸质户口档案录入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时出现差错;犯罪嫌疑人并非在医院出生,父母对孩子的出生日期没有记录,按记忆申报户口;在户口登记时为了早打工、早结婚、早分地故意报大了年龄等等。

因此,在户籍证明显示犯罪嫌疑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下,有些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基于户籍年龄确实错误或基于想为犯罪嫌疑人减轻罪责而作伪证,对户籍年龄提出异议,导致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四)不讲真实姓名或从未上过户口在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自然无法调取其户籍证明,也就无法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由于种种原因,从未上过户口,也无法调取户籍证明。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五)骨龄鉴定的准确性和采信问题骨龄鉴定具有科学性、可靠性的特点,但是骨龄鉴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骨龄鉴定结论限定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而不是时间点,无法给出确切的年龄结论;另外,骨龄鉴定具有滞后性,只能鉴定出委托鉴定时的年龄范围,在案发时间和委托鉴定时间相隔较长的情况下,则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年龄作用受到限制。

例如,在杨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一案中,杨某没上过户口,是接生婆接生的,没有出生证明。

案发时间是2008年12月15日,杨某在2010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带领杨某进行骨龄鉴定的日期是2010年12月15日,检验时的结论是”检验时杨某的年龄应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并没有得出案发时是否年满14周岁的结论。

三、年龄审查与认定的方法从长远看,解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认定问题离不开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

从目前的检察工作的实际看,案件承办人可以通过严密办案方法、扩展办案途径来保证在案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无误。

(一)杜绝成年犯罪嫌疑人冒充他人未成年身份的情形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首先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中是否有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如没有户籍证明,则审查是否有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在有户籍证明的情况下,还应审查户籍证明上是否载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在向犯罪嫌疑人告权时,承办人要向其询问家里的电话或其父母的手机号码,通知其父母在之后的讯问时到场;如身份证明材料上无照片,则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要求侦查人员补充其他旁证材料,如犯罪嫌疑人整个家庭的户籍信息表,从犯罪嫌疑人曾经上过的学校调取学籍表上的照片等证据;通过通知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在讯问时到场,核实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户口簿,审查身份证的户籍地址与犯罪嫌疑人的户籍地址是否相同。

针对户籍证明无照片,且又称无法定代理人电话号码的犯罪嫌疑人,承办人应立即向其自报的户籍地址发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书,并向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并记录在案,必要时组织犯罪嫌疑人对其自称身份的法定代理人照片进行辨认等。

(二)通过讯问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在14周岁至20周岁左右的案件,要提高警惕性。

在进行讯问之前审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关于年龄的供述是否一致,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要详细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时间,问明其供述的出生日期是否是身份证明上的日期,是农历还是阳历、犯罪嫌疑人的属相以及生活、学习经历,还要问明犯罪嫌疑人父母、兄弟姐妹的年龄。

对于犯罪嫌疑人辩解自己未满16周岁或者18周岁的,不能疏忽大意,要给其充分辩解的机会,让其讲清提出异议的理由。

在发现年龄疑点后,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进行查证,以免失去发现犯罪嫌疑人年龄存在错误的最好时机。

在徐某寻衅滋事一案中,经过承办人仔细询问,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都提出徐某的户籍登记日期是按农历登记的,之后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根据徐某的族谱和证人证言认定徐某的户籍年龄是按农历登记的,认定徐某不构成犯罪。

(三)对年龄提出异议并提供线索,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进行查证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对户籍年龄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线索,影响定罪量刑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到犯罪嫌疑人原籍地进行查证,查证的主要内容是:1.书证方面。

应当到原籍地村、镇、县三级计生部门调取犯罪嫌疑人父母的计生档案;到犯罪嫌疑人就读的小学、初中以及当地教育局调取学籍档案,根据需要可以调取全班同学出生日期简表;到村、镇、县三级防疫部门调取新生儿接种记录。

在犯罪嫌疑人父母育有多名子女的,查明各子女的出生间隔是否符合自然规律。

2.人证方面。

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医生、接生员、老师、邻居、同龄人的证言。

在向上述证人进行核查时要特别注意与犯罪嫌疑人辩解中的细节问题进行对照,如犯罪嫌疑人的属相,犯罪嫌疑人出生时的节气、农时、冷暖、与同龄人出生的先后顺序、出生前后的重大事件等。

在充分调查取证之后,应当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如果其他证明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推翻户籍证明时,应当采信其他证据;如果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还是应当采信户籍证明。

(四)不讲真实姓名或无书面身份证明材料的,应当进行骨龄鉴定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或者年龄证据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的,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骨龄鉴定。

如果有条件,可以选择与案发时间月日相同的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骨龄鉴定。

在杨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一案中,虽然骨龄鉴定的结论是“检验时杨某的年龄应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因为检验日期与案发日期月日相同,如此往前推两年,就能得出杨凯案发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就足以作为定案依据。

单一的骨龄鉴定不足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骨龄鉴定与犯罪嫌疑人自报年龄和证人证言基本吻合的,可以作为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骨龄鉴定并不能准确确定被鉴定人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并且在临界年龄上下的,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五)一定程度的就低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承办人发现年龄证据缺失或者不充分,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经过补充侦查仍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应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和处理。

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或法定代理人辩解其是以农历出生日期申报户口的,且涉及到刑事责任临界点,又无其他证明身份的相关书证予以反证的,应当就低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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