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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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公司章程模板

供销合作社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合作社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和权益分配。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合作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作社性质:由从事[具体行业或业务]的农民、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合作社宗旨:发挥合作社优势,提高成员经济利益,促进[具体行业或业务]发展,服务[服务对象]。

第五条本合作社住所:[合作社住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合作社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会员大会(二)理事会(三)监事会(四)经理层第七条会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第十条经理层由理事会聘任,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会员权益与义务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获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三)查阅合作社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四)对合作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照规定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二)积极参加合作社活动,支持合作社工作;(三)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四)按期缴纳会费;(五)保守合作社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本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本合作社的经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具体行业或业务]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二)提供农业技术指导、咨询服务;(三)组织成员开展农业培训、技术交流;(四)其他与合作社宗旨相符的业务。

第十五条本合作社的经营方针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效益为目标。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本合作社的财务制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合作社的财务收支应当真实、合法、公开。

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审计机构审计,并及时向会员大会报告。

供销社章程

供销社章程

供销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旨在规范供销社的组织行为,明确其性质、宗旨、经营范围和运作方式,保障社员权益,促进供销社健康发展。

第二条供销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农民群众自愿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供销社的宗旨是服务“三农”,即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供销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农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供应、农村金融服务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供销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理事会负责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与理事会同期。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

第三章社员资格与权利第八条凡承认本章程、履行社员义务并符合入社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均可申请成为供销社社员。

第九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社员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供销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对供销社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依法享有供销社盈余分配权;社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社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本章程和供销社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供销社组织的各项活动;按规定缴纳社员股金;承担供销社经营风险;社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社务管理第十一条供销社实行民主管理,实行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级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是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负责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实施供销社的各项业务活动,并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供销社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供销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

村供销合作社章程模板

村供销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县XXX乡(镇)XXX村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是供销社联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接纳农民、城乡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社员)自愿加入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开放的合作制办社原则。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服务,有组织地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推动农业现代化;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村合作事业发展;成为党委、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四条本社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本社实行个人社员制和有限责任制。

第六条本社自愿加入XX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承认其章程,享受成员社权利,履行成员社义务。

第七条本社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专用标志、标识。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八条本社的职能和任务是:一是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发展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本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二是自下而上组织农民入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领农民进入市场;三是建设农业生产资料、日用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连锁销售终端和农副产品购销网点,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和农副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引领社员拓展经营业务,为社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四是对社员开展对外经贸、技术、信息、资金互助、信用担保等服务。

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兴办村级综合服务社搭建社会化服务平台,参与农村和谐社区建设;五是监督、管理和运营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六是指导社员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七是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向政府反映农民及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诉求,争取扶持政策;八是提供社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社员第九条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农民、城乡居民、村集体居民组织、县供销社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社,成为团体社员或个人社员。

基层供销社章程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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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供销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基层供销社的组织与运营,保障社员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条基层供销社是农民自愿入股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以服务“三农”为己任,为农民提供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供应和农副产品、手工业品收购等服务。

第三条基层供销社的宗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促进农业现代化,助力乡村振兴。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基层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大会,社员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决定供销社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供销社的日常经营管理,理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监事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监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社员第七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加入基层供销社,均可成为社员。

第八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参与供销社的重大决策;3. 优先购买供销社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 获取供销社的分红;5. 对供销社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本章程;2. 按时缴纳股金;3. 积极参与供销社的活动;4. 维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基层供销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基层供销社的财务制度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基层供销社的利润分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优先用于发展生产,其次用于改善社员福利。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第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提出,经社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第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自愿组织、平等协商、自主管理的原则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农村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基层合作社自愿组成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的宗旨是:坚持“农民先行、市场导向、政企合作、公益性强”的经营理念,推进“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社会化、国际化”经营发展,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和扶贫致富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的福利增长。

第四条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的经济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XXX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简称“XXX供销联社”。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第五条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实行地区性联合组织的形式,其地域覆盖全区。

第六条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整,其中出资30%以上的成员单位为基本成员单位,拥有注册资本总额50%的表决权。

第七条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吸收社员的方式为:农村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基层合作社自愿申请成为其基本成员单位。

其他有实际需要的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普通成员单位。

第八条供销联社的成员单位应当遵守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履行本章程和联社的共同规约。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代表大会,由基本成员单位和普通成员单位共同参加,代表大会每三年选举一届,设置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会。

第十条理事长是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联社各项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治理并提出联社各项议案和建议,并向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联社的决策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联社依据需要设立各项管理机构,如监事会、财务部等。

中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中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中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推进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加强合作社管理,促进农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是依法成立、自愿结合、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农民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结成的供销合作社的质量监督组织。

第三条联合社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供销合作社质量监督,建立健全合作社管理制度,推动供销合作社的发展。

同时,联合社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合作社的培训、咨询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四条联合社的组成单位是全国各级供销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耕地合作社等。

联合社的组成单位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供销合作社,并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

第五条联合社的组织形式为自愿结合,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联合社的会员是指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会员享有与联合社相关权益。

第七条会员的加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合法注册的供销合作社。

(二)符合相关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三)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

第八条会员的权益包括:参与决策、享受服务、共享利益。

第九条会员的权益与责任是相对应的,会员应当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会员有义务按照联合社的章程和决议执行。

第十一条会员可以自愿退出联合社,也可以被联合社开除。

退出联合社或被开除的会员不再享有联合社的权益。

第三章管理第十二条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批准报告和决算,决定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方向。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联合社的常设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一名主席,多名副主席和若干名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

第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农民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并罢免农民合作社的主要负责人。

县大地乡供销合作社章程

县大地乡供销合作社章程

县大地乡供销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县大地乡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依据合作、互助、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益、自治、民主、法治的原则管理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第二条名称和地址合作社的名称为“县大地乡供销合作社”,注册地址位于县大地乡,办公地址为合作社成立之后的决定。

第三条经营范围合作社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的收购、销售;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建与管理;乡村旅游服务;农村电商服务;农业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四条市场主体地位合作社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经营活动主要面向合作社成员提供服务,同时也可向第三方销售服务。

合作社旨在提升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现代化。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五条成员条件与权益1. 居住在县大地乡的自然人、合法的农业经营者和农民合作组织可以申请入社成为合作社成员。

2. 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平等的权益和义务。

每位成员享有表达意见、参与决策、共同分配利益的权利。

3. 成员有权根据合作社规定享受各项服务、优惠政策以及参与合作社经营活动。

第六条退出与除名1. 成员如不再符合成员条件或申请退出合作社,应向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经合作社审核确认后正式离开合作社。

2. 对于违反合作社章程、侵害合作社利益或有其他损害合作社声誉的行为,合作社有权决定将其除名,并依法处理其相关权益。

第三章组织架构和管理第七条组织架构合作社设立董事会,由全体成员选举并产生,包括主席、副主席、监事会成员等。

董事会为合作社的决策机构,负责决策相关事项。

第八条董事会职责1. 董事会制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规定。

2. 董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决策、财务监督、工作考核等进行监督与管理。

3. 董事会负责召集成员大会、监事会以及其他会议,以促进成员间的沟通与交流。

第九条监事会职责1. 监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对合作社经营活动的监督。

2. 监事会有权对合作社的财务状况、经营决策进行核查,并定期向成员大会报告。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1995 年 5 月 15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 年 9 月 7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 年 1 月 30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22 年 3 月 22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总社实行自愿、互利、 ##、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总社社址设在.Cooperatives,缩写为 ACFSMC.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与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三〕推动和参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与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六〕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七〕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等活动,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参预国际合作社联盟以与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材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十一〕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总社,经总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员社的权利是:〔一〕选举或者推荐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三〕请求总社匡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四〕享受总社提供的服务;〔五〕以总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六〕监督总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七〕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八〕对总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成员社的义务是:〔一〕遵守总社章程;〔二〕执行总社决议;〔三〕向总社交纳成员社股金;〔四〕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五〕维护总社与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六〕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七〕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八〕接受总社的指导和监督.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销其成员社资格:〔一〕丧失法人资格的;〔二〕自动抛却成员社资格的;〔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决议;〔四〕通过或者修改总社章程;〔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总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成员社向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总社理事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Array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Array会议.总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Array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销成员社资格;〔五〕代表总社履行出资人职责;〔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全体味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暂时召集理事会全体味议.理事会全体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三〕决定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决定总社内部管理制度;〔五〕决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六〕决定总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七〕决定总社对企业的出资与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总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总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的职权是:〔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五〕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允许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用的,有权向全国代表大会反映;〔六〕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七〕提议暂时举行理事会全体味议.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总社理事以与理事会办事机构、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味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暂时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总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总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总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总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总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Array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伤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总社出资企业要坚持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管理结构,提高Array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总社举办科研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哺育Array各类经营管理人员,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材支撑.总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各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积极加入相关的国际性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与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总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与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扶持资金和总社决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成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国家拨入总社的财政预算拨款与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总社自有资金,由总社管理使用.总社自有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总社审计机构对总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与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和英文"CHINA CO-OP"构成,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各级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事业单位、主管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具体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总社备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总社理事会.本章程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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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更新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30 出处:供销社作者:供销社索引号:020*********(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并可接纳其他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总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三条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推动成员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七条总社的职能和任务:(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成员社的改革与发展,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成员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成员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六)指导成员社发展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及农产品行业协会,加强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和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和教育机构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

第八条总社根据职能和任务的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成员社第九条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具有合作经济性质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总社,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成员社的权利:(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三)请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四)享受总社提供的各类服务;(五)以总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六)监督总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七)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八)对总社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成员社的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二)执行总社决议;(三)向总社交纳成员社股金;(四)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五)维护总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六)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七)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八)接受总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一)丧失法人资格的;(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四)故意侵害总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第十三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通过决议;(四)通过或修改总社章程;(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六)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六条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时。

临时全国代表会议行使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七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的议程,总社理事会须于开会前三个月通知成员社。

第十八条成员社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前一个月提交总社理事会。

第十九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理事会第二十一条总社设理事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总社理事会的职权:(一)组织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国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七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总结和交流成员社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四)代表总社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总社出资企业按出资比例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总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总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一)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是总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一)负责召集总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执行总社理事会的决议;(三)决定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决定总社内部管理制度;(五)决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六)决定总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七)决定总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总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监事会第二十八条总社设监事会,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总社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总社理事、办事机构和总社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总社监事会的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五)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六)提议召开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七)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总社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临时全国代表会议反映。

第七章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第三十二条总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广泛吸收会员,积极加入相关的国际性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总社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是总社理事会。

总社出资企业包括总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十五条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总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总社出资企事业单位要为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积极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八章财务第三十八条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

第三十九条总社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条总社资金来源包括投资收益、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公积金,以及国家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政策支持资金和总社决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扶持和发展成员社。

成员社认缴总社的股金,应于入社时一次性交纳。

成员社退社,其股金于会计年度决算后六个月内退还。

公积金作为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等形成的积累性资金,由总社自主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拨入总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国有银行政策性贷款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总社自筹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二条总社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因地制宜地制定本级社章程。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总社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文件)解读发布时间:2011-12-19 8:56:39作者:市社秘书科点击:605关闭窗口《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文件)是1995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恢复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第3个关于供销合作社的文件。

“在不到15年时间里,党中央、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连续3次下发重要文件,这在其他行业和系统是不多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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