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犯罪客体及对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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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指引(2020年最新最全)

北京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指引(2020年最新最全)

北京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指引(2020年最新最全)一、什么是盗窃?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

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

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

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由有。

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出有。

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大哥大码号等。

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盗窃罪

盗窃罪

• 单位能否成为盗窃罪主体
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 处理问题的批复》—— “单位组织实施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 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主要的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
4、主观方面 (1)认识内容
• 须预见到财物的数额达到了较大
• 不须预见到具体数额 •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窃取时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后放弃了非法占有目的 • 窃取时只有其它目的,事后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
4、即使原占有人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已 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
关于财物的范围: 1、违禁品 2、无形财产 3、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4、电话帐号、码号及通讯线路
5、人体器官(人造的和非人造的)
6、借条
1998年司法解释——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 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 量刑。”
(2)认识错误 • 对象错误
• 客体错误
• 数额错误
数额错误—— • 明确预见所要窃取的财物数额较大以上,但窃 取回来后发现该财物的数额较小或根本没有价值 • 明确预见到所要窃取的财物数额巨大或特别巨 大,而窃取回来后发现该财物的数额只有较大
(二)盗窃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1、盗窃数额因素对定罪的影响 2、盗窃次数对定罪的影响
一、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 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特征
1、犯罪客体——财产占有
2、犯罪对象——动产 • 具备可支配性 • 具有财产上的价值 • 被盗时正被他人占有
1、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没有 现实地握有或监视
2、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 3、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 动物

新型盗窃行为研究

新型盗窃行为研究

安宁才可以构成入户。基于上述分析 , 笔者主张, 在 “ 的认定 上应 当从抽象层面和具体层面进行把 户” 握: 抽象层面, 犯罪嫌疑人所侵犯的地方必须是能够 实现和维护行为人安宁的地方 ; 具体的层面 , 犯罪嫌 疑人必须是侵犯 了行为人为了实现和维护 自己的安 宁而采取 的一定 措施 。
民的财产 , 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 , 并对公民的人身安
+ 收 稿 日期 :O 1— 7— 5 2 l 0 2
作者简介 :. 1王强军 (90 18一
14 1
)男 , , 河南项城人 ,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 , 法学 博士 , 研究方 向为刑法学 ;. 2 李莉 (99 16一
) 女, , 河南鲁
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表述 , 笔者认为可 以将入户盗窃型盗窃罪理解为侵犯多重客体 的犯
罪 , 正是 因 为这 种原 因 , 法修 正案八 才将 其犯 罪 也 刑
的限制 , 既遂形 态呈现 出情节犯 的特征。情节犯 的
特 征决 定 了三种新 类 型的盗 窃罪 在认定 标准 上将不
化, 而且规定其既遂形态是情节犯 , 而非数额犯。 刑法学界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
司法解 释在 对户 的界定 中基 本上 也是 坚持 了这
的社会关系 , 也称辅助客体。它是立法者在制定某 具体犯罪构成时也要 同时予以保护的另一种具体
社会关系; 随机客体是指在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 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 出现的客体 , 也称选 择客体 。 应当说修正之前的盗窃罪是典型的侵犯单一客 体的犯罪, 但是修正之后的盗窃罪侵犯 的客体就属 于复杂客体。比如携带凶器盗窃就同时侵犯 了他人
的、 被犯罪行为所侵犯 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一般 情形下 , 一个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 也即只有一个客体 ; 但犯罪现象是复杂的, 也有一些 犯罪行为可能同时侵犯多重社会关系 , 从而根据犯 罪行为侵犯具体社会关 系的数量多少 , 可以将犯罪 行为分为侵犯单一客体的犯罪和侵犯复杂客体的犯 罪。所谓侵犯单一客体的犯罪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 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如传统意义上的盗 窃罪只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

法律盗窃抢劫解析案例(3篇)

法律盗窃抢劫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和抢劫罪。

李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3月,李某因经济困难,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一番策划,李某决定盗窃某小区居民赵某的家中财物。

在实施盗窃过程中,李某为抗拒抓捕,使用了暴力手段,造成了赵某的人身伤害。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解析。

二、案件事实1. 盗窃行为:2019年3月15日晚,李某潜入赵某家中,窃取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等财物。

2. 抢劫行为: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李某被赵某发现。

为了抗拒抓捕,李某对赵某进行了殴打,导致赵某头部受伤。

三、法律分析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李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所有权。

- 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 主体: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主观方面:李某具有盗窃的故意。

2.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李某的抢劫行为侵犯了赵某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

- 客观方面:李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使用了暴力手段。

- 主体: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主观方面:李某具有抢劫的故意。

3.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数额巨大的;(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手段特别残忍的;(五)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犯罪客体与对象

犯罪客体与对象

犯罪客体与对象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

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

比如,同样是盗窃枕木,某甲盗窃的是备用的枕木,某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那么前者只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比如,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

但是,像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可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没有对象可言。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

相反,盗窃犯总是要把电视机保护好,才能销赃或者自用。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

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分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

例如,同是公共财产,盗窃、诈骗的,属于侵犯财产罪;如果贪污、受贿的,属于贪污、受贿罪。

因为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由此可见,犯罪对象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根据与标准。

当然,在同一类犯罪中,犯罪对象有时可以起到划分各种犯罪之间界限的作用。

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是因为对象不同而划分出不同的罪。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就在于对象不同。

前者破坏的是飞机、火车、船舶等;后者破坏的是桥梁、隧道、铁轨之类。

伪造货币罪、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区别,也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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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盗窃罪犯罪客体及行为对象的探讨

有关盗窃罪犯罪客体及行为对象的探讨

( 在 日本刑法理论界 , 于对 盗窃罪犯 罪客体 的认识 曾存 在 1 ) 关
着 两 种不 同 的观 点 。本 权 说 ” 般认 为 , 窃 罪 侵 犯 的 法 益 是 他 人 ” 一 盗
的 财 物所 有 权 及 其 它 ” 权 ” 本 。所 谓 ” 权 ”通 常 是 指 占有 被 法 律 正 本 , 当化 的实 质 性 权 利 , 如所 有 权 、 上 权 、 赁 权 等 , 有 人 将 之 称 为 地 租 也 应 当 占有 的权 利 或 者 除 所 有 权 以 外 的 其 它 占 有 权 。至 于 占有 权 , 是指 在 外 表 上 拥 有 事 实 上 的 支 配 状 态 。 [ ¨ 2 占有 说 ” 种 学 说 把 盗 l 这 窃 罪所 侵 犯 的法 益 看 成 是 单 纯 地 对 财 物 上 的 占有 。持 这 种 看 法 的 学者 认 为 , 法 规 定 盗 窃罪 的宗 旨与 保 护 财 产 所 有 权 相 比 , 点 应 刑 重 该放 在保 护 被 占有 财 物 的 财 产 秩 序 上 。基 于 这 个 理 由 , 日本 刑 《 法 》 22 规 定 : 然 是 自 己 的 财 物 , 由 他 人 占有 或 者 基 于 公 第 4条 ” 虽 但
为 的 精 彩 论述 . 罪行 为 的实 质 并 不 在 于 侵 害 了作 为 某 种 物 质 的 1 1 犯
不 能忽 视 在 现 实生 活 当 中 , 财 物 进 行 事 实 上 的管 领 和 支 配 的 人 , 对 并 不一 定 就 是所 有 权 人本 人 , 物 非所 有 人 也 会 基 于 各 种合 法 的或 财
盗 窃 罪 在 任何 国 家 都 是 发 案 率 相 当 高 的 侵 犯 财 产 权 益 的 犯
罪 。笔 者 在此 仅 就 盗 窃 罪 犯 罪 客 体 及 行 为 对 象 进 行 探 讨 。 一 Nhomakorabea、

盗窃共同犯罪的认定

盗窃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盗窃罪定义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盗窃共同犯罪的认定在行为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其他人在犯罪之前起到了教唆行为人盗窃或者在行为人盗窃的过程中起了提供工具、望风等作用的,都可以认定属于盗窃罪的帮助犯。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

本案中,祝某等人盗割电信通信电缆线涉案金额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属于犯罪行为。

第二,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形成一个互相配合的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即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

第三,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时,在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共同犯罪处理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⑴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⑵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⑶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盗窃罪

关于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草案(八)第三十七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表述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此可以看出此次修正案对盗窃罪的几个显著变化:一、取消了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中特别加重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修正案草案(八)取消了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中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两个可以判处死刑的情节。

这无疑是立法的进步,是符合人权保护精神的。

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类型犯罪,侵犯的客体仅仅是他人的财产权益,不涉及人身身体健康等其他相关权利,刑罚的目的既要依法打击犯罪保护合法权益,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二者不可偏废,立法机关应寻求合理的制衡点。

如果仅仅因为侵犯财产权,不论侵犯程度多么严重,就动用刑法剥夺行为人的生命权来惩罚和修复被破坏的财产关系,难免有本末倒置的嫌疑,违背罪行相适应的处罚原则。

生命权和财产权相比,显然生命权的价值远远大于财产权,即使造成的财产损失特别严重,也不能和生命权划等号。

二、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行为方式现行刑法只列举了多次盗窃的行为方式,修正案草案(八)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两种方式,至此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三种: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方式,与同是侵犯财产类型犯罪的抢劫罪、抢夺罪的行为方式相对应,完善了盗窃罪的立法体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中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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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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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犯罪客体及对象研究
作者:蔡英, CAI Ying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刊名: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WUPL
年,卷(期):2005,7(4)
被引用次数: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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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希有关盗窃罪犯罪客体及行为对象的探讨[期刊论文]-知识经济 2009(7)
4.杨立州.姚兵论秘密取回他人占有之本人财物的行为定性[期刊论文]-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6)本文链接:/Periodical_xnzfdxxb20050401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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