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相关案例

合集下载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_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例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_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例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_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例伴随着网络游戏的兴起和发展,现实生活中涉及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案件频频发生,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篇1近日,容城县民警在衡阳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成功破获一起网络盗窃案,抓获潜藏多日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

2014年10月27日,容城县城区刑警队接到容城县李墨报案称:其于当日下午发现自己的盛大网络热血传奇游戏帐号被盗,同时游戏帐号内的装备被他人出售,其损失大概七十万人民币左右。

由于此案案情特殊,接待此案的民警立即将此案情况上报给了县局主要领导。

网络盗窃案件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犯罪手段,此类案件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该案报案人所报损失价值过大,此案上报后迅速引起了县局党委的高度重视,县局党委书记、局长孟庆波明确指出,由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孟贺安、刑警大队大队长张志平亲自挂帅指挥,全力侦破此案。

城区刑警队的办案民警接到指示后迅速投入战斗,针对此案特点,联合有关部门,深度排查,仔细摸排,力求在第一时间内掌握有效线索,同时,由于此案被盗的游戏账号与装备均是虚拟物品,皆由上海盛大网络有限公司产生,其价值无法正确判定,城区刑警队指导员郑国华与副队长李宝坤当即协同物价局的工作人员一起赶赴该公司的所在地上海。

在盛大网络公司的有关负责人的协助下,经官方结合实际行情鉴定,办案民警最终确定李墨所丢失游戏账号内的装备价值人民币22万余元。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篇2广州番禺区大石街4月29日发生一家六口灭门惨案,5月3日警方抓获该案嫌犯。

广州警方5月4日对外透露,该案嫌犯系一名沉迷于网络游戏的29岁男子,其为了升级游戏进入被害者屋内盗窃,被发现后遂将被害者一家六口杀害。

广州警方4日傍晚向媒体通报称,5月3日凌晨5时许,警方抓获该案犯罪嫌疑人苏某,经初步审查,苏某交代,其沉迷于网络游戏,因升级游戏中的高级装备需要大量金钱,故萌生出盗抢财物的念头。

盗窃罪案例分析

盗窃罪案例分析

盗窃罪案例分析在法律领域,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例背景:张三是一名无业游民,因生活拮据,决定铤而走险。

某日深夜,他潜入李四家中,盗取了价值数万元的财物。

李四发现失窃后立即报警,警方通过监控录像迅速锁定了张三,并将其抓获归案。

案例分析: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些要件。

他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了秘密潜入的方式,侵犯了李四的财产所有权。

2. 盗窃罪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三盗窃的财物价值数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法律适用问题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盗窃罪,但在量刑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

例如,张三是否有前科、是否主动归还赃物、是否积极配合调查等。

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4. 预防和教育意义盗窃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安全,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预防盗窃罪发生的重要手段。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盗窃案件,应当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总结: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盗窃罪的严重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

法律对于盗窃行为的打击是必要的,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同时,我们也应该从教育和预防的角度出发,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盗窃破案宣传案例

盗窃破案宣传案例

盗窃破案宣传案例
案例一:
3月19日,刑警大队抓获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钞某,破获入室盗窃案1起。

经查:3月8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钞某窜至榆阳区上郡路五雷沟村,趁受害人及其家人熟睡且门未锁,溜门进入家中,盗走现金600元整及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同时盗走客厅花盆上粘贴的100元现金、一部蓝色小米10S手机及客厅存钱罐内21枚硬币。

目前,犯罪嫌疑人钞某已被公安榆阳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案例二:
3月16日,刑警大队抓获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破获盗窃案件3起。

经查:3月16日,该刘窜至金鸡滩镇一信息部内盗窃手机两部。

经深挖,该刘供述当日还在牛家梁、金鸡滩镇分别盗窃停放在路边拉煤半挂车上的手机各一部,涉案价值1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公安榆阳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入室盗窃案和解案例

入室盗窃案和解案例

入室盗窃案和解案例案情简介:甲于2014年2月1日晚上9时许,甲伙同甲、乙、丙四人窜至一居民小区入室盗窃。

案发后,甲认罪态度较好。

甲赔偿被害人5万元,被害人对甲表示谅解。

在此基础上,甲与乙、丙达成和解协议。

本案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7日作出判决,认定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

判决后,被害人及甲与乙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该案现已判决生效。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甲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案由被害人王女士(化名)报警。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真调查走访了相关情况并提出相应法律援助申请。

承办检察官对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予以肯定和支持;建议对三被告人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对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具有悔罪表现的三被告人可适用缓刑,并对其宣告缓刑。

三被告人对本案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但表示以后会更加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并且做好守法公民的工作等。

二、案件处理过程本案的发生,是因为甲盗窃被害人财物,犯罪嫌疑人甲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甲表示谅解。

被害人甲自愿与被告人乙、丙达成和解协议,其中刑事和解协议第二条规定:“因被告人甲所犯罪行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利息全部由被告人甲承担。

被告乙、丙作为本案民事纠纷受害方,同意由被告甲向公安机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至被害人甲所犯罪行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利息。

双方就和解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司法行政部门制作和解协议书。

协议内容为:”如犯罪嫌疑人甲不提起上诉、不继续追缴赃款赃物等方式全部履行和解协议义务、被害人甲和丙对被告人甲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利息”;同时约定该协议书一式三份,甲和丙各执一份。

关偷窃法律故事案例真实(3篇)

关偷窃法律故事案例真实(3篇)

第1篇引言偷窃,这个看似微不足道的行为,却常常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在我国,偷窃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还可能触犯法律。

本文将讲述一起真实的偷窃案件,通过分析案件的经过、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结果,以期对偷窃行为有更深刻的认识。

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一家商场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28岁,无业。

据商场监控录像显示,王某于深夜时分,多次进入商场,盗走多件高档商品。

商场保安发现后,立即报警。

二、案件经过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

通过调取商场及周边监控录像,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

在警方的侦查下,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王某交代,他因生活所迫,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当晚,他潜入商场,挑选了多件价值较高的商品进行盗窃。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王某盗窃的多件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同时,王某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盗窃所得已全部返还,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因生活所迫,走上犯罪道路。

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珍惜美好生活,远离犯罪。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盗窃罪的法律适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盗窃行为的严厉打击。

2. 盗窃罪的预防:本案提醒我们,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盗窃犯罪的发生。

世界著名法律案例_小偷(3篇)

世界著名法律案例_小偷(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世纪70年代,美国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盗窃案。

一名名叫丹尼斯·普里查德的男子,在纽约市的曼哈顿区偷走了一辆价值数百万美元的劳斯莱斯银云汽车。

普里查德将汽车藏匿在朋友家中,并计划将其出售。

然而,他的朋友在警察调查时供出了普里查德。

普里查德被控盗窃罪,案件最终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关注。

二、案件审理1. 初审案件在纽约市曼哈顿区的刑事法庭审理。

法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陈述,并听取了证人的证言。

在审理过程中,普里查德的律师提出,普里查德的行为属于“意外盗窃”,因为他并非故意盗窃,而是意外发现了汽车。

此外,律师还提出,普里查德的行为是出于无奈,因为他当时正面临经济困境。

2. 上诉普里查德对初审结果不服,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普里查德的律师继续强调“意外盗窃”和“无奈”的辩护理由。

然而,上诉法院认为,普里查德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驳回了他的上诉。

3. 最高法院审理普里查德再次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在最高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们对“意外盗窃”和“无奈”的辩护理由进行了深入探讨。

最终,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结果,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定普里查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三、案例影响1. 社会影响此案引起了社会对盗窃罪的广泛关注,人们开始思考如何更好地预防和打击盗窃犯罪。

同时,此案也引发了关于“意外盗窃”和“无奈”等辩护理由的讨论。

2. 法律影响此案对美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此案明确了“意外盗窃”和“无奈”等辩护理由在盗窃罪中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此案也提醒了司法部门在审理盗窃案件时,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辩护理由。

四、案例启示1. 法律的严肃性此案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无论被告人是否承认罪行,无论其辩护理由是否成立,法律都会对其行为进行公正的审判。

2. 正义的追求此案反映了人们对正义的追求。

尽管普里查德提出了种种辩护理由,但最终仍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这表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盗窃案典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盗窃案件在我国各地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为例,对其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提高人们对盗窃犯罪的认识,加强法律意识。

二、案例简介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盗窃念头。

当日,李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被害人王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李某被抓获归案。

三、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四、法律分析1. 刑事责任分析(1)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明知盗窃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益,但仍故意实施盗窃,具有犯罪故意。

(3)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手机一部,价值共计8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刑事处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盗窃罪的处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犯罪对象等因素。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行为具有以下情节:(1)盗窃数额较大,价值8000元。

45个经典刑法案例

赵某,男,21岁。赵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自行车外出,在路上将卖烤红薯的夏某的自行车及烤筒撞倒。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
案例32:共同犯罪
[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案例38
吴玉海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某日,吴玉海与犯人黄金海在走廊相遇。吴玉海拿出黄金海劝其好好改造的字条质问:“你总给我写这个是什么意思?”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在相互抢字条的过程中,吴玉海打了黄金海一拳,黄金海欲瑞吴玉海,却瑞在于晓明(犯人,另案处理)的腿上,于晓明遂对黄金海拳打脚踢。黄跑到233号监室门口欲拿扁担,被追赶上来的付彦要抱住,于晓明、郭宝红(犯人,另案处理)、王秀良(犯人)、吴玉海一起殴打了黄金海。后被值班犯人田文山制止。当晚20时许,于晓明在18号监室又欲打黄金海时,黄金海求饶说肚子疼,别打肚子。于晓明不听,再次殴打黄金海的面部、腹部,后被人制止。两次殴打致黄金海重伤,经医院及时抢救,切除肠1.5米,幸免于死。
[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案例34:
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家庭妇女。
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某年冬的一天深夜,王兆宽手持匕首对其亲生女儿王某进行威胁,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曾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服安眠药企图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这时张某翻身,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我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接着用身体压住王某,王某用手紧紧抓住王兆宽的睾丸,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打开灯,气愤地打了王兆宽两个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王某到外屋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又用一段鞋带将王兆宽的两手拇指绑住,并让其母张某去仓房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指导案例: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指导案例: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罗忠兰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60号)(供稿单位: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笔:洪冰审编:李武清)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罗忠兰,女,19岁,汉族。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1998年3月17日被逮捕。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忠兰犯盗窃罪向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8年2月18日晚,被告人罗忠兰进人海口市金夜娱乐广场851包厢陪伴客人唱“卡拉OK”。

当晚10时许,在此消费的客人陈某某将装有现金等物的黑色手提包置于电视机上,到包厢外打电话。

嗣后,包厢内其他客人结帐后离开娱乐广场。

罗忠兰送客人走后返回851包厢,趁正在打扫卫生的服务员未注意之机,将陈某某的手提包拿进包厢的卫生间,盗走包内现金12000元,将手提包及包内其他物品弃于卫生盆下,熄灭卫生间的灯,锁上卫生间的门后逃离现场。

陈某某打完电话回到851包厢欲取包时,发现手提包不见。

经与打扫卫生的服务员共同寻找,发现手提包被丢弃在卫生间内卫生盆下。

罗忠兰于次日用所盗钱款以其男友的姓名购买诺基亚移动电话机一部、SIM卡一张、备用电池一块、充电器一个;另将7000元现金存入银行,800元现金随身携带。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赃款赃物并退还失主。

被告人罗忠兰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性质是在公共场所拾得客人遗忘的物品,虽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并无盗窃的故意,也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因亦未拒不交出拾得的财物,也不构成侵占罪。

新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忠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罗忠兰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7月9日判决:被告人罗忠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盗窃行为案例警示教育(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这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了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增强社会治安意识,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的盗窃案例,对盗窃行为进行警示教育。

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小李(化名),因为家庭经济困难,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天,小李趁邻居老张(化名)外出办事,潜入其家中,盗走了价值约2万元的金银首饰。

得手后,小李将赃物变卖,企图掩盖罪行。

案例分析1. 盗窃动机分析:小李的盗窃行为源于家庭经济困难。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因为无法承受生活压力,走上盗窃的道路。

这种情况下,盗窃行为成为一种逃避现实的手段,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2. 盗窃手段分析:小李选择在邻居外出时实施盗窃,说明他具有一定的犯罪手段。

这种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3. 盗窃后果分析:小李的盗窃行为不仅给受害者老张造成了经济损失,还破坏了社会治安。

同时,小李自己也因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警示教育1.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消费观。

2. 增强法制观念: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了解盗窃行为的危害,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3. 关注弱势群体: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人群,我们要给予关心和帮助,引导他们通过正当途径改善生活,避免走上犯罪道路。

4.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政府部门要加大打击盗窃犯罪的力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5. 提高防范意识:居民要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防止被盗。

案例启示1. 盗窃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盗窃行为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还破坏了社会治安,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 盗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法律对盗窃行为有明确规定,盗窃者将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3. 预防盗窃,人人有责:我们要共同努力,提高法制观念,增强防范意识,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盗QQ号被判不构成盗窃罪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昨日,记者从深圳南山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盗窃QQ号码案作出了

一审判决,11名被告因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情回放 成立3个工作室 专放“木马”盗QQ 根据指控,2005年11月份开始,金某等人先后在辽宁省海城市成立了3个工作室,雇用多人为其从事窃取他人QQ号码的工作。金某向各工作室提供给 “挖掘鸡(机)”、“明(名)小子”、“大马”、“小马”、“木马”等软件程序,教授各工作室人员以上述软件进行网站扫描发掘漏洞,并且上传保存为TXT文本格式的“小马”、“大马”等后门程序以控制被其入侵的网站服务器;再利用其上传的“小马”和“大马”等后门程序,修改被黑网站的首页,使被黑网站的首页链接到其所有的服务器上页面,再用漏洞利用程序窃取对方QQ账号和密码。

然后,金某以盗取1个QQ号5厘钱的标准计算,发放各工作室人员的工资。其间,常某等人最高领取了人民币7000元的工资。

金某等人把盗取的QQ账号和密码销售给被告于某,于某为此先后支付了6万余元人民币。然后,于某又请人将这些QQ账号里携带的Q币集中到指定的QQ账号里,再将这些被盗Q币转卖给他人。

法院判决 QQ号码和Q币未纳入 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均未将QQ号码、Q币等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因此,QQ号码和Q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因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金某等人提出盗窃罪的指控,指控罪名所涉犯罪对象与法律规定不符,判决不构成盗窃罪。

法院认为,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QQ因其在通信功能上所具备的方便快捷的技术特征,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接受,已成为目前国内流行的网络通信方式。根据我国《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通过QQ进行及时通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被告人金某等采用非法技术手段,在明知QQ号码权属性质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窃取他人QQ号码的行为,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码与他人联系;于某等人采取非法技术手段将这些QQ号码中的Q币进行收集。因此,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1名被告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男子开走前妻车被判盗窃罪 肇庆男子谭志坚在离婚后开走了前妻的车,案经一审、重审,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刑,谭志坚不服提起上诉。今年4月,广州中院再次将案件发回番禺区法院重审。从案发时到现在已两年多没有结果,谭志坚称自己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不敢再去出庭,而最近也连续失眠,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抑郁症”。 一年内发回两次重审 据了解,2007年10月15日,谭志坚与黄某领了结婚证,同年11月12日两人即离婚。 2008年2月25日凌晨,谭志坚将前妻的车开出小区。黄某次日报案称车被盗,谭志坚稍后在广州被逮捕。番禺区法院经一审以盗窃罪判谭志坚有期徒刑4年3个月,谭随后上诉,广州中院将本案发回重审,番禺区法院经重审改判谭志坚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宣判后,番禺区检察院以“量刑畸轻”提起抗诉,而谭志坚则坚称其无罪,向广州中院再次提出上诉。 今年3月9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谭志坚称其根本没有犯罪,是遭到了前妻的陷害。他把车开走时,前妻是知情的。 而公诉机关则表示,谭志坚没有证据证明他是经过黄某同意把车开走。因此,谭志坚的行为仍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然而,至整个庭审结束,与案件相关的保险公司员工等关键证人并没有证言呈堂,且涉案的车钥匙的真假等也未能确认。 今年4月,广州中院对本案作出裁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被告压力大患上抑郁症 谭先生称,事发后,他心理压力极大,睡不着觉,也不敢再去出庭。最近到广医二院检查,已被诊断为“抑郁症”。 谭志坚及其代理律师还表示,他们考虑就本案向广东省高院进行申诉,“广东高院曾经出台过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二审、再审案件,只能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次,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理由再次发回重审。” 入室抢劫盗窃罪

【案情】 被告人:苏某,男,23岁,河南省汝州市人,农民,住汝州市小屯乡杨集村四组。1998年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丁某,男,20岁,河南省偃师县人,汝州市朝川矿物局待业人员,住偃师县城关镇新城村七组。1998年5月20日被逮捕。 1998年4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苏某、丁某经过预谋,窜至洛阳市吉利区农村信用社家属楼三楼东单元西门,敲门后见无人答话,丁某用随身携带的身份证捅门锁未捅开,苏某跺开房门,二人入室行窃。正在卧室翻找钱物之时,户主曹爱品(女)外出回家。丁某从卧室窜出,捂住曹爱品的嘴将其捺倒在地。苏某从地上拣起一个酒瓶朝曹爱品头上砸了一下,见酒瓶破碎后,又从地上拣起一把菜刀,用刀背朝曹爱品的脖子、背部连砍两下,致曹爱品当场昏迷。苏、丁二人持窃得的手表二块、珍珠项链一条、玉制项链一条、玉手镯一对、飞利浦剃须刀一个、圆珠笔一支以及现金人民币105元仓皇逃走,至吉利区胜利路烟草专卖店门前被抓获。曹爱品受伤当天被送往吉利区医院治疗,至5月6日出院,又到洛阳市第二人民法院就诊一次,前后花去医疗费1142.20元,护理费240元,营养费240元,造成误工损失费750元。曹爱品的伤势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审判】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苏某、丁某犯抢劫罪向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曹爱品又向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人苏某、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予供认。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丁某秘密入室窃取他人合法财物,被户主曹爱品发现后,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将曹爱品打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都是主犯。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打伤被害人曹爱品,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于1998年7月1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被害人曹爱品的医疗费1124.20元、误工费750元、护理费240元、营养费240元,共计2354.20元,被告人苏某、丁某各赔偿1177.10元,并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宣判后,两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苏某、丁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意见比较一致,但对其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却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只属于一般抢劫,不应以“入户抢劫”论处,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刑。因为两被告人入室的目的是行窃而不是抢劫,在行窃的过程中适逢户主回家,其打伤户主的行为是为了逃走。虽然其行为的性质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但相对于那些明知户主在家而入户实施抢劫的情况,其主观恶性要轻,社会危害性要小,如果“入户抢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过重。因此,对本案林被告人的行为应按一般抢劫罪论处。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应属“入户抢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两被告人在入室行窃的过程中,先是用身份证捅门锁未捅开,苏某即将房门跺开,这一行动表明

他们的心理状态是室内无人则偷,有人则抢,主观上就有或偷或抢的两

种故意。不论其实施暴力的目的是逃跑还是窝藏赃物,均应按"入户抢劫"论处。更何况他们已经窃得了一些财物,其实施暴力的程度比较严重,按"入户抢劫"论罪也符合主、客观两方面的情况。当然,这种犯罪与明知户主在家而入室抢劫相比,情节要轻,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 我们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抢劫罪定罪出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一般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审判实践中,入户盗窃被人发现后由于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比较常见,对这种转化型的抢劫罪是否按"入户抢劫"论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1)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要区分入户时的心理态度是能偷则偷、不能偷则抢,还是单纯行窃而毫无抢劫的思想准备。这两者的主观犯意不同,社会危害性也不同,前者有入户抢劫的故意,应按入户抢劫论处;后者没有入户抢劫的故意,如果使用暴力不十分严重,则不应按入户抢劫论处。 (2)实施暴力的场所。一般说来,凡是在户内实施严重暴力的,不论其盗窃数额的大小,也不论其实施暴力是为了抢走财物还是为了脱逃,均应按入户抢劫论处。如果在入户盗窃被发现后逃到户外,为了抢走财物实施暴力的,应按入户抢劫论处;如果跑到户外是为了脱逃,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应按一般抢劫罪处理,不以入户抢劫论处。 (3)实施暴力的程度。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非法占有他人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