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窃罪分析
大学生盗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学生犯罪现象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其中,盗窃犯罪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大学生盗窃案为例,分析盗窃犯罪的法律问题,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盗窃犯罪的发生。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20岁,某高校学生。
2019年5月,张某因家境贫困,生活费用不足,心生盗窃念头。
5月15日晚,张某利用夜幕掩护,潜入学校附近的某便利店,趁店主不备,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元。
5月16日,张某被便利店店主发现并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处理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张某是初犯、偶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法律分析(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盗窃罪。
2. 客体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3. 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 主观要件: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公私财物而仍然非法占有。
(二)盗窃罪的认定1. 认定盗窃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本案中,张某因家境贫困,生活费用不足,心生盗窃念头,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 认定盗窃罪还需考虑盗窃的财物数额。
本案中,张某盗窃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认定盗窃罪还需考虑盗窃的方式。
本案中,张某利用夜幕掩护,秘密潜入便利店盗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三)盗窃罪的处罚1.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本案中,张某是初犯、偶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盗窃罪案例分析

盗窃罪案例分析在法律领域,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例背景:张三是一名无业游民,因生活拮据,决定铤而走险。
某日深夜,他潜入李四家中,盗取了价值数万元的财物。
李四发现失窃后立即报警,警方通过监控录像迅速锁定了张三,并将其抓获归案。
案例分析: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些要件。
他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了秘密潜入的方式,侵犯了李四的财产所有权。
2. 盗窃罪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三盗窃的财物价值数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法律适用问题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盗窃罪,但在量刑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
例如,张三是否有前科、是否主动归还赃物、是否积极配合调查等。
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4. 预防和教育意义盗窃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安全,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预防盗窃罪发生的重要手段。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盗窃案件,应当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总结: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盗窃罪的严重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
法律对于盗窃行为的打击是必要的,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同时,我们也应该从教育和预防的角度出发,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典型盗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犯罪作为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为例,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刑罚分析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以期对盗窃犯罪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案件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男,25岁,无业)窜至本市某小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锁手段,先后进入该小区A栋、B栋、C栋三户居民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3万元、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5万元。
经调查,被告人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作案系累犯。
三、法律适用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2. 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作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盗窃数额巨大,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刑罚分析1. 有期徒刑本案中,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符合刑法对盗窃罪的刑罚规定。
法律入室盗窃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财产逐渐增多。
然而,与此同时,盗窃案件的发生率也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入室盗窃案件。
入室盗窃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还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入室盗窃案件为例,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2023年5月,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在家中休息时,发现家中被盗。
被盗物品包括现金、首饰、电子产品等,总价值约5万元。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赵某系小区居民,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此次作案后潜逃。
三、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李某家中窃取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形态本案中,赵某已经完成了盗窃行为,并将财物带离现场,属于盗窃罪的既遂形态。
3. 犯罪动机分析赵某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满足个人贪婪欲望。
赵某在服刑期间没有改过自新,出狱后仍然无法摆脱对金钱的渴望,从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4. 犯罪手段赵某作案手段较为简单,主要是利用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入室内进行盗窃。
这表明赵某在作案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5. 社会影响本案的发生,不仅给李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财产安全。
同时,赵某的犯罪行为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四、法律适用1. 罪名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赵某盗窃金额较大,且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具有累犯情节。
因此,对其应从重处罚。
法学案例分析范文

法学案例分析范文题目,《盗窃罪案件分析》。
案情简介:某市A小区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件,案发时间为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2点之间。
被告小明是A小区的居民,他趁着业主不在家的时候,潜入了业主家中,并盗窃了一些贵重物品。
小明被业主家的监控摄像头拍摄到了作案的过程,最终被警方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小明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法律问题:1. 小明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吗?2. 小明的盗窃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分为一般盗窃和情节严重的盗窃两种情形。
在本案中,小明明知道他盗窃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他仍然故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因此构成了盗窃罪。
而且,小明的盗窃行为还存在情节严重的因素,因为他是在业主不在家的情况下实施盗窃,且盗窃的财物价值较高。
因此,小明的盗窃行为应该被定性为情节严重的盗窃罪。
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小明的盗窃行为构成了情节严重的盗窃罪。
因此,法院应当依法判处小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论:根据以上法律分析和判决依据,小明的盗窃行为构成了情节严重的盗窃罪,应当依法判处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样的判决既能维护社会秩序,也能对小明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惩罚和震慑,具有较好的法律效果。
结语:通过对本案的法律分析和判决依据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公正和严肃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影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良民。
案件分析及触犯的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李某报警称,其家中被盗,现金、金银首饰等财物被盗走,总价值约5万元。
经侦查,警方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现对本案进行详细分析,并探讨其触犯的法律。
二、案件分析1. 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1)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张某的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某通过非法手段,秘密窃取李某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被害人李某的财产损失应依法赔偿。
(1)李某的财产损失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李某的财产损失应依法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张某作为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触犯的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二百七十六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第十六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文书_盗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李某盗窃案案发时间:2023年3月15日案发地点:某市XX区XX路XX号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5岁,无业受害人:张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二、案件经过2023年3月15日,受害人张某在下班途中,将其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遗忘在某市XX区XX路XX号的一家咖啡店内。
当晚,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咖啡店内以寻找座位为由,注意到张某遗忘的笔记本电脑。
李某心生贪念,遂趁张某离开后,将该笔记本电脑带出咖啡店,并藏匿于附近一栋废弃的建筑物内。
次日,张某发现笔记本电脑被盗,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公安机关随后对李某进行抓捕,并在其藏匿的地点找到了被盗的笔记本电脑。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案例分析1. 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李某在发现张某遗忘的笔记本电脑后,没有归还给失主,而是将其带出咖啡店藏匿,表明其具有明显的盗窃故意。
2. 盗窃行为的客观表现:李某实施了将笔记本电脑带出咖啡店并藏匿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盗窃数额的认定:根据案件事实,被盗笔记本电脑的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数额要求。
4. 盗窃情节的认定:李某虽然无业,但盗窃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且具有明显的犯罪目的,属于情节较重。
五、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盗窃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21年6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于2021年5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其个人信息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在一个月内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手段: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并用于办理信用卡。
张某在收到信用卡后,未认真审查,便开始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张某在消费过程中,并未发现任何异常。
2. 犯罪目的:张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信用卡方便自己的消费。
3. 犯罪后果:张某在一个月内,通过信用卡消费的方式,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给持卡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盗窃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张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其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盗刷了人民币10万元,属于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3. 盗窃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刷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其他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刷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罪,但未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因此,张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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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罪分析之我见摘要:盗窃犯罪发案数量大,影响面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易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且还容易引发暴力犯罪案件,造成人身伤亡,虽然盗窃本身并不具有暴力因素,但当盗窃作案被发觉、被追捕的时候,盗窃犯罪分子往往为抗拒抓捕、隐藏赃物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丧心病狂地杀伤或杀死他人以求脱逃,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本文主要介绍了盗窃罪的概念、中国古代盗窃罪的产生、成立及处罚以及我国关于盗窃罪本质的学说。
介绍了盗窃罪的对象,对财物进行了概述和分类,并介绍了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和学说发展趋势。
关键词:盗窃罪;占有;对象;保护法益前言:现代刑事法治在现代化法治国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而刑事法律学科也相应地为国家所重视,成为公认的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发展、繁荣最为显著的主要法学学科领域之一。
在新世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刑事法学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以更为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盗窃法规在刑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起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值得我们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其中盗窃罪的概念与盗窃对象更是值得我们研究和进一步认识的。
《左传》转述周公所言:“毁则为贼,掩贼为藏。
窃贿为盗,盗器为奸”。
盗窃罪可谓是刑事司法领域最为普通、最为常见的犯罪,也是最古老的一种犯罪形态。
人类社会自从有了财产的私有制,有了物质生活条件的剩余,就出现了盗窃犯罪。
历代的统治阶级,为了稳定社会、维持统治,总是把盗窃犯罪当作打击的重点之一。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盗窃罪仍然是最为普遍的犯罪现象,在各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刑法修正案八当中,对盗窃罪相关刑罚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解决了一些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但是由于盗窃犯罪的具体情况极为复杂,新型盗窃行为层出不穷,盗窃罪相关司法实践仍然存在着众多疑难,这也是刑法学者们关注的重点,由于不同的盗窃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差别巨大,主客观要件高度复杂性,因此,刑法学理论衍生出了博大精深的盗窃罪相关理论,由于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笔者对盗窃罪的相关理论问题也颇有兴趣。
在对盗窃罪相关理论的研习中,笔者发现,我国刑法理论对盗窃罪概念的界定,并不能涵盖所有的盗窃犯罪行为,也无法有效地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界限,而盗窃罪的概念是盗窃罪理论中的基础,如果盗窃罪的概念不准确、不科学,那么,盗窃罪理论就会建立在错误的逻辑基础之上,对盗窃罪的其他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还可能导致盗窃罪理论和其他刑法理论的混淆。
因此,深入研究盗窃罪的概念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笔者从盗窃罪的概念研究着手,对该罪概念中的争议问题展开理论探讨,希望其对刑法理论的完善和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
一、盗窃罪概述根据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具有以下构成特征:(一)犯罪客体特征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经济价值性。
因为没有经济价值的物品,难以称为“财物”,另外,我国刑法基本上是以被盗窃财物的经济价值大小来衡量盗窃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二是法定排除性。
如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虽然行为人可能出于窃取财物的目的,但由于盗窃的对象是特定对象,因此,应以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论处。
(二)犯罪客观特征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一是取财行为必须具备秘密性。
秘密窃取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采取隐秘的、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二是把握“数额较大”的含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治安状况,在前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三是把握“多次盗窃”的含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条规定,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正,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同样以盗窃罪论处。
(三)犯罪主体特征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根据1997年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盗窃罪主体的责任年龄一律为已满16周岁,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不管其盗窃数额是否达到巨大以上,均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现行刑法和盗窃罪法条的规定,单位不能构成盗窃罪的主体。
(四)犯罪主观特征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通过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一是主观故意内容。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者主观上自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秘密的,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则不影响盗窃行为成立。
二是对非法占有的认识。
行为人无论为自己、为他人,还是为集体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或是多次盗窃了公私财物,盗窃后无论是据为己有、转送他人、交集体或者变卖、毁弃,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他人的物所有权。
但行为人误将他人财物认为是自己的而占用,或明知是他人财物不问自取,用后立即归还的,均不属于盗窃行为,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中国古代盗窃罪的产生、成立及处罚盗窃罪是我国最为古老的罪名之一。
在上古三代时期,没有盗窃之称,盗窃称为轰宄。
[1]?释诂四》:“轰宄,盗窃也。
”[2]窃罪的严格规定。
《周礼?秋官?掌戳》:“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
”古刑义与杀相通。
“刑盗于市”,就是对于盗窃,在市内执行死刑,借以示众,以资惩戒。
可见,在奴隶社会对盗窃罪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
战国时期魏国文侯相李悝所著的《法经》中首次明文规定了盗窃罪。
李悝认为“王者之致,莫急于盗贼”,[3]《法经》六篇之首,可见,对于盗窃在立法上是何等重要。
《法经》重视治盗的立法思想,对其后的刑事立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秦律继续奉行李悝《法经》所提出的刑法思想,严厉打击盗窃犯罪。
一是严惩盗窃封建地主阶级土地和财产的犯罪。
秦律规定:“盗徒封,赎耐。
”就是私自移动田界要处赎耐之刑。
二是对共同盗窃的处罚极为严厉。
秦律规定“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以为城旦。
”[4]所当坐。
”即盗窃及其他类似犯罪,同居之人应当负连带刑事责任。
四是严惩执法犯法者。
秦律规定,逮捕盗贼的官职——“害盗”、“求盗”,如执法犯法,进行盗窃,按从重情节加罪。
汉代承袭了秦朝关于惩治盗窃的规定,加重了对盗窃罪的惩罚。
据《汉书?肖望之传》载,“盗与受财,杀人均属不赦之罪。
”把盗窃与杀人相提并论,对盗窃罪处罚很严。
另外,汉朝公然允许官僚、地主将有盗窃嫌疑的人私自杀害。
汉律规定,对于无故侵入他人室宅庐舍、车船,其中或有盗窃嫌疑的,立时格杀,无罪。
[5]魏晋南北朝基本沿用了汉律的盗窃罪规定,但有一些新的发展变化:一是法律形式上有一些变化。
《魏律》十八篇增加了《劫掠律》。
《晋律》把《盗律》改称《盗劫律》。
《北魏律》把盗窃规定在《盗劫律》中。
《北周律》将《贼盗律》分为《劫盗》与《贼叛》两篇,改北魏律的盗劫为劫盗。
《劫盗》是专门对盗窃罪的规定。
北齐律将《盗律》、《贼律》合为一篇,称为《贼盗律》。
二是内容上有一些发展变化。
晋代司法官张斐在对《晋律》所作的律注中说:“取非其物谓之盗。
”[6]7]中国刑法史上首次初步阐述盗窃罪与抢劫罪两个概念的区别。
隋朝以北齐律为基础进行调整、修改、制定《开皇律》十二篇五百条,盗窃罪规定在《贼盗篇》中。
唐代有关盗窃罪的规定主要是《贼盗律》,它也是盗窃罪立法史上第一次达到完备的程度。
一是对强盗与窃盗有了明确区分。
《唐律疏义?贼盗律》对强盗注:“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
”对窃盗注:“窃盗人财,谓潜行隐面而取。
”前者是公开暴力强取财物,后者是秘密窃取财物。
二是规定了盗窃发生地行政长官负连带罪。
唐律规定,凡在州、县、乡、里境内,有一人为盗或留一盗者,里正笞五十,三人加一等,州、县官也根据具体情况处笞刑或徒二年。
三是唐律废除了盗窃罪死刑。
唐律规定,“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流刑。
”四是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处理盗窃犯罪的法律制度。
如计赃论罪、平赃、共同盗窃、监守自盗、盗窃的加重与减轻、既遂与未遂、盗窃连续犯以及“律比窃盗”等的盗窃处罚,在唐律中都一一作了规定。
宋朝的盗窃罪主要规定在《宋刑统》“贼盗律”和“敕”中。
宋朝加重了对盗窃罪的处罚。
《宋刑统》中规定:“窃盗赃满五贯、文足陌,处死。
”可见,宋代对盗窃犯罪的惩罚程度极重。
元朝对盗窃罪规定在盗贼篇中,恢复了肉刑。
元朝诏令规定:“强盗皆死,盗死马者劓,盗驴骡者黥额;再犯劓,盗羊豕者墨项,再犯黥,三犯劓,劓后再犯者死,盗诸物者照其数估价。
”[8]明朝的法律是以唐宋法律为基础制定的,主要有《大明律》和《明大诰》。
《大明律》取消了肉刑,但对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仍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刑罚。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9]罪中的帮助犯不作为时进行处罚,“凡有人从仓库中出……仓库直属官攒斗级库子不觉盗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故纵者,各与盗同罪”。
[10]清朝的法律制度脱胎于明律,对盗窃罪的规定比明律还要严厉,清律常将“江洋大盗”与谋反大逆相提并论,首犯凌迟处死,从犯常赦不原。
对爬城行劫的罪犯及京城、大兴、宛平二县境内的劫盗犯,地方官可以不向朝廷奏报即“就地正法”。
[11]处流刑的,除枷、杖之外,还要在盗窃犯面上刺“盗窃”二字,然后发配边远恶地。
三、我国关于盗窃罪本质的学说及重构(一)所有权说的提出和缺陷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各种不同存在方式和表现形式的新型财产不断涌现并得到人们的认可,对盗窃罪本质的传统界定提出了挑战所有权说也称本权说,该学说认为盗窃罪侵犯的本质只是他人对其财物的所有权,包括租赁权、质权等相关权利。
所有权关系是财物在法律上最为重要的属性。
所有权说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主张:一是侵犯所有权人间接占有,而处在占有权人直接占有下的财物仍然构成对所有权人所有权的侵犯。
[12]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成立盗窃罪。
[13]有权说观点的学者眼中,刑法条文中的“公私财物”的完整解读应为公私所有的财物,且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排除在外。
三是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对其中任何一项权能的侵犯都构成对所有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