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

合集下载

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解决方案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和商业方面的智力成果所拥有的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推动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如侵权盗版、知识产权侵犯等现象屡禁不止。

针对这些问题,各国和国际组织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1.1盗版盗版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制作、传播、出售受保护作品的行为。

盗版行为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直接损害,并且给整个产业链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1.2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侵犯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复制、展示、传播等属于权利人专有的知识产权内容,此举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对于创新和发展造成了阻碍。

1.3法律法规不完善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可能存在漏洞,难以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1.4跨国知识产权纠纷国际化日益频繁的知识产权纠纷增加了跨国公司在诉讼成本、证据调取等方面的困难,加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1.5知识产权保护成本高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于一些小型企业和个人来说,保护成本高昂。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解决方案2.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力度。

例如,美国通过《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对数字内容版权进行了有效保护。

2.2强化执法力度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执法机制,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2.3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培养人们的尊重知识产权的习惯。

2.4建立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便利。

2.5积极开展技术保护积极开展技术保护,采用技术手段保护知识产权,例如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

浅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特点\原因及打防对策

浅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特点\原因及打防对策

浅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特点\原因及打防对策近年来,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越来越猖獗,且明显呈上升态势,它不仅严重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妨害企业竞争力和创新积极性,也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坏我国的国际形象。

因此,如何防范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现笔者结合本地实际和正在开展的“亮剑”专项行动,就当前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防范对策,以便以后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一、知识产权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释义知识产权是指人民可以就其智力成果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因其凝聚着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的特点。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现在在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当中主要有七个罪名,分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当前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以大丰市为例,从全市侦办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分析,我市此类犯罪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突出特点:1、商标侵权_犯罪突出。

从我市近几年查获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看,商标侵权犯罪突出,被假冒商标的商品品种多,数量大,国内较有名气的商标都不同程度地被假冒,尤其利润高、社会需求大、销路好的商品被假冒的情况更为严重。

2009年大丰经侦大队办理的单某、李某假冒注册商标案、2010年办理的朱某等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及丁某、刘某等人非法制造商标标识案均为商标侵权犯罪。

其中,朱某等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中,犯罪嫌疑人侵犯的对象为“王守义”、“十三香”两个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且均为中国驰名商标。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朱某是大丰市某包装厂法人代表,其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委托人无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仍答应为其生产“王守义十三香”清真调味品内包装袋,并接受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提供的包装袋样品及印刷模版。

知识产权侵权在法律实践中的认定难题探讨

知识产权侵权在法律实践中的认定难题探讨

知识产权侵权在法律实践中的认定难题探讨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要。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法律实践中却面临着一系列的认定难题。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探索其背后的原因和可能的解决方法。

一、难以明确损害程度的认定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往往需要对损害程度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很难准确测量其经济价值和损失程度。

例如,在软件侵权案件中,如何评估被侵权软件的市场影响和销售损失是一个较为困难的问题。

这导致了很多争议和争端,使得法院往往难以做出公正的判决。

解决这一难题的方法之一是引入专家评估的意见。

专业知识和经验丰富的专家可以进行系统的经济评估,并提供客观的数据和分析,为法院提供更准确的依据。

此外,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模型,用于评估知识产权损失,也能够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二、技术发展带来鉴定困难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一些新兴技术的出现使得知识产权侵权的鉴定更加困难。

例如,在数字产品侵权案件中,技术水平上的复杂性和创新性往往使得法院难以理解和分析。

某些技术特性和功能也需要专业知识来鉴定。

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依靠专家的意见和技术鉴定来理清案件事实。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加强专家鉴定制度的建设。

建立一支专业的技术鉴定团队,以协助法院进行案件的技术解释和分析,能够更准确地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此外,加强相关专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法官和律师对知识产权技术特性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也是关键的一步。

三、地域性差异与国际合作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不再局限于国家的范围,而涉及到跨国公司和跨境交易。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和标准存在差异,这也给侵权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

在一些国际案件中,可能存在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之间的冲突,导致侵权案件的界定和判决存在差异。

解决这一难题需要国际间的合作与沟通。

建立跨国合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和合作,能够在法律实践中消除一些差异。

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存在两大难题

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存在两大难题

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存在两大难题徐燕平田欢忠万海富邵旻秦天宁4月26日是知识产权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早已成为共识,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对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进行调查后发现,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存在两大难题:一是法律制度的缺失、二是司法人员适用法律法规标准不一。

为进一步了解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情况,上海市检察院对上海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后各个诉讼环节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51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31人,不批准逮捕74人。

同期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18件746人,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348件583人,决定不起诉5件6人,撤回起诉1件2人,退回公安机关13件44人,撤案19件29人,法院作有罪判决336件554人。

调查分析发现,目前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制度的缺失,二是司法人员适用法律法规标准不一。

制度缺失及应对策略一是共同犯罪缺乏具体规定。

调查发现,对共同犯罪人员定罪量刑存在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对“犯罪情节较轻”、“情节显著轻微”的把握不一。

对于销售伪劣产品罪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很多帮助犯虽对主犯行为持一定的放任心态,但仅限于收取定期租金、运输费、加工费或固定工资,与非法获得数额无关,因此,我们认为,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其不宜一概作共犯处理。

二是定罪量刑规则不同。

侵犯商标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交叉竞合。

三罪交叉竞合情况集中于假烟、假酒、假药类案件,此类案件占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总数近三成。

根据有关规定,以上罪名竞合时应择一重罪处罚。

但从判决情况看,此类案件的定性仍有较大差异。

对同一种犯罪行为适用不同罪名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此类案件案情各异,有的属于产品真伪问题、有的属于商标问题、有的属于经营资格问题。

对此,我们建议将产品真伪鉴定作为前置程序,并根据鉴定结论准确梳理交叉竞合关系,正确区分典型构成与近似构成。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基本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基本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基本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题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基本问题研究
研究热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研究难点:如何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研究内容: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概述
1.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种类
2.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形式及其危害
3.国内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1.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适用范围
2.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罚则
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的现状
1.国内外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措施
2.现有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3.未来的改进方案及建议
四、案例分析
1.国内外著名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2.案例分析对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启示
研究目的:以深入了解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产生、威胁和危害为基础,探讨如何有效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研究意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深入研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形式、法律规定、现状及其打击措施,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
意识,加强司法机关的执法能力,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发展并推动经济的发展。

侵犯知识产权的反思与忏悔

侵犯知识产权的反思与忏悔

侵犯知识产权的反思与忏悔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法律概念,旨在保护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和创新成果。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和监管机制,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就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展开分析,并对自己曾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忏悔。

一、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分析侵犯知识产权是指未经创作者或合法拥有者授权,擅自复制、传播、公开展示或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品。

这类行为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知识创新和社会进步。

1.1 盗版行为泛滥,侵权现象严重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以及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盗版行为愈发猖獗。

盗版软件、盗印图书、盗播音乐等侵权现象屡禁不止。

这些行为导致创作者的劳动成果无偿利用,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的权益。

1.2 法律监管不足,执法难度大尽管现有法律法规对侵犯知识产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执法仍然存在一定困难。

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和隐蔽性给相关部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同时也无法完全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1.3 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社会大众对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也是导致侵权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

有些人对盗版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将之视为一种“技术服务”。

这种观念的根深蒂固,使得侵权行为沉渣泛起。

二、我曾经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罗列这些问题之前,我想承认并反思自己曾经不自觉地侵犯过知识产权。

在过去的某个时间段,我使用了一款盗版软件,用于工作和娱乐。

当时,我并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只是简单地以为这是一种便利的选择。

然而,随着对知识产权的了解越来越深入,我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侵犯知识产权不仅侵犯了创作者的权益,也违反了法律法规。

我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不尊重,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不负责任。

三、从侵犯知识产权中汲取的教训我深感自己的侵权行为是对知识产权价值的亵渎,对创作者的不尊重。

通过这次经历,我深刻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个体行为对社会的影响。

3.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从根本上解决侵权问题,必须提高大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案件频频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犯罪主观方面而言是一种故意犯罪,但其具有特殊性,本文将通过刑法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案例的研究,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以及如何认定等相关问题,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贩卖盗版光碟该如何定性的问题作深入分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形态;盗版光碟1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未完成状态研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一般意义而言,作为故意犯罪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应该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情况。

但是鉴于各罪具体法律规定的不同以及理解上的差异,学界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如何认定该罪的完成形态,存在诸多分歧,本文将首先就该罪的未完成形态的存在与否及其认定作分析探讨。

11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包含七个罪名,在犯罪构成上,这些罪名一般都将“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情节严重”等作为该罪的构成条件。

这些数额、结果或者情节即相应犯罪的定量要素,但这是成立要件还是犯罪既遂要件?目前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均存在成罪标准与既遂标准之争。

有学者提出,上述定量因素应当理解为相应犯罪的成罪标准,但是,应当有条件地承认犯罪未遂存在的余地。

①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比较恰当,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从犯罪构成理论分析,犯罪构成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而既遂与未遂是犯罪形态问题,它是要解决犯罪的轻重问题。

既然是犯罪形态,就必须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

第二,刑法谦抑性精神的体现,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严厉的刑罚制裁是预防和诚挚此类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可以通过经济、行政、民事等法律规范予以防止和处理的时候,国家是不应该动用惩罚的。

②现实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流动性、隐秘性,往往给犯罪证据的收集、固定带来困难。

如行为人对侵权产品故意不标价,或者根本不设立账本,以致查不到销售记录,而且,实践中许多此类案件均是在尚未销售或者尚未售罄(卖完)之时被查获,如果机械地一定要待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销售出去,再根据销售金额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会造成放纵此类犯罪的不利后果,在相当程度上导致法条的虚置,所以运用刑事打击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及对策

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及对策

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及对策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对于企业的创新发展、市场竞争以及国家的经济增长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们面临着诸多难题,需要深入探讨并寻找有效的对策。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1、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和隐蔽性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侵权行为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和隐蔽。

从传统的盗版书籍、假冒商标,到网络环境下的软件侵权、影视作品非法传播,侵权手段不断翻新。

网络的普及使得侵权行为能够在瞬间传遍全球,且难以追踪和查处。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拟网络身份和加密技术,隐藏其侵权活动的源头和踪迹,给执法机关的调查带来极大困难。

2、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不足。

例如,法律条款对于一些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和模糊地带。

同时,知识产权法律的执行力度也有待加强,一些侵权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裁,使得违法成本相对较低,从而助长了侵权风气。

3、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在社会层面,许多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缺乏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一些企业和个人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捷径”,可以节省研发成本和时间,从而获取不当利益。

这种观念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积极性,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4、跨境保护的复杂性在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的跨境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执法水平存在差异,导致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和执行力度参差不齐。

跨国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常常遭遇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情况,但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和协调机制的不完善,维权成本高昂且效果不佳。

5、举证困难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

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造成的损失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收集大量的证据。

然而,由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证据的获取难度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权利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摘要】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财产权益,既是我国设立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价值选择,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价值追求。

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重大损失的认定,应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丧失的竞争优势或者商业机会为主,兼顾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以行政优先为原则、以刑事先理为例外是我国处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在程序方面必须坚持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政犯罪;重大损失;行政优先【正文】随着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日益凸现,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也随之增多。

虽然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价值选择、司法适用以及程序路径的选择等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

鉴此,笔者拟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上述疑难问题作些研析,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价值选择问题受传统的定性+定量定罪标准的影响,1997年《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均设置了达到相应数额或数量定罪的门槛。

例如,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法律规定必须情节严重才能以犯罪论处。

至于何谓情节严重,20xx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等情形。

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则销售金额必须是数额较大即5万元以上,才能定罪处罚。

至于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的内涵及其计算,《解释》虽然有明确的规定,[1]但司法实务部门在操作时仍然存在着诸多困惑。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数额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我国刑法学界已有人提出了质疑。

有学者认为,规定过高的数额标准,不利于有效打击假冒盗版侵权行为、假冒注册商标和假冒专利行为,其理由是:对财产的保护不论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应当予以同等保护或基本持平。

但与一般财产犯罪,如盗窃罪(发达地区一般限定为1000元)、诈骗罪(发达地区一般限定为2000元)的数额标准相比,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金额标准明显要高出许多倍。

这显然不太合适。

结果,造成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愈演愈烈。

[2]应该说该学者的观点在我国刑法学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其质疑是否合理则不无疑问。

笔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数额标准的确定取决于设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究竟要保护什么。

只有当设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被侵犯财产法益时,以财产犯罪的定罪标准来考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才是科学、合理的;反之,则不然。

从理论上讲,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一般基于以下两种价值选择:一种是基于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的需要,另一种则是基于维护竞争秩序的需要。

目前各国法律的差异就在于保护的重点偏重于哪一种价值选择。

美国的刑事法律偏重于对前者的保护,而我国的刑事法律则偏重于对后者的保护。

也正因为如此,在1997年《刑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类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价值选择作了阐释:依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既要与时俱进,对市场上新出现的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予以规范和调整;又要严格依法,对于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竞争行为,只有按照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时,才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

另外,努力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等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价值选择。

《TRIPs协议》虽然立足于知识产权的私有权属性,要求各缔约国对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的保护,但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的私有权属性并不是《TRIPs协议》唯一的价值追求,甚至不是《TRIPs协议》缔结的主要宗旨;相反,确保行使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对合法贸易不构成障碍,以消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才是制定《TRIPs协议》的主要目的。

为此,《TRIPs协议》在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之第8条中特别要求,防止权利所有者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防止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反过来影响技术的国际性转让的实施行为,是知识产权保护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为坚守此原则,各缔约国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与《TRIPs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而在协议的名称问题上,世界贸易组织更是煞费苦心地将上述原则精神提炼浓缩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昭告天下,只有在公平正当的市场竞争和贸易环境下,无论是以图形或者文字组成的商标,还是以工艺配方抑或信息形式表现出来的商业秘密,才得以具有价值,并进而表现出财产权的属性。

换言之,只有在市场竞争中,知识产权才具有经济价值,也才有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

脱离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正常有序的贸易环境,商业标记也好,经营技术信息抑或文学艺术作品也罢,不过是符号或者符号的组合。

它们既不具有财产的价值,也不需要法律的保护。

由此可见,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财产权益,既是我国设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价值选择,也是《TRIPs协议》等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价值追求。

因此,上述学者对1997年《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数额设置的质疑是不合理的。

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由1997年《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不难发现,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即行为人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只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定罪处罚。

但是,到底应该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重大损失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联合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5条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第7条规定,实施1997年《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则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其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权利人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遭受损失的数额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根据权利人的所失来计算,另一种是根据侵权人的所得(利润)来计算。

但是,权利人的所失或侵权人的所得到底该如何计算,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致使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导致出现了观点纷呈、实践中做法各异的结果。

有学者通过对法院判决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的26份判决书的考察分析,总结出司法实务部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的如下三类基本模式:[3](1)以被告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认定重大损失。

这类认定模式在利益的具体计算上又分出多种认定方法:1)以被告人因犯罪所获得的利润来认定重大损失;2)以被告人的销售收入减去权利人的成本来认定重大损失;3)以第三人的销售收入乘以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来认定重大损失;4)以被告人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乘以权利人被侵权前的平均销售利润来认定重大损失;5)将被告人获得的研发费用视作其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来认定重大损失。

(2)以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来认定重大损失。

这类认定模式在被告人尚未生产出侵权产品或已生产出侵权产品但未实现销售的情况下应用得较为普遍。

这种认定模式具体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认定为重大损失;2)将商业秘密的形成成本认定为重大损失;3)将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认定为重大损失。

(3)其他认定重大损失模式。

这类认定模式具体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按商业秘密的市场价格来认定重大损失;2)根据被告人生产出的产品价值来认定重大损失。

不难看出,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的认定上,司法的能动性和法官们的智慧可谓发挥得淋漓尽致。

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多元认定模式的并存势必造成执法的混乱和随意,因此确立统一、合理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模式成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亟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重大损失的表现形式不一,但基于1997年《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重大损失的认定,应以被侵权人竞争优势和竞争机会的丧失或者侵权人商业机会的不正当获取作为司法认定的标准。

(一)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本质来看1997年《刑法》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且将其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等一并规定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

1997年《刑法》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实施,同样是以对正当竞争秩序的破坏为其侵犯的主要法益。

由此决定,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重大损失的计算就不应仅仅局限于物质性的财产减损,如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数额、侵权人违法所得数额等,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性的经济利益损失,如竞争优势的减弱乃至于丧失等。

与商业秘密的无形性相关,竞争优势也是无形的,其价值不仅处于不特定状态,而且主要取决于所转化的经济效益和实际利用程度。

具体而言,对竞争因素的损害在经济上主要表现为三个部分,即开发成本、现实的优势和未来的优势。

[4]开发成本指开发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秘密所投入的成本,包括资金、人员、时间的投入等。

现实的优势指生产和销售中的优势,如生产的低成本、销售的高利润等。

这一部分损失可以在排除物价因素后根据价格涨跌、销售量的增减及其比率(考虑市场供求关系)予以综合计算。

未来的优势指权利人因拥有商业秘密而在市场竞争中预期可得的收益。

这一部分损失通常是根据预期可得的收益减去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损失或者减少的部分来计算。

由于这部分损失较难计算,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长短、使用和转让情况、市场供求关系作为计算的参数。

此外,权利人的保密成本也应被考虑在内,因为这部分投入往往也会因商业秘密被侵犯遭受损害。

(二)从盗窃商业秘密行为司法适用的变迁来看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一般是指重要的技术成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