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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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盗窃罪

• 单位能否成为盗窃罪主体
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 处理问题的批复》—— “单位组织实施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 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主要的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
4、主观方面 (1)认识内容
• 须预见到财物的数额达到了较大
• 不须预见到具体数额 •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窃取时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后放弃了非法占有目的 • 窃取时只有其它目的,事后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
4、即使原占有人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已 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
关于财物的范围: 1、违禁品 2、无形财产 3、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4、电话帐号、码号及通讯线路
5、人体器官(人造的和非人造的)
6、借条
1998年司法解释——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 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 量刑。”
(2)认识错误 • 对象错误
• 客体错误
• 数额错误
数额错误—— • 明确预见所要窃取的财物数额较大以上,但窃 取回来后发现该财物的数额较小或根本没有价值 • 明确预见到所要窃取的财物数额巨大或特别巨 大,而窃取回来后发现该财物的数额只有较大
(二)盗窃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1、盗窃数额因素对定罪的影响 2、盗窃次数对定罪的影响
一、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 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特征
1、犯罪客体——财产占有
2、犯罪对象——动产 • 具备可支配性 • 具有财产上的价值 • 被盗时正被他人占有
1、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没有 现实地握有或监视
2、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 3、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 动物

论盗窃罪的“秘密窃取”

论盗窃罪的“秘密窃取”

一 、 盗 窃罪“秘密窃 取”的含义
我 国《刑法》第 264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 多次 盗窃 的 ,处 三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并 处 或 单 处罚金 ……”从罪状表述上 ,并没有规定盗窃行为的特征 。但 毋庸质疑的是 ,盗窃行为必定以“秘密窃取”为根本特征。关于 “秘 密窃 取 ”,学 界 目前 有 不 同观点 ,归纳 起 来 如 下 :
笔 者 认 为 ,盗 窃 罪 必 定不 同于 抢 劫 罪或 抢 夺 罪 ,但 也 不 能 武 断地认为“秘密窃取”完全不可能存在公然盗窃的情况 在 回答 这 个 问 题 之 前 ,首 先 耍 对 “秘 密 窃 取 ”的判 断 标 准 和 特 征 上 予 以界定 。
二 、“秘密 窃取 ”的判 断标准
(二 )“秘 密窃 取 ”的认 定 。 如前所述 .对 于盗窃罪的秘密性应从行为人 的主观意 图、
(一)认 定“秘密窃取”的因素 。
被害人是否察觉以及第三人是否察觉来综合认定 。结合上述
笔者认为 ,对盗窃罪的“秘密窃取 ”行为方式的判定 。应从 三个标准 ,对 于实践中的各种情况可以分类进行讨论。
罪客观方面的行 为方式 ,无论是从语言表意上 ,还是思维逻辑 上都与 “秘 密窃取”相吻合 ;在第二种情况下 ,可按照认识错误 的理论加以解决 ,不影响行为人“秘密窃取 ”的行为特征 ,问题 就在于第三种 和第 四种情况下 。是否 同样符合 “秘密窃取 ”的 特 征 (本 文 稍后 阐述 )。
以上三个判断标准是在空间范围内对进行中的盗窃行 为 具 有 相关 联 系 的“人 ”的感 知 因 素来 综 合 认 定 什 么 杨 的行 为 属 于“秘密窃取 ”。在 只有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场合则 不考虑第三 人的因素 。目前 的理论界也有将盗窃行为人认定“秘密性 ”的 因素根据行为人 的标准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 。主观 标准 重在考虑行为人 自己认 为 自己的方式是否被他人觉察 。即 内 心确信 自己所采取的偷 窃行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其他人所 觉 察 。客观标准重在财物所有人或其他人对其行为是否觉察来 认定 “秘密性 ”。上述标准虽然简便易行 ,但笔者认为 。由于现 实生活的多样性及各种案件的复杂性 .单纯的以主客观各 自 的标 准来 衡量和认定 盗窃罪 的“秘 密性 ”还有失偏漏 ,不能很 好地从空间范周的整体性 和犯罪行为具有相关性的因素综 合 认 定 ,而 后 者 更具 科 学 性 和操 作 性 。

浅析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认定

浅析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认定
关键词 : 窃罪; 密; 盗 秘 窃取 中图 分 类号 :9 2 D 6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0 8— 55 20 )3— 0 0—0 10 77 (0 9 0 0 3 3
从各国的犯罪状 况来看 , 财产犯 罪历来 占很大 比重 , 而 是秘密的 ; 若其他乘客发觉但 也因惧怕 而未敢言声 , 甲的行 则 盗窃罪又是重 中之重 , 因此准确的认定盗窃罪具有重 要意义。 为也保持住了秘密性 , 因为这种情况下 , 乙与其他 乘客的发觉 侵财罪 中的盗窃、 劫 、 夺 、 骗等罪名 区分的关键 就在于 都未破坏甲 自以为的 窃取 的秘密 性 , 若 甲发 现 乙发 觉其扒 抢 抢 诈 但 行为构成性特征 的差异。依我 国刑 法及司法解 释的规定 , 以 窃行为 , 此时 甲继续 其行为 , 则行 为不再具 有秘 密性 , 而应认 非法占有为 目的 , 密窃取公私 财物数额 较大或者 多次盗窃 定为抢夺或抢劫 , 秘 若甲 自认为乙发现其窃取行 为, 而事实上 乙 公私财物的行为 , 构成盗窃罪 。由此 可见, 盗窃罪 的客观方 面 并未发现 , 窃取行 为的秘 密性 亦 未保持 住 , 甲继续 其行 则 若 是指秘密窃取公 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 物的行 为 , 则应认定为抢夺或抢劫 。 为 , 秘密窃取 ” 而“ 就是盗窃罪的核心构成特征。
为人 自以为其 行 为 的秘 密性 是 针 对财 物 控 制人 而 言 的 , “ 密 ” 针 对 盗 窃 罪的 实行 行 为 而 言 的。 “ ” 区 分 盗 窃 罪 与 其 且 秘 是 窃 是
他犯罪的关键 , 实行阶段 , 窃” 骗” 在 “ 与“ 共存的情况下, 应以侵犯财产权 的决定性手段 为定罪依据。“ 是盗窃 罪既 遂的表 取” 现, 即为了实现将财物据为 己有的 目的而建立起对财物的较被 害人 更为优越的控制 。

论盗窃罪的犯罪未遂

论盗窃罪的犯罪未遂

论界 研究重 点往往在 于盗窃行 为本身 , 于盗窃罪 未遂在刑际置 于行为 人控制 之下 的为盗 窃既
则 中的地位 与作 用 , 尚未得到 深入直接 的具 体研 究, 却 并且有 很 遂 ,否则 就 为盗窃 未遂 。我们 认 为行为 人使财 物脱 离物 主 的控
柜的把 手附近 打 了四个孔 , 图打开柜 子 , 未能如 愿 。 企 但 于是 , 他 3 0 9 0余元 , 已经达 到“ 数额较 大” 的标 准 。在该标 准下 , 王某 的盗
将 保险柜 ( 内有人 民 币 3 0 9 0余元 ) 离现场 , 在楼 内地下 室 的 移 藏
窃行为可 以成 立盗 窃罪 既遂 。 但是 , 由于保 险柜使得 财物没 有失
小储 藏室 内, 便去 约周某 帮忙 , 意欲砸 开保 险柜 , 盗取现款 。 因 控 , 某也 并没有控 制 财物 , 以王某 的行 为还是成立 盗窃罪 未 周 王 所
自己曾为盗 窃受过 处 分, 没敢 同去。工作 人员 到厂子上 班 , 现 遂 。 如当晚 保险 柜里 的现款 被领 导取走 , 发 假 王某 并不知该情 况 。
盗窃 罪未遂 盗窃数 额 定罪处 罚
遂 形态 , 并结合 案例 进行分 析说 明, 出 了相 关见解 提
关键 词
中图分类 号: 943 D 2.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 (000.6.2 10-5 2 1)9260 2
盗窃罪 是指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秘密窃 取公私财 物, 数额较 大 际有 效控 制的 为盗窃 未遂 。
或多 次盗窃 的行 为。 窃罪未遂 , 指 已着 手实行 盗窃 行为, 由 盗 是 但
3 . 加控 制说 。这 种观 点认为 , 当 以被盗财物是 否脱 离 失控 应

试论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

试论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

犯罪, 维护社 会秩 序 和公私 财产 安全 的 问题 , 同时也 涉及到 对 于犯 罪嫌疑人 定 不定 罪 、 处 不处 罚 的重大 问题 , 所 以我们 要加 强对 盗 窃既未遂 认 定标 准的认 识和探 讨 ,对公正 公 平的判 断刑 事盗 窃 既遂 与未遂 意 义重 大。本文 从 简介刑 事盗 窃罪未遂
状态, 即是否 是在 主观 上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在客观 上 是否是 通
( 四) 失 控 说 主 要 缺 陷
过秘密 窃取 等手段 而获 取财产对 其控制 的 , 或者 是否有 其意 志 以
外的某 些 外在 原 因等 等 。 所 以简而 言之 , 盗窃 罪既遂 与 未遂 的区
这 一理 论 的缺 陷也 很 明显 , 因为失控 说太过 片面 , 其 片面 的
上造成 了很大 的影 响和 困惑 。 因此 , 如何 正确 的认 定和判 断刑 事
( 二) 转移 说 的主要 缺 陷 .
盗 窃 既未遂 , 对 发展 我 国和谐社 会意 义重 大 。
这 一理论 的缺 陷主 要表现 在两 点, 首先是 , 盗 窃罪 是指 盗窃公 私财物 数 物 被移 离现 场与 否是 不 能够判 定犯 罪人 是否 实现 了非法 占有财 额较 大或 者多 次盗窃 、 入 户盗 窃、 携带 凶 器盗窃 、 扒窃 的行 为 。 而 物 的 目的 的, 因为没 有一 个转移 距离 的标准 去衡 量 , 其 次就 是理 这 样 的盗窃 一般意 义上是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的, 秘密 的去窃取 公 论 没有 与实 际结合 , 理论 上成立 的东 西 , 现 实中采 用起来 不一 定 共 或 私人 财物 。 据 我 国犯 罪率 的统 计结 果显示 , 盗 窃罪 是我 国历 适 用 , 有 时候 甚至 用起 来有 点牵 强附会 。 来 最高 频发 的财产犯 罪之 一 , 所 以完善 和透 析盗 窃罪未 遂与 既遂 的标 准学说 是关 系到能 否正确认 定和适 用刑法 的 , 以及 能否 有效 ( 三) 藏 匿说 的主要缺 陷 这 一学 说显 然 在表 面 上就 把行 为人 对所 要盗 窃财物 实 际所

论盗窃罪的对象

论盗窃罪的对象
成 为盗 窃 罪 的对 象 。盗 窃罪 中的财 物 必须 具 有所 有 和 占有 的可 能性 , 祭 对 象 物 中 的尸 体 葬 不 能成 为 盗 窃罪 的 对象 , 棺 里 藏置 物 依 照 我 国社 会 观 念 或者 一 般 风 俗 习 惯 , 能 被 视 为 但 不
放弃 了所有 、 占有 的物 , 以成 为 盗窃 罪 的对 象 。此 外 , 然 法 律 禁 止 私 人 持有 违 禁 品 , 可 虽 但
[ 收稿 日期] 0 9 3 o 2 0 一O —3
[ 基金项目] 中国博士后 基金一等资助项 目( 0 6 40 6 ) 2 0 00 2 9研究成果之一 。 [ 作者简介]童伟华( 9 1 , , 1 7 一)男 湖南岳阳人 , 法学博 士,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吉林 大学博士后 , 日本一桥 大学法学研究科客员研 究员 , 研究

般 认 为 , 窃 罪 的 对 象 原 则 上 限 于 财 物 而 不 盗
刑 法 上 对 于 物 或 财 物 的 含 义 应 否 与 民 法 一 致 有
包 括 利 益 , 益 只 有 在 刑 法 明 文 规 定 的 特 殊 场 合 才 利
不 同的看 法 , 1 大 致有 有 体 性 说 和管 理 可 能性 在 3本
20 0 9年 7月
东 南大 学 学报 ( 学社会 科 学 版 ) 哲
Jun l fS u e s n es y( hoo h n o il c n e o ra o o t atU i ri P i spyadS ca S i c ) h v t l e
J 1 20 u. 0 9
该种 场 合 下法 律 例外 地 保 护 占有 , 违 禁 品也 可 以成 为 盗 窃罪 的对 象 。 故 [ 关键 词 ]盗 窃 罪对 象 ; 物 ; 财 金钱 价 值 ;祭 葬对 象 物 ; 违禁 品

论盗窃罪的秘密性要素

论盗窃罪的秘密性要素

论盗窃罪的秘密性要素作者:杨馥铭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08期摘要:秘密性是成立盗窃罪的必备要素,也是盗窃罪区别于抢夺罪的关键。

将公然以平和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违反社会的一般观念,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

为克服理论上的缺陷,应将秘密性要素严格限定在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之内,并运用认识错误理论解决主观认识与客观表现不一致的两种非法占有行为的定性问题。

关键词:盗窃罪;秘密性;认识错误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8-0058-04关于盗窃罪的成立是否以秘密性为要件,刑法学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是秘密性肯定说(后文称为“肯定说”),该说认为秘密性是成立盗窃罪的必备要素,也是盗窃罪区别于其他犯罪尤其是抢夺罪的关键。

二是秘密性否定说(后文称为“否定说”),该说认为盗窃不仅限于秘密窃取,完全可能存在“公然窃取”的情形。

对此,本文将在总结各方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浅见。

一、肯定说观点的概括及评析(一)肯定说对盗窃的定义以及对“秘密性”的理解肯定说认为,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发现的方法暗中取走财物。

具体而言,秘密窃取包括两方面含义:首先,“秘密”具有相对性,是针对财物控制人而言的,即只要取财行为没有被财物控制人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觉,也不失其秘密性。

其次,“秘密”具有主观性,即只要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自以为没有被财物控制人发觉即成立秘密窃取,至于事实上是否被发觉并不影响行为的秘密性。

现实中,如果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行为的客观表现结合起来分析,则存在四种情形:一是行为人自以为其行为没有被财物控制人发觉,而事实上财物控制人也确实没有发觉,此类行为无疑成立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二是行为人自以为其行为已经被财物控制人发觉,事实上财物控制人也确实发觉了其行为,此类行为当然不成立秘密窃取,而构成抢夺罪;三是行为人自以为其行为没有被财物控制人发觉,但事实上财物控制人已经发觉;四是行为人自以为其行为已经被财物控制人发觉,而事实上财物控制人并没有发觉。

盗窃罪未遂既遂的认定

盗窃罪未遂既遂的认定

盗窃罪未遂既遂的认定一、盗窃罪概述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有:1、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①。

二、问题的引出被告人李某,男,20岁。

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7月21日22时许,翻墙进入某校财务室撬开办公室抽屉,盗窃空白转帐支票一张,并偷盖上印签,又在两张空白线签上偷盖了校财务室专用章。

次日,被告人李某伪造证明,用所盗窃的支票,到某五金电器一门市部,购买索尼放像机2台,G30放像机4台,倒带机1台,小型彩色电视机1台,空白录象带20盘,清洗带5盘,录象带5盘,对录线2套,打火机2个,价值22380元,因当天是星期天,银行不进帐,需次日进帐方能提货,被告人李某回家后思想斗争异常激烈,感到事情严重,第二天未去提货。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盗窃罪的中止,盗窃罪的未遂还是盗窃罪的既遂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是盗窃犯罪的中止,理由是: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1、时空性。

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

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3、彻底性。

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本案中李某在本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停止了犯罪,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应构成犯罪中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因为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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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的认定 论盗窃罪的认定 中图分类号:密 级:UDC :本 校编号: 10652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论文题目: 论盗窃罪的认 定研究生姓名:侯陈周 学号: 20090301801026 校内指导 教师姓名 : 刘湘廉 职称: 副 教 授 校外指导 教师姓名 :职务职称 :申请学位 等级: 硕 士 专业方向: 刑法 学习形式: 全 日 制 论文提交 日期: 论文 答辩日期 :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研究成 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处外, 论文中 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 究成果,也不包含获得 西 南 政 法大 学 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 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 西 南 政法 大 学 有关保留、 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特授权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可 以 将 学 位 论 文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内 容 编 入 有 关 数 据 库 进 行 检 索 , 并 采 用 影 印、 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 汇编以供查阅和借阅。 同意学校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 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说明)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法律 硕士 专业 学位论文 论盗窃罪的认定 The Cognizance of Burglary 作 者 姓 名:侯陈周 指 导 教 师:刘湘廉西 南 政 法 大 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内 容 摘要 在民主法治社会的今天,私人的合法财 产权利不可侵犯已成为公认的事实 。 作为侵占型财产犯罪之一的盗窃罪历来都受到各个时代、 各 个国家的重视, 中外 的刑法学家们也在积极的跟随社会发展的步伐, 围绕着盗窃案件具体形态的变化 进行研究和论证。 盗窃罪之所以倍受关注, 笔者认为原因 有二: 第一, 它 对刑 法 保护的财产法益的严重侵害性 ; 第二, 它在司法实践中呈现的复杂 性和司法操作 的困难性。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 经常出现的复杂情况, 对盗窃罪认定的主要问题 进行了探讨,全文约为25000 字。 除前言和结语外,全文大致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的认定。 学界对盗窃罪的对象所 应具有的的特 征 , 说 法 不一 , 有 的 认为 , 它 应 具有 “ 有 体 性” , 有 的 认为 , 它 应 具有 “ 管 理 可 能性” 、 “价值性”等。 笔者认为盗窃罪的对象应具有四特征, 即: 可 支配性、 经 济 价 值 性 、法 定 排 除 性、 只 能 为 动产 。 同 时, 笔 者 在 论述 几 种 特 殊物 品 ( 如 违 禁品等) 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问题时, 认为, 因为一些违禁品本身的法律性质 不同,所以对一些特殊物品要 采用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去看待。 第二部分, 盗窃罪客观行为 的认定。 秘密窃取是盗窃罪与其他财产侵占型犯 罪相区别的一个主要的行为方式, 本部分在论述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时, 仍然坚持 秘密窃取这一特点。 笔者同时 还提出要正确把握秘密窃取的含义及其特征, 如主 观 性 、 时 限性 、 相 对 性。 在 后 半 部分 , 笔 者 根据 《 刑 法 修正 案 ( 八 ) 》 的 精 神 , 对几种特殊的盗窃行为: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在其内涵和认定方面 作 了尽可能深入的理解和分析,如对“入户 ”的理解,对“凶器”的界定等。 第三部分, 盗窃罪的主观方面 。 关于盗窃罪的主观故意问题, 笔者认为, 应 为直接故意。 因为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在最大区别在于, 意志因素的不同, 所 以那种见到什么就偷什么的心态 , 不能评价为间接故意。 问绕着直接 故意, 笔者 认 为 , 不 管 是 从 理 论 的 发 展 还 是 从 实 践 的需要 来讲 , 都 应对故意 的 构 成 要 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如认识因素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识, 对 犯 罪 对 象 的认 识 等 。 对认 识 因 素 和意 志 因 素 的把 握 , , 有利 于 司 法 人员 准 确 的 认 定盗窃罪。 第四部分 ,盗 窃 罪 的 定罪 情节 。 盗窃 罪 的 定 罪情 节 直 接 影响 着 盗 窃 罪, 罪 与 非罪的认定。 此部分, 主要从多次盗窃 与盗窃数额这两个重要的定罪 情节展开论 述, 笔者认 为, 在认定 多次盗窃时, 一定要准 确的理解 “ 次” 以及 “ 多次” 的 问 题, 同时在认定数额较大时, 也要对数额的内涵以及作为定罪的最低标准的 “数 2 额较大”做出准确的把握。 第五 部分 ,盗 窃 罪 的 停止 形 态 。 学界 在 关于 盗窃 既遂的 标准 方 面 存 在分 歧 , 笔 者在对几种观点加以评说的基础上, 认为 “ 控制说” 比较符合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 后半部分, 笔者从盗窃罪未遂与 盗窃预备相区分的的关键---- 盗窃着手出发, 重 点论述了: 什么是盗窃罪的着手 , 应该如何认定着手等问题, 并结合普通盗窃和 特殊的盗窃,如入户盗窃等进行论述。第六部分, 盗窃罪与相关财产犯罪的界分。 在司法实践中, 对盗窃罪与其他 财产犯罪的区分和辨别是很重要的, 本 部分主要通过选取一些财产型犯罪与盗窃 罪进行比较, 如诈骗罪、 侵占罪、 毁坏公私财物罪等。 通过这些对比, 希望 司法 工作者在考虑案件复杂性的同时, 也要从个罪本身的特点出发, 去辨析此 罪与彼 罪的不同。 关键词: 盗窃 罪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故意 犯罪着手3 Abstract In the democratic rule of law society, private lawful property rights, which shall not be infringed has become universally accepted fact. As the occupation of stealing the property crime type, burglary has always been taken seriously by all ages and nations. With the pace of the social development, both foreign and Chinese criminal law experts are studying and arguing the specific shape changes and verification about burglary. There are two reasons for the concerning of Stealing: the first is that it seriously infringe the protection of criminal Legal Interest. The second reason for concerning is its complexity of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difficulty of judicial operation. Combining with the complicated situation which often appears in judicial practice, author will discuss the main problems of stealing, about 25000 words in all In addition to the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full text can be divided into six parts: the first part ,recogniziation of the object. As the feature, The academic circlehave some different ideas: some people think that it should be tangible, other people think it should have management possibility and value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object of stealing should have four characteristics, namely: the ascedance, the economic value, the legal exclusion, especially the movable propertyAt the same time, whether some special items such as contraband, etc can become the object of theft, the author think we should analyze detailed feather because of legal nature of contraband itselfThe second part ,the cognizance of the objective behaviors. Secret filch is a main patterns of behavior which have been used to distinguish theft and other property crimeThis part discuss the theft behavior , and still insist on this feature. The author also puts forward to have a good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notation and features of secret filch, such as subjectivity, time limiting , relativity. The second part, the author, based on the spirit of the amendment of criminal law 8 ,discuss a few kinds of special theft behavior: burglary, carrying weapon theft and pickpocketing. In its connotation and determination ,the author make a deep understanding and analysis ,1such as the understanding of "burglary "and the definition of the" weapon ", etcThe third part,the subjectivity. The subjective intent on stealing, I think, should be directly intentionally. Because the most important difference between the direct intentional and indirect intentional is different volition. That who see what will steal what state of mind, can not evaluate for indirect intentional. About the direct intentional, the author thinks that we should analysis the cognitive and motive factors which lie in volition , no matter what the theory will develop or the society will n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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