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相关问题之研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盗窃罪认定有关问题的探析

内容摘要:

伴随着所有权(占有)观念的伊始,它的对立面--所有权侵犯就“相伴而生,而作为所有权侵犯的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它的存在也可谓“源远流长”。而今,盗窃罪作为一种高发性犯罪,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凭借着几千年的发展,盗窃罪的形式内容也得到不断的“发展和革新”,被人“推陈出新”显得越发的复杂,盗窃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难题也越来越凸显,这让当今的法律工作者对于盗窃罪的清晰认定从而公正处罚以防止其发生增加难度。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之所有权,维护社会公正秩序需要我们对盗窃罪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对盗窃罪的认定方式方法进行分析整理就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犯罪构成秘密窃取掉包问题与相关犯罪的区别既遂标准

正文:

既然是盗窃罪认定的有关问题,那么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盗窃罪的定义,联邦德国刑法第142 条规定盗窃罪为“意图自己不法所有窃取他人动产者”、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窃取他人财物的,是盗窃罪。”、英国1968年《盗窃罪法》“一个人还具有使他人永久性地丧失财产的打算而把属于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的,且具有像处臵自己财产一样可以不顾他人的权利去处臵该财产行为是盗窃罪。”、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可以从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来把握,分析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一、客体: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物品(例如房屋的门窗),也可以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在《供电营业规则》中就有盗窃用电之说。如果盗窃用电达到一定的数额,也可以盗窃罪论处。同时应当明确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该物品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一般情况下,是指有形财物,但是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手机号码等。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衡量。这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入罪数额有着很深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

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情况下,如果未达到相应数额就不构成盗窃罪。而被盗物所值应当委托有评估资质的单位(如价格事务所)和人严格按照程序估价!

(3)在空间上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关于有价证券,以及一些具有人身权利性质的的不记名票证等其它一些承载着一些财产人身权利但其本身却

不具有太大价值的东西,应当视为物,而不是权利!这个应当注意!

(4)他人的财物。一般情况下,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特殊情况下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例如寄存物,或者被国家机关依法暂扣的物)则需分离讨论,如果盗回自己的寄存物(在保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只是为了收回自己财物,行为终了则不视为“他人之物”。如果以日后向保管人索赔为目的,这表面上是取回自己的财物,实质上是以主张债权的方式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应当视为“他人的财物”。而国家机关依法暂扣的物,所有权实质上是在所有人履行一定义务(如罚款)之前拟制为他人,在履行一定义务之后所有权归还所有人,故在未履行义务之前盗回自己财物的行为依然构成盗窃罪!遗忘物是

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被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埋藏物、隐藏物不是无主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额较大,以盗窃罪论处。《文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

(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这种犯罪案件因为只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其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其他的盗窃案件,因此,在处理时一般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就,属于自诉的范畴,如果被害人不主动追究,那么司法机关在一般情况是不会依职权去追究的。

二、客观方面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所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至于他人是否发现,在所不问。只是行为人是自认为不被他人发现或者没有被他人发现。

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这里的秘密是相对而言的,如果正在窃取的过程中,被盗者周围部分或均已知悉但并不告知(甚至可以极端点,全世界都知道)而自身全然不知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依然可以认为是秘密窃取。如果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以暴力方法以致被害人不敢不能不知反抗,或者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严重后果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劫罪论处。罪这种类型属于转化型的抢劫罪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但如果只是在逃跑的过程中抗拒抓捕手忙脚乱而采取的如踹等危害不大并且未造成轻伤以上损害的,仍属于盗窃;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在司法实践中,在深圳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行为人以丢钱包的方式,将被害人骗上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