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标准版)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欢迎阅读!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
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三) 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宣传等服务;(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征收。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 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渝府令[2005]18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五年七月十九日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
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宣传等服务;(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征收。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6.12.05•【字号】渝卫家庭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6﹞72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信访办,两江新区社发局、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信访办:按照国家要求,我市从2011年开始,已将全市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以下简称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三级以上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一)资格确认条件。
经依法鉴定并已确定为三级以上并发症人员,从次年起纳入特别扶助制度。
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2.村(居)委会初审。
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请确认并发症人员扶助对象资格的,逐户逐项上门核实申报内容,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8.30•【字号】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日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一、按照《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从2005年9月1日起到其单位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同步推进,实行“三统三分”,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统一进行管理,费率分别核定,基金分别列帐,待遇分别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和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监督。
各经办机构可利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的资料,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和核定缴费数额,并通知用人单位。
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另行办理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
三、《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了当地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从2005年9月1日起,统一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所缴生育保险费纳入全市统筹。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生育保险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其原有生育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应支付费用,节余部分并入市级统筹基金,用于《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支出,但不作为上解市级调剂金的基数。
重庆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最新版)

重庆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最新版)申请人信息:
- 姓名: [填写申请人姓名]
- 性别: [填写申请人性别]
- 出生日期: [填写申请人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码: [填写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填写申请人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填写申请人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填写申请人邮政编码]
配偶信息:
- 配偶姓名: [填写配偶姓名]
- 配偶身份证号码: [填写配偶身份证号码]
生育信息:
- 末次月经日期: [填写末次月经日期]
- 预产期: [填写预产期]
- 是否多胞胎: [填写是否多胞胎]
- 多胞胎个数: [填写多胞胎个数]
银行账户信息:
- 开户银行: [填写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卡号: [填写银行卡号]
申请人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以上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日期: [填写日期]
注意事项:
- 请妥善填写并准确提供申请人信息。
- 请务必在申请人签名,并填写日期。
- 提交申请表后,请耐心等待审核结果。
以上是最新版的重庆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重庆市人工流产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重庆市人工流产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重庆市人工流产生育津贴报销流程如下:
1.待遇申报:参保单位经办人需要将相关材料提交到报销部门进行报销申报。
这些材料包括《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表6)》(需单位盖公章)、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手术当天的手术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的登记表(表1)》。
2.待遇审核: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会依据相关政策进行材料审核。
如果有生育并发症费用需要鉴定,那么会在专家鉴定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再进行审核。
3.待遇领取:经审核,如果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并已打印结算单,那么生育津贴将通过职工社会保障卡(职工医疗保障卡)发放。
具体领取方式会在一个月内通过中国银行短信通知形式进行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1.09•【字号】渝财社[2005]171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社〔2005〕17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生育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行为,统一基金核算办法,保证会计信息准确及时交流,我们制定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基金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核算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基金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五、基金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加以说明。
六、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运用基金会计科目:(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加会计科目之用。
(二)经办机构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中使用会计科目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会计科目名称。
五险一金员工告知书
五险一金员工告知书养老保险:1、投缴:若您在渝投缴过养老保险,请您联系上家社保投缴单位办理停保并无欠费情况。
为了确保您能及时参保,以上情况请在投保当月的15号之前办理,否则我司将无法为您投缴该保险,待您的手续办理完毕后我司再为您进行补缴。
2、养老及医保异地转入:需您到异地投保的社保局开具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医保缴费凭证》之后把这些凭证和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起给到我们,一般周期大概在半年左右,建议您这段期间不要离职,否则以后还要您到社保局办理其他手续。
失业保险:1、申领条件:连续投缴满一年及以上,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开除、辞退等。
2、申领失业保险金:若您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请在您解除劳动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人的《合同》原件、《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失业保险缴费登记卡》原件(如有上一家单位的缴费纪录须申领,请提供上一家单位的《合同》和《失业保险缴费登记卡》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至我司为您办理,待我司办理完毕后再通知您到我司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
医疗保险:1、享受条件:首次参保或断缴3个月后,在参保第三个月才能享受医保住院报销。
门诊只能使用社保卡余额。
2、社会保障卡办理:①若您未在重庆投缴过医疗保险,待我司投缴成功后,提交制卡材料。
4-6个月左右发放社保金融保障卡,金融功能激活由您在拿到卡后15天内到您所指定的银行激活。
3、医疗保险生效时间:当月投保次月生效。
4、办理异地就医:若您长期工作在重庆市外,需办理异地就医的,请联系我司填写《异地就医申请表》工伤保险:1、享受条件:员工参保24小时后享受待遇。
2、享受要求:发生工伤要求在渝中区协议医院治疗。
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受伤地附近工伤或医保医院就近抢救,病情平稳后转入渝中区协议医院继续治疗。
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应到医院的医保办登记。
协议医院: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重庆市中山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大坪医院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重庆红岭医院重庆红楼医院3、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知我司,并于2日内提供《重庆市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给我司;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12小时内通知我司。
[重庆生育险报销流程介绍]生育险报销流程
[重庆生育险报销流程介绍]生育险报销流程
生育险报销程序:
1、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须在当地生育保险
协议机构就医;不能使用医疗保险卡结账。
2、在分娩或实施终止妊娠的流、引产术后,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
托人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到重庆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生育保
险待遇申领手续。
3、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进
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必须在申报费用审核时提供
单位证明和医院出具的级别证明。
4、属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确切诊断结论作出之日期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到重庆市所在区社会保险局备案。
1、本人的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及
两张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
2、单位出具该员工是单位参保职工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3、产前检查费用发票,检查报告单原件(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4、《(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5、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出院证明(注明妊娠起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情况),住院明细总清单,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6、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的,必须出具急诊就医证明(医疗机构加盖急诊章)、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重庆产假2024年多少天
重庆产假2024年多少天178天一、正常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
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即: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80天=178天注:因为是新发布的政策,可能与部门执行有出入,具体以执行为准二、难产产假:难产增加15天。
三、流产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多胞胎生育: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024重庆生育津贴新政策一、生育津贴计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二、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上一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除以其12月底在职职工人数确定。
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三、生育津贴申领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并提交有关材料。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生育津贴按月支付给用人单位。
符合用人单位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且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范围的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进行补发。
四、生育津贴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生育津贴按月支付给用人单位;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确保女职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