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血法律与法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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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 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 公示制度的;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 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 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 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 制在20-24℃。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 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 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 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 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 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七章 输血 第二十九条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 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 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 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 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 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 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 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三章 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十二条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 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 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 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确定输血后提前三天由医护人 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 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第二十八条 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 学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观 真实、完整、可追溯。医师应当将患者输 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 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 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第三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 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核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 血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 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 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 的收领、发放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 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
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 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 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 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 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
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Leabharlann Baidu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临床输血法律与法规培训
简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儿科
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2012年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2000年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已于2012年3 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以公布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卫生部令第85号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 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 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 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三十三条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 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 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处理: 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维持静脉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 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 原因,做好记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 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 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 (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 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 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 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 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