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福满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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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福满一生,一生福满! 借福满一生,赚得盆满钵满!
3314Biblioteka 保险责任(6/6)保障金
十八周岁前,无息退费。 十八周岁至福寿金领取日前,疾病身故,给 付2倍保额加保费;意外身故,给付10倍保额 加保费。 福寿金领取日后,一次性给付所有未领取的 各期福寿金及满期金。
注:一年内因病身故,无息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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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30岁的福先生,选择福满一生理财规划。 每年缴费1万元,10年合计10万元,保额18590元
162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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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收益
关爱金 回馈金 福寿金 祝寿金
4307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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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金
16.6万 8951元 74255元 18590元 162910元
六、保障金
终生享有高额身价保障,抵抗人生意外风 险,最高可达:
2859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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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1 2
产品特色
条款学习 销售话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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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图讲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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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人法
3、手握两财: ①关爱金:生效10天后就可以领 取关爱金1859元,每年领取直到60岁,合计领 取55773元; ②分红金:年年分红水涨船高, 假定高等红利累计162910元。 4、腰里掖着一个小红包:每年享受中国人寿送您 的红包100元,30年合计3000元。 5、真有急用还可申请保单借款,低息灵活又方便。 这么好的保险一定得办,你看你一年交2万还 是交1万?
89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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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福寿金
60岁开始领养老金 每年领保额的20%,一直给到74岁
合计3718×15次=55772元
若按3.5%复利计息至75岁,则高达
74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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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祝寿金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YUKI was compil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和开始领取日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
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特别生存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关爱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金。
三、福寿金自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福寿金。
四、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福满一生计划书填充版(35岁 女)

满期金: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可领取养老金10000元
红利金:每年享有分红,累积至75周岁65725.05元
特别金:保单生效后十天,即可领取特别金51.43元,源源不断至被保险人60周岁
保障金:55周岁前,因意外最高拥有的生命保障152210万元+所缴保费
因疾病最高拥有的生命保障1万元+所缴保费
55周岁后,保证将未领取的福寿金及满期金一次性给付
产品名称
年龄
性别
保额
交Hale Waihona Puke 说明福满一生35岁
女
1万
5143元/年共计10年
保险利益说明
1、关爱金:保单生效后十天,即可领取关爱金1000元,年年领取至被保险人60周岁
福寿金:从60周岁起,每年领取养老金2000元,年年不断至被保险人75周岁
(关爱金、特别金、福寿金若不领取,可享受复利滚存,累积至75周岁合计:99829.16元)
国寿推出“福满一生”分红险

国寿推出“福满一生”分红险来源:深圳商报作者:分红型2011年03月29日您车上可有准备预备胎?您可有时常使用预备胎?为什么每部车上都要有预备胎?是不是为了预防万一在旅途上爆胎,好有个替换,可以继续前进呢?那么在人生旅途上,是否也可能会“爆胎”?也需要一个预备胎?人寿保险其实就是我们人生旅途中,最好的家庭经济预备胎。
(资料图片)少年青年中老年皆宜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月份CPI同比上涨了4.9%,与1月份持平,延续了2010年的涨势,通胀仍在高位运行。
面对不断走高的通胀数据,不想财富被卷走,就要考虑如何将自己的财富保值增值。
不少理财专家表示,可以通过合理配置手中的理财产品跑赢CPI。
一直深耕分红险市场的中国人寿又将于4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出新一代快速返还分红型产品“福满一生”,据了解,该产品不但保留了以往分红保险的分红收益、累积生息、满期给付等畅销元素,还包括了即交即领、年年返还、高额保障等功能,能够最大限度地抵御通货膨胀,是市民资产保值增值的新选择。
“福满一生”是国寿明星产品“美满一生”的全面升级版。
“美满一生”曾首创了即交即领、快速返还等特点,备受消费者喜爱,一直保持着单个分红产品销售的记录。
“福满一生”投保范围宽广,凡是出生28天以上至55周岁以下的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购买此款产品。
而受益可以一直到75岁。
理财专家指出,“福满一生”亮点很多,非常适合持续通胀加息背景下的家庭理财。
亮点一:即交即领快速返还。
作为一款分红产品,“福满一生”非常强调返还的频率和返还的比例。
记者了解到,目前大多数同类产品每两年或者3年返还一次,返还比例在10%左右。
而“福满一生”继续保持“美满一生”即交即领的特点,又强调快速返还,即每年领取一次,而且领取的额度再次提升。
在产品责任中,“福满一生”特意设定了“特别生存金”和“关爱金”两项保险利益。
所谓“特别生存金”就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中国人寿将每年按首次交纳保险费的1%给付特别生存金,同时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金。
福满一生保险条款

福满一生保险条款(实用版)目录1.福满一生保险概述2.保险条款详解2.1 保险责任2.2 责任免除2.3 保险期间2.4 保险金额2.5 保险赔偿2.6 续保与退保正文福满一生保险是一款结合了保障与储蓄的保险产品,旨在为用户提供终身保障,实现财富的稳健增值。
下面我们将详细解析福满一生保险的条款内容。
一、福满一生保险概述福满一生保险是一款具有分红功能的终身寿险,适用于年龄在 30 天至 60 周岁的人群。
该保险产品具有保障全面、分红稳定、储蓄性强等特点,能够满足客户在保障、养老、传承等多方面的需求。
二、保险条款详解1.保险责任福满一生保险主要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身故责任。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责任免除福满一生保险对以下情况不负责任:(1)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伤后经过 180 天以上治愈的除外;(2)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或抗拒抓捕导致身故;(3)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患有严重疾病,且未如实告知。
3.保险期间福满一生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4.保险金额福满一生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5.保险赔偿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50% 给付全残保险金。
6.续保与退保福满一生保险合同期满后,投保人可选择续保。
保险公司将在合同期满前 30 日内向投保人发出续保通知。
投保人也可以在合同期满前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总之,福满一生保险是一款具有保障全面、分红稳定、储蓄性强等特点的终身寿险产品,能够满足客户在保障、养老、传承等多方面的需求。
国寿福满一生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豪华版)简介:十八大费率改革第一险,家庭保单第一险,即交即领,一年一返。
在家庭理财规划中突出保值、增值、养老、教育、保障等需求。
这个产品是一个集投资、理财、养老为一身的保险。
保险责任:1、凡出生二十八天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缴费为年缴,分为五年交和十年交3、保险期间是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4、福寿金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两种,投保人可自行选择,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金六福讲解(6岁男孩,年交12000,十年交,基本保险金额21000)一、生存金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领取日前,①每年可领取基本保险金额的10%(2100元)②每年可领取首次缴纳保费的1%(120元)年年领,岁岁领。
二、福寿金自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可领取基本保险金额的20%(4200)年年领,岁岁领。
三、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领取基本保险金额的100%作为满期金。
四、身故保障金十八岁之前无论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退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十八岁到福寿金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180内身故退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除此以外的情形导致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所交保费(不计利息)之和赔付,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福寿金领取日后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后未领取的所有福寿金与满期金之和一次性给付。
之前尚未领取的不在其内。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在180内因该意外导致被保险人18岁后到福寿金领取日前身故,赔付基本保险金额的800%。
意外身故最高赔付10倍保额加所交保费33万。
五、红利金被保险人每年会根据中国人寿每年盈利的70%按比例领取分红,相当于购买中国人寿的股份,中国人寿盈利来自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比如:西气东输、黄河小浪底、大亚湾核电站、京沪高铁、南方电网等等国家项目,同时随着保险的全民普及,国家对保险公司的利好政策放宽,保险公司可以投资的国家建设项目越来越多,比如收购中石油部分股份,一些港口建设的投资,房地产投资。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和开始领取日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
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特别生存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关爱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金。
三、福寿金自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福寿金。
四、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福满一生自动计划书

20.00
关爱金 55周岁前每年领取年交基本保额的10%
349.65
福寿金 55周岁以后每年领取年交基本保额的20%
699.30
满期金
75周岁领取基本保额的100%
红利金
若按假定红利,复利滚存至75周岁可领取红利金
收益合计(至75周岁)
若未成年投保,18周岁前最高身故保障
保障金 18周岁至55周岁,最高身故保障高达
累计生息
96919.92
3496.50
93993.67 194410.09 20000.00 54965.03
保障金
若55周岁以后身故,领取剩余福寿金与满期金之和,最高达
6153.85
保单借款
合同生效后,可借现金价值的80%,每次可周转6个月。资张深 Nhomakorabea清
联 系 电 话 :
13 32 79 51 85 8
险种特
● 即 交 即 领 超 值 返 还● 多
投保举
年龄: 5 岁
● 福 寿 年 龄 自 由 选 择 ● 十
性别: 男
险种名称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利益演
基本保额 3496.50
交费期 10 年
年交保费 2000.00
祝寿金领取年龄 55 岁
项目
领取方式----国内唯一即交即领
金额
特别金 55周岁前每年领取年交保费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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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和开始领取日
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
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关爱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金。
三、福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福寿金。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亦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斗殴、醉酒;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五、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第七条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八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特别生存金、关爱金、福寿金和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已给付特别生存金和关爱金的,本公司有权扣除已给付的特别生存金和关爱金。
第十一条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释义
基本保险金额: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