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V以下灯具认证规则
LED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议题:国家节能减排形势介绍人物: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认证五处处长邢合萍LED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及认证规则宣贯会,从去年已开始筹办,讲第一站选在东莞,是因为广东东莞是LED产业比较集中的地区,企业众多。
其次,整个东莞市申请CQC认证的企业非常多,在申请过程中也发现了很多需要解释的问题,也期望可以通过此次宣贯会,企业会有所收获。
众所周知,LED照明是继白炽灯泡、节能灯之后,成为第三次革命,有着巨大的创新空间和市场前景。
国家在十一五后期、十二五后期都把LED产业列为重点扶持的产业,投入大力的人力物力推广。
在我国,照明用电占总用电量的13%,通用照明有巨大的节能空间。
LED照明在通用照明方面已经起步,但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
很多行业专家都表示,LED照明的发展比预想的快很多。
在各地已经有很多成功案例,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和示范工程.2010年11月,发改委、住建部、交通部三个部委联合对LED部分产品筒灯、隧道灯、路灯等示范工程公开招标,这也是对整个LED照明的发展起到很好的扶持和引导作用.LED照明确实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是新型的产业,进入市场遇到了很多麻烦。
很多现象都反应了行业的无序竞争,产品质量也良莠不齐,严重影响了政府、消费者的选择和信心,市场特别需要引用各种标准、程序,因此建立科学的检测方法进行质量评价、节能认证,对促进LED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CQC根据LED照明产业目前的发展水平,国家相关的政策发布,去年选择了停车场照明灯具、隧道照明灯具等要求比较高的功能性LED节能认证•去年的11月拟定的技术规范已经获得了正式批准,开展了这三类产品的节能认证。
节能认证法规和国家采信的依据。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8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LED灯具CCC及CQC认证基本要求

注意:LED灯具还须符合IEC 62471:2006、IEC/TR 62471-2:2009的要求
4
CQC认证灯具产品范围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号 GB 7000.1-2007 道路与街路照明用灯具 GB 7000.5-2005 GB 17625.1-2012 GB 17743-2007 GB 7000.1-2007 投光灯具 GB 7000.7-2005
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高压汞灯
普通LED模块、自镇流LED模块、自镇流LED灯
10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防触电保护等级
Ⅰ类:基本绝缘+保护接地
Ⅱ类:基本绝缘+附加绝缘
Ⅲ类:安全特低电压(SELV)
11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外壳防护等级
12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外壳防护等级
13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安装面材料
GB 17625.1-2012
GB 17743-2007
注意:LED道路与街路照明用灯具还须符合GB/T18595-2001中的浪涌部分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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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认证灯具产品范围
产品名称 应急照明灯具 庭院用的可移式灯具 儿童感兴趣的可移式灯具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 依据标准号 GB 7000.1-2007 GB 7000.2-2008
依据标准号
GB 7000.1-2007 GB 7000.9-2008 GB 7000.1-2007 GB 7000.208-2008
GB 7000.1-2007
GB 7000.219-2008 GB 7000.1-2007
GB 7000.217-2008
7
CQC认证灯具产品范围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号 GB 7000.1-2007 GB 7000.225-2008 GB 7000.1-2007
CQC认证范围及认证规则

CQC认证范围及认证规则灯、照明设备及其附件大类小类产品名称认证种类认证类别号认证规则灯、照明设备及其附件灯具、照明装置的零件管形荧光灯灯座和启动器座安全00400111-465423-2009管形荧光灯灯座和启动器座安全认证规则钨丝灯用直流/交流电子降压转换器安全与电磁兼容00400812-465421-2009_钨丝灯用直流交流电子降压转换器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高频冷启动管形放电灯(霓虹灯)用电子换流器和变频器安全与电磁兼容00401212-465422-2009高频冷启动管形放电灯(霓虹灯)用电子换流器和变频器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照明电器附件安全00400400400511-46542 4-2009 照明电器附件安全认证规则杂类灯座安全004007CQC11-46 5425-201 0_杂类灯座安全认证规则灯具、灯座等36V及以下灯具安全010014 11-46531照明装置0100150100164-2009 36V及以下灯具安全认证规则半灯具安全01002211-46531 1-2009 半灯具安全认证规则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安全010001010002010003010004010006010007010008010009010010010011010012010013CQC12-465313-2010_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道路照明灯具系统节能701033CQC31-46 5391-201 0_道路照明灯具系统节能认证规则钨丝灯用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安全01002411-465312-2009钨丝灯用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安全认证规则放电灯紫外线杀菌灯安全010023a~cCQC13-465136-2010 紫外线杀菌灯认证规则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节能70140131-465131-2009普通照明荧光灯节能认证规则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节能70140231-46513 2-2009_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节能认证规则单端荧光灯节能70140331-46513 3-2009 单端荧光灯节能认证规则高压钠灯节能70140431-46513 4-2009 高压钠灯节能认证规则金属卤化物灯节能70140531-465135-2009物灯节能认证规则电光源安全 01001701001801001901002001002111-465101-2009_电光源安全认证规则LED灯照明产品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安全与电磁兼容010025CQC12-465138-2010_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反射型自镇流LED灯节能701411CQC31-465137-2010_反射型LED灯节能认证规则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节能 701409CQC31-46 5392-201 0_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节能认证规则LED筒灯节能 701410CQC31-46 5315-201 0_LED筒灯节能认证规则。
灯具ccc认证使用标准

灯具的CCC认证使用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性要求:灯具产品必须符合安全电气规范,确保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电气性能要求:灯具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电气参数规定,包括电压、功率、电流等指标,以确保产品的正常使用和效果。
电磁兼容性要求:灯具产品必须符合电磁兼容性规范,不会对周围的电子设备造成干扰。
具体来说,对于电源电压大于36V不超过1000V的灯具产品,如固定式通用灯具、嵌入式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水族箱灯具、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地面嵌入式灯具和儿童用可移式灯具等,都需要进行CCC认证。
在认证过程中,需要检查产品的电气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此外,对于电源电压大于36V不超过1000V的管形荧光灯镇流器、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放电灯(管形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直流或交流电子镇流器以及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等部件,也需要进行CCC认证。
总之,对于所有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灯具产品,都需要满足CCC认证标准并获得相应的认证证书才能上市销售。
照明灯具认证标准与检测文档资料

a)室外温度: -25℃~+50℃;
六.广东省《LED路灯》地方标准
b) 月平均空气相对湿度: 不大于90% (25℃±5℃); 在超出上述环境范围运行时,应由 生产厂家和用户共同商定技术要求。
三) 设计和制作 LED 路灯设计和制作应符合CJJ 45 中对产品的相关要求。
3.整体式LED模块:一般设计成灯具的一个不 可替换的部件的LED模块。
五.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 求
4.独立式LED模块:可独立于灯具等外部分开 安装或放置的LED模块。根据其分类和标 志,必需具有所有涉及安全的保护措施。
5.自镇流LED模块:设计为直接连接到供电电 源的LED模块。
五.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 求
一.LED灯具CCC认证规则与标准
C认证的照明灯具附件标准 1) 荧光灯电子镇流器安全要求GB19510.4-2009
(2019年12月1日实施,取代2019版) 2) 荧光灯电感镇流器安全要求GB19510.9- 2009
(2019年12月1日实施,取代2019版) 3) HID放电灯电感镇流器安全要求GB19510.10-
六.广东省《LED路灯》地方标准
3) 平均相关色温 LED 路灯向各方向发射的全部的光经混 光后所测得的相关色温。
4)平均显色指数 LED 路灯向各方向发射的全部的光经混 光后所测得的显色指数。
六.广东省《LED路灯》地方标准
5) LED 路灯额定最大温度tc 在正常工作状态和处于额定电源电压或 额定电源电压范围的最大值时,在LED 路灯的散热器外表面上如有标志,在标 志所指部位) 可能产生的最大允许温度。
36v消防应急灯 新国标

36v消防应急灯新国标36V消防应急灯新国标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安全意识的提高,消防设备的研发和更新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作为一种重要的消防设备,消防应急灯在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期,我国发布了新的国家标准,对36V消防应急灯进行了规范和要求,以进一步提高其性能和可靠性。
新国标对36V消防应急灯的电源要求进行了明确。
根据标准规定,36V消防应急灯的供电电源应为交流电36V,且具备防止电源电压异常变化的保护机制。
这一要求确保了灯具能够正常工作,并避免电源异常引发的事故风险。
新国标对36V消防应急灯的亮度要求进行了规定。
灯具的亮度是其发挥作用的重要指标之一。
标准要求36V消防应急灯的亮度应达到一定的标准值,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们能够清晰地看到灯光。
此外,新国标还规定了灯具的照射范围,以确保其能够覆盖到需要照明的区域。
除了电源和亮度,新国标还对36V消防应急灯的防护等级进行了要求。
防护等级是衡量灯具防水、防尘能力的重要指标。
根据新国标,36V消防应急灯的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以上,以确保其能够在各种恶劣环境下正常工作。
新国标还对36V消防应急灯的防火性能进行了规定。
消防应急灯作为一种重要的安全设备,其防火性能尤为重要。
标准要求36V消防应急灯的外壳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并通过相应的防火测试。
这一要求确保了灯具在火灾发生时不会加剧火势,从而保障人员的安全。
新国标还对36V消防应急灯的安装和维护进行了规范。
标准明确了灯具的安装位置和方法,并要求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其性能和可靠性。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灯具的使用寿命,并减少故障发生的概率。
总的来说,新国标为36V消防应急灯的性能和可靠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这一标准的发布将推动消防应急灯行业的发展和进步,为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更加可靠的设备和保障。
同时,对于生产厂家和消费者来说,遵循新国标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保证。
随着新国标的实施,相信未来36V消防应急灯将在性能和可靠性方面得到进一步提升。
灯具的ce-red认证标准

灯具的ce-red认证标准
一、电磁兼容性测试
灯具产品需符合电磁兼容性标准,包括EMC指令和低电压指令。
测试内容主要包括电磁辐射发射测试、传导发射测试、谐波电流测试、电压波动和闪烁测试等。
二、防电击测试
灯具产品需符合防电击标准,以保障用户安全。
测试内容包括电源端子骚扰电压测试、辐射骚扰场强测试、谐波电流限值测试等。
三、防辐射测试
灯具产品需符合防辐射标准,以减少对周围电子设备和人身的电磁干扰。
测试内容包括电磁辐射抗扰度测试、传导抗扰度测试等。
四、机械强度测试
灯具产品需通过机械强度测试,以确保其结构稳固可靠。
测试内容包括灯具外壳抗压强度测试、吊重测试等。
五、温度稳定测试
灯具产品需通过温度稳定测试,以确保在使用过程中不会过热。
测试内容包括灯具温升测试等。
六、吊重测试
灯具产品需通过吊重测试,以评估其承重能力和结构稳定性。
测试内容包括吊重强度测试等。
七、扭力测试
灯具产品需通过扭力测试,以评估其固定性能和抗扭曲能力。
测试内容包括扭力强度测试等。
八、接地电阻测试
灯具产品需通过接地电阻测试,以确保其接地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测试内容包括接地电阻值测试等。
九、绝缘电阻测试
灯具产品需通过绝缘电阻测试,以评估其绝缘性能和耐电压能力。
测试内容包括绝缘电阻值测试等。
十、耐压测试
灯具产品需通过耐压测试,以评估其耐高压能力和绝缘性能。
测试内容包括耐压强度测试等。
灯具安规认证、分类及常用术语介绍

5.灯具3C的基本规则 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3日发布,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从当年5月1日起,列入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包括家用电器、汽车、安全 玻璃、医疗器械、电线电缆、玩具等20大类135种产品, 没有通过3C认 证的,一律不准出厂或进口,更不得上市销售
3.按使用环境分类 (1) EN规格(户外或户内使用) (2) UL/CSA规格(干燥环境、潮环境、湿环境)
4.按所设计灯具支承面的材料分类:
5.按安装方式分:
三、灯具常用术语介绍
1.固定式灯具 fixed luminaire 因其只能借助于工具才能拆卸的固定方式,或在伸臂范围外的使用位置而不能
12. Ⅱ类灯具 class Ⅱ luminaire 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具有附加安全措施,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 绝缘,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
13. Ⅲ类灯具 class Ⅲ luminaire 防触电保护依靠电源为安全特低电压,并且其内部不会产生高于特低电压的灯具
14.额定最高环境温度 rated maximum ambient temperature
9.双重绝缘 double insulation 由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组成的绝缘
10.加强绝缘 reinforced insulation 施加在带电部件上单一绝缘系统,提供相当于双重绝缘的防触电保护
11. Ⅰ类灯具 classⅠluminaire 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即易触及的 导电部件连接到设施固定布线中的保护(接地)导体上,使易触及的导电部件在 万一基本绝缘失效时不致带电
二、灯具分类
1.按防触电保护形式分类:有0类、Ⅰ类、Ⅱ类和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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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11-465314-2009 36V 及以下灯具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 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 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 监督抽样
GB 7000.1-2007《灯具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4.2.1.2 产品标准
GB 7000.10-1999《固定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11-1999《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12-1999《嵌入式灯具安全要求》 4.2.2 试验项目及要求 型式试验的项目为 4.2.1 所列标准中的规定的相关产品的全部检测项目。 4.2.3 试验方法 依据 4.2.1 所列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或引用的试验方法标准进行试验。 4.2.4 型式试验时限 正常情况下,试验时间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除 外),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4.2.5 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 4.2.1 中相关标准和 4.2.2 规定的要求。 产品如有部分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允许申请人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进行试验。重新试验的样品 数量和试验项目视不合格情况由检测机构决定。 4.2.6 型式试验报告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 请人寄送一份型式试验报告。 4.3 关键元器件/ 零部件要求 关键元器件/零部件见《36V 及以下灯具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附件 1)。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 关键元器件/零部件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试 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 CQC 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5.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 CQC/F 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36V 及以下灯具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 检测要求》(附件 2)进行检查。 5.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认证持证人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 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 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对符合要求的,根据认证持证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 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3.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a. 适用相同的标准 b. 使用相同光源 c. 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零部件(附件 2) d. 防触电保护类别、外壳防护等级、安装方式和 ta 相同 e. 保护装置相同 f. 结构相似 g. 同一生产厂生产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 申请资料(CQC 提供表格文件)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 4 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9.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9.1.2.1 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或产品中涉及安全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元器件/ 零部件及 CQC 规定 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向 CQC 提出变更申请。 9.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 监督检查人日数一般为 1 人·日。 7.2 监督检查的内容
CQC 根据 CQC/F 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3,4,5, 9 及 CQC 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 覆盖 CQC/F 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条款。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CQC 提出恢复申请,CQC 按 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QC 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0. 认证标志的使用
持证人应按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申请备案或购买认证标志。使用标志应符合《产品认证标志 管理办法》。 10.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获证产品如需使用 10mm 及更小规格的认证标志时,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或 )。 10.2 认证标志的加施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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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11-465314-2009 36V 及以下灯具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描述»中一致; 4)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选样原则:每个认证单元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工 厂检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5.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 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 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为 2 人·日。 5.3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 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 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 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 30 天内出具认证证书。 6.3 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 证,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抽样。 7.1 监督检查时间 7.1.1 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6 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初始工厂检查和监督检查及每次年度 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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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11-465314-2009 36V 及以下灯具
试验的数量:主检规格送 2 个样品,必要时,根据 CQC 要求加送被覆盖型号的样品。另送未单独认证的 零部件起防触电保护作用的绝缘外壳及支承带电体的绝缘材料样品各三件。 4.1.3 样品及资料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 有关要求处置。 4.2 型式试验 4.2.1 依据标准 4.2.1.1 通用标准
产品安全认证规则
CQC11‐465314‐2009
36V 及以下灯具安全认证规则
Safe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amp holders for lights with rated voltage less than or equal 36V
2009 年 10 月 28 日发布
CQC11-465314-2009 36V 及以下灯具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电源电压不超过 36V 的嵌入式、固定式通用灯具和可移式通用灯具的安全认证。
2.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如果抽样检测的样品检验不合格,则判定对应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监督检验不合格。 7.5 结果评价
CQC 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 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 9.3 规定执行。 8. 复审
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即可提交复审申请,按新申请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复审工厂检查人·日 一般为 2 人·日。 9. 认证证书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9.1.1 证书的有效性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则检 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 础。检验和工厂检查按 CQC 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9.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2.1 扩展程序
2009 年 10 月 30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 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 CQC/RY027-2002,主要变化为证书有效期定为 4 年。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松 陈超中 施晓红 李锴
a.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 36V 及以下灯具产品描述(CQC11-465314.01-2009) d.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e. 各个型号的外观和关键结构照片 3.2.2 证明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e. 其他需要的文件 4.型式试验 4.1 样品 4.1.1 送样原则 CQC 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必要时,增加样品补充差异试验。 4.1.2 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 CQC 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