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院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六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政府部门对工作人员和受政府部门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工作中出现的除行政执法过错以外的工作过错行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按省、市《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对象凡在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都属于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追究对象。
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的范围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2)在执行公务员,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3)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的;(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5)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6)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7)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四、对工作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局机关工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工作过错,按以下规定进行追究。
(1)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局党组将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对责任人酌情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法规对工作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工作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6)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7)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模版

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模版一、概述本医院差错事故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内差错事故的处理流程,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该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有医疗机构和人员。
二、定义1. 差错事故:是指在医院内发生的,由医务人员的工作失误、不当操作等因素导致的不良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误诊、误治、误药、误输血、误操作等。
2. 患者权益:包括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知情权、隐私权等。
三、责任分工1. 医院管理层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明确差错事故的报告、处理和追责责任。
2. 医务部门负责监督医务人员的操作行为,并进行培训和指导。
3. 各科室负责本科室差错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4. 工会组织负责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参与差错事故的调查和协调。
四、差错事故报告与处理流程1. 差错事故发生后,医务人员应立即将情况报告给当班主管医师,并向医务部门备案。
2. 当班主管医师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现场处理,并确保患者的安全和稳定状态。
3. 医务部门在接到差错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并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
4. 调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医务部门,并由医务负责人审核。
5. 如果调查结果确认是医务人员的过失或差错导致的事故,医务部门应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差错事故处理1. 如果差错事故对患者造成了轻微伤害或经济损失,医务部门应积极与患者沟通,进行协商解决,赔偿损失。
2. 如果差错事故对患者造成了严重伤害或死亡,医务部门应立即向患者家属表示慰问,并协助家属处理后续事宜。
3. 医务部门应将差错事故及处理结果上报给医院管理层,并参与医院内部的事故总结和分析,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差错事故追责1. 对于轻微的差错事故,医务部门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减职业绩效、通报批评等。
2. 对于严重的差错事故,医务部门应立即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开除或减少岗位等。
3. 医院管理层要对医务部门进行监督,并确保差错事故的处理公正、公开、透明。
医疗差错处置制度

医疗过错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活动,减少医疗过错的发生,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已发生的医疗过错,确保患者的权益和安全,本医院订立了《医疗过错处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涉及医疗行为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医疗过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诊断错误:患者的病情被错误地诊断或耽搁诊断;2.治疗错误:治疗方案选择欠妥或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损伤或病情恶化;3.用药错误:药物选择、用量、用法不合理或发生药物过敏等不良反应;4.护理错误:护理操作错误、护理措施欠妥,导致患者损伤或病情恶化;5.医疗器械使用错误:医疗器械选择欠妥或使用欠妥,导致患者损伤或病情恶化。
第二章医疗过错报告与登记第三条:医院建立医疗过错报告与登记制度。
第四条:医疗过错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过错发生的时间、地方和环境;2.过错的具体情况和原因;3.过错的责任人和相关人员。
第五条:医疗过错报告应当及时上报,相关人员有义务供应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六条:医院应当将医疗过错报告做好保密工作,确保涉及医疗过错的患者信息和医疗人员隐私不被泄露。
第七条:医院应当将医疗过错报告进行归档管理,为后续处理供应依据。
第三章医疗过错的处理第八条:医院对医疗过错应当依法进行处理,而且及时采取矫正措施,确保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第九条:医疗过错处理应当遵从以下原则:1.以患者为中心,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安全;2.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做到公正、客观、公开;3.强化责任追究,对于主观有意或严重过失导致的医疗过错,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条:医疗过错处理应当依据过错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细小医疗过错的处理措施包含但不限于:1.及时矫正错误,避开再次发生;2.进行患者教育和告知,尽量除去不良影响;3.加强协作与沟通,避开仿佛错误再次发生。
第十二条:较重医疗过错的处理措施包含但不限于:1.对责任人进行内部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2.对责任人进行专业培训和再教育,提高其工作水平和质量;3.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人民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方法

人民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责任追究方法为建立更加科学的医疗纠纷预防体系,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管理,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X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方法》等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1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包含但不限于医疗事故,不包含合理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响及预防接种特殊反响事件。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通常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通常功能障碍或者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0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者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
2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主动向科主任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重点是医疗及护理过失、输血反响及输血感染疾病、药物不良反响、医疗器械所致不良事件等。
科室主任根据事件的情况可使用书面、报告医务科,由医务科根据情况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当天给予调查处理,紧急情况立即处理,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并做好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工作。
责任人及科室主任务必全程参与事件的处理过程。
3医务科负责通过网络直报向市卫生局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通常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发现之日起5日内上报;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
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理结束后,责任科室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整个过程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吸取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与处理意见,行成书面材料报医务科。
医疗差错报告及处理制度

医疗过错报告及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对医疗过错的管理与处理,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订立本《医疗过错报告及处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部门和全部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医院建立医疗过错报告与处理的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和引导医疗过错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过错报告第四条医院实行医疗过错报告制度,对医院内发生的各类医疗过错行为进行报告。
第五条医疗过错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误诊、漏诊、耽搁诊断等诊疗失误; 2. 手术操作错误、操作失误等手术过错; 3. 药物过敏、药物错误使用等药物过错; 4. 肢体折断、器官损伤等意外事故; 5. 护理欠妥、感染传播等护理过错; 6. 隐匿病情、虚报病情等医疗欺诈行为。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发现医疗过错行为后,应立刻向上级汇报,并书面提交医疗过错报告。
医疗过错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医疗过错的基本信息,如时间、地方、人员、事件经过等; 2. 过错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人; 3. 可能对患者造成的危害和后果; 4. 对过错的分析和评估。
第八条医疗过错报告应及时、真实、全面、客观,不得有任何隐瞒和掩盖。
第九条医院应建立医疗过错报告的登记和管理制度,对每一份报告进行统一编号和归档,并妥当保管。
第十条医院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医疗过错报告的认得和意识,及时发现和报告医疗过错行为。
第三章医疗过错处理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医疗过错处理的机构,负责对医疗过错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医疗过错处理机构应由专业人员构成,包含医疗质量管理科、法务部门等。
第十三条医疗过错处理机构应对医疗过错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并订立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医疗过错处理的原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以患者的利益为核心,确保其权益受到保障; 2. 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遵从医疗行业的相关规定; 3. 鼓舞医务人员自动报告过错,及时矫正错误,避开再次发生。
医院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责任追究制度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纪律,促进医院行政领导及全院职工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贯彻落实。
一、责任追究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指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的全体工作人员。
三、执行问责制,应遵循依法从严治院、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免谈话、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调离岗位、离岗学习、降职、免职等处分。
1、不佩证、臵牌上岗,经批评不改的;2、没有遵守《首问责任制》向办事人告知经办部门、联系方式的;3、不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首诊科室、首诊医生推诿病人的,不及时接诊治疗的;不遵守考勤制度,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的;4、违反《服务承诺制度》,服务态度差,作风粗暴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甚至与病人争执、吵闹的,对病人提出的问题不做耐心解释,或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5、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6、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求上进,技术较差,对工作马马虎虎,对患者敷衍了事,工作出现差错的,有人民群众书面反映的;7、违反行风建设及反商业贿赂有关规定,以职谋私,索要或暗示要“红包”、“礼品”等钱物证据确凿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证据确凿的;不坚持因病施治、因病检查原则,开大方、乱开特殊检查的。
8、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9、违反《首问责任制》,对办事人未实行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的;或故意不告知,导致办事人多次往返的;10 、不依规章制度办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
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是医疗机构为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防止和处理医疗差错事故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医疗差错是指由医务人员在执行诊疗工作中的操作失误、技术错误或判断错误等导致的医疗结果不良或医疗损害的行为。
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减少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降低医疗安全风险,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利益。
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和完善医疗差错发生、监测、报告和追踪的制度,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的统计和分析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差错事故。
2.建立医疗差错事故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和责任追究程序,对医疗差错事故进行严肃处理,保证患者的权益得到维护。
3.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减少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4.加强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减少设备故障引起的医疗差错事故。
5.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差错事故的诊断和治疗标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6.加强患者的知情同意和参与,促进医患双方的有效沟通和协作,减少因沟通不畅引起的医疗差错事故。
医疗差错事故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减少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提高医疗质量。
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篇一: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全体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陕西省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等。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或院办公室。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 1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鉴定第八条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医务科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院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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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中医医院党政一把手重大决策
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确保重大决策的正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重大决策主要指重大项目的申报、重大项目的实施、大额资金(10万元以上)的使用、重要项目的协办审批和日常环境监察等工作。
第三条:对已作出的重大决策,党政一把手要按集体决定的意见执行,其他领导按分管的范围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向局党支部、领导班子会报告。
第四条: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擅自更改重大决策的,对更改领导要追究责任;必须经过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一把手或其他领导个人决定的,要追究责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分为自我批评、向上级检查、接受上级处分、引咎辞职等,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本制度由院党支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