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1]276号颁布时间:2001-11-28发文单位: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第三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依法、厉行节约;(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四)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主要包括:(一)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四)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五)加强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六)对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七)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人民法院预算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人民法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人民法院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要根据人民法院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保障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所需经费。

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管理。

第七条预算管理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二)编制人数、定员定额标准和经费开支范围;(三)预算项目、工作任务及业务发展计划;(四)本部门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动因素;(五)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特殊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0.31•【文号】法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0月31日关于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为适应新形势下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和财政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规范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以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厅字 [2009]32号)和《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一)经费保障是人民法院履行法定审判职责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推进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更加艰巨,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

中央不断推出改革措施强化经费保障,有效缓解了困扰人民法院的各种保障性难题,但是人民法院经费供需矛盾依然突出。

建立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是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提升经费保障水平、促进人民法院事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二)财务管理是规范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和有效保证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治进程加快以及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尤其是财政改革和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力度逐步加大,财务往来业务日渐频繁,财务管理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1]276号颁布时间:2001-11-28发文单位: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第三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依法、厉行节约;(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四)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主要包括:(一)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四)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五)加强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六)对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七)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人民法院预算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人民法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人民法院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要根据人民法院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保障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所需经费。

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管理。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国的财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提高财务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国家财政收支的平衡,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规划、严格执行、公开公正、公认公正、勤俭持家。

第五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制度建设、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审计监督等方面。

第二章财务制度建设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定期报表和审计制度,并将其制度化、固化、系统化。

第七条财务制度的建设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告制度、审计监督制度等。

第八条财务制度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同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九条财务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过合法程序,由财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的预算体制和程序,制定预算,确保财政收支的平衡。

第十一条预算的编制应遵循科学合理、务实审慎、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应按照预算计划进行,不得超过预算限额,加强预算控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预算的审核和监督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对违反预算和经费使用规定的单位应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会计核算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的会计准则和规范,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应及时、准确地进行报表编制和报送。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01.01•【文号】财文字[1996]4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高(中)级人民法院: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提高诉讼费用的使用效益,现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附件: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提高诉讼费用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法院的业务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诉讼费用的收取、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范围,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要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预算,全部用于法院的业务经费支出。

第四条诉讼费用的收取项目、标准、管理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由财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取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

法院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法院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系统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法院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条法院系统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法院系统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法院系统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法院系统预算管理:(一)编制预算: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二)执行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确保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

(三)预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的,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法院系统收支管理:(一)收入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收费标准,确保收入合法、合规。

(二)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支出。

第七条法院系统资产管理:(一)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使用、维护和处置。

(二)流动资产管理: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周转顺畅。

第三章财务核算与监督第八条法院系统财务核算:(一)会计核算:按照会计准则和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财务报告: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九条法院系统财务监督:(一)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财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外部监督: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财务人员管理第十条法院系统财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

(三)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民法院财务管理暂⾏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预算管理第三章收⼊管理第四章⽀出管理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六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七章财务监督第⼋章财务机构及财会⼈员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和规范⼈民法院财务管理,提⾼资⾦使⽤效益,保障⼈民法院依法履⾏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作任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收⽀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意见〉的通知》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民法院,是指最⾼⼈民法院、地⽅各级⼈民法院和专门⼈民法院。

第三条⼈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依法理财、厉⾏节约;(三)量⼊为出、保证重点;(四)注重资⾦使⽤效益。

第四条⼈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的领拨和运⽤,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活动进⾏全⾯管理。

主要包括:(⼀)合理编制⼈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各项资⾦,保障⼈民法院正常运转的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民法院预算执⾏情况,进⾏财务活动分析;(三)建⽴、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控制和监督;(四)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五)加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资产流失;(六)对⼈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内下级⼈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七)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

第⼆章预算管理第五条⼈民法院预算是指⼈民法院根据其职责、⼯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计划。

⼈民法院预算由收⼊预算和⽀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民法院预算按现⾏财政体制分别列⼊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法院所担负的⼯作任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保障⼈民法院履⾏职能所需经费。

⼈民法院是基层⼈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财务收⽀活动纳⼊基层⼈民法院统⼀管理。

第七条预算管理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编制⼈数、定员定额标准和经费开⽀范围;(三)预算项⽬、⼯作任务及业务发展计划;(四)本部门上⼀年度预算执⾏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变动因素;(五)依法履⾏职责的其他特殊需要。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审判、执行及其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依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财务规章制度,以及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全院财务管理,监督管理本院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二条财务管理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条各项支出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控制开支。

第四条财会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所有报销要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各种票据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章经费收入管理第五条全院各项收入(诉讼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由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统一收取、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各庭室自行收费,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三章经费支出管理1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第六条经费支出实行开支申报制度。

凡经费开支应事先填写“经费支出申请单”(见附件1),向行政装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行政装备管理处按职责权限向分管副院长(指分管行政装备的副院长,以下同)、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提出开支申请(1000元以下由行政装备管理处处长审批,1000 -3000元由分管副院长审批,3000 -10000元由院长审批,10000元以上由院长办公会审批),经批准后,由行政装备管理处统一安排支出。

未经批准的支出,不予报销。

第七条凡开支在100元以下的,由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人审签,100元-500元由分管副院长审签,500元以上须经院长审签。

以上各项均须经办人和庭室负责人签字,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人审核。

每周四下午为报销时间,遇有特殊情况顺延。

第八条根据市市级公务卡强制性消费的要求,日常公务性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支付,并以消费交易凭条及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1. 财务管理的目的和范围1. 准确记录和报告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和状况2. 维持财务的合规性和准确性3. 合理使用和保护人民法院的财务资源4. 提供决策支持和财务分析信息2.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1. 合规性原则: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财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2. 准确性原则:财务管理必须准确记录和报告财务活动和状况3. 透明性原则:财务管理必须公开透明,方便监督和评价4. 效率性原则:财务管理必须高效利用资源,提高工作效率3. 财务管理的组织结构1.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面负责人民法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2. 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日常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编制3. 预算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执行人民法院的年度预算4.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民法院资产管理和固定资产登记4. 财务管理的流程和制度1. 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度1. 年度预算编制2. 预算执行监控3. 预算调整和变更2. 财务记账和报表制度1. 会计凭证的记录和审核2. 账簿的建立和管理3.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分析3. 资金管理制度1. 资金收付和结算2. 预算外资金的使用3. 资金盘点和监控4.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 资产购置和验收2. 资产台账和折旧核算3. 资产的处置和报废5. 财务审计制度1. 财务内部审计2. 财务外部审计附件:1. 预算编制模板2. 财务报表模板3. 资金收付凭证模板4. 固定资产台账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财务法律法规:指财政法、会计法以及相关的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2. 财务活动:指人民法院的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等与财务相关的经济行为3. 财务准确性:指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4. 财务合规性:指财务管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5. 财务报表:指人民法院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告文件。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依据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完善人民法院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提高财务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1.2 依据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

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人民法院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等。

第二节职责与权限2.1 财务管理职责人民法院财务管理部门是全院财务工作的组织者、协调者和监督者,负责财务预算、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

2.2 会计核算权限根据职务与职责划分不同权限的会计核算人员,包括主管会计、会计主管、会计员等。

不同权限的会计核算人员需按照相应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一节预算编制与执行2.1 预算编制2.1.1 按年度制定法院财务预算,确定总预算数、经常性支出、资本性支出等预算项目。

2.1.2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法院财务预算,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2 预算执行2.2.1 跨年度预算执行控制原则上按照法定合同期限执行,不能一次性支付的按照分期支付方式执行。

2.2.2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及时报告相关领导。

第二节资金筹措2.1 财务自有资金筹措2.1.1 人民法院应通过自有资金筹措的方式,解决财务支出。

2.1.2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资金筹措方案,保障财务自有资金的合理运用。

2.2 外部财务支持2.2.1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来解决财务需求。

2.2.2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申请材料,协助上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节资金管理3.1 资金收付管理3.1.1 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资金收付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1.2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资金收付的审计和监督。

3.2 资金统一管理3.2.1 人民法院应建立集中统一的资金管理系统,实现资金的统一管理和集中调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1]276号颁布时间:2001-11-28发文单位: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第三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依法理财、厉行节约;(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四)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主要包括:(一)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四)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五)加强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六)对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七)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人民法院预算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人民法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人民法院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要根据人民法院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保障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所需经费。

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管理。

第七条预算管理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二)编制人数、定员定额标准和经费开支范围;(三)预算项目、工作任务及业务发展计划;(四)本部门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动因素;(五)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特殊需要。

第八条人民法院预算编制及程序、审批、调整、决算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预算管理的要求:(一)按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的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编报年度预算。

(二)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和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报请财政部门同意后予以调整。

(三)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任务与财力可能,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条人民法院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在预算年度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的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给人民法院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二)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人民法院按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三)其他收入,即人民法院依法取得的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二条收入管理的要求:(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人民法院收入的主要来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二)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赃款、赃物变价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人民法院的其他收入,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收入一起,纳入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实行收支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诉讼费,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办法。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五条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经常性支出,下同)、项目支出(专项支出,下同)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一)基本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二)项目支出是指人民法院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人民法院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支出包括的内容:(一)基本支出包括机关经费支出、外事经费支出和业务费支出。

机关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补助支出和其他人员经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一般设备购置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外事经费支出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境)访问、考察、外事接待所发生的支出,其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国家有关外事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业务费支出包括办案费、劳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专业会议费、服装费、宣传费、维修费、法官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具体开支范围附后)。

(二)项目支出的范围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计划予以确认,其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按财政部门的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法院业务用房、人民法庭等建设支出。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各项经费支出,防止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集体讨论决定。

(一)基本支出。

按照定员定额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机关正常运转和审判工作必需的开支,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与控制。

(二)项目支出。

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支出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项目支出应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人民法院的项目支出经费,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从严控制,确需安排支出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经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九条资产是指人民法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是保障人民法院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一般设备、专用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鉴定设备、武器警械等)、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在1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有价证券等。

第二十二条资产管理的要求:(一)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各部门管理的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二)人民法院所需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配置;(三)人民法院要优化资源配置,做好设施共建、信息共享工作,提高资源、资金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四)人民法院要严格控制暂付款项的规模,并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六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二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人民法院一定时期(1年)财务收支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反映人民法院本期收入、支出、结余、项目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情况,说明影响财务收支状况变动的重要因素,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财务分析是对影响人民法院财务收支活动的有关因素进行分析,包括预算执行、资金运用、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变化、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项目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比重、人车比例等。

第二十六条编制的要求:(一)人民法院应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报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在编制人民法院业务费支出决算时,劳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维修费和其他费用,分别按“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对应科目填列;办案经费、宣传费列入“专项业务费”科目;服装费列入“专用材料购置费”科目;法官培训费列入“培训费”科目;专业会议费列入“会议费”科目。

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二十七条财务监督是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督促;(四)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配合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上级人民法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法院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章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第三十条人民法院财务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设立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章的行为,应予以抵制。

人民法院的领导应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对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的社会保障经费、住房基金、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分别报送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