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六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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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际商法合同法的统一和发展。
发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商法合同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 机遇。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逐渐缩小,国际条约和示范法的制定更加活跃,国际商法合 同法的发展呈现出更加统一和完善的趋势。同时,电子商务的兴起也对国际商法合同法
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如数据保护、电子签名等问题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以快速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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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总结词
租赁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使用权但不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详细描述
租赁合同规定了租赁物的使用、租金 、租赁期限、维修保养等条款,以确 保租赁物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承揽合同
总结词
承揽合同是一种提供专业服务的合同,如设计、建造、维修等。
详细描述
承揽合同规定了服务范围、质量标准、价格、工期等条款,以确保服务的高质量 和及时交付。
仲裁
仲裁程序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 决。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争议 进行裁决。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遵守。
VS
仲裁的优势
仲裁具有快速、保密、灵活和成本效益高 等特点。仲裁结果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 承认和执行。
诉讼
诉讼程序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法院根据法律 程序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结 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02
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 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自 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条件和交易方 式的权利。
在实践中,合同自由原则也受到一些 限制,如公序良俗、法律法规的限制 等,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1国际商法概述

1国际商法概述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含义: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民 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拿 破仑法典》为传统和范本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 多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总称。
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国法大全》
a.学说汇编 Digest b.法学阶梯 Institute
• 公法: public law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关于公的
生活关系法律,体现命令,强制关系. • 私法: private law 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于私 的生活关系法律,体现自由,平等关系.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
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 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 依归。 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 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 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 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 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对受雇人规定的范围不同 商法———受雇人行为对外的效果 劳动法——受雇人与雇佣人的权利义务关 系 法域不同 商法———注重企业主体间的合法利益 劳动法 —— 在社会政策上注意保护辅助者 的利益
商法的渊源 sources of law
1.商事法律 2.民法中的商事规定 3.商事习惯法 4.判例 5.商事法理 6.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二、商事法律关系 legal relationship 的构成要素
主体subject——商人merchant 客体object——商行为conduct 内容content——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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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民甲将其名下一块地产以低价卖出,并从卖 款中拿出5000港币购买一套西装。其母作为监护人 要求当地法院认定甲所签转让地产和购买西装的合 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购买西装的款项。
香港法规定,18岁的公民为成年人;未成年人 无订约能力,但必需品合同除外。转让地产的合同 无效。甲母返还地产的请求应得到支持,西服属必 需品,购买西服的行为有效,甲母要求西服退货的 请求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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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胁迫。西洋船舶公司诉海威汀造船厂案:被 告(海威汀造船厂)同意按固定价为原告(西洋船 舶公司)建造一艘船舶。在交付前被告要求加付 10%的款项,鉴于自己急需船舶,原告被迫同意加 价。船舶交付后,原告继续付款直至加付10%的款 项。原告以威胁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加价承诺,要 求被告退还多收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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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所属的建筑物的任何其他人所受到的任何伤害 承担责任。”该案的判决表明:在一个居住用房租 约中加入的在因房屋及辅助施放的维修或管理不善 而造成的房客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免除房主责任的条 款是无效的,因为该条款与判例法的原则所体现的 公共政策相抵触。
犯罪协议,如谋杀、抢劫、暴行、斗殴和欺诈、 诬陷、侵占是非法协议。赌博、放高利贷、对敌贸 易等合同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
威伯尔诉诺斯瑞特案。原告威伯尔持有一张被告 开立的以原告为收款人的本票,但被告诺斯瑞特拒 绝向原告付款。理由是他开立该本票时受到了欺诈。 被告与其妻弟共同经营一家五金店,其妻弟在让他 签字时告诉他这是一份贷款申请,被告未查看内容 就签了字。其妻弟把转让该本票的所得花掉了,本 票到了原告之手。当他要求被告付款时,被告以欺 诈为由主张本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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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的一个考虑因素,而应同时考虑当事人在签订 合同时是否作了有意义的选择。本司法管辖区从未 确定过单纯以价格过高为理由主张显失公平的辩护。 因此,初审法院和上诉均法院均判定帕特森太太败 诉。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7月13日荷方传真:“C514我接受300吨,每吨900美元CIF 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纯净重 计算。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疫证明书、产 地证、磅码单(以中国口岸装船重量为基础),需提供良好 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
请问
(1)合同成立的基本程序是什么?A、B公司之间的传真往 来的法律性质分别属于什么?
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侵害社会公 共利益。合同相对有效的前提,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了可撤 销权后,合同才失去法律效力。本案第二个合同属于内容违 法,自然不可能成为可撤销合同。 合同内容违法,则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规 定,其以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与合同另一方要求对等关系, 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就如同抢劫者与被抢劫者签订合同 要求对方给付金钱,则抢劫者不抢劫对方,又如同盗贼与受 害人签订合同,给付我多少财物,则不盗取你的其他财产, 如果认定这类合同是受胁迫的可撤销合同,假设受害人均没 有行使撤销权,那么这些抢劫、盗窃合同就因此合法化了? 显然这是非常荒谬的。 综上,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专家意见: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 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案例:分手费能否予以给付 被告余某文与原告陈某系未婚男女。

国际商法(沈王第三版)

国际商法(沈王第三版)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1)指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异同点(2)论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跨国境的商业活动,尤其是跨国间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包括国际(商务)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核心部分)1.绪论2.商事主体法,包括代理法、合伙法、公司法和我国三资企业法3.商事行为法,包括商事合同法、买卖法、票据法、信托法、投资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第二节大陆法系(1)大陆法系包括哪些国家和地区?(2)大陆法系是如何解释公法和私法之间关系的?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它主要是在罗马帝国的消亡过程中,在欧洲大陆,尤其是在西欧国家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

因此,罗马法的概念和原则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强烈和直接的影响。

大陆法系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1.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2.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类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3.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4.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不是判例三、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共同特点:法院的审级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法院并存。

基本分为三级,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第三节普通法系(1)普通法系分布在哪些国家和地区?(2)英美国家的法律渊源与法院组织有哪些异同点?一、普通法系的概念与分布范围普通法系(common law),又称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详细描述
加工合同规定了加工方和委托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材料或零部件的提供、加工过程、支付费 用等条款。在国际商法中,加工合同必须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以确保公平和透明 。
委托合同
总结词
委托合同是一种约定一方委托另一方代为处理事务的合同。
详细描述
委托合同规定了受托方和委托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事务的处理、费用支付、保密义务等条款。在国际商法 中,委托合同必须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以确保公平和透明。
提存
免除债务
因合同标的物存在瑕疵或数量不足,当事 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法定提存机关,合同关 系终止。
债权人放弃债权或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合同关系因债权债务消灭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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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违约方需支付。
解除合同
在严重违约情况下,非 违约方有权解 Nhomakorabea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01
02
03
04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履行不能
因意外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免责条款
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违约 方不承担责任。
合同安全原则
合同安全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商业 道德,保障交易安全和稳定。
合同安全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 等情况,避免因对方违约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合同安全原则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或资信状况恶化 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自身利益。

国际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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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是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合 国际商法是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合
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 法律规范 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不同 (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 (2)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 (3)具体内容不同: 法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 一致性,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 (5)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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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合
A. 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
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 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B. 商事关系包括: (1)商事组织关系 (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 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 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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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 (萌芽) ┇ 1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惯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 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 (丧失了国际性) ┇ 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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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3、国内立法 4、国内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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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内立法 、
* 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法国---1673年<商事条例>--路商 1681年<海事条例>--海商 1807年<法国商法典> 共4编,648条 [性质] 商行为法,即实施商行为者不论是不是商人,都适 用商法 [内容] 1.通则 2.海商 3.破产 4.商业裁判权

国际商法的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的合同法案例国际商法案例:违约责任和索赔引言:合同法是国际商法中的核心主题,对于商务领域的交易活动至关重要。

在国际商法中,当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违约责任和索赔。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国际商法案例,探讨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和索赔问题。

一、案例背景案例背景是两家跨国公司签订的一个产品供应合同。

供应商公司位于国家A,而买方公司位于国家B。

根据合同,供应商应提供特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给买方,以特定的价格。

然而,供应商未按照约定交付产品,导致买方无法按时生产,并造成严重损失。

二、违约责任根据国际商法的原则和规定,违约责任通常是由违约一方承担的。

在该案例中,供应商未按约定时间和标准提供产品,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因此,供应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违约责任方面,买方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要求履行合同:买方可以要求供应商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产品,以满足买方的生产需求。

这是保障买方权益的一种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困难,比如供应商可能无法及时提供产品。

2.要求赔偿:买方可以要求供应商赔偿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

这包括由于产品延迟交付而导致的生产停顿、损失的利润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赔偿的计算通常根据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来确定,但受限于合同中的条款和国际商法的规定。

三、索赔权限在该案例中,买方可以向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提出索赔请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是解决国际商务争议的重要组织,它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将依据合同的约定、相关法律和国际商法的原则来决定违约责任和索赔金额。

四、判决结果在该案例中,仲裁庭可能判决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赔偿买方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赔偿金额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买方的实际损失、预期利润和相关费用等。

仲裁庭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在国际商法领域具有广泛的承认和执行力。

总结:国际商法中的合同法案例涉及违约责任和索赔问题。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国际商法是针对跨国贸易中各种商务活动涉及的国际法律问题而制定的法律规则体系。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拓展业务,因此了解国际商法知识成为了一项必备的技能。

本文将从合同法、保险法和仲裁法三个方面对国际商法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和探讨。

一、合同法合同是商业交易中最普遍的法律文件,其作用在于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国际商务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语言和文化背景等因素使得合同法呈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

以下是国际商务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注意事项: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对于条款的同意为前提,一般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在国际贸易中,书面合同更能够确保各方权益,因此在签署合同时应注意其语言、格式、签字等细节。

2. 合同中的条款合同中的条款应具有明确性、完整性、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在合同中应包含货物数量、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在发生纠纷时,这些条款将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

3. 合同的变更由于国际商务交易一般涉及比较复杂的条款和法律体系,因此在合同变更时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变更前双方必须就变更内容进行协商,并在变更的合同条款上签署书面同意。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目的在于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履行合同时,应尽可能避免违反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保险法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商业保险的一种形式也就应运而生了。

保险法是指商业保险行为受到的法律约束,也就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体系。

以下是国际商务中保险法的一些知识点:1.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费等。

保险合同应准确描述每个要素,阐明保险的责任和义务。

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涉及对被保险人财产损失和相关风险进行的保险赔偿。

3. 保险理赔保险赔付是商业保险的核心内容之一,它主要包括索赔、保险金给付和补偿等方面。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大纲说明课程代码:5035021总学时:48(讲课40学时,实验8学时)总学分:3课程类别:必修适用专业:法学专业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一、课程性质、目的、任务:国际商法是以关于国际贸易的国际规则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的学科。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模块选修课程。

通过教学,使学生懂得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掌握国际商法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能够初步运用国际商法原理和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国际商事领域的实际问题。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注重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训练,突出难点和重点,理论联系实际。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教师采用多媒体设备进行授课,以比较性讲授方法为主,学生自学为辅,同时结合有关案例予以融会贯通。

四、大纲的使用说明:教学中侧重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内容的讲授,中国法的相关内容一般不做具体介绍,但要进行比较。

大纲正文第一章导论学时:4 讲授要点:国际商法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渊源;西方两大法系及其异同。

重点:国际商法内容、渊源,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难点:两大法系的比较。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一、什么是国际商法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三、国际商法的渊源第二节西方两大法系一、大陆法系二、英美法系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国际商法?2、英美法与大陆法有哪些主要区别?第二章代理法学时:4 教学要点:代理的概念、种类,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等内容。

难点、重点: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等内容。

第一节代理法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二、代理权的产生三、无权代理第二节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一、代理人的义务二、本人的义务第三节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一、大陆法二、英美法第四节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一、我国的代理法律制度二、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复习思考题:1、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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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六章合同法
2020/11/9
国际商法第六章合同法
本章主要内容
➢引论:合同法的渊源、发展和作用 ➢合同的概念 ➢英美法上的对价和法国法上的原因制度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 ➢违约及其救济措施
国际商法第六章合同法
第一节:引论
一、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二、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重要作用 三、合同法的历史演变
国际商法第六章合同法
二、承诺acceptance) 1、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 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 意思表示。
•镜像原则 •Mirror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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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生效的时间 承诺生效的时间即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投邮主义:英美法系 •收邮主义:大陆法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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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代理论的观点 原因不仅指近因,也包括远因 个案分析 动机的考察
5、现代理论的缺陷 操作上的困难
国际商法第六章合同法
二、原因的运用 1、无原因的合同:标的不存在或标的价值过
低 2、基于错误原因的合同:当事人错误地相信
其义务的存在,但实际上不存在的情况。 3、原因不法的合同
国际商法第六章合同法
三、德国法上的相关制度
德国法没有相关的制度,但是对于单务 合同,应该看当事人的郑重与否来确定合 同的有效性。根据《德国民法典》,单务 合同,须经公证始生效力。
四、中国法中的相关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 遵循有偿原则。《合同法》规定,赠与人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的本质:交易 因此恩惠性或赠与性的协议不同于合同
国际商法第六章合同法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认为,合同的本质是“合意”, 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的意思的一致。 大陆法系合同的概念源于罗马法。查士丁尼的 《法学总论》对合同下的定义是: “合同是由 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 定。” 《法国民法典》: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 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合 意。
•德国、中国:无效合同、经代理 人追认方生效
•2、合同被撤 销的后果
•英国:已经履行的不能恢复原状
•美国、法国:双方恢复原状,但 未成年人只需将撤销合同时留存 的财产返还
国际商法第六章合同法
3、平衡双方利益的手段 1)承认未成年人对“必需品”有缔约能力; 2)对单纯收益的和没有损害的情况,不允许
撤销合同; 3)对谎报年龄的未成年人作不利处置; 4)使未成年人依一定的情势丧失撤销权; 5)让脱离监护的未成年人受到约束。
大陆法系:制定法曾经是法律的唯一渊源, 现在法学理论、判例法在大陆法系各国已经得 到相当大的发展;
国际商法第六章合同法
国际领域: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推出 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该《通则》的作用在于:当事人可以约 定适用,并且兼容了不同法系的制度和 内容,可以对各国和国际的立法产生示 范作用;
撤销:要约在被要约人接受之前向受要 约人发出要约失效的通知,使其不再受要 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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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销的规定: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合同订立之
前,要约得以撤销,只要撤销的通知在受 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是,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 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 是不可撤销的;或(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 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基于对该 要约的信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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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
1、英美法系
传统观点:越权无效原则
公司无权在章程规定的营业范围之外
签署合同,否则无效。
现代观点:只要是公司董事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
的决定,都是有效的。对于公司超越章程中规定 经营范围的,股东对此有起诉权,但不得对抗第 三人。
2、大陆法系:公司对股东、董事的越权行为负
责,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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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offer) 1、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 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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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 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 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 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其 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 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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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代商法的倾向
合同与“协议”没有本质的区别,当事 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可使合同成立,而不 管其中的诺言是否有对价。
四、中国《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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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对价和原因
一、英美法上的对价
1、定义:对价是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 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第一阶段:19世纪及之前,合同自由 发展阶段,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具有 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第二阶段:20世纪以来,合同法开始 注重社会的利益
国际商法第六章合同法
四、国际范围内合同法的渊源
合同法的渊源是合同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 存在的法律形式。
英美法系:判例法是法律发展的核心环节, 由议会制定的制定法同样是法律的渊源,并且 制定法的效力高于判例法,但是判例法在法律 发展中仍然起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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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缔约能力 合同形式上的瑕疵 合同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非真实意思的表示:错误、欺诈、胁迫、 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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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缔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资格
自然 •未成年人

•有精神缺陷的人、酗酒人/禁治产人
•(一)未成年

•1、未成年人
签约的后果
•英、美、法国:相对无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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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价制度的改革 对价制度是英美法律文化不可缺少的
一部分,并且在法律文化中有着根深蒂 固的地位。
但是对价制度的负面作用同样是不可 否认的:如过去的对价不构成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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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国法上的原因 (一)原因的概念 1、传统理论的观点:
原因是法律行为人所追求的近前的, 直接的目的。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 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 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 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中国: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 法》、宪法、民法通则、地方性法规、 司法解释等
国际商法第六章合同法
第二节:合同的概念
一、英美法系
传统定义: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 言;
现代定义(Black’s law dictionary):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的协议,该协 议创设做或者不做某特定事情的义务;
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 力;
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得到 对价而许诺,受诺人为了得到诺言提供对价;
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成为对价。
国际商法第六章合同法
2、对价的作用 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它使诺
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更确切的说, 它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
对价使未履行的诺言具有强制执行的 效力,但是无对价的诺言如果已经兑现, 诺言人不得反悔,即不能以诺言无效要 求受诺人返还利益。
国际商法第六章合同法
2、大陆法系的规定 1)法国
法国把合同形式的要求主要分为三类: 公证合同、一般书面合同和实践合同。 2)德国
对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主要来源于基于立 法者的意思而产生的要求,和基于当事人 的意思产生的要求。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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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对合同形式基本没有要求
诺人行为或不行为,该行为或不行为就其性质而 言是确定的和实质性的,同时,该诺言事实上导 致了此种行为或不行为,那么,强制执行该诺言 才能避免不公正的情况下,该诺言有约束力。 例如:一个学校盖办公楼,一个慈善家就许诺一 年给一千万,帮助学校将操场改建为大楼。前几 年一直按时拨款,学校便做了规划,开始动工修 建,但几年后这个人就不给钱了,大楼被迫停建, 以前的操场也没法用了。
《法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无原 因的债,基于错误原因或不法原因的债, 不发生任何效力。
原因不同于动机,跟动机相比,原因 具有直接性、客观性、一般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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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统理论对原因的分类:
1)信用原因--双务合同 2)赠与原因 3)清偿原因
3、传统理论的缺陷:
传统理论排斥对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 研究,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对主观原因的 排除是人为的和不能自圆其说的。并且原 因并非跟个案没有任何关系。
4、中国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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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充分的”或“完好的”对价的构成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对价须发生在
诺言作出同时或者之后; 3)对价与诺言互为诱因; 4)对价须是有价值的东西,但不一定与诺
言在价值上相称; 5)空洞的诺言不能构成对价; 6)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构成对价; 7)既存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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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传统的对价制度的变通
传统上,对价制度的适用受到以下两 个方面的重要限制: 1)蜡封文书 普通法把合同分为两类:签字腊封的合 同和简式合同 在英国,包含在契据中的诺言是不需要 对价的,但必须蜡封文书。 简式合同的有效性或者约束力来自于对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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