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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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的基本结构

一外部权力监督主要包括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法律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群众)监督五个方面。

二、内部监督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的内部监督主要由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狭义的行政监

督)和党内监督两部分组成。狭义的行政监督包括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工作监督、各专业部门的职能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机关的政纪监督等。其中,前两个类型的监督又称为一般监督,后两种监督又称为专门监督。党内监督可以分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及其成员的监督、组织内部对党员的监督以及党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三个层次。前一个层次可以归入执政党监督的范畴,后两个层次的监督则明显有内部监督的意味。首先,党是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自然也是权力运行的核心。其次,党的组织构架与立法、司法、行政包括政协、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构架具有对应性,也就是党的组织具有全覆盖的特征。第三,党对党员的监督实质上也是对国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1、党内监督2、行政监督

这里所指的行政监督是狭义的行政监督,即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包括上下

级之间的工作监督、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如财政监督、法制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等。

监督体系运行中的问题及原因

主要问题一、权力纵向失控二、权力横向失衡。1、党政分开的尝试与反复。

横向分权首先面对的是党政关系问题,在大量“党政不分”现象的背后,也常隐含着划分

“好处”的争斗。

2、监督机制的软化与虚置。横向分权所要解决的另一重大问题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然而至今各种监督制度和监督主体的作用远未发挥到位

3、权力的专断与滥用。正是在监督体系失效的情况下,权力专断与滥用的

现象大量发生。

二、政治参与有限

1、正式政治参与渠道的不足和不畅,使大量新的社会利益诉求难以通过有

效的制度化表达来影响体制的变革和政策的制定。利益表达的自发“需求”与利益表达的制度“供给”之间发生的结构性错位2、制度化的政治参与结构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吸纳不足,不仅使“权钱交易”、

“以钱买权”等畸形参与的冲动格外强烈,更使公共权力的运作难以受到有效的社会制约与监督。由于公民对公共部门的决策和运作过程难以知情、介入和监督,面对腐败滋生、蔓延的迅猛势头,大多数公民处于无力和无奈的状态3、从思想认识的角度来看,存在重“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轻“民主参

与”的制度建设的倾向。“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不断夺取胜利的基本经验之一4、从结构功能的角度来看,现有政治参与体制的分化程度不高,自立性较低,控制和调控功能大于参与功能。

原因分析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看,公共决策与具体决策人私人利益的矛盾存

在,只是

产生腐败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公共决策范围的广泛性及其与具体决策人私人利益之间矛盾的普遍性,也不意味着腐败必然盛行。腐败的滋生蔓延还取决于决策体制、政纪法制、道德约束和意识形态等广义的制度因素。[2]从上一章的表述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权力监督体系包含着诸多要素:除执政党和政府自我监督外还包括人民群众监督(主要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司法监督(主要通过宪法和法律)、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监督(主要通过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以及民主党派监督(主要通过政治协商会议)等外部监督。如果不拘泥于法理而联系实际操作过程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因而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本身是执政党的执政“要件”;新闻媒体也多为执政党鼓与呼,是党的“喉舌”,其主要任务是表达执政党的遗志,“唱响主旋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实际上是执政党的外围组织,其主要作用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样一来,所谓的外部监督实质上已经转化为“内部监督”,其本身就不大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被弱化,尤其是在执政党的思想路线出现偏差、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下降是更易显现出来。至于一般民众,由于受到其组织化程度、文化水平、政治参与度和各种主客观条件造成信息严重不对称等诸多因素限制,其监督作用距离论上的理想状态相去甚远。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根据本事件做出判断,答对可获得10个学分)2016年07月25日18:03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冲突 ——雷洋死亡案 肖君拥刘林波 案情呈现: 2016年5月7日,雷洋离开家后离奇死亡,该事件引起网络热议,并持续发酵。 5月9日、5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警方先后两次通报案件调查进展,涉事派出所副所长、足疗女均接受官方媒体采访,指认雷洋存在嫖娼行为。 5月13日,雷洋家属与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有西、邓学平等签署授权委托协议,确定两名律师为雷洋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5月13日,雷洋尸体检验工作启动。14日凌晨,雷洋遗体解剖工作完成。 5月17日,雷洋家属向北京市检察院递交了《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 5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北京市公安局对雷洋案高度重视,事发后立即责成昌平分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相关人员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坚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坚决依法依纪处理,绝不护短。 6月1日,涉雷洋案的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邢某某等5名警察、辅警被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立案当日,对5人的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6月8日,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分别约见了涉案警务人员和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通报了检察机关对邢某某等5人立案侦查情况,听取和征求了相关律师对检察机关办理此案的意见和建议,收取了有关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6月25日,雷洋案涉案5名警察、辅警聘请的律师首次披露。邢某某的律师钱列阳、公孙雪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更换司法鉴定机构。 6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邀请全国法医学、病理学知名专家就鉴定机构提交的雷洋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进行审查论证,并表示安排补充鉴定。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处理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怒斥“恶警”滥用权力,如陈有西律师及雷洋家属认为应当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隐匿证据罪三项罪名。 第二种处理意见:警方是在执行公务中,过失造成了雷洋的死亡,应定玩忽职守罪。 第三种处理意见:警方是正常执行公务,并无不当,主观上也不存在过失,即使执法程序存在瑕疵,也不构成犯罪。如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张捷认为“整个案件,警方最多是无罪有错,因为你要定罪警方人员,应当依法无罪推定,律师为何死磕有罪推定?” 我们认为,截至目前,虽然披露的案件信息仍不充分,但定玩忽职守罪较为合理。 专家意见: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一)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一)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职能有: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实现的。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大多是法定的,但也有非法定的(即检察机关自己探索实践的)。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本文拟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作一探讨。 一、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这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等材料审查,判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而进行侦查(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刑事诉讼活动。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的法律监督。我国法律规定,把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设置在检察机关,突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作为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手段,目的在于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实行监督,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从属于法律监督的,是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实现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依法受理,并依法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控告权、检举权的充分行使,保护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的有效性;二是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三是通过立案,开展专门性调查和采取强制性措施,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职务犯罪嫌疑人,惩罚犯罪,从而达到警示作用,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二、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这是实现立案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以及被害人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侦查机关说明原因,即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通知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侦查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时,直接通知侦查机关立案。 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是检察机关实现立案监督的法定形式。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浅谈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

浅谈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 摘要:公务员代表国家依法组织和管理国家的行政事务,因此对公务员的有效监督是对行政权力有效监督的最好途径。本文先分析我国公务员监督制度的意义,再阐述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目标及构成,然后分析了公务员监督体系的现状,特别指出其不足之处。最后从行政监察机制、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角度提出了完善公务员监督机制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公务员,监督机制,问题,对策 正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公务员制度。近些年来,权力腐败问题日益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人们在思索、探讨权力腐败在我国产生的总体根源,寻求有效遏制权力腐败的根本途径时充分认识到: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因此完善公务员监督机制成为当前社会的又一热点。所谓公务员监督机制,是指在公务员活动中对公务员管理机构和公务员所属的单位及公务员个人的行为、活动实施的各种方式、方法、手段及各种监督制度的总称。 一、我国公务员监督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监督是指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为了防止公务员滥用权力,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有特别规定。但是近年来权力腐败事件时有发生,加强公务员监督刻不容缓。 (一)监督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我国公务员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施行。它的确立不仅明确了对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种种规范,而且还明确了不执行或违犯这些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强化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为相关条例的正确贯彻和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监督制度的确立,可以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负责人对公务员依法管理,有效地防止某些领导人有法不依,滥用权力,甚至对国家公务员打击报复的行为,确保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监督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力。当公务员发生权力腐败事件时,公民可以行使自己的监督和质询权来维护自己甚至是社会大众的利益。 二、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目标及构成 (一)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目标: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主要目标是:政治思想监督、工作监督和违规监督。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对政府工作人员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政治思想监督。思想是人之灵魂和行动指南,公务员的错误意识倾向直接影响到其工作效果,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的体现。必须加强对公务员的思想教育和监督。工作监督则是监督计划、任务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在权限内的全部活动;纠正和监督政府的工作程序;监督公务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违规监督顾名思义则是开展对贪污举报的侦查,减少公务员贪污腐败现象。 (二)我国公务员监督机制的构成: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根本,外部监督是内部监督的推进、补充和发展。 (1)内部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自我监督活动,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其方式有三种:①自上而下的监督。它包括工作检查、专案检查和行政复议;②行政监察。它是指政府系统内部的专门监

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近年来,涉警事件的增多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广东陆丰乌坎、贵州瓷安“6 .28”事件、上海闸北区“7.01”袭警等事件是典型代表。涉警事件的发生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有些是警察权力违法行使或者行使不当造成公民权利的损害,有些则是公民对警察权力的公然对抗。涉警事件的发生,对警察形象造成严重的损毁,警察的权威被严重弱化,折射出社会转型背景下部分地区警察权和公民权的严重对立冲突。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稳步推进阶段,警察权和公民权保持基本的动态平衡,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体现。本文拟从警察权和公民权两者之间关系入手,就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警察权的基本概念 警察权是公权力的典型代表,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产生而产生,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警察权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法定性。警察权由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权的配臵、行使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来规范,并受到法律的制约。在警察权自由裁量的情况下,要符合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二是强制性。警察权作为公权力,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可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公共性。警察权的创设是从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出发,是公共的产物,不是服务于个人

或者部分人的利益,是作为保障性手段或者制度性工具而存在。四是双重性。公安机关具有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侦查的双重职能,治安管理基本上是一种行政职能,而刑事案件侦查是一种司法职能,警察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性质。 二、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关系 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是宪法与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维护公民应当享有的权益和尊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权利,是公民自由决定自己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权利。公民权既包括法定的权利,也包括更广泛的非法定权利。当前,我国社会各界已经普遍认同这样的观点:保障公民权必须推行“负面清单”,即要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禁止的不能做,法律没有禁止的均可以做。公民权和警察权的关系表现为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最为理想的一种动态平衡应是:公民权能够制约警察权的不当运行和肆意侵犯,同时警察权能够排除公民权的非法妨害。这种平衡是权力与权利之间基于法律的和谐,是一种利益的协调,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均衡,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 (一)警察权和公民权的统一。根据自然法学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权力来源于个人通过社会契约对自己权利的让渡, 在本质上权力是由权利组成的, 没有权利的让与就没有权力。我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警察权在内的一切权力也都是人民通过立法赋予的,是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

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是哪一个-

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是哪一个? 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以及一府两院工作,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 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是哪一个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以及一府两院工作司法监督,检察院是法律规定的司法监督机关,法院也有内部监督机制 党的监督,执政党有纪委监督 行政监督,狭义是指行政系统内设立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进行监督,广义指社会监督,即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

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监督从范围上包括三方面: 一、是对司法机关,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及劳改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进行监督; 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 三、是对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 其监督方式主要是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纠正有关机关的违法活动和对案件提起上诉和抗诉。 在我国,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的基本结构 一外部权力监督主要包括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法律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群众)监督五个方面。 二、内部监督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体系的内部监督主要由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狭义的行政监 督)和党内监督两部分组成。狭义的行政监督包括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工作监督、各专业部门的职能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机关的政纪监督等。其中,前两个类型的监督又称为一般监督,后两种监督又称为专门监督。党内监督可以分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及其成员的监督、组织内部对党员的监督以及党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三个层次。前一个层次可以归入执政党监督的范畴,后两个层次的监督则明显有内部监督的意味。首先,党是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自然也是权力运行的核心。其次,党的组织构架与立法、司法、行政包括政协、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构架具有对应性,也就是党的组织具有全覆盖的特征。第三,党对党员的监督实质上也是对国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1、党内监督2、行政监督 这里所指的行政监督是狭义的行政监督,即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包括上下 级之间的工作监督、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如财政监督、法制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等。 监督体系运行中的问题及原因 主要问题一、权力纵向失控二、权力横向失衡。1、党政分开的尝试与反复。 横向分权首先面对的是党政关系问题,在大量“党政不分”现象的背后,也常隐含着划分 “好处”的争斗。 2、监督机制的软化与虚置。横向分权所要解决的另一重大问题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然而至今各种监督制度和监督主体的作用远未发挥到位 3、权力的专断与滥用。正是在监督体系失效的情况下,权力专断与滥用的 现象大量发生。 二、政治参与有限 1、正式政治参与渠道的不足和不畅,使大量新的社会利益诉求难以通过有 效的制度化表达来影响体制的变革和政策的制定。利益表达的自发“需求”与利益表达的制度“供给”之间发生的结构性错位2、制度化的政治参与结构对公民的政治参与吸纳不足,不仅使“权钱交易”、 “以钱买权”等畸形参与的冲动格外强烈,更使公共权力的运作难以受到有效的社会制约与监督。由于公民对公共部门的决策和运作过程难以知情、介入和监督,面对腐败滋生、蔓延的迅猛势头,大多数公民处于无力和无奈的状态3、从思想认识的角度来看,存在重“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轻“民主参 与”的制度建设的倾向。“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不断夺取胜利的基本经验之一4、从结构功能的角度来看,现有政治参与体制的分化程度不高,自立性较低,控制和调控功能大于参与功能。 原因分析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看,公共决策与具体决策人私人利益的矛盾存

加强一把手权力监督调研报告

加强一把手权力监督调研报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年,我们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制定出台了《xxxx 县领导干部职务变动监督事项规定》,强化对“一把手”人权、财权、事权的监督,规范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行为,取得了初步成效,促进了我县干部监督工作水平提档升级。据了解,这项制度在全省属于首家出台,新浪网、《华商报》、陕西党建网对这项制度进行了宣传,这一做法还获得年全县组织工作创新三等奖。 一、制度产生的背景 近年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加强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中,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务拟进行调整时,监督管理还存在一些漏洞,反映出一些共性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存在突击提拔、调动干部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即将走马上任或者卸任,把人事权当作一种调用自如的“私人工具”,将空编一夜之间全部用光,把一些“心腹”安置在重要位置,有的甚至演变成权钱交易,滋生腐败。二是存在突击花钱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认为单位的钱是自己辛苦争取来的,便无视财经纪律,巧立名目,胡支乱花,甚至导致离任时留下一屁股负债。三是存在突击决策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对于单位的重要工作、重大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等,

按照自己的思路进行决策,为下任领导开展工作埋下了隐患。四是存在离任不交接的问题。部分领导干部离任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交接,有的只有口头上交接,有的连口头交接也没有,造成了接任领导接了一本“糊涂账”,后续工作出现矛盾或问题无法界定责任。 领导干部离任前的这些举动,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给新任领导的工作增加了难度。虽然这只是个别现象,但已严重影响了部分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纷纷表示,应该加强对职务变动期间领导干部的监督,用制度进一步规范他们的用权行为。年月日,经过多次修改讨论的《xxxx县领导干部职务变动监督事项规定(试行)》正式出台。 二、主要做法 (一)明确监督时机冻结“审批权”。《规定》明确指出,领导干部在被确定为拟提拔对象、文件规定需退出领导岗位或县委、县委组织部做出领导干部职务变动决定的,由县委组织部派员到其所在单位宣布冻结事项,主要冻结人事调整、财务审批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具体实施中,是由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组成工作组,在职务变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会议上开展冻结工作,工作组对单位的人事编制、实有人数及职务情况、现金、银行存款和重大事项进行核实登记,填写《xxxx县领导干部职务变动监督事项通知书》,

2008封桢:论行政权力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行政权力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封桢 摘要:预防和消除腐败必须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文章分析了我国原有防腐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当前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监督的必要性,提出了加强对权力监督的主要途径,阐述了加强对权力监督必须坚持的主要原则。 关键词:权力;腐败;监督;制约 中图分类号:F123.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43-1027/F(2008)3-031-02 作者:湖南工业大学;湖南,株洲,412008 腐败是社会的毒瘤,它是指掌握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从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系列预防腐败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当前腐败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这就需要从多方面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以预防和消除腐败现象的发生,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又要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形成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督原则。 一、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的必要性 腐败现象在事实上的存在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近年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反腐败工作也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并对执政党寄托了很大的希望。但腐败现象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有的还很严重,如被查处的领导干部职务高的明显增多,违法违纪的金额越来越大,涉及的人员越来越多。尤其值得深思的是有些案件横向带出一片,纵向牵出一串,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真是/查处一案,带出一窝一串,百姓一看,喜忧参半0,可见,有些腐败现象已经涉及到了一个集体腐败的问题。腐败现象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一方面,个别党政干部在主观上已经丧失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求发展、为社会做贡献的思想;另一方面,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完善也是造成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制度建设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更具有战略性、全局性的意义。面对事实上存在的腐败现象,从制度上加强对权力的进一步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反腐败工作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与命运。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影响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因此,对于党政领导干部中出现的腐败问题执政党以及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决不能心慈手软,必须标本兼治,因为姑息必将养奸,惩恶才能扬善。5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决定6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苦,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0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完全有决心有能力惩治党内的极少数腐败分子,也完全有决心有能力预防和消除腐败现象。/我们党是代表人民执掌政权,党的全部活动都是为了保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果不注意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注意克服脱离群众的现象,听任腐败现象蔓延,处于执政地位的共产党也会蜕变,丧失人心。经济搞不好会垮台,经济搞上去了,如果腐败现象泛滥,贪污贿赂横行,严重脱离群众,也会垮台。0新的历史时期与新的工作环境要求我们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新时期,国际形势发生了新的深刻变化,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还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我们既要增强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又要充分认识其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尤其是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这是预防和消除腐败的第一道屏障机制。 二、目前行政权力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应该受到各级国家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因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0。建国以来,我国已经在党和政府的各级机关内建立了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体系,希望通过对权力的内部监督和自我监督以保证各级/公仆0的清廉;当然,这种监督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从长期的实践过程来看,这一监督体系也不是万能的,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就内部监督的情况来看,由于形成了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特别是权力过分集中于党政/一把手0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党政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各级党政部门,权力的监督者往往是党政/一把手0的副职或下属,于是形成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非对称关系,监督者只能听命于被监督者的权力安排,否则,监督者的监督行为就是/违纪0的,甚至是/违法0的。在此种情况下,监督往往是乏力的,甚至是形式主义的;而部门内的其他成员,由于不具有对上司的监督名分,往往形成了对党政/一把手0的人身依附关系,更不用说监督了。于是,在机关内人人都搞好人主义,表面上看起来一团和气,四平八稳,实际上完全丧失了内部监督的组织防线,形成了产生腐败的温床。当然,这种情况并不具有普遍性,但对于个别党性原则较差的党政领导干部来说却是非常危险的。/权利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0。 就自我监督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党政干部能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保持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但往往也有个别党政干部被胜利冲昏了头脑,被掌声和鲜花模糊了方向,被金钱和美色丧失了理智;甚至个别同志本来就是带着一种名利思想加入到党内,为了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而到处投机钻营,以至于拉帮结派,相互吹捧,相互包庇,相互利用,相互得利,这些人表面上看来是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实际上完全丧失了自我监督的个人防线,也是产生腐败的温床。 除了上述内部监督与自我监督之外,外部监督也已经成为 31 宏观管理/

名词解释―监督

名词解释 1.监督: 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察、督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 2.公共权力: 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公认的和法定的权力,它以权力机关为载体,并以其特有的普遍权威性对全社会实施管理或者控制。 3.腐败: 是一个政治性概念,专指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或者活动。无论腐败行为表现为何种形式,其实质都是滥用公共权力谋求私人利益,简言之就是以权谋私。 4.政治原罪思想: 是指在原罪的权力和原罪的人结合之后,人在夺取权力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会生出种种罪行。政治具有原罪性,因而握有权力的人在行使权力时出现滥用权力和贪赃就不可避免。由于政治原罪的存在,政治领域必须建立一定的制约机制对政治权力的行使给予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5.议行合一理论: 主张立法权、行政权等权力都同属于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同属于由人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并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基于职能不同的分工关系,其他国家机关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6.人民主权理论:

人民主权理论丛国家起源出发,确定了国家权力的地位,将国家权力置于人民主权即立法权之下,找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监督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人民主权理论中的全民公决、权力监督、法律至上等内容,都对权力被滥用的防范和补救措施,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7.分权制衡理论: 分权制衡理论认为,一切握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所以立法、行政、司法等三种权力必须分别交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构来行使。防止权力拉用的途径就是使每个人和每个机构掌握的权力都有一定的界限,使权力的运用到此必须停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8.监督思想: 是人们在监督实践中,通过对监督活动的观察和思维而产生的有关监督活动的主张与观点。 9.监督理论: 是监督思想不断完善的结果,是相关主张与观点经过长期联系实际的论证、推理、演绎、归纳之后所形成的对监督活动的基本解释和系统化的原理,可以用来解释并指导监督实践。 10.一台三院: 唐代沿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中丞为副职。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宋代大体沿袭了这一制度。 11.都察院: 明清两代的中央监察机关。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监察御史,负责各方面监察事务。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谏诤制度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12.谏诤:

浅谈中国人民警察权力的滥用和规的范

浅谈中国人民警察权力的滥用和规范 【摘要】: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警察权具有强制性、扩张性及自由裁量性的特点。再加上立法的粗陋,相关机制的不健全以及体制上的原因,使其极易被滥用,导致权力寻租现象层出不穷。 【关键词】:警察权力滥用预防 权力的滥用表现为掌握权力者以公权谋私利和超越权力的范围行使权力两种方式。滥用权力者常把权力取得的原因归结为个人奋斗甚至钻营,将权力的归属划归自己名下,在权力的使用中自然也就随心所欲、肆无忌惮了,最近,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开学典礼上告诫领导干部:“面对种种诱惑,我们的领导干部务必保持古人所说的‘夙夜震畏、不敢荒宁’的清醒认识,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珍重自己的人格,真爱自己的声誉,珍惜自己的形象始终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本色”。为此,本文仅对警察权力滥用的原因及相关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要确保警察权力的正确行使,首先要明确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及基本内涵。 纵观警察权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警察权的基本 属性表现为:(1)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体现了国 家意志和统治阶级的利益;(2)警察权具有公共权力 性质,国家设置警察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警 察职能,维护统治秩序;(3)为保证警察权实现,赋予 其法律效力,使警察权成为一种法定权力,其内容由 法律予以确认;(4)警察权的行使主体是国家设置的 警察机关;(5)警察权作用的范围是国家警务活动。 警察权作为警察机关执行国家意志、履行警察职能、 实施警务活动的公共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具 有以下特点: 第一,执行性。国家的整个政治功能基本上可以 概括为两种,即国家意志、意愿的表达和国家意志、 意愿的执行,国家意志必须通过行动才能实现。警察 权是一种执行权,它的主要功能就是执行国家意志。 警察权的主体警察机关是国家设置的执行机关,在 国家机器中的作用就是为了实现国家意志、意愿,履 行警察职能,实施警务活动,是国家重要的执行、行 动机器。 第二,强制性。任何权力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以 服从为前提的,只是强制的程度不同,强制的具体内 容、方式不同。与行政权、监督权等国家权力相比较, 警察权的强制性特点表现得更为明显,程度更为严 厉,是国家必不可少的刚性权力。警察权不仅有对于 物质财产的强制,还有针对人身的强制。一般认为, 凡是与人身权利有关的强制执行措施,都应当属于 警察权的内容。警察权强制的形式方法多种多样。警 察权的强制性往往是以命令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 且不以征得对方同意为条件。警察权的这种强制性 来源于它的公共权力性质,保证其能够及时、高效的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衽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论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消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责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迅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

第四章 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一、课题: 第四章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二、教学时间:2课时 三、教学目的: 了解警察权的含义、特点、要素,了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掌握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职权规范,懂得正确行使人民警察职权,肩负起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神圣使命。 四、教学重点、难点: 难点是对警察权的理解;权力与权利的区别;职责与权力的关系。重点是了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刑罚执行权与行政处罚权,掌握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的内容。 五、教学方法与手段 归纳、启发、互动、理论教授与案例分析教学相结合 六、教学过程设计: 1、案例论证法条; 2、当讲授公安人民警察行政处罚权时,较详细地给学生介绍 2006年3月1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节人民警察的职责 一、人民警察职责的含义 人民警察职责是指国家依法规定的警察工作范围和应尽的责任。 (一)警察职责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法律的严肃性 (二)警察职责是由警察任务决定的,是警察任务的具体化

(三)警察职责确立了人民警察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人民警察职责的种类 (一)专政职责 (二)民主职责 (三)司法护法性职责 (四)xx行政性职责 (五)武装暴力性职责 (六)社区服务性职责 (七)紧急处置性职责 三、人民警察职责的内容 第二节人民警察的权力 一、警察权 (一)警察权的含义 所谓警察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警察行为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管理权,以及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依法所拥有的各项权力的总称。 (二)警察权的特征 1、特殊的国家权力性 2、手段的特殊强制性 3、警察权本质的人民性 二、警察权力 (一)警察权力的含义

关于建立健全有效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思考

关于建立健全有效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中共泰宁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吴成球(2008年7月) 日前,笔者就构建与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制约监督机制,创新权力正确行使的有效防控机制,营造干净干事的政务环境作了些调研,感受到了加强权力监督取得的成效,也清醒地认识到其间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就我县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谈点看法。 一、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探索、创新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在提高监督能力方面摸索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监督意识上趋于弱化。一部分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自我监督意识淡薄,缺乏责任感和自觉性;有些党员干部没有充分认识监督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党规党纪知之甚少;有的在监督问题上搞“二张皮”,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党内民主生活会时常存在走过场,不愿对他人批评,自我批评也轻描淡写,批评与自我批评无实际内容现象。 2、监督范围上不够全面。主要存在“三重视、三忽略”,即重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忽视下级对上级的监督;重视对一般执法行为的监督,忽视对领导干部行政行为的监督;重视形式上监督,忽视实际内容的监督等现象。在监督过程中等还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对微观监督多,宏观监督少;对个人监督多,对组织监督少;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 3、监督广度上出现真空。由于监督点多面广,往往把一些看似不起眼,其实却与群众利益、与百姓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的部门、单位或部位、环节忽略掉了,从而出现监管真空。 如,每次制定加强监督等方面的方案时,都未曾将类似档案局这类小局列入重点监督范围,但却多次收到群众反映查阅档案时收取复印费过高等问题。特别是极个别单位,在现行制度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由于管理不到位,干部

《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教案正式版

4.2 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 ★新课标要求 (一)知识目标 1、认识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明确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 2、用辩证的观点看待政府权力; 3、明确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作用,相信我们的政府是法治政府。 (二)能力目标 1、归纳分析监督政府权力的内涵、途径和意义 2、辨证的观点看待政府权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培养积极参与民主监督的政治素养,体会政府自觉接受监督的意义。 ★教学重点、难点 建立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教学方法 教师启发、引导,学生自主阅读、思考,讨论、交流学习成果。 ★教学建议 本框题内容涉及政府的行政活动,在教学中要通过创设情景,引导学生运用调查方式等,感悟、体验、探究对政府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途径和意义。 ★教学过程 (一)引入新课 上节课,主要从政府如何行使权力方面学习了政府的有关知识。但是,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好可以造福于民,一旦超越法律,滥用职权,就会滋生腐败,贻害无穷。因此,政府的权力行使,必须受到监督。 (二)进行新课 一、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46页材料,同时思考所提出的问题。 学生活动:阅读课本,讨论问题。 教材P46“探究问题”提示:(1)《焦点访谈》坚持“用事实说话”,专门报道社会进步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它代表了群众的呼声,保障了群众的利益。其报道的80%以上的问

题都得到了解决,所以备受众人关注。 (2)目前,我国已经依据宪法和法律,初步建立起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对政府权力的监督途径是多种多样的,除了新闻舆论监督外,还有国家权力机关、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协、社会与公民、司法机关、行政系统内部等多种监督渠道。 教师点评:《焦点访谈》代表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利益,是群众的喉舌。我国对政府的监督方式多种多样,加强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既有利于维护人民利益,又能够督促政府工作,保证依法行政。 1、必要性 加强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能防止权力的滥用,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46-47页,思考:应该如何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学生活动:阅读、思考,积极回答问题 教师总结: 2、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是关键 制约和监督机制,一靠民主,二靠法制,二者缺一不可。 民主的制约和监督:就是要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人民能够真正约束掌权者的行为。 法制的约束和监督:就是要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使掌权者办事有统一的规范可遵循,确保权力依法行使,合理运行。 3、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监督形式的内容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群众通过法定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府系统内部的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 外部监督: ①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这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等。 ②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可以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可以通过调查研究,主动向政府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 ③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参考第二课民主监督的方式。 ④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

名词解释—监督

名词解释 1.监督:是指各种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活动所进行的监察、督察活动以及对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的纠正活动。 2.公共权力: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公认的和法定的权力,它以权力机关为载体,并以其特有的普遍权威性对全社会实施管理或者控制。 3.腐败:是一个政治性概念,专指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或者活动。无论腐败行为表现为何种形式,其实质都是滥用公共权力谋求私人利益,简言之就是以权谋私。 4.政治原罪思想:是指在原罪的权力和原罪的人结合之后,人在夺取权力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会生出种种罪行。政治具有原罪性,因而握有权力的人在行使权力时出现滥用权力和贪赃就不可避免。由于政治原罪的存在,政治领域必须建立一定的制约机制对政治权力的行使给予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5.议行合一理论:主张立法权、行政权等权力都同属于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同属于由人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并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基于职能不同的分工关系,其他国家机关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6.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丛国家起源出发,确定了国家权力的地位,将国家权力置于人民主权即立法权之下,找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监督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人民主权理论中的全民公决、权力监督、法律至上等内容,都对权力被滥用的防范和补救措施,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7.分权制衡理论:分权制衡理论认为,一切握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所以立法、行政、司法等三种权力必须分别交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构来行使。防止权力拉用的途径就是使每个人和每个机构掌握的权力都有一定的界限,使权力的运用到此必须停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8.监督思想:是人们在监督实践中,通过对监督活动的观察和思维而产生的有关监督活动的主张与观点。 9.监督理论:是监督思想不断完善的结果,是相关主张与观点经过长期联系实际的论证、推理、演绎、归纳之后所形成的对监督活动的基本解释和系统化的原理,可以用来解释并指导监督实践。 10.一台三院:唐代沿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中丞为副职。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宋代大体沿袭了这一制度。 11.都察院:明清两代的中央监察机关。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监察御史,负责各方面监察事务。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12.谏诤:谏诤制度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14.香港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廉政公署的长官为廉政专员,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业务部门。分别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指控;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制度和工作程序,提出建议,以纠正可能出现贪污的工作方式;社区关系处负责向市民宣传贪污的危害,以取得市民对反贪工作的支持与合作。 15.人大监督:人大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对同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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