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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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内卫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11〕13号)各盟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精神,加强对医师执业管理,建立完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规范我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系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施办法(试行)》(附后)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1.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基层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内卫发[2014]10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7.11【实施日期】2014.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基层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内卫发〔2014〕106号)各盟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推动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重点任务的落实,促进国务院“十二五”深化医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17号),对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开展督查评估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自治区基层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基层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3〕26号)和《基层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目标责任书》的目标、任务,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基层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方案和督查评估细则。

从7月中旬开始对全区各盟市、各旗县蒙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开展督查评估工作。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督查评估工作开展督查评估工作是推动提升工程重点任务落实、确保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改有关基层蒙中医药工作目标顺利完成的有效手段,也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蒙中医药服务的具体行动,各地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事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督查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扎实完成工作任务,保证督查评估工作效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
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内卫医政字[2011]60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6.17
【实施日期】2011.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11〕601号)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关于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2009年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2011年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医师资格考试是医务人员准入的关键环节,关系到医师队伍建设、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和医疗安全。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
门要高度重视实践技能考试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做好医师资格考试列入工作的重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3.13•【字号】内卫医管字[2014]196号•【施行日期】201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内卫医管字〔2014〕196号)各盟市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和《卫计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电子化认证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3〕389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现对我区开展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第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1.各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要履行指导、管理辖区内各考核办公室完成第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职责,严格按照各盟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流程(附件1),规范各考核机构、医疗机构、医师的信息管理工作。

请于2014年3月30日前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内的相关信息、结束第一周期考核程序、打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等,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将于2014年3月31日关闭我区第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关闭后将无法对该系统中第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任何信息进行修改与操作。

2.各盟市卫生局需根据本辖区第一周期实绩考核合格人数,在该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中进行合格记录。

3. 各盟市卫生局需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医疗事故责任人离岗培训方案》,做好2009年1月-2012年底间发生医疗事故并负有主要或完全责任的责任人离岗培训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开展我区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考核时间第二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是考核医师自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的工作成绩、业务水平、职业道德三方面内容,2014年为第二周期的考核年。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指定内蒙自治区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医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指定内蒙自治区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医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指定内蒙自治区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口腔医学会作为全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卫医字[2009]92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10.16
【实施日期】2009.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指定内蒙自治区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口腔医学会作为全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9〕922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经研究,决定指定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口腔医学会作为全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负责开展全区第二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以及接受卫生部委托我厅组织开展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口腔医学会具
体。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09-2010年度“万名医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09-2010年度“万名医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09-2010年度“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内卫发[2009]4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发布日期】2009.06.10【实施日期】2009.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09-2010年度“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9〕44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09-2010年度“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09-2010年度“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做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项目工作,进一步做好我区城市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从整体上提高旗县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方便农牧民患者就近得到较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切实减轻农民群众看病就医的经济负担,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和财政部、卫生部《2008年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管理方案》(见财社〔2008〕157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通过组织开展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着力提升旗县医院的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农村牧区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的诊疗与救治水平,真正使旗县医院成为旗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使农牧民群众就近得到较高质量和较高水平的基本医疗服务,逐步建立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旗县医院的长效机制。

二、实施范围(一)项目范围中央财政2008年安排资金支持我区36所旗县医院,主要是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内卫蒙字[2012]808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的通知(内卫蒙字〔2012〕808号)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尽快成立省级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组织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2〕10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院评审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组长:乌兰副组长:于连云、周晓实、扎拉嘎呼成员:王占国、张子山、杨志华、徐玉平、解春梅、杨广泽、李宁、任钢、胡润召、乌盛渊、蓝峰、邸星、侯鸣、陈大平、巴特尔、张立新、石海燕、伊乐泰自治区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评审领导小组设在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高欣荣副主任:刘嘉吉成员:岳红娟、孙淑艳、萨其拉、李晓静二、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组织自治区国家专家库专家参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三级中医医院和民族医医院跨省评审工作;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负责“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等级医院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建和管理自治区评审专家库,参与组织自治区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4.负责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各类与评审有关的计划和安排。

联系人:高欣荣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8号楼邮编:010055联系电话:************(传真),186****0655电子邮箱:********************2012年7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中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中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卫党字[2012]370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发布日期】2012.04.17【实施日期】2012.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卫党字〔2012〕370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意见》以及卫生部《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指导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年活动的开展,并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报厅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关于在全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卫生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化创先争优活动,根据中组部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意见》以及卫生部《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区卫生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强组织、增活力、创先争优迎十八大”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紧紧围绕深化医改的中心任务,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着力解决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着力完善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体制机制,坚持在“强基础、破难题、出经验”上下工夫,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医改、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堡垒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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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内卫医字[2007]56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0.18
【实施日期】2007.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候选人
名额分配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7〕562号)
各盟市卫生局、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各相关医疗单位:
根据自治区社团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拟定于2007年11月上旬在呼和浩特市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会议内容为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章程》、《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医师宣言倡议书》,并选举产生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协会第一届理事会。

现将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筹委会讨论通过的会员代表和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通知如下:
一、分配原则
根据会员的组织发展情况、医学科技人员分布情况及系统代表性,按照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民主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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