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流转工作,维护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实现我市林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以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将林权在当事人之间转移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

林权流转应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转让、租赁、抵押、拍卖等形式自愿、有偿参与林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流转。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证村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坚持依法流转、按约经营的原则。

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按照林权流转合同约定进行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护,不得以流转为名判卖青山。

(五)坚持稳定林权性质的原则。

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或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坚持促进林业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二者并重。

在流转过程中,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坚决防止乱砍滥伐。

第四条下列林权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使用权;(三)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的林地使用权。

第五条下列林权不得流转:(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权。

林权流转操作程序

林权流转操作程序

林权流转操作程序一、摸底调查(一)内业准备通过各级林业部门,掌握一个市或一个县、乡镇的森林资源情况,如:森林面积、林木蓄积、树种、商品林面积(集体商品林面积、已分山到户的商品林面积)、可以流转的商品林面积等,以便确定工作对象。

(二)现场调查1.了解目标乡镇、村、组(社)的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如人口数量、户数、劳动力数量、人平年收入、木材销售价格、交通状况等。

2.查清目标乡镇、村、组(社)的商品林面积(集体商品林面积、已分山到户或分股到户的商品林面积)、可以流转的商品林面积等。

3.查清可流转商品林的树种、树龄、树高、树径(胸高直径)、每亩株数、每亩蓄积等;4.调查荒地、弃耕地集体的、到户的面积及土质概括。

5.了解乡镇、村、组(社)干部和村民有无流转的愿望,愿望是否迫切。

通过现场调查,确定哪些乡镇、村、组(社)可以作为进一步做工作的对象。

二、宣传(与现场调查结合进行)以村组干部会议、社员代表会议和个别交谈等多种方式宣传公司的基本情况、实力、流转模式、流转后林地的用途、流转后对当地农民会带来哪些好处,以调动农民流转林地的积极性。

三、工作流程在充分调查和宣传后,正式开展流转工作。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应开展的工作和流转程序如下:(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确定林权流转的方式、价款等有关事项。

(二)林权流转前,应当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流转双方的资格,确认权属,核实或者取得林权证。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时,其流转方式、流转底价等,应当提前30天在本村进行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林业局备案。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章第5节)。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林权【发文字号】川林发[2007]13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7.10.15【实施日期】200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通知(川林发[2007]131号)各市、州林业局:为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时、公正地调处我省在林业生产实践中出现的林权纠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订了《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四川省林业厅二○○七年十月十五日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和林区稳定和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以下简称林权纠纷调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纠纷,是指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调处林权纠纷,应当客观、公平、公正,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林权纠纷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纠纷调处机构(以下简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负责林权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林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林权纠纷发生期间,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单方面发放有关权属证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等证照。

在林权纠纷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纠纷的林木,不得在有纠纷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近几年来,四川省林业资源的快速发展与社会经济的不断提升相伴而生,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对林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需求不断加强。

然而,在林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资金需求与林权抵押之间却处于不平衡的状态,给企业和个人的资金周转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四川省公布了《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一、试行范围《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是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的,适用于利用林业资源开展相关经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同时也适用于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等涉及到这一领域的组织。

二、试行目的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四川省林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缓解资金周转紧张的现状。

通过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林权抵押贷款,进一步提高企业和个人对林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能力,同时建立起林权抵押贷款的信用评估制度和相关管理机制,保障金融机构的投资安全和相应的风险管理。

三、试行内容1.林权抵押贷款范围该办法规定,林权抵押贷款是指以符合法律法规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抚育权、经营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行为。

其中,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相应的抚育、经营、收益等权利可以单独或者组合抵押。

2.林权抵押贷款的审批程序该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对林权抵押贷款的申请进行审批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应当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后取得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抚育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2)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包括林地抵押评估报告、相关证明和经营计划等;(3)申请人应当符合金融机构贷款的相关规定,例如资信评估、贷款额度等。

3.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管理该办法指出,金融机构在向申请人提供林权抵押贷款时,应当对林地抵押品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同时,合同中应当明确抵押品的保管责任和相应的违约处罚措施,以确保金融机构的投资安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2007年5月18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切实解决集体林权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我省属南方重点集体林区。

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046万公顷,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45.90%,在全省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我省集体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现有443万公顷集体林未确权颁证到户,上世纪80年代已确权颁证的也存在“指山为界”、四至不清、证地不符等情况,造成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权责利不统一、林权纠纷不断等问题。

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存在影响了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

因此,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权落实到户、到人,还山、还林、还利于民,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山、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川府函[2013]19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川府函[2013]19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川府函[2013]19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林业厅《关于报送〈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送审稿)〉的请示》(川林〔2013〕6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要围绕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实施,以实现森林资源“双增长”为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推动我省林业由维护生态安全向建设生态文明提升、由传统数量林业向现代效益林业转变、由森林资源大省向林业生态和经济强省跨越,为全面建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实现森林资源“双增长”目标。

通过实施《规划》,到2020年,全省林地保有量达到2358万公顷;森林保有量达到1795万公顷以上,比2009年增加126万公顷;森林蓄积量力争达到17.9亿立方米以上,比2009年增加1.5亿立方米;现有乔木林地生产率达到148立方米/公顷;重点公益林地和重点商品林地比率分别达到72.9%和17.2%;2011-2020年占用征收林地总额控制在64342公顷以内。

四、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

严禁擅自改变林地性质、用途和范围。

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实施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和建设项目分类供地管理。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川委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6号二○○九年三月九日)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

我省地处长江上游,森林资源丰富,生态区位重要,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也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

全省有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046万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45.9%,在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经过数次变革,尤其是2007年6月以来,各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启动了集体林业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展。

因此,全面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的部署,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木材运输流动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川林发[2011]30号各市州林业局、成都、广元、宜宾林业和园林治理局:现将《四川省木材运输流淌巡查治理方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四川省木材运输流淌巡查治理方法(试行)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四川省木材运输流淌巡查治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木材运输流淌巡查(以下简称流淌巡查)执法行为,确保木材运输流淌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杜绝流淌巡查工作中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按照《四川省木材运输治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流淌巡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治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检查、秉公执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木材运输流淌巡查治理工作。

木材检查站是流淌巡查的具体执行机构,依法行使木材运输流淌巡查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木材运输流淌巡查工作要紧依靠现有木材检查站实施。

一个县(市、区)有多个木材检查站的,应整合力量统一组织实施流淌巡查。

流淌巡查队人员应操纵在10名以内。

第五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划定木材检查站实施流淌巡查的范畴,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流淌巡查治理制度。

第六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为木材运输流淌巡查执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执法交通工具,保证所需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并和谐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木材运输流淌巡查人员的职责是按照安排,依法对辖区内经县、乡道路运输的木材进行检查,禁止违法运输木材行为并依法查处。

流淌巡查人员应当主动同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木材运输流淌巡查人员应从具有林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选配。

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政治素养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热爱本职工作;(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林业行政执法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四)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两年以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章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林权流转是指将林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林权流转时,下列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一)流转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在流转期限内该森林和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林地使用权时,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

流转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流转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流转,但流转双方都应当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有关规定。

(三)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五条林权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本着依法、公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有偿流转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林权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转范围、方式与期限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清楚的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八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使用权;(三)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四)已依法抵押、提供担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担保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九条林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租赁、互换、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抵押、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也可以再次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第十条林权流转期限应当根据森林、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等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用材林以轮伐期确定流转期限为宜,最长不得超过该林地的剩余使用期限;若原未确定林权有效期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三章流转双方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流转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

外商应当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信的有效文件或证书。

第十二条流转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林权允许依法再流转。

再流转林地使用权的,应当经原流出方同意。

对采取转让方式再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再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十四条流出方应当是森林、林木所有权人,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第十五条流出方享有以下权利:(一)自主决定林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二)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获得流转收益;(三)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在期满后收回流转的林权。

第十六条流出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确保流转的林权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二)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向流入方移交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三)协助流入方依法申领林权证;(四)在流转有效期间,尊重流入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扰其依照合同开展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五)督促流入方履行合同或协议,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流入方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流入方享有以下权利:(一)自主开展林木培育,林下种植、养殖、培植,依法进行林木采伐以及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应收益;(二)对林权依法进行再流转,并获得流转收益;(三)林权在流转期内允许继承,并可以作为贷款或其他债务的抵押物、担保物;(四)依法享受国家对林业的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第十八条流入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履行流转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流转金;(二)依法采伐森林、林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林地的更新造林任务;(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四)在流转期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五)搞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第四章流转程序第十九条林权流转的方式、价款等由流转双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林权流转前,应当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流转双方的资格,确认权属,核实或者取得林权证。

第二十一条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按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流转方式原则上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按照有关拍卖、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时,其流转方式、流转底价等,应当提前30天在本村进行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时,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以权属变更的转让方式流转农户承包经营的林地使用权时,流出、流入双方达成意向协议后,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流转申请,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新合同;(二)流入方资信情况、林业经营能力;(三)流入方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进行承包林地互换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并及时报请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国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原则上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严格审核,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

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第二十五条国有林评估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森林资源实物量核查,并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核查结果认定后,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非国有林的评估可以由持有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起满1年再进行流转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二十八条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由流出方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负责招标、拍卖工作。

第二十九条非委托拍卖企业拍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应当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流出方在林权流转前7日发布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的、拍卖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二)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流出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三)流出方审查竞买者条件;(四)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3个,并应当在向流出方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五)竞买的价高者为流入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底价;流入方应当当场与流出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流出方当场如数退还。

第三十条协议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其流转价款不得低于底价。

第五章流转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权流转的管理和指导。

逐步建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搭建流转平台,及时发布林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政策咨询、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从事林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三条流转过程中实物量核查、价值评估、招标、拍卖等发生的费用,由林权流出和流入双方协商承担。

第三十四条流转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流转双方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住址;(二)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四至界限及平面图、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林产品常年产量;(三)流转期限和起始、终止的时间;(四)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及时间;(五)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六)合同期满后,森林、林木资源存量的处置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九)流转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流转合同格式文本按照《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四川省林地流转合同〉(格式文本)的通知》(川林发[2008]18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流转合同共1式5份。

由流转双方各执1份,发包方备案1份,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1份。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森林、林木流转后符合采伐规定需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采伐限额和计划内优先予以安排。

采伐后应当按要求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三十八条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收益应当实行专户管理,用于职工安置、清偿债务以及森林资源的培育和管护。

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

主要用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村公益事业支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