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体林权勘界操作办法

合集下载

林权调查技术方案

林权调查技术方案

林权调查技术方案在开展林权制度改革和森林经营工作中,要将“人、地、林”进行有机统一,按照“权属清晰、关系明确、权能完整”的原则进行调查和确权登记。

开展林权调查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市(县)提供的影像图、宗地图、林权证、林权档案等资料。

开展林权发证工作要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

要以林权发证为主线,把调查和确权登记相结合,把确权登记与林权登记相结合。

一、林权政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组成,并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意见》提出:将集体山林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权分置”于国有林区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明晰产权关系,规范产权运作,维护林木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利益;赋予经营权和收益权,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林区管理和服务等多项改革措施。

1、产权界定。

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规定,对承包林地进行界定,确定林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

将山林、林木权属分别明确到地块上的每个人,并确认其对林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及对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并规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

确定集体成员享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及对林木所有权等权能。

对林地进行权属界定要依法、规范、公正。

林地权属关系不清的或已明确的不宜通过确权登记颁证来确定或者确认后没有变更的可通过公开协商进行处置。

通过林权权能认定后,还要进行林权管理信息化建设。

2、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权分置”。

将集体山林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权分置”,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一种权能配置。

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

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
《四川省集体林权勘界操作办法》附件1
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
宗地座落:梓潼县乡(镇)村社小地名:
林班号:村小班号:宗地外业号:
地形图:图幅号:比例尺:
面积调查方法:勾绘□实测□
宗地中心点坐标(公里网):横纵
经营形式:1.自留山□2.责任山□3.集体统一经营□4.新分到户山林□
5.已流转山林□6.退耕还林□7.其它经营方式□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
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
宗地形状示意图
四至界线
相邻权利
人签字
东:
南:
西:
北:
原权属凭证
名称、编号
技术人员
勘查意见
记录人:
勾图人:
地类
森林类别
林种
主要树种
其他参与人签名造林年度Fra bibliotek株数(株)
面积(亩)
林权权利人
签名
备注

林改林地权属勘查工作操作细则

林改林地权属勘查工作操作细则

林改林地权属勘查工作操作细则林地权属勘界工作是确权发证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林农的切身利益,也是林权改革的焦点,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林改的效果。

林权勘查必须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为规范林权勘查操作方法,根据《云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勘查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勘查范围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林地所有权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属林地权属勘查范围。

二、勘查内容1、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林业用地界线和面积;2、中央和地方生态公益林界线和面积;3、与集体林交界的国有林界线与面积;4、集体林林地内各宗地的界线和面积及其相关因子。

三、勘查用图和资料准备1、1:1万、1:2.5万、1:5万等比例尺的地形图;2、经过配准的电子版地形图;3、近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本图;4、县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小班因子一览表。

四、有关资料的收集1、近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林相图、资源调查报告;2、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图、区划说明书及小班因子一览表;3、国家重点公益林县级实施方案地块校核图;4、退耕还林工程规划设计、检查验收报告及其相关资料;5、县区民政局提供的县区、乡镇、村行政区划界线勘界图。

五、勘查工具及其设备相关调查表格、GPS、电池、充电器、皮尺、测绳、计算器、直尺、比例尺、三角板、半圆、面积计算方格纸、调查夹、铅笔、铅笔刀、橡皮擦、碳素笔、背包、等。

六、面积控制及精度要求1、面积控制按照“层层控制,分级量算,按比例平差”的原则,对县区、乡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的林业用地面积采取层层逐级控制的方法,进行林地权属勘界面积控制。

即:由县(市、区)控制各乡(镇)的面积,乡(镇)控制各村民委员会(办事处)的面积,村民委员会(办事处)控制各村民小组的面积,在村民小组面积内量算宗地面积并平差。

在求算各宗地面积时,用大宗地面积控制各小宗地面积,当大宗地内各小宗地面积误差不大于1/50时,对各小宗地面积进行平差。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变更调查操作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变更调查操作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变更调查操作细
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5.06.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变更调查操作细则》的
通知
各市(州)林业(林业和园林)局、卧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渡河造林局、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林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4]2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林地变更调查操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林地变更调查操作细则
四川省林业厅2015年6月18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日,多省林业主管部门向我局询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两个文件所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否包括林地。

对此,我局明确回复不包括林地。

对林地的确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明确林地确权登记发证事宜,切实依法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林权证是依据《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至第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地、林木进行登记造册,颁发的确认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证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地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要求,依法做好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对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应当核发林权证,不得核发其他证书。

我国森林资源多集中在贫困山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权属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引发林区和民族地区社会不稳定。

对已经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集体林地,重复确权登记核发土地证,必然造成“一地两证”,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和广大林农对国家政策的不理解;对因重复发证引发的林地权属纠纷,也必然会造成地方政府调处山林纠纷或者法院审理案件时,对林权证和土地证法律效力认定的困难,出现法律适用混乱。

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四川省实施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和确定给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国有林地的林权登记发证及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林权登记发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林权由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理机关,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林权登记和发证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五条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林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经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机关对变更内容进行记载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自然灾害、林权流转、政策性收回、划转、调换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林权全部丧失的,登记机关按规定对原登记林权依法进行注销的登记。

第六条林权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正,尊重历史。

林权权利人的林权已经依法颁发过林权证而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应保持稳定。

第七条林权登记发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国家林业局统一开发的《林权证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和按规定统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林权【发文字号】川林发[2007]13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7.10.15【实施日期】200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的通知(川林发[2007]131号)各市、州林业局:为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时、公正地调处我省在林业生产实践中出现的林权纠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订了《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四川省林业厅二○○七年十月十五日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和林区稳定和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以下简称林权纠纷调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纠纷,是指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调处林权纠纷,应当客观、公平、公正,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林权纠纷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纠纷调处机构(以下简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负责林权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林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林权纠纷发生期间,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单方面发放有关权属证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等证照。

在林权纠纷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纠纷的林木,不得在有纠纷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细则-201107修改

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细则-201107修改
i
10
11
12
13
9.1 地图项目建立 ............................................................. 9.2 文件地理数据库建立 ....................................................... 9.3 图层新建 ................................................................. 9.4 图层矢量化 ............................................................... 9.5 属性编辑与现存图层因子挖掘 ............................................... 9.6 工作图编制 ............................................................... 林地范围的确认 ................................................................ 10.1 一般要求 ................................................................ 10.2 基期(2009 年)林地范围的确认 ............................................ 10.3 末期(2020 年)林地范围的确认 ............................................ 10.4 其它指标的确认 .......................................................... 成果产出 ...................................................................... 11.1 文件格式 ................................................................ 11.2 文件组织与命名 .......................................................... 检查认定与验收 ................................................................ 12.1 程序 .................................................................... 12.2 检查内容 ................................................................ 12.3 检查方法 ................................................................ 12.4 成果认定 ................................................................ 遥感影像和落界成果管理 ........................................................ 林地图斑(图斑)属性数据结构 ................................................. 林地图斑属性数据代码 ......................................................... 优势树种(组)代码 ........................................................... 单位及小数位要求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林业厅文件川林发〔2007〕151号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体林权勘界操作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林业局,成都市林业局和园林管理局: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林权勘界操作办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集体林权勘界操作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林改办。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四川省集体林权勘界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我省集体林权勘界工作,确保林权界线准确、面积真实,保证勘界质量,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全国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内所有集体和个人的林权勘界工作。

第三条林权勘界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林权勘界的步骤分为前期准备、外业勘查、内业整理、质量检查。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五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县具体的林权勘界技术细则,统一技术标准、调查内容、调查方法,明确任务和要求,开展技术培训。

第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林权勘界专业技术队伍,开展林权勘界技术服务。

勘界技术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参加林权勘界工作。

第七条林权勘界应当收集准备以下资料:(一)国家新编地形图。

调绘底图应当采用1:1万的地形图;没有1:1万地形图的地区,应当采用1:5万、1:10万地形图放大到1:2.5万使用;有条件采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县,应对地形图进行扫描、校正(见《四川省森林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方案》川林发[2006]144号),形成栅格图像,打印作为外业所需比例尺的工作底图。

(二)最新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林相图、小班一览表、森林资源统计表。

(三)最新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小班界定资料。

(四)林木、林地权属有关资料。

(五)森林、林木和林地变动情况资料。

(六)《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林权登记申请表》等。

(七)有关办法及技术标准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仪器工具准备图筒、书包、文件夹、测绳(或皮尺)、钢笔、碳素笔、铅笔、削笔刀、网格计算纸、计算器、GPS 手持机、计算机、电池等。

第三章外业勘查第九条外业勘查包括宗地界线勘测和宗地因子调查核实两部分内容。

第十条外业勘界由乡(镇)组成工作组,村具体负责操作。

工作人员包括乡(镇)干部、林业站工作人员、村组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人及相关权利人(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及相邻林权权利人)。

第十一条外业勘查按“县(市、区)—乡(镇)—村—村民小组—宗地”区划系统进行。

区划应同行政区域界线保持一致。

对过去已区划的界线,应相对固定,无特殊情况不宜更改。

在外业勘查开展之前,先在外业工作图上用铅笔初步转绘各类区划界线,经实地勘查无误后,用碳素笔逐段及时清绘。

第十二条宗地是指林木林地权属四至界线所封闭包围的地块。

宗地面积大小不受限制。

宗地界线力求以明显地貌、地物界线(山脊、河流等)为界。

第十三条划分宗地的基本条件是同一权属、同一权利人、同一林种、不跨林班。

第十四条宗地界线核查方法现场核查前,工作组应根据林改方案确定宗地调查路线和顺序。

组织申请人、相关权利人到实地逐宗核实林地四至界线。

界线勘查无异议的,由专业技术人员采用地形图勾绘,或采用GPS辅助定位、罗盘测量周界等方法,当场在调查底图上绘制宗地界线,进行宗地编号,并调查记载林地、林木各项因子及宗地其他相关内容。

现场核查时,涉及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的,应有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的代表一起参加,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或集体经济组织与国有单位之间宗地界线清楚无异议。

第十五条不同情况宗地界线处理方法比例尺为1:1万地形图,宗地面积≥5亩,有明显地形、地物标的,可直接在地形图上勾绘宗地界线;部分地段地形、地物标不明显的,可采用GPS辅助定点确定宗地界线位置;宗地面积<5亩,无法在地形图上勾绘的,可用皮尺或测绳等进行丈量、定位,并在《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上绘制宗地界线示意图。

比例尺为1:2.5万地形图,宗地面积≥15亩,有明显地形、地物标的,可直接在地形图上勾绘宗地界线;部分地段地形、地物标不明显的,可采用GPS辅助定点确定宗地界线位置;宗地面积<15亩的,进行实测或采用GPS测周界,或用皮尺、测绳等进行丈量、定位,并在《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上绘制宗地界线示意图。

使用GPS测量时,技术人员应记载宗地中央大致位置的公里网纵横座标。

第十六条宗地外业编号外业调查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结合林班、小班,逐宗地编号,并在外业图上注记该村民小组的名称。

宗地编号采用5位自然数XXXXX,不足5位,前面加“0”补齐(如00023)。

宗地编号应不重不漏。

第十七条宗地周界的绘制对界线明显,能在地形图上勾绘的,技术人员应使用“_.....”符号勾绘宗地界线;对面积小、地形或地物标不明显、在地形图上难以勾绘的,可用GPS定点,用“⊕”符号在地形图上标注,并标识权利人和相邻权利人姓名、宗地编号。

第十八条宗地因子外业调查(一)根据《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中的内容,调查记载宗地座落、小地名、林班、小班、地类、森林类别、林种、面积、造林年度、株数、主要树种等宗地因子。

1、座落:填写宗地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位置名称(如XX县XX乡XX村XX组);2、小地名:地形图上标有小地名的应以地形图上的为准,地形图上没有标注小地名的用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小地名;3、林班、小班:结合最新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资料填写宗地所在的林班、小班号;4、地类:林地划分为7个地类,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地;5、森林类别:按照主导利用功能不同,将森林分为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二个类别;6、林种:指《森林法》规定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五大林种;7、造林年度:人工林为实际造林年度,天然林为龄组;8、株数:对于散生木、四旁树、零星林木等难以准确表示其面积的,应填写株数;9、主要树种:按各树种蓄积(或株数)比例大小依次填写,一般填1—3个树种(如:7柳杉2杉木1马尾松);10、宗地形状示意图:对难以在地形图上勾绘宗地界线的,应按宗地形状在《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上绘制示意图,并在宗地周围(东、南、西、北)标注上明显地物标、界标及相邻权利人姓名;11、备注:有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可在此栏中说明(如:合作造林,林权共有情况的说明;是否有林权纠纷及纠纷解决情况等)。

(二)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

完成《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并经检查无误后,申请人应在工作组指导下,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据实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中各项相关内容;也可由技术人员帮助填写。

(三)签名。

参加勘界人员都应在《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上签名;技术人员还应填写勘查意见。

申请人、相邻权利人应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上签名。

(四)存档。

外业勘查用图、《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林权登记申请表》等资料应按规定存档。

第四章内业整理第十九条面积求算(一)将一个乡(镇)或村的各宗地界线转绘至地形图上,在图上检查乡(镇)、村、村民小组、宗地之间是否有重叠或遗漏,对重漏的应及时纠正。

经确认无误后,进行面积求算。

(二)量算面积按照“层层控制、分级量算、按比例平差”的原则进行。

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

(三)手工绘制宗地图时,可用几何法、网点网格法或求积仪等量算宗地面积。

有条件采用地理信息系统(GIS)绘制宗地图的,可直接用地理信息系统计算宗地面积。

第二十条宗地内业编号整理内业图时,应在村行政区划界线范围内,按自北向南、由西向东顺序,采用5位自然数重新编号并在图上标注。

第二十一条《林权登记申请表》编号《林权登记申请表》编号由“省代码+市(州)代码+县(市、区)代码+乡(镇)代码+村代码+组代码+宗地内业号”组成,格式为:51SSXXAAACCZZDDDDD共18位数。

其中:51—四川省代码;SS—市州代码;XX—县代码;AAA—乡(镇)代码;CC—村代码;ZZ—组代码;DDDDD —宗地内业号。

前11位代码应按《四川省森林资源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方案》中的代码体系编码。

我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见附表3;乡村组原没有编码的,本次进行新编。

第二十二条附图在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时应制作宗地附图一式两份,分别用于粘贴在《林权登记申请表》和《林权证》的附图栏上。

宗地附图应使用1:1万或1:2.5万比例尺的地形图作底图绘制,图式应符合林业地图图式的规定;无法在地形图上绘制宗地界线的,应在地形图上标注宗地位置点,并附《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上的宗地界线示意图。

附图图例内容应包括:附图编号(NO1~NO6)、宗地座落、宗地内业号、宗地界线、图幅号、比例尺、宗地中心点坐标、勘界人、制图者、制图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乡(镇)林权基本图根据外业勘界调绘底图,以乡(镇)为单位制作比例尺1:1万或1:2.5万的林权基本图一式两份,县、乡(镇)各存档一份。

第二十四条林权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有条件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采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建立宗地林权信息数据库,并通过GIS进行内业计算、统计、编绘林权基本图、信息查询、档案管理等。

第五章质量检查第二十五条为了保证林权勘界工作的质量,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林权勘界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组成检查组进行林权勘界质量检查,并编写检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质量检查主要内容:(一)宗地划分是否符合要求;(二)宗地因子调查是否准确;(三)面积量算是否正确;(四)附图制作是否规范;(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检查抽取的宗地数量不应低于勘界调查宗地数的2%。

在被检查的内容中,90%以上项次达到要求的,则为工作质量合格。

否则应增大检查量至5%,仍达不到要求的,则应返工。

附件:1、《林权勘查外业调查表》2、《林权登记申请表》3、《四川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表》说明:登记类型及登记权利内容在所选项后划“√”。

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附图编号:第页,共页北在此粘贴1:l万或1:2.5万比例尺的宗地界线复印图(地形图)或示意图第页,共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