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相关推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范文(精选10篇)一段时间的工作在不经意间已经告一段落了,这段时间以来的工作,收获了不少成绩,让我们对过去的工作做个梳理,再写一份工作总结。
相信很多朋友都不知道工作总结的开头该怎么写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篇1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具有全球性影响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不仅发生了区域性的环境污染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而且出现了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全球气候变化、酸雨、物种灭绝、土地沙漠化、森林锐减、环境污染、海洋污染、野生物种减少、热带雨林减少、土壤侵蚀等大范围的和全球性环境危机。
环境的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生存在这个地球上的每个生命,人类毋庸置疑包括在内。
可是当我们细究原因,真相却是我们人类亲手造成这一切的苦果,伤害了人类本身,也伤害了其他生命。
我们自称为万物之灵,然后肆意地改变着环境。
深入分析每一个现在暴露的环境问题,背后都能找到人类的原因。
我们过度采掘珍稀动植物,造成野生物种减少;过度放牧,结果造成热带雨林减少、土地荒漠化、土壤被侵蚀;过度燃烧化石燃料,造成大气污染等等。
人类影响着环境,反过来环境变化也会影响人类。
人类需要意识到生物生存必须依赖着地球这个生态环境,如果我们一味地破环着地球,当破坏的程度超过了生态红线,那么到时候即使想要挽救,生态环境也难以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更客观的说,人类应当认清的是,我们破环的是自己的生存机会。
地球历经几十亿年,有着许多比现在更不适宜人类生存的环境。
我们只是生活在地球上的无数物种之一。
人类生存一直以来便不是以个体单打独斗为方式。
在各种各样的动物之中,人类之所以强大,是因为人类的集合。
当今的人类人口已经达到了70多亿的数目,如果我们为了生态环境,从日常生活中都出一点力,那么环境问题就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如何从日常生活做起,来保护生态环境?或许在生活当中我们已经接触到许多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知识,或许我们许多的人对于环境保护问题都可以娓娓而谈。
7110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农药施...

四、生态相关制度目录黑龙江省生态村建设标准 (2)大庆市省级生态村申报材料装订内容及顺序 (8)黑龙江省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标准 (20)大庆市省级生态乡镇申报材料装订内容及顺序 (27)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 (35)大庆市国家级生态村申报材料装订内容及顺序 (47)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56)大庆市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材料装订内容及顺序 (78)黑龙江省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考核验收与管理办法(暂行) (89)黑龙江省生态村建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黑龙江省生态村建设考核指标和指标值。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地区行政村和农垦系统所属农场管理区的生态村建设实体的考核和验收。
黑龙江省森工系统所属林场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试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标准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58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HJ/T8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村容建设与发展规划指行政村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并做到了规划科学、布局合理。
生态村建设达到了村容村貌整洁、道路平整,宅边路旁绿化美化、景观和谐、水清气洁。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生态(文明)乡镇(街道)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生态(文明)乡镇(街道)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1.10.13•【字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生态(文明)乡镇(街道)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生态办,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办:为稳步推进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强乡镇(街道)生态文明创建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杭州市市级生态(文明)乡镇(街道)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杭州市市级生态(文明)乡镇(街道)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函〔2009〕135号)文件,杭州市被列入第二批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市。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生态文明创建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50号)和《杭州市关于推进生态型城市建设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的区、县(市)以下各类建制乡镇和街道。
本办法所称涉农型街道是指辖区内有若干行政村的街道,非涉农型街道是指辖区内无行政村的街道。
第三条创建方案备案自2010年起,拟开展市级生态(文明)乡镇(街道)创建的乡镇(街道),自查和《标准》要求的差距,在每年6月前上报生态(文明)乡镇(街道)实施方案(附件6)。
杭州市生态办对方案进行核查备案。
第四条申报验收程序(一)申报验收原则遵循以下原则:1、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原则。
2、突出创建过程和成效原则。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4、可操作性、前瞻性与引导功能相结合的原则。
4、环保各项创建工作有效协调、衔接的原则。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命名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通知-辽环函〔2019〕42号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命名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命名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辽宁省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申请,县、市生态环境部门核查,省生态环境厅审定,决定授予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道等20个乡镇“辽宁省生态乡镇”称号,授予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道大岗子村等200个行政村“辽宁省生态村”称号。
希望被命名的乡镇和行政村珍惜荣誉,在巩固创建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第七批辽宁省生态乡镇、生态村名单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2月21日附件第七批辽宁省生态乡镇名单(共20个)沈阳市(1个)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滩街道大连市(1个)普兰店区铁西街道鞍山市(1个)海城市岔沟镇抚顺市(1个)清原满族自治县草市镇本溪市(1个)桓仁满族自治县向阳乡丹东市(1个)凤城市刘家河镇锦州市(1个)黑山县八道壕镇营口市(1个)大石桥市石佛镇阜新市(1个)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七家子镇辽阳市(1个)灯塔市鸡冠山乡铁岭市(1个)西丰县郜家店镇朝阳市(1个)喀左蒙古族自治县公营子镇盘锦市(7个)兴隆台区惠宾街道双台子区陆家镇双台子区统一镇大洼区清水镇大洼区平安镇盘山县古城子镇辽河口经济区石新镇葫芦岛市(1个)连山区寺儿堡镇第七批辽宁省生态村名单(共200个)沈阳市(8个)浑南区(2个)王滨街道中华寺社区深井子街道畜牧场社区沈北新区(1个)辉山街道汪千社区于洪区(1个)平罗街道于金村苏家屯区(1个)陈相街道蛇山村经济技术开发区(1个)长滩街道小兀拉村法库县(1个)大孤家子镇半拉山子村康平县(1个)郝官屯镇齐家屯村大连市(10个)普兰店区(2个)铁西街道圈龙山社区铁西街道西北山社区瓦房店市(4个)三台满族乡夹河心村三台满族乡海岛村三台满族乡东蓝旗村三台满族乡红旗村庄河市(4个)大营镇苗家村大营镇孙屯村青堆镇宝宁村青堆镇幸福村鞍山市(7个)千山区(1个)汤岗子镇祥家村西柳镇老君村望台镇望台村台安县(2个)高力房镇太平村黄沙坨镇下薄村岫岩县(2个)前营镇大河沿村岭沟乡岭沟村抚顺市(8个)顺城区(2个)会元乡三道村会元乡黄金村清原县(4个)草市镇双井沟村草市镇粘泥岭村南口前镇张家堡村南口前镇南三家村新宾县(2个)上夹河镇河西村永陵镇腰堡村本溪市(8个)本溪县(4个)高官镇肖家河村高官镇花岭村高官镇沿龙村高官镇红光村桓仁县(4个)沙尖子镇下甸子村沙尖子镇沙尖子村沙尖子镇北沟村向阳乡爬宝山村丹东市(8个)东港市(2个)北井子镇石桥村黄土坎镇山河村凤城市(4个)边门镇汤河村赛马镇赛马村爱阳镇富家村凤凰城区二台子村宽甸县(2个)灌水镇车古轮泡村虎山镇安平河村锦州市(10个)板石沟乡上板石沟村板石沟乡下板石沟村板石沟乡狮子岭村板石沟乡大刘屯村北镇市(3个)常兴店镇杏叶村中安镇富有村新立农场二分场黑山县(3个)姜屯镇杨屯村八道壕镇八道壕村薛屯乡红石村营口市(8个)鲅鱼圈区(2个)芦屯镇贺店村芦屯镇杨屯村盖州市(1个)沙岗镇田崴渔业村大石桥市(5个)石佛镇大弓湾村石佛镇淮子沟村石佛镇张家岗村石佛镇聚宝村永安镇西田村阜新市(8个)阜蒙县(5个)七家子镇旧贝村七家子镇汤头村七家子镇毛岭沟村新民镇卡拉房子村新民镇上排山楼村彰武县(3个)丰田乡丰田村丰田乡宝山村丰田乡双龙村辽阳市(8个)灯塔市(3个)古城街道康家台村古城街道前烟台村张台子镇天河泡村河栏镇刘家崴子村首山镇首山站村小北河镇通气湾村下达河乡大牛岭村寒岭镇松树沟村铁岭市(7个)铁岭县(1个)种畜场樊梨花村昌图县(3个)鴜鹭树镇新发村金家镇金家屯村平安堡镇大泉村西丰县(3个)郜家店镇郜家店村郜家店镇河崴村陶然镇榆树村朝阳市(10个)龙城区(1个)召都巴镇刘杖子村北票市(2个)凉水河乡下湾子村常河营乡新立屯村凌源市(2个)北炉乡桲罗树杖子村大河北镇大河北村喀左县(2个)公营子镇南山村公营子镇东垤卜村建平县(2个)黑水镇东升村富山街道富山村朝阳县(1个)羊山镇东升村盘锦市(90个)兴隆台区(5个)惠宾街道大岗子村惠宾街道前胡村兴海街道裴家村兴海街道李家村新工街道牛官村双台子区(5个)陆家镇新农村陆家镇陆家村统一镇前腰村统一镇后腰村双盛街道常家村大洼区(34个)榆树街道罗家村榆树街道兴旺社区平安镇大亮村平安镇小房村平安镇平房村平安镇哈吧村唐家镇袁家村唐家镇四十里村唐家镇南小房村唐家镇陈家村唐家镇葛家村清水镇南岗子村清水镇五岔村清水镇育红村清水镇大清村新开镇史家村新开镇八家村新开镇曲家村东风镇水库村东风镇腰屯村东风镇河沿村东风镇叶家村东风镇大北屯村东风镇驾掌寺村西安镇刘家村西安镇高坎村西安镇小亮沟村西安镇高坎湾村西安镇洼边子村西安镇八家子村西安镇桃园村田家街道三十里社区田家街道马圈子社区新立镇唐家村盘山县(36个)沙岭镇宗家村沙岭镇尖台子村沙岭镇四合村沙岭镇北郑家村沙岭镇高家村古城子镇李家村古城子镇上网村古城子镇蔡家村坝墙子镇新甸子村坝墙子镇烟李村坝墙子镇双井子村坝墙子镇吴家村坝墙子镇张家村吴家镇兴安村吴家镇双桥子村吴家镇西三家子村吴家镇孙家村陈家镇韩家村陈家镇园林社区陈家镇陈家村陈家镇王家村高升街道后屯村高升街道东三台子村高升街道楼台村高升街道张荒村高升街道钱家村得胜街道后鸭子厂村胡家镇朱家村胡家镇曹家村胡家镇二夹村胡家镇张家村胡家镇黑鱼村胡家镇白家村甜水镇二十家子村甜水镇大台子村甜水镇小板村辽河口经济区(10个)羊圈子镇新立村羊圈子镇才屯村羊圈子镇九龙村羊圈子镇马丈房村东郭街道东郭村东郭街道尹屯村东郭街道晏屯村石新镇石山村石新镇大金村石新镇当铺村葫芦岛市(10个)南票区(2个)虹螺岘镇小寺村虹螺岘镇虹南村连山区(2个)寺儿堡镇后峪村寺儿堡镇寺前村兴城市(2个)药王庙满族乡杜屯村碱厂满族乡四间村建昌县(2个)药王庙镇杨树屯村黑山科乡姜杖子村绥中县(2个)沙河镇叶大屯村沙河镇板桥村——结束——。
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试行方案

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试行方案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生态市建设,全面加强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农村区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等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生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700万元,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则,根据轻重缓急,每年安排一次。
第四条生态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1、生态镇村建设:包括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省级生态乡镇建设、________ (省、市、区、县)级生态乡镇(街道)建设,各级生态村建设等;2、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保护与建设:包括市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区建设等;3、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乡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集镇污水湿地生态化处理设施建设、生活污水输向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收集系统建设等;4、绿色”单位创建:包括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饭店和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等;5、工业企业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等;6、国家级有机食品基地建设;7、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建设;&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申请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投资主体,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3、申报项目必须为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实施的项目;4、项目已落实建设资金;5、申请单位在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财经违法违纪行为;6、项目已建成并通过验收。
建设周期超过一年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必须超过60%。
第六条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1、符合生态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投资者提出申请2、申请生态专项资金,须同时报送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计划)、项目经费预(决)算、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绩效)分析、项目已建成或通过验收的批文等有关文件、资料。
安徽省生态乡镇(街道)建设指标(试行)

安徽省生态乡镇(街道)建设指标(试行)一、基本条件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2、基础扎实,达到市级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6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省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
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街道)环境保护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一年以上。
3、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街道)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城镇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5、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白色污染”和秸秆焚烧基本得到控制。
6、乡镇(街道)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二、考核指标三、指标解释(一)基本条件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生态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创建工作办公室,创建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以乡镇带农村,整体发展。
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2次;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一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有关文件。
2、基础扎实,达到市级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60%行政村达到省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
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1年以上。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7.06•【文号】环环评〔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环评〔2024〕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2024年7月6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监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和实施,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统筹协调。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部署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与调整更新、组织实施、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
重要工作进展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第五条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改革,健全改革创新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积极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支撑重大政策科学决策、重大规划编制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国家级生态村预验收暨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复核验收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国家级生态村预验收暨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复核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鄂环办[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国家级生态村预验收暨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复核验收的通知(鄂环办[2010]5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开展国家级生态村、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及生态村创建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有效地促进了各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为保证我省生态创建活动的有序、健康、深入开展,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态系列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及省环保厅《关于全面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通知》(鄂环发[2009]4号)的要求,省环保厅决定开展全省2009年度国家级生态村预验收、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复核验收,已制定《2009年度湖北省国家级生态村、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及生态村复核验收工作方案》,请按照要求组织好预验收及复核验收工作。
附件:2009年度湖北省国家级生态村、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及生态村复核验收工作方案。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2009年度湖北省国家级生态村预验收及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村复核验收工作方案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全面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通知》(鄂环发[2009]4号)及《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09]71号)的要求,为保证我省“两创”活动有序、健康、深入开展,做好对国家级生态村的预验收、对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省级生态村的复核验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验收对象对申报创建国家级生态村进行预验收、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乡镇和申报创建省级生态村的村进行逐个复核验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为规范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省辖市辖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见附件1)各项要求的乡镇,可以提出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1、申报程序。
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报省辖市环保局进行预验收。
省辖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验收申请,并将乡镇申报材料、市环保局预验收报告报省环保厅。
2、申报材料。
包括建设省级生态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台帐、图片和影像材料等。
工作总结包括乡镇基本情况、生态乡镇环境规划文本与批复文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会议纪要或记录,创建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见附件2)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
3、预验收报告。
内容包括各乡镇的基本情况、现场核查情况、指标达标情况、省辖市环保局的预验收意见等。
4、申报时间。
省环保厅受理申报时间截止为每年的5月30日。
四、审核与核查验收1、审核。
省环保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依据专家组的审核报告,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组织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包括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
2、公示。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乡镇,由省环保厅提出拟命名名单,由各省辖市环保局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省环保厅同时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有疑问的乡镇,由省辖市环保局组织进行核查。
省辖市环保局在公示结束后,向省环保厅报送公示结果(包括公示情况、复查情况)。
3、命名。
对通过公示的乡镇,由省环保厅进行命名、授牌。
五、监督管理1、省环保厅对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
复查由省辖市环保局负责实施,对存在问题的乡镇实行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
省辖市环保局应于当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环保厅。
省环保厅对各省辖市环保局的省级生态乡镇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乡镇,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称号,并暂停受理该市的省级生态乡镇验收申请。
2、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应不断巩固深化创建工作,每年向省辖市环保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省辖市环保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环保厅上报本市上一年度省级生态乡镇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等。
3、获得省环保厅命名的乡镇,若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省环保厅将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资格。
六、其他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中基本条件第二项‚基础扎实‛,自2011年起开始执行。
附件:1、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2、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附件一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一、基本条件(一)机制健全。
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配备了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基础扎实。
编制或修编了乡镇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1年以上,且3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指标。
(三)政策落实。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四)环境整洁。
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
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五)经济发展。
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所在市级行政区上一年的平均水平。
(六)群众满意。
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二、建设指标注:标‚*‛指标仅考核乡镇、农场,标‚**‛指标仅考核街道。
三、指标说明(一)基本条件1、机制健全。
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乡镇配备了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以乡镇带农村,整体发展;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2次。
要求乡镇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1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
查看乡镇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记录。
查看各级环保项目下达、建设、验收和管理文件。
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人员的有关文件、档案。
现场检查。
2、基础扎实。
编制或修编了乡镇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1年以上,且3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生态村建设指标。
指标解释:按照原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以上人大或政府批准后认真实施1年以上;3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生态村建设指标,且获省辖市环保局命名或公告。
考核要求:查看省环境保护厅、市环境保护部门的命名文件或公告文件;所辖行政村数量的证明文件;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政策落实。
能够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指标解释: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
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2O01);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矿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判断标准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9月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执行。
考核要求:查看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相关又件或任务书:查看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烟尘治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抽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的现象。
4、环境整洁。
城镇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
镇郊及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指标解释‚城镇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
‚公共设施完善‛是指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排水管网、道路、卫生厕所、住宅电话、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医疗机构、适龄儿童入学、防洪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环境状况良好‛.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散养家禽;无工业企业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
‚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是指镇郊结合部及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无污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绿化、美化好;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
‚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主要是指无秸秆焚烧和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
5、经济发展。
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所在市级行政区上一年的平均水平。
指标解释:‚农民人均纯收入‛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包括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经营收入,取自在外人口寄回、带回和国家财政救济、各种补贴等非经营性收入;既包括货币收入,又包括自产自用的实物收入。
但不包括向银行,信用社和向亲友借款等属于借贷性的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城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人均实际收入。
考核要求:查看申报材料,其中,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来源于县级以上统计部门;所在市级行政区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来源于市上一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6、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主要街道每公里不少于1个。
‚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
查看环境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
采取对乡镇辖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200人。
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各职业人群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政府部门、人大或政协)工作人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村民。
(二)考核指标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标解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指村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III 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以自来水厂或自备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村镇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他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数据来源:环保、卫生、住房与城乡建设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