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辽宁人大信息》报送先进单位及优秀通讯员的通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辽政办[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辽政办〔2012〕10号)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和各有关单位办公室:2011年,省政府门户网站各内容保障单位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在公开政府信息、提供在线办事和公益服务等重要方面为省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了有力的内容保障,省政府门户网站2011年浏览量已超过2.4亿,日点击数超过530万次。
为表彰先进,决定授予省林业厅办公室等4家单位“辽宁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标兵单位”称号;授予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等31家单位“辽宁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井一龙等50名同志“辽宁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开拓进取,不断取得新成绩。
全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单位在新的一年里,积极努力,扎实工作,为进一步推进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附件:2011年度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标兵单位:省林业厅办公室省质监局信息中心本溪市政府办公厅鞍山市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先进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省国税局办公室省气象局宣传中心省海洋渔业厅信息中心省文化厅信息中心省服务业委办公室省水利厅办公室省统计局资料中心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省动物卫生监测预警中心大连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锦州市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抚顺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朝阳市政府电子政务管理中心铁岭市政府办公室阜新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宽甸满族自治县政府信息中心黑山县政府电子政务办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信息中心凌海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兴城市政府办公室铁岭县政府办公室西丰县政府办公室辽阳县政府办公室法库县政府办公室庄河市政府办公室北镇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喀左蒙古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辽中县政府办公室灯塔市政府督察室调兵山市政府办公室先进个人:井一龙省教育厅办公室张祥博省公安厅宣传信息中心杜雪峰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王韬省财政厅办公室刘蕾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张志军省水利厅办公室王秋平省林业厅办公室胡丽茹省海洋渔业厅信息中心周尔彦省服务业委办公室周晓辉省文化厅信息中心唐依春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刘云然省质监局信息中心阎莹省统计局资料中心张敏省动物卫生监测预警中心路洋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窦廷军省供销社理事会办公室李剑省国税局办公室周恩泽省气象局宣传中心王媛媛沈阳市经济信息中心陈默大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刘晓慧鞍山市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王兵抚顺市政府信息管理中心周福生本溪市政府办公厅李雷丹东市政府办公室陈昕丹锦州市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张震营口市政府办公室曹红艳阜新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施一峻辽阳市政府办公室姜昊铁岭市政府办公室张静朝阳市政府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赵大平盘锦市政府办公室齐二威葫芦岛市政府办公室秋四平辽中县政府办公室周振刚法库县政府办公室王胜斌庄河市政府办公室张晓雪台安县政府办公室张洁瑜清原满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王丽莉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信息中心金华宽甸满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李涛凌海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那焯北镇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耿桂婷黑山县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王红军彰武县信息中心冯东灯塔市政府督察室刘宇辽阳县政府办公室郭耀宇调兵山市政府办公室王娇铁岭县政府办公室陈飞宇西丰县政府办公室王丽杰喀左蒙古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任洪海兴城市政府办公室。
辽宁省2013年省直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

辽宁省2013年省直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人员)拟选调人员
第一批公示人员名单
辽宁省2013年省直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人员)拟选调人员
第一批公示人员名单
辽宁省2013年省直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人员)拟选调人员
第一批公示人员名单
辽宁省2013年省直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人员)拟选调人员
第一批公示人员名单
辽宁省2013年省直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人员)拟选调人员
第一批公示人员名单
研究室
辽宁省2013年省直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人员)拟选调人员
第一批公示人员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3年度政府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市政府的通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3年度政府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市政府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政发[2014]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4.26【实施日期】2014.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3年度政府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市政府的通报(辽政发〔2014〕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第一年。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市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显著,实现了一季度“开门红”、上半年“双过半”、全年任务圆满完成的目标,全面完成了2013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任务。
为表彰先进,省政府决定,对2013年度政府绩效考评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授予大连市政府、沈阳市政府“2013年度政府绩效综合考评第一名”荣誉称号,授予营口市政府、盘锦市政府“2013年度政府绩效综合考评第二名”荣誉称号,授予鞍山市政府、锦州市政府、丹东市政府“2013年度政府绩效综合考评第三名”荣誉称号;对在2013年度全省20项重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市政府,授予“2013年度政府重点工作优胜奖”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市政府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市政府要相互学习借鉴,扬长补短,共同实现本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将是我省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一年。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以改革促进社会经济更好发展,以开放扩大拓展发展新的空间,以创新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经济工作总基调,坚持增量带动结构优化、创新。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信访条例》的决定(200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信访条例》的决定(2003)正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信访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8月1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信访条例》的决定(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信访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走访、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三、第三条改为第六条:“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第四条改为第二条的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五、第六条修改为:“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六、第七条改为第十条:“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信访的权利。
”七、第八条改为第三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2.03.02•【字号】•【施行日期】1982.03.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1982年3月2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为了做好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由省长提名,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再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备案。
在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
由省人民政府在副省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其职务,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也可决定,由不是副省长的同志代理省长职务,再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备案,在召开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二、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的任免。
由省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再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
三、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四、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
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副院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其职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省人大常委会也可任命不是副院长的同志代理院长职务,在召开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
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副院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其职务,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省人大常委会也可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命不是副院长的同志代理院长职务,在召开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辽政办[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辽政办〔2009〕7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人大、省政协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建议和提案办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推动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团结、稳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复。
第二章办理工作范围第四条省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范围:(一)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省政府办理的建议。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正)

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相关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机关内部工作制度,机构编制,工作分工、任务分解,人事任免,奖惩,请示、报告等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或者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接收登记机构)负责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等工作。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若干规定(201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转发〈中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加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作出如下规定:1.各级国家机关应高度重视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
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是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用、密切党和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政权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密切程度直接关系着人大代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着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切实加强对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组织指导,积极组织人大代表深入基层,深入人民群众,依法开展专题调研、集中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建立代表联系群众的登记制度;切实加强对有关国家机关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监督,努力激发人大代表履职热情,充分发挥好人大代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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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辽宁人大信息》报送先进单
位及优秀通讯员的通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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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
2013年,《辽宁人大信息》共编发26期,刊发信息118篇。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对报送及采用的信息进行了统计和考评,评选出5个先进单位和20名优秀通讯员。
现予以通报表彰。
先进单位名单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朝阳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葫芦岛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优秀通讯员名单
傅文光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王敏新民市人大常委会
峁珠峰沈阳市大东区人大常委会
王晓涌沈阳市皇姑区人大常委会
吴德胜庄河市人大常委会
刘晋玮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赵书新岫岩县人大常委会
杨立刚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陈建盛新宾县人大常委会
徐建林抚顺市望花区人大常委会
张勇军抚顺市顺城区人大常委会
白新涛东港市人大常委会
姜彪锦州市人大常委会
李国清朝阳市人大常委会
张志辉建平县人大常委会
谢宗玉建平县人大常委会
魏殿余朝阳县人大常委会
李国义朝阳县人大常委会
张伟葫芦岛市人大常委会
郭晶晶建昌县人大常委会
附:2013年各市信息报送及刊发情况汇总表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4年3月15日
附:2013年各市信息报送及刊发情况汇总表
2013年,全年共计收到全省通讯员报送信息1000篇,编发《辽宁人大信息》26期,刊发信息118篇。
报送地区
报送件数
刊发件数
沈阳市
市本级
75
6
和平区
60
大东区34
3
皇姑区26
5
铁西区14
东陵区2
于洪区20
沈北新区1
1
法库市40
新民市6
2
辽中县5
总计283
大连市市本级6
1
中山区1
金州区2
甘井子区2
沙河口区21
3
旅顺口区1
1
瓦房店市11
1
庄河市13
4
总计57
10
鞍山市
市本级12
4
岫岩县2
2
总计14
6
抚顺市市本级40
7
望花区20
3
顺城区7
3
东洲区2
新抚区2
新宾县185
9
抚顺县27
1
清原县4
1
总计287 24
本溪市市本级1
明山区1
1
桓仁县6
1
总计8
2
丹东市市本级6
1
东港市15
4
宽甸县2
总计23
5
锦州市市本级6
4
总计6
4
营口市市本级11
1
鲅鱼圈区3
总计14
1
阜新市市本级10
1
总计10
1
辽阳市市本级4
2
弓长岭区6
2
辽阳县1
1
总计11
5
铁岭市市本级0
昌图县1
1
调兵山市3
1
总计4
2
朝阳市市本级68
4
凌源市4
1
北票市3
1
建平县77
9
喀左县16
1
朝阳县34
6
龙城区11
双塔区15
总计228
22
盘锦市市本级2
2
兴隆台区4
1
盘山县8
大洼县
3
1
总计
17
4
葫芦岛市
市本级
4
4
连山区
8
1
建昌县
10
3
兴城市
2
龙港区
10
1
总计
34
9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