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液氨储罐安全管理制度液氨储罐安全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违禁行为的明确禁止1. 未经许可,严禁擅自进入液氨罐区;2. 严禁在罐区内吸烟、使用明火或进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活动;3. 严禁在罐区内拥堵、堆积杂物或堆放易燃易爆品;4. 严禁在罐区内进行未经授权的设备维修或改造;5. 严禁在罐区内违规操作设备,如开启或关闭关键阀门、操作压力设备等;6. 严禁擅自调整液氨存储罐的压力、温度或液位等参数;7. 严禁液氨泄漏后私自处理,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8. 严禁泄漏液氨处不切实际的清理方式,如使用水冲洗等。
二、液氨罐区安全设施的规定1. 液氨罐区应设置针对罐区的围墙和安全标识,保证罐区边界清晰可见;2. 罐区入口应设置看守室,由专人负责进出人员的登记和管控;3. 液氨储存罐应设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包括液位显示、压力显示、温度显示等;4. 罐区内应设置火灾报警器和泄漏报警器,用于及时发现火灾和泄漏情况;5. 罐区内应配备灭火器材、泄漏应急处理装备和逃生装备,供应急时使用;6. 液氨罐区出入口处应设置紧急停车标志和逃生指示标识;7. 罐区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培训1. 液氨罐区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泄漏、事故等各种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和应急联系人信息;2. 所有罐区人员必须熟悉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测试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并及时对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4. 每个液氨罐区都应设置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指挥人员,负责应急情况的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
四、工艺管理1. 液氨存储罐的压力、温度和液位等关键参数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2. 对液氨存储罐进行巡视,仔细观察罐体和相关设备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3. 液氨泄漏口和排放口应设置检测仪器,监测泄漏情况,并定期校准和维护仪器的精确性;4. 对液氨罐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5. 对液氨罐区及周边环境进行定期清洁,保持清洁和干燥的工作环境;6. 在液氨罐区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保证应急时的灭火能力。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是一个针对火电厂液氨罐区的临时规定,用于保障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1. 罐区的划定:液氨罐区应明确划定,并设立相应的围栏和标志,以确保外部人员无法进入罐区。
2. 罐区的进出管理:进入液氨罐区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身份核验,并佩戴防爆防静电装备。
出入液氨罐区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3. 罐区的安全设施:液氨罐区应配备灭火器材、泄漏应急设备等,以应对罐区发生火灾、泄漏等紧急情况。
4. 罐区的安全操作:液氨罐区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液氨的性质、危险性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过程中安全措施的正确使用。
5. 罐区的安全检查:定期进行液氨罐区的安全检查,包括泄漏检查、设备运行状态检查等,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6. 罐区的安全培训:液氨罐区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液氨的安全培训,包括液氨的性质、危险性,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
7. 罐区的安全监控:液氨罐区应配备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监控摄像头、气体泄漏检测器等,及时发现罐区的异常情况。
8. 罐区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液氨罐区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9. 罐区的信息记录和报告:液氨罐区应定期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报告液氨的储存和使用情况,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
以上是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液氨罐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二)火电厂液氨罐区是一个重要的设施,涉及到安全管理问题是非常关键的。
为了保证火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运营,特制定了《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和设备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液氨罐区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液氨罐区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液氨罐区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设施,包括防爆器、防爆墙、防爆门等。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一、法律依据1.《不安全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燃气安全条例》二、液氨罐区安全管理的范围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液氨罐区内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与运行,其保护措施的实行与效果等。
2、液氨储存和输送系统的构成、构造、使用、维护等,以及与液氨有关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3、液氨罐区周边区域的安全防护,包括建筑物、道路、管道等。
4、液氨罐区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置措施。
5、相关人员配备的安全防护装备与安全预案的订立。
液氨罐区内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与运行1、液氨罐必需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制造,并在使用之前须经过检验合格,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2、液氨罐需放置于具备承重本领的固定基础上。
在液氨罐基础四周应设置有充足大小的防渗围堰,以保护周边地面和地下水的安全。
3、液氨罐内和罐与管道系统之间的管接处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密封处理,以避开漏氨事故的发生。
4、数量较多的液氨罐应分组放置,各组之间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以确保安全。
液氨储存和输送系统的构成、构造、使用、维护1、液氨罐储存和输送系统必需严格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使用、保护、维护,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以确保其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2、液氨储存和输送系统内的管道,必需依照正常操作模式进行使用,不允许超过其承受本领或使用不允许的管道连接方式,以防止管道泄漏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3、液氨输送系统应设有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阀、泄漏检测器、护栏等。
4、液氨罐提前储备的各种救援设备、器材,必需依照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定等进行使用和保管,避开误用和损坏。
5、液氨储存和输送系统的维护人员,必需充分了解液氨储存和输送系统的故障排查与维护和修理等技能,避开设备故障导致的事故发生。
液氨罐区周边区域的安全防护1、相关已建成建筑物和人口密集区,应离液氨罐区必要的最小安全距离。
相应应急和逃命和疏散通道应保证无障碍性。
2、液氨输送管道的布设应尽量选择避开人口密集区、交通要道和紧要的水源区,必要时对输送管道进行隔离处理。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第四条安全要求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
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l5O一2022)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
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
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第十三条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第十四条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
2024年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安全,维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液氨罐区是指火电厂内用于存储液氨的区域,包括液氨储存罐、输送管道、阀门、仪表以及相关设施。
第三条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确保液氨罐区的安全。
第四条火电厂应设立液氨罐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厂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液氨罐区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火电厂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液氨罐区的日常巡查、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液氨罐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火电厂应建立液氨罐区安全台帐,记录液氨罐区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维护保养记录、巡查记录等,做到有“帐”可查、有证据可依据。
第七条液氨罐区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达到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第八条液氨罐区应依法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液氨罐区应设置警示标识,标明液氨的危险性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处理措施等,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条液氨罐区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做出应对。
第十一条液氨罐区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液氨罐区禁止擅自改动设施设备和操作流程,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液氨罐区。
第十三条液氨罐区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紧急疏散,并及时报警和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液氨罐区发生事故后,应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对于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液氨罐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提高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水平。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液氨是一种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物质,其在工业、农业等领域被广泛应用。
液氨储存和使用中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液氨罐区的安全,制定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十分必要。
第一章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组织液氨罐区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责任如下:1.负责制定、完善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维修、检查、试验规定。
3.负责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处置。
4.安排对液氨罐区的安全隐患和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和治理。
5.开展液氨罐区安全培训。
6.制定安全责任制与安全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和信息系统。
第二章液氨罐区的场所和设备液氨罐区的场地应符合以下要求:1.场地应位于人员密度较低的地区,不得位于重要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下风向。
2.场地内不得存放杂物或制造易燃物品。
3.场地应设置围墙或护栏,进行严密封闭。
液氨罐区的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1.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定,结构牢固、稳定,并能承受内外部压力。
2.设备须定期检验、测试、维护,维修记录应及时填写,保存合适时间。
3.设备应设置配电、照明、通风等安全设备,确保设备在使用环境下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液氨罐区的安全物品和警示设施液氨罐区必须按照规定配置安全物品和警示设施:1.根据罐区容量和相关规定,设置并明确标示相关警示标志,如高压、易燃、易爆、毒害等。
2.设置并明确标示紧急疏散安全出口,以保证罐区内部人员在不安全时能够及时逃离。
3.按照液氨储罐的规定,安装防盗、防静电、防雷击等设备,并定期检测和维护。
4.符合规定安装液氨泄漏报警装置,确保人员得到及时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四章液氨罐区的作业管理液氨罐区的作业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1.严禁将罐区用于非法生产或储存其他危险品。
2.使用液氨的作业单位,提供作业计划、工艺流程、安全操作规程等材料,经罐区安全管理员和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操作。
3.生产、操作单位应按照规定配置特种设备和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监督管理,并于液氨储罐相对位置附近设置操作指示牌和普及安全操作标识牌。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违禁行为的明确禁止1. 未经许可,严禁擅自进入液氨罐区;2. 严禁在罐区内吸烟、使用明火或进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活动;3. 严禁在罐区内拥堵、堆积杂物或堆放易燃易爆品;4. 严禁在罐区内进行未经授权的设备维修或改造;5. 严禁在罐区内违规操作设备,如开启或关闭关键阀门、操作压力设备等;6. 严禁擅自调整液氨存储罐的压力、温度或液位等参数;7. 严禁液氨泄漏后私自处理,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8. 严禁泄漏液氨处不切实际的清理方式,如使用水冲洗等。
二、液氨罐区安全设施的规定1. 液氨罐区应设置针对罐区的围墙和安全标识,保证罐区边界清晰可见;2. 罐区入口应设置看守室,由专人负责进出人员的登记和管控;3. 液氨储存罐应设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包括液位显示、压力显示、温度显示等;4. 罐区内应设置火灾报警器和泄漏报警器,用于及时发现火灾和泄漏情况;5. 罐区内应配备灭火器材、泄漏应急处理装备和逃生装备,供应急时使用;6. 液氨罐区出入口处应设置紧急停车标志和逃生指示标识;7. 罐区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培训1. 液氨罐区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泄漏、事故等各种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和应急联系人信息;2. 所有罐区人员必须熟悉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测试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并及时对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4. 每个液氨罐区都应设置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指挥人员,负责应急情况的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
四、工艺管理1. 液氨存储罐的压力、温度和液位等关键参数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2. 对液氨存储罐进行巡视,仔细观察罐体和相关设备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3. 液氨泄漏口和排放口应设置检测仪器,监测泄漏情况,并定期校准和维护仪器的精确性;4. 对液氨罐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5. 对液氨罐区及周边环境进行定期清洁,保持清洁和干燥的工作环境;6. 在液氨罐区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保证应急时的灭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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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一、液氨特点:
(1)理化性质
分子量:17.03危害类别:第2.3类有毒气体。
无色、有刺激性恶臭气味,易溶于水、乙醇、乙醚,相对密度(水=1):0.63(5℃),熔点-
77.7℃,沸点-33.35℃,氨的水溶液呈碱性,1%水溶液PH值为11.7左右。
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V/V):15.7-27.4。
遇高热、明火易燃烧、爆炸,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
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力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2)危险性
氨属低毒类。
氨随呼吸道吸入后,通过肺泡除少部分为二氧化碳中和外余下吸收至血液。
被吸收的氨,在肝脏中解毒形成尿素;又可随汗液、尿和呼气排除体外。
氨对人的毒性,主要对上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蚀作用。
低浓度液氨对粘膜有刺激性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
浓度过高时,直接接触部位可引起碱性化学灼伤,组织呈溶解性坏死,并可引起呼吸道深部及肺泡的损伤,发生化学性支气管炎、肺炎和肺水肿。
高浓度吸入,可使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增强,引起痉挛,并可通过三
叉神经末梢的反射作用而引起心脏停搏和呼吸停止。
周边地区工作、居住人员较多,一旦发生液氨泄漏后处理不及时,会造成大量氨弥漫到空气中,造成人员窒息中毒,严重者死亡;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15%-30.2%),遇到明火会发生爆炸。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储存区液氨的临界储量为10t。
我公司液氨站内拥有容积150m3卧式储罐2个,按有效容积(70%)计算:150×2×70%×0.63=132.3t(5℃时)。
超过临界储量,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三、对操作人员、运输车辆和灌区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公司使用液氨的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编制本规定。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学习训练,具备应有的安全操作知识,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及体检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液氨罐区的工艺管线介质及流向,具备应有的安全防护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卸车时严格执行《液氨卸车安全管理规定》。
3、操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严禁脱岗、串岗、睡岗,严禁酒后上岗。
4、液氨站储罐中的氨为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特别是液氨站储存量比较大,应加强监管,要求做到:加强灌区的巡检,保证24小时都有值班人员并按时巡检作好记录,对可能出现的漏点及薄弱环节要重点盯防。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公司调度员。
5、操作人员上岗之前,首先检查应急救援、消防器材,报警器等是否完好灵敏,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车间或安全科。
6、操作工时刻注意储罐的温度及压力,当储罐温度超过35℃时开启储罐顶部喷淋水及时降温;当压力超过0.1MPa时及时降温处理或开启进系统阀门。
7、操作人员必须认真进行卸车操作,控制贮罐储存量不得超过总容积的70%。
对外来液氨车辆卸车时要严格遵循卸车规程,认真检查和填写运输车辆的资质,对于运输资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车辆有权拒绝卸车。
卸车时,必须使用本公司专用装卸臂。
原则上,中午高温时不得安排车辆卸车。
8、运输液氨车辆须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七大禁令》,必须持有危化品车辆运输许可证,到供应科办理检验审批手续,供应科应严格检查。
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安全设施:静电接地、防火帽、灭火器;在厂内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喇叭、照明灯泡无损坏,线路无损坏;刹车灵敏、好用,安全科严格检查,每发现其中一项,除要求其整改外,处以100~500元罚款。
8、车间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侯镇项目区液氨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时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9、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复合肥车间主任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