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内容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内容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也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是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而制定的一个重要国际条约。
该公约于1992年6月4日在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会议上正式通过,并于同年11月21日开始生效。
该公约的目标是通过全球合作促进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以遏制气候变化的进程。
它承认了人类活动对气候变化的影响,特别是工业化国家的经济活动和能源消耗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该公约还明确了责任原则,指出各国应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行动,但同时也应尽力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
在签署公约后的多次会议中,各国达成了一系列具体的举措,包括在2005年达成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需要在未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此外,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每年都会召开,各国代表将就气候变化问题进行讨论并制定具体的政策和举措。
总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条约,旨在通过全球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挑战。
各国应该积极履行公约义务,并根据自身情况采取有效的行动,为保护地球环境做出贡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及其 不利影响 。发展 中国家 ,尤其 是那 些易受 气候变化影 响的发 展中
国 家 的具 体 需 要 和 特 殊 情 况 应 该 得
对 于 上 述 呼 吁 ,有 关 国 际 组 织 迅速 作 出 了积 极 响应 。 1 8 年 l 月 ,WM0和 UNE 联 98 1 P 合 建 立 了政 府 间 气候 变 化 专业 委 员
《 公约 最 早 的 1个 缔 约 方 之一 。 0 截
公平 原则 ( 同但有 区别的责 共
任 原 则 ) 。 各 缔 约 方 应 当 在 公 平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它 们 共 同 但 有 区 别 的 责 任 和 各 自的 能 力 ,为 人 类 当 代 和
后 代 的 利 益 保 护 气 候 系 统 ,发 达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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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RGY ENV! NM ENT I 能源环境 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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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合 国气 候 变 化 框 架 公 约 (J F C ) t C C N
随 着 世 界 各 国 对 煤 、石 油 等 化 石 燃 料 利 用 的 快 速 增 加 以 及 人 们 对 环 境 的 1益 关 注 , 国 际 社 会 加 强 了 3 对 气候 变化 问题 的 研 究 。 1 85年 1 9 0月 , 国 际 科 学 于19 年5 9 92 月 日在 纽 约 联 合 国 总 部
会 通 过 了题 为 《 人 类 当 代 和 后 代 为
保护 全 球 气候 的4 / 3 决 议 ,决 3 5号
方有权 并且应 当促进可 持续发展 ,
所 采 取 的 政 策 措 施 应 当适 合 自 己 的 具 体 情 况 ,并 应 该 结 合 到 国 家 的 发 展规 划 中去 。
并 提 出 减 缓 、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的 可 能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全球气候治理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全球气候治理全球气候治理是一个旨在协调世界各国努力应对气候变化的复杂问题。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是全球气候治理的一个关键组织,旨在促进通过国际协商合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减缓气候变化。
本文将探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角色,以及全球气候治理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作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2年签署,是第一个致力于控制全球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协议。
该公约的目标是通过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来保护地球气候系统,并确保各国就环境和经济问题进行合作。
公约下成立了履行机构:气候变化财政机制、技术执行机构、环境信息和观测技术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等。
公约的实施取决于各成员国为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以达到稳定和减缓温室气体浓度的共同努力。
公约的更新谈判包括各成员国的科学和经济分配需求,同时也破坏了发达国家继续使用更大的碳空间以发展其经济的权利。
此外,公约还约束了各成员国加入上述各项机制之后的行事方式,并构建捐赠基金来提供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促进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各成员国也可以参加一些附加协议,如: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等。
二、全球气候治理面临的挑战全球气候治理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一些国家缺乏投资和技术支持,无法承担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成本。
这些国家鲜有有机会接触到最新的环保技术。
然而,私营企业已经成功地贯彻了公司的可持续性战略,并在实践中开创了许多方法来减少其碳足迹。
在全球气候治理中,政府和企业之间共同合作是关键。
其次,很多国家独立拿出解决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计划,并不足以对全球气候产生影响。
与全球气候治理相关的政策和计划需要国际社会的努力,并且需要灵活的协调机制,以确保积极的结果。
此外,一些协议的成功需要民众的参与和支持。
举例来说,几乎所有国家都有与基础设施和城市交通有关的改革方案。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介

书允许采取 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 ① 两个发达国家之间
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 “ 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
与会各国将达成一个新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协议 ,
并以此作为2 1年 《 0 2 京都议定书 》第一阶段结束后的后 续方案 。根据F C 秘书长德波尔的表述 ,在此次会议 CC 上 ,国际社会需就 以下四点达 成协议 : ①工业化国家 的温 室气体 减排额是多少? ②像 中国、印度这样的主
月3 1正式批准了 《 1 3 京都议定书 》。议定书于2 0 年2 05
月生效 ,截至2 0 年l 月 ,已有1 4 《 09 2 8 个 公约 》缔约方
பைடு நூலகம்
缔约方作出了许多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承诺。每个 缔约方都必须定期提交专项报告 ,其内容必须包含该缔
签署 ,议定书已对2 0年到2 1年第一承诺期发达国家 08 02
F C 是一个国际公约 ,于1 9 年9 CC 9 2 月在 巴西里约 热内卢召开的由世界各国政府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 发展会议上制定。目的是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以尽量 延缓全球变暖趋势 。但没有对参加国规定具体要承担的
义 务,具体问题体现在 以后的 《 京都议定书 》中。 公
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仍相对较
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议定书一共规定了6 种温室气
体 ,它们分别是二氧化碳 、甲烷 、氧化亚氮 、六氟化 硫、氢氟碳化物和全氟化碳。其 目标是 “ 将大气中的温 室气体含量稳定在 一个适 当的水平 ,进而防止剧烈的 气候改变对人类造 成伤害” 。议定书是 《 公约 》的补
充 ,它与 《 公约 》的最主要区别是: 《 公约 》鼓励发达 国家减排 ,而议定书强制要求发达 国家减排 ,具有法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也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是一个国际协定,于1992年签署。
该公约的目标是稳定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以遏制人类
活动引起的气候变化,并减轻对气候系统的不利影响。
公约的主要原则包括:
1. 公平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约要求各国根据其
历史贡献和能力,采取适当的减排和适应措施。
2. 采取气候行动的责任和义务:公约要求各方制定并实施
减轻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计划。
3. 全球合作原则:公约鼓励国际合作和技术转让,以支持
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能力建设。
公约设立了常设机构,包括缔约方大会、执行委员会和秘书处,以支持公约的实施和监督。
1997年,《京都议定书》作为公约的附件被通过,设立了更具体的目标和承诺,包括发达国家在特定时间段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日益增加,公约也通过其他协议和文件加强了对气候行动的约束力和合作机制,如《巴黎协定》。
总的来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全球各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行动框架,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并寻求全球合作和解决方案。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简介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
2004年5月,公约已拥有189个缔约方,截至2009年12月7日到19日缔约方第15次会议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为止,目前加入该公约的缔约国增加至192个。
公约将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
这些国家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
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
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
美国是唯一一个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
2.发达国家。
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
3.发展中国家。
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
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
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
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
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
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
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
[1]为本公约的目的:1.“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指气候变化所造成的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的变化,这些变化对自然的和管理下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复原力或生产力、或对社会经济系统的运作、或对人类的健康和福利产生重大的有害影响。
2.“气候变化”指除在类似时期内所观测的气候的自然变异之外,由于直接或间接的人类活动改变了地球大气的组成而造成的气候变化。
3.“气候系统”指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和地圈的整体及其相互作用。
4.“排放”指温室气候和/或其前体在一个特定地区和时期内向大气的释放。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行动计划及执行落实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行动计划及执行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面临的挑战是全球变暖引发的气候变化。
尽管二氧化碳(CO2)等温室气体是推动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这种气体排放是由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各国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行动计划。
这些行动计划需要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达成共识甚至在不同国家之间制定出可操作性的计划并逐步实施落实。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是历年来国际社会控制气候变化最重要且最受关注的两项举措,从制订全球变暖公约到开展行动计划实施,国际社会在管理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经历了艰苦卓绝的过程。
首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行动计划需要共商共识。
签署公约的各国之间需要达成一致,协调各自的国家利益。
气候变化不只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解决气候变化。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第三条规定:“该公约所涉及各方应按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吸收能力的原则实施本公约”。
这里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意为各国有根据国情和发展阶段不同的责任。
在此基础上,各国在公约下提出了自己的行动计划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气候变化的减轻和适应。
其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行动计划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测和评估体系。
制定了行动计划需要对其有效性实施监测和评估,才能达到相应的减排目标和气候变化的适应目标。
同时,各国也需要遵守公约规定,定期向联合国报告实施情况。
科学家们提供了一些用来监测全球气候变化的仪器和方法,包括气象和环境科学数据,这些都为公约下的行动计划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支持。
再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行动计划需要考虑到公平和发展。
气候变化的应对可能对不同地区的国家和人口产生不同的影响和负担,这就必须考虑到公平和发展。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PDF)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颁布日期】1992.05.09【实施日期】【失效日期】【法规分类】国际条约【内容分类】【颁布单位】纽约【内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文本公约各缔约方,承认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感到忧虑的是,人类活动已大幅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种增加增强了自然温室效应,平均而言将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气进一步增温,并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社会和发展需要,意识到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中温室气体汇和库的作用和重要性,注意到在气候变化的预测中,特别是在其时间、幅度和区域格局方面,有许多不确定性,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回顾1972年6月16日于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的有关规定,又回顾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拥有主权权利按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按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重申在应付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中的国家主权原则,认识到各国应当制定有效的立法;各种环境方面的标准、管理目标和优先顺序应当反映其所适用的环境和发展方面情况;并且有些国家所实行的标准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可能是不恰当的,并可能会使之承担不应有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回顾联合国大会关于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1989年12月22日第44/228号决议的决定,以及关于为人类当代和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1988年12月6日第43/53号、1989年12月22日第44/207号、1990年12月21日第45/212号和1991年12月19日第46/169号决议,又回顾联合国大会关于海平面上升对鸟屿和沿海地区特别是低洼沿海地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1989年12月22日第44/206号决议各项规定,以及联合国大会关于防治沙漠化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1989年12月19日第44/172号决议的有关规定,并回顾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于1990年6月29日调整和修正的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注意到1990年11月7日通过的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部长宣言,意识到许多国家就气候变化所进行的有价值的分析工作,以及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系统的其他机关、组织和机构及其他国际和政府间机构对交换科学研究成果和协调研究工作所作的重要贡献,认识到了解和应付气候变化所需的步骤只有基于有关的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考虑,并根据这些领域的新发现不断加以重新评价,才能在环境、社会和经济方面最为有效,认识到应付气候变化的各种行动本身在经济上就能够是合理的,而且还能有助于解决其他环境问题,又认识到发达国家有必要根据明确的优先顺序,立即灵活地采取行动,以作为形成考虑到所有温室气体并适当考虑它们对增强温室效应的相对作用的全球、国家和可能议定的区域性综合应对战略的第一步,并认识到地势低洼国家和其他小岛屿国家、拥有低洼沿海地区、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或易受水灾、旱灾和沙漠化影响地区的国家以及具有脆弱的山区生态系统的发展中国家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其经济特别依赖于矿物燃料的生产、使用和出口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为了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而采取的行动所面临的特殊困难,申明应当以统筹兼顾的方式把应付气候变化的行动与社会和经济发展协调起来,以免后者受到不利影响,同时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的正当的优先需要,认识到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需要得到实现可持续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展中国家为了迈向这一目标,其能源消耗将需要增加,虽然考虑到有可能包括通过在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条件下应用新技术来提高能源效率和一般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决心为当代和后代保护气候系统,兹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 义①①各条加上标题纯粹是为了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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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英语:U nited N ations F ramework C onvention on C limate C hange,UNFCCC或FCCC)是一个国际公约,于1992年5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有世界各国政府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开放签署。
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
该公约缔约方自1995年起每年召开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COP)以评估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
1997年,《京都议定书》达成,使温室气体减排成为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
按照2007年通过的《巴厘路线图》的规定,2009年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方会议第十五届会议将诞生一份新的《哥本哈根议定书》,以取代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
气候变化谈判,走过风云变幻20年气候变化谈判历程和南非德班气候大会展望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必须各国共同应对。
自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诞生以来,各国围绕应对气候变化进行了一系列谈判,这些谈判表面上是为了应对气候变暖,本质上还是各国经济利益和发展空间的角逐。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评估结果表明:全球气候正在变暖,而导致变暖的原因主要是人类燃烧化石能源和毁林开荒等行为向大气排放大量温室气体,导致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升高,加剧温室效应的结果。
据美国国家大气和海洋管理局(NOAA)最新报告,全球大气中二氧化碳平均浓度已由工业革命前的280ppm(ppm:百万分之一)左右升高到了2010年的389ppm。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历次评估报告还在不断地警醒国际社会,应当尽快大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否则,全球气温升高将导致海平面上升、粮食减产、传染病增加、水资源短缺、濒危物种灭绝等严重后果,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产生相当不利的影响。
因此,必须积极行动起来,应对气候变暖。
气候谈判走过风云变幻20年从1992年启动气候谈判以来,气候谈判总体呈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对立的格局,这种格局目前尚未发生重大变化。
但与此同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格局却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
根据国际能源署的相关报告,1990年全球化石能源总排放约为20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发达国家占68%,发展中国家占32%;2008年全球化石能源总排放为28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发达国家占51%,发展中国家占49%。
从国别看,到2000年,25个主要排放国排放量约占全球总排放量的83%,其中,美国、中国、欧盟、印度、俄罗斯合计约占全球总排放量的60%。
中国在1992年的排放量约占全球的11%,2008年则占全球的23%,位居世界第一。
从排放趋势看,发达国家历史排放量多,当前和未来排放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发展中国家历史排放量少、当前和未来呈增加趋势。
全球排放格局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谁先减排、减多少、怎样减,以及如何提供资金、提供气候友好型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减缓等问题上,展开了激烈争论,短期内很难达成一致,并进一步导致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内部谈判力量的分化组合。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诞生为了促使各国共同应对气候变暖,在1990年IPCC发布了第一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后不久,1990年12月21日,第4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2号决议,决定设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
这个委员会成立后共举行了6次谈判,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同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首届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提交参会各国签署。
1994年3月21日《公约》正式生效。
《公约》的主要目标是控制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升高,防止由此导致的对自然和人类生态系统带来的不利影响。
《公约》还根据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升高主要是发达国家早先排放的结果这一事实,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即各缔约方都有义务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暖,但发达国家对此负有历史和现实责任,应承担更多义务;而发展中国家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消除贫困。
1997年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公约》虽确定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但没有确定发达国家温室气体量化减排指标。
为确保《公约》得到有效实施,1995年在德国柏林召开的《公约》第1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柏林授权”,决定通过谈判制定一项议定书,主要是确定发达国家2000年后的减排义务和时间表。
经过多次谈判,1997年底在日本京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首次为39个发达国家规定了一期(2008年-2012年)减排目标,即在他们1990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同时,为了促使发达国家完成减排目标,还允许发达国家借助三种灵活机制来降低减排成本。
此后,各方围绕如何执行《京都议定书》,又展开了一系列谈判,在2001年通过了执行《京都议定书》的一揽子协议,即《马拉喀什协定》。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正式生效。
但美国等极少数发达国家以种种理由拒签议定书。
2005年启动了议定书二期谈判由于议定书只规定了发达国家在2008年-2012年期间的减排任务,2012年后如何减排则需要继续谈判。
在发展中国家推动下,2005年底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公约》第11次缔约方大会暨议定书生效后的第1次缔约方会议上,正式启动了2012年后的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主要是确定2012年后发达国家减排指标和时间表,并建立了议定书二期谈判工作组。
但欧洲发达国家以美国、中国等主要排放大国未加入议定书减排为由,对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态度消极,此后的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一直进展缓慢。
2007年确立了“巴厘路线图”谈判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就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积极展开的同时,发达国家则积极推动发展中国家参与2012年后的减排。
经过艰难谈判,2007年底在印尼巴厘岛召开的《公约》第13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巴厘路线图”,各方同意所有发达国家(包括美国)和所有发展中国家应当根据《公约》的规定,共同开展长期合作,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就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转让等主要方面进行谈判,在2009年底达成一揽子协议,并就此建立了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谈判工作组。
自此,气候谈判进入了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和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谈判并行的“双轨制”阶段。
2009年底产生了《哥本哈根协议》2008年-2009年间,各方在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工作组和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谈判工作组下,按照“双轨制”的谈判方式进行了多次艰难谈判,但进展缓慢。
到2009年底,当100多个国家首脑史无前例地聚集到丹麦哥本哈根参加《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期待着签署一揽子协议时,终因各方在谁先减排、怎么减、减多少、如何提供资金、转让技术等问题上分歧太大,各方没能就议定书二期减排和“巴厘路线图”中的主要方面达成一揽子协议,只产生了一个没有被缔约方大会通过的《哥本哈根协议》。
《协议》虽然没有被缔约方大会通过、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却对2010年后的气候谈判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发达国家借此加快了此前由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和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谈判并行的“双轨制”模式合并为一,即“并轨”的步伐。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虽以失败告终,但各方仍同意2010年继续就议定书二期和巴厘路线图涉及的要素进行谈判。
2010年底通过了《坎昆协议》《哥本哈根协议》虽然没有被缔约方大会通过,但欧美等发达国家在2010年谈判中,则借此公开提出对发展中国家重新分类,重新解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目的是加快推进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和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谈判的“并轨”,但遭到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
经过多次谈判,在2010年底墨西哥坎昆召开的气候公约第16次缔约方大会上,在玻利维亚强烈反对下,缔约方大会最终强行通过了《坎昆协议》。
《坎昆协议》汇集了进入“双轨制”谈判以来的主要共识,总体上还是维护了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和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谈判并行的“双轨制”谈判方式,增强国际社会对联合国多边谈判机制的信心,同意2011年就议定书二期和巴厘路线图所涉要素中未达成共识的部分继续谈判,但《坎昆协议》针对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和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谈判所做决定的内容明显不平衡。
发展中国家推进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的难度明显加大,发达国家推进“并轨”的步伐明显加快。
林业议题人心所向众望所归近年来,气候谈判中的林业议题备受国际社会关注。
这是因为各国普遍认识到,林业不仅是减缓气候变暖的重要手段,也是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
各国都希望充分发挥林业在减缓气候变化中的作用,拓展发展空间,降低工业减排压力,推进林业可持续发展,这有利于各方就林业议题达成共识。
林业议题谈判是气候谈判总体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各方在气候谈判中追求的总体目标存在差异,各国国情、林情差别大,林业牵涉的社会问题多,监测森林碳储量变化等技术方法存在难点,林业议题谈判也并不容易达成一致。
气候谈判中目前涉及的林业议题主要有: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议题,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排放等行动的激励政策和机制,以及相关的技术方法议题。
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议题这个议题是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中的一个技术性很强的谈判议题,是发达国家要求谈判的议题。
发达国家认为,现行核算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碳源/碳汇的技术规则不合理,限制了他们利用“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的减排潜力,主张大幅度修改现行核算规则。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围绕是否需要修改、如何修改这些核算规则进行了多次谈判。
2010年底坎昆气候大会期间,该议题谈判取得了一定进展,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同意,在议定书二期减排中,应继续核算造林、再造林、毁林、森林管理、农田管理、草地管理活动的碳源/碳汇变化,与这些活动相关的定义、核算原则应该和现行规则中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要求发达国家对其提出的森林管理等活动相关的新的核算方法做出详细说明后,在2011年继续就相关问题进行谈判。
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排放等行动的激励政策和机制议题这是在气候公约第11次缔约方大会期间,根据巴布亚新几内亚和哥斯达黎加提议而确立的谈判议题,但最初谈判时主要涉及如何采取行动,以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活动导致的碳排放。
经过2006年-2007年的谈判,在2007年底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的气候公约第13次缔约方大会期间,在非洲集团、中国和印度的强烈要求下,该议题讨论的林业活动范围由早先仅关注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活动导致的碳排放,开始被扩展到包括减少发展中国家森林退化导致的碳排放,以及保护森林、可持续经营森林、增加森林碳汇的活动。
同时,该议题也被纳入“巴厘路线图”,成为“巴厘路线图”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谈判重点是讨论如何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支持发展中国家采取行动,减少森林碳排放和增加森林碳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