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新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第六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第七条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公积金委托书__社保办理委托书

公积金委托书__社保办理委托书兹委托(以下简称“受托人”)负责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和缴纳等相关事宜。
本人同意并授权受托人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代表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手续:1. 受托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本人所在单位的规定,代为查询、管理和缴纳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 本人同意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查询和获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3. 受托人应确保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缴纳至指定账户,并及时通知本人缴纳情况和账户余额。
4. 如遇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受托人应及时通知本人,并根据新的政策或规定调整办理方式。
5. 本人承诺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6.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人书面通知受托人终止本委托关系为止。
7.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本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社保办理委托书本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因工作繁忙等原因,特此委托(以下简称“受托人”)作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负责办理本人的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及相关事宜。
本人同意并授权受托人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代表本人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1. 受托人应依照国家和地方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以及委托人所在单位的规定,代为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变更、缴纳等手续。
2. 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时,有权向委托人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查询和获取委托人的社会保险信息。
3. 受托人应确保委托人的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缴纳情况和账户状态。
4. 如遇社会保险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根据新的政策或规定调整办理方式。
5. 委托人承诺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6.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终止本委托关系为止。
兴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兴业银行分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购买自住住房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我行发放贷款,贷款不足部份向我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两种贷款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单独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各方组成如下:1、公积金贷款委托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公积金贷款受托人及贷款人:兴业银行分行;3、借款人:申请住房组合贷款的个人;4、抵押人:与借款人为同一人或其配偶;5、抵押权人:兴业银行分行;6、保险人:承保房屋财产险的保险公司;7、保险受益人:兴业银行分行;8、保证人:售房单位或由具备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五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对象为在本市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房产的自然人,同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市本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女性申请人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岁,男性申请人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岁;(三)职业稳定,收入较高,信用良好,具有支付购房首付款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交纳3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五)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贷款支用和偿还的结算工具;(六)售房单位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同意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需同时办理商业性贷款的,如购买的房产为期房的,开发商须在本行申请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额度;购买房改房等公有住房的,需符合出让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第七条购买的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二)购买期房(含多层、高层住房)的,该住房必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三)房地产开发手续齐全,开发商或出售单位已按规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可以领取产权证,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或房产产权清晰,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第八条贷款金额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公积金贷款申贷的最高不超过25万元。
湖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管理中心负责贷款调查、审批和提供资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受委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代为发放、协助收回和办理结算。
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凡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向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或购、建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连续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2、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30% 以上(含30%)的首期付款;3、信用良好,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没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5、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6、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具有担保资格且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7、借款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再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8、已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及配偶,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9、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发文字号】农银发[2001]125号【颁布时刻】2001年08月06日【生效时刻】2001年08月06日【全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托付归集和使用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的条件第四章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发放和收回第五章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的期限、额度及利率第六章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的担保与保险第七章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的治理第八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治理,防范贷款风险,推动我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健康、快速进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治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执行中遇到的咨询题,请及时与总行(房地产信贷部)联系。
考虑到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地点性差异较大的特点,各分行可按照本地区具体情形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中国农业银行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受各地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托付,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及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三条办理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的银行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或房改办)指定、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
第四条经办行与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必须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托付存贷款业务的协议。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托付归集和使用第五条经办行负责为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专户、托付贷款基金户、结算户和增值收益户的开户手续。
第六条经办行以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依据,为缴存单位及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汇缴、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七条经办行负责代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为缴存职工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核算及管理工作。
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公积金中心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归还手续。
公积金中心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三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二)借款人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规定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1—(三)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或是职工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四)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五)同意且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的应由所购房屋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我市引进的港、澳、台及外籍高层次人员取得本市居住证的,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按上述条件执行。
第四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职工所购住房销售单位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企业资料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项目资料,公积金中心审查、备案后,予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楼盘准入手续。
(二)受委托银行提供的材料:受委托银行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按揭楼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书面申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按揭协议及经办银行上级行的批复。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5篇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甲方(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委托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1.甲方向乙方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办理、还款等一系列业务。
2.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包括签署贷款合同、提供贷款所需资料等。
3.委托期限为____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借款全部还清。
二、甲方保证1.甲方保证提供的证件和信息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2.甲方保证按时足额还款,不因个人原因逾期还款。
3.甲方保证在贷款期限内不擅自提前还款,否则需提前通知乙方并遵守相关规定。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甲方所需资料。
2.乙方有权催促甲方按时还款,并可催收逾期款项。
3.乙方有义务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甲方的利益。
四、违约责任1.如果甲方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导致贷款被拒绝或发生损失的,甲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逾期还款,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逾期罚息,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协议变更与解除1.本协议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应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七、其他事项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贷款还清之日。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借款人):乙方(委托人):签字:签字:日期:日期:以上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双方应严格遵守约定内容,确保贷款顺利办理并按时还款。
委托公积金贷款的委托书

委托公积金贷款的委托书在现代社会,人们在购房、装修、教育等方面往往需要借贷资金。
而公积金贷款作为一种较为便捷和低利率的贷款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青睐。
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借款人无法亲自办理贷款手续,这时候就需要有一份委托书来委托他人代办公积金贷款。
下面是一份委托公积金贷款的委托书范本。
委托公积金贷款的委托书委托人(借款人):[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家庭住址]被委托人(代理人):[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家庭住址]经委托人确认,现委托人委托被委托人代为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具体内容如下:1. 代为填写并提交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代为签署有关文件;2. 代为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办理贷款审批流程;3. 代为收取放款,缴纳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4. 代为处理还款事宜,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特此委托,委托人保证对代为办理的一切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或解除委托协议。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有效期]。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被委托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声明:请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务必仔细阅读委托书内容,确保理解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委托公积金贷款是一项需要慎重考虑的财务决策,选择可信赖的代理人代为办理手续是十分重要的。
希望以上委托书范本能为您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提供帮助。
祝您财务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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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x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是指x银行各分支机构受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办行是指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x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各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时应遵循“委托明确、责任明晰、运作规范、管理到位”原则。
第五条经办行应根据总分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相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手续费。
经办行应与公积金中心明确约定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手续费费率的具体标准、收取期限、收取方式等。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业务归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会计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归入“公积金委托贷款”会计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归入“政策性住房资金委托存贷款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公积金贷款柜面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办法由各行根据总行财务会计相关规定,结合当地业务实际,自行制定。
第八条经办行应结合公积金业务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及当地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为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结算户、增值收益专户、管理费用支出专户等账户,并依法合规管理。
第九条经办行不得办理或协助办理以公积金中心账户内的资金作质押担保的贷款或其他信贷业务,亦不得办理或协助办理由公积金中心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或其他信贷业务。
第十条经办行应与公积金中心建立定期对账制度。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
第十一条经办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必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签署前应经二级分行及以上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审查。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委托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具体委托方与受托方。
(二)具体委托事项。
(三)具体运作流程。
(四)手续费费率标准、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在办理仅以公积金中心名义存入,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明细账、职工个人明细账等账户的存款业务时,无需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经办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时,应以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为依据,为缴存单位及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汇缴、补缴、转移、封存、注销等手续。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
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公积金中心在经办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
x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存款、沉淀资金计息方式的规定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除下列情形外,公积金中心在经办行开立的账户内的资金严禁流向第三方账户(公积金中心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除外):
(一)职工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银行受托发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三)公积金中心依法购买国债。
(四)公积金中心从管理费用支出专户支出管理费用。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经办行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向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条件的职工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十七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业务是指,经办行向同时符合公积金中心和x银行规定条件的职工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而形成的贷款组合。
第十八条经办行应就公积金贷款业务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委托贷款协议签署前应经二级分行及以上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但委托贷款协议中约定经办行需对借款人购房行为真实性、收入水平、还款能力、担保人担保能力等事项开展调查或出具明
确调查意见的,应经一级分行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委托贷款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明确约定具体委托方与受托方。
(二)明确委托方对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的主要规定。
(三)明确约定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审批并承担贷款风险。
(四)明确约定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批、权证办理及保管、贷款保险、合同签署、贷款发放、贷款回收、账务处理及核对贷后管理、档案管理、系统操作等环节的职责分工与运作流程,以及相关环节运作资料清单及资料交接方式等。
(五)手续费费率标准、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积金贷款应由公积金中心审查审批,并由公积金中心承担贷款风险。
第二十条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保证或当地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单笔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以公积金中心审批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公积金贷款,抵押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经公积金中心认可,并按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方式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采取保证方式的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公积金中心认可。
第二十三条组合贷款原则上应以借款人所购房屋为抵押物,可将我行登记为抵押权人,亦可将公积金中心和我行同时登记为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