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易错知识点精选
司法考试错题知识点

《担保法解释》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复员费不应简单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当事人临时提起回避申请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根据1998年12月2日高检对此问题的批复,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才终了的行为,属于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应直接适用现行刑法,而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66页Word版)国家司法考试各科易错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各科易错知识点总结商法1. 注意“过半数股东表决权”和“过半数股东”,“全体股东”和“其他股东”“出席的股东”。
老是看茬!2. 公司登记机关就是工商局,只要股东姓名,没有出资,不需要股东名册3. 公司的资产评估还是要专门机构评估的,不能协商作价。
区别评估,验资4. 增资瑕疵,高管以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连带5. 董监高任职限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济犯罪5 年,公司没了个人责任3 年,较大到期债务6. 股东代位诉讼:董监高害公司。
董高找监事,监事找董事。
以自己名义提诉讼。
有限公司无要求,股份要180 日+1%,原告是股东,被告是害公司的人7. 对比:对于董事会决议,认为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内容违反章程的,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以自己名义做原告,公司为被告8. 一人公司不是人和公司9. 股东不得以劳务、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10. 创立大会针对募集设立11. 股款募足后30 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召开前15 日公告12. 创立大会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参加方可举行,决议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3. 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 日内申请设立登记14. 董事长和高管都是董事会选。
股东会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董事监事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中职工代表不少于1/315. 监事任期=3 年,董事任期≤3年16. 股东会召集:董事会(董事长-副董-选定)-监事会-1/10 以上表决权股东(股份90 日+10%)17. 董事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选定18. 该死不死延期经营只要过半数通过即可,股东反对的60 日协商,90 日诉讼,均从决议通过之日起算19. 股份公司要求收回股权只有反对合并分立,6 个月转让或注销,并且没有诉权(有限公司有)。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6 个月转让或注销。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汇总1、单纯知情不举的行为不成立窝藏、包庇罪。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依法应当通知其家属。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4、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5、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案外人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无关财产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7、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8、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9、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10、贿赂罪中的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共同犯罪。
11、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犯和缓刑犯,不适用假释犯。
法院对假释犯,不能宣告禁止令。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12、刑讯逼供罪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致人重伤的情况,应依法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13、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89条

司法考试易错考点80条1、缓刑适用于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也可能被判缓刑2、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3、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无论何时发现均撤销缓刑4、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假释5、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2分之一,无期的,不能少于十年6、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7、假释只适用于有期和无期8、累犯,以及因暴力犯罪被判10年以上、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9、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假释决定之日起10、有期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的10年11、只要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均应撤销假释,先减后并141、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先并后减期满后发现判决宣告前的漏罪,不得撤销假释,不得并罚,另行判决12、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假释之日13、行为人购买假币使用,构成犯罪的,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14、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的,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15、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盗窃罪16、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定盗窃,从重处罚17、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又使用假币行为的,数罪并罚18、除了绑架和抢劫,抗税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都是只能包含轻伤害;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或杀人,同前罪不并罚19、民事赔偿与罚金或没收财产冲突时,民事赔偿优先20、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21、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的人,不可能构成累犯22、军警人员持枪抢劫不是从重处罚情节23、假释考释期内犯新罪,如符合条件,该新罪仍可适用缓刑24、行政拘留不能折抵刑期25、假释或者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构成累犯26、如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假释考验期内,仍可行使这些权利27、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经过的考验期一律归于无效28、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并罚29、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返叛逃罪的,从重处罚30、收受贿赂,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择一重处罚31、先徇私,后收受贿赂,并罚32、索贿后,徇私的,并罚33、盗窃真信用卡在ATM机上取钱,成立盗窃罪34、盗窃真信用卡在银行柜台适用,成立盗窃罪35、盗窃假信用卡在ATM机取钱,成立盗窃罪36、盗窃假信用卡在银行柜台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知道是假卡,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37、甲盗窃真信用卡,交给乙使用,乙无论怎么用,均为盗窃罪共犯38、甲盗窃真信用卡,甲告诉乙是捡到的,乙在ATM机上用,甲乙均为盗窃罪;乙在银行柜台使用,甲乙均为盗窃罪,两种情况均成立共犯39、甲盗窃真信用卡,透支的,不属于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并罚。
司法考试中易错考点集萃

1、杀人一枪打死猪,无罪2、丈夫擦枪欲杀妻,走火杀死妻,成立故意杀人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1重,定前者3、故意轻伤他人,有重伤危险而不救,后致重伤,成立故意重伤4、故意重伤他人,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伤害致死5、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杀人罪6、过失致轻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7、过失致重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8、不作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且可能成立未遂犯9、正当原因离开关押场所,无故不返回,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10、先合法占有的,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抢劫致人掉沟里摔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如不追其自己摔死则不属此情况12、结果加重犯与罪数无关13、甲欲伤乙,因认识错误伤害丙,致其死,成立结果加重犯14、甲放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15、轻伤他人,被害人逃跑中自己摔死,不成立故意杀害致死16、重伤他人,随手扔烟头烧死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与失火罪17、被害人被强奸后自杀身亡,不成立强奸致人死亡18、消防人员正常灭火被烧死,成立放火致人死亡,消防人员判断失误的除外19、遗弃致人死亡或重伤不成立结果加重犯20、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设立单位实施犯罪,不是单位犯罪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是单位犯罪盗用单位名义犯罪,个人私分,不是单位犯罪21、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的成立单位犯罪22、盗窃罪也存在间接故意23、两人无共谋同时开枪杀死1人,不能确定谁杀的,均定故意杀人未遂24、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正当防卫25、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可以是过失的不法侵害26、对假象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27、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28、假象防卫影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29、财产性犯罪既遂后,现场仍可正当防卫30、相互斗殴,轻伤承诺有效,重伤死亡承诺无效31、偶然防卫3年内不会考(刘凤科语)32、只有为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33、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小于造成损失,也可成立紧急避险34、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大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避险过当35、紧急避险保护利益等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紧急避险,行为人违法但无责任36、A绑B子,逼其抢银行,遭保安C反击,BC均成立紧急避险37、被害人承诺他人重伤自己,被害人不是教唆犯38、变性手术属于治疗行为,可以成为违法阻却事由39、奸淫幼女、猥亵、拐卖儿童,被害人承诺无效40、盗窃、强奸中,被害人承诺41、娱乐圈潜规则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海选也一样)42、妇女以为是自己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43、为救人命而截其肢,推定其承诺,不构成犯罪44、盗窃罪的被害人使用暴力夺回自己财物,是自救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方式可能构成其他罪45、认定无、限制责任能力应同时符合医学和心理学标准46、甲开枪杀乙,技术不好杀死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47、主观盗窃财物,客观上盗窃了枪支,成立盗窃罪48、甲开枪杀乙,致丙轻伤,定故意杀人未遂49、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50、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51、单位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52、盗用单位名义犯罪,所得财物个人私分的,不成立单位犯罪,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53、故意犯罪形态存在于直接和间接故意犯罪中54、索贿只要提出就既遂55、受贿只要收了财物就既遂,不论何物品56、盗窃保险柜,只偷到300元,成立盗窃罪未遂57、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58、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59、直接或间接故意犯罪,都可以成立犯罪未遂60、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61、抢劫时听见警笛声,以为警察来抓自己而逃跑,成立未遂62、结果加重犯也存在未遂63、甲拿面粉骗乙去贩毒,甲成立诈骗罪,乙无罪64、不能犯未遂不构成犯罪。
法考真题易错题及答案解析

法考真题易错题及答案解析法考,即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法律从业人员必备的证书之一。
而在法考中,易错题往往是让很多考生头疼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法考真题中一些常见的易错题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法考。
一、案例分析类题型案例分析类题型是法考中常见的一类题型,需要考生根据给定的案例材料进行分析判断。
在解答这类题目时,考生要注意细节,并结合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
例如,一道案例分析题的题目如下:李某购买了一台手机,但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手机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李某要求退货退款,但手机店拒绝了他的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吗?对于这道题目,考生需要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判断。
该法规定了商品质量问题的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
考生应该注意到,根据该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发现质量问题,且符合法定退货退款的条件,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因此,李某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要求退货退款的。
二、判断推理类题型判断推理类题型是法考中常见的一种题型,常涉及逻辑思维和法律条文的运用。
考生在解答这类题目时,需要理清思路,注意逻辑推理和法条解读的准确与严谨。
例如,一道判断推理类题目如下:甲为某公司雇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警方逮捕,甲辩称犯罪行为并非自己所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警方是否有权将甲逮捕?对于这类题目,考生需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警方在初次侦查期间,可以对犯罪行为有重大嫌疑的人进行逮捕。
而在这道题目中,甲被警方逮捕正是因为涉嫌职务犯罪。
因此,警方有权将甲逮捕。
三、填空类题型填空类题型在法考中也比较常见,需要考生根据给定的背景和问题,填写合适的答案。
对于这类题目,考生需要理解问题的要求,并运用正确的法律知识进行填写。
例如,一道填空类题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__条和第__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对于这道题目,考生需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一)[刑法]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是总则部分的重难点内容,也是法考的必考知识点。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保证人身份?需要确定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有作为义务才能称为保证人。
对于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当从形式来源和实质根据两方面来考量。
1.形式来源(四形式)(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义务来源,但是要求刑法必须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即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遗弃罪所涉及的义务是我国《婚姻法》上的有关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刑法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
而《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路人甲发现火灾没有报警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必须考虑主体职务的具体内容,从而决定其是否有作为义务。
例1.执勤的消防员在遇到火灾时有救火的义务,警察在遇到小偷行窃时有抓捕的义务。
如果消防员在接到失火警报后不去救火,或者警察遇到小偷行窃时没有实施抓捕,那么就应当对他们怠于采取行动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例2.警察遇到人身安全受侵害事件有进行救助的义务,但是环保局长、财政局长、卫生局长,他们的职务与制止人身安全犯罪无关,因此,就不具有制止这一类犯罪的作为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当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创设、增加了风险,导致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便具有排除危险状态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例1.甲带邻居家的儿童到海滨浴场去游泳,对于甲而言,其负有保障邻居家的儿童的安全的特别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带邻居家的儿童出来这一先行行为所决定的。
例2.乙骑电动车将道路上的老人撞伤,那么乙便负有将被撞老人送去救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乙先前将老人撞伤的行为所派生出来的。
司考民法入门18个易错考点

14.自然人有息借贷是单务、有偿、实践、不要式合同;
15.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16.无行为能力人非纯获利益之外的合同行为是无效的;
17.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必须有行为能力;
18.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没有行为能力(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
其三,有了主体,有了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必须有一定的载体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又必须研究一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客体。
第四,一个人有了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是不是永远都要受到保护呢?为了维护一定社会的利益秩序和惩罚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因此,就有了诉讼时效的制度。
9.财团法人一定是公益性的,但社团法人既可公益性,也可营利性;
10.债权让与通知和催告不是意思表示;(法|律教育网整理)
11.两个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共同行为而非合同行为;
12.遗赠是单方行为,死因赠与则是合同行为;
13.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但非实践合同;
第五,法律关系,为什么会产生呢?这是因为有了能够导致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这就是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对于司法考试来说,做最重要的是行为。
第六、在法律行为中,由于一个人精力是有限的,而欲望是无穷的,因此,要更多的满足自己的欲望,就需要找一个人来代替自己去完成特定的行为,这就是代理制度。
4.债权与请求权不是同一概念;
5.侵权损害赔偿必须以损害为前提,无损害则无赔偿;
பைடு நூலகம்
6.返还原物请求权区分基于物权的返还和基于占有的返还,前者针对无权占有,后者针对对占有的侵害。
7.行为能力制度仅仅适用于法律行为,所以事实行为不以行为能力为要件;
8.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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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易错知识点精选
2017司法考试易错知识点精选
【问题1】请问法律上周岁的计算是什么样的,虚岁周岁分不清,法律上有无严格界定?
【回复】虚岁只和过年有关,周岁只和生日有关出生时1虚岁,
0周岁过完春节长一虚岁,过完生日长一周岁虚岁=今年-出生年+1
周岁=今年-出生年(已过生日)(未过生日还要-1)虚岁,周岁传统都
用农历计算在过年到生日期间虚岁-周岁=2(即虚两岁)在生日到过年
期间虚岁-周岁=1(即虚一岁)实例:出生年月:1983年5月20日农历:四月初八农历生日:2007年5月24日周岁算法:2007-
1983=24(过完生日)2007-1983-1=23(未过完生日)虚岁算法:2007-1983+1=25。
法律上的只是有关于周岁的界定,一般认为过完生日就是一个周岁。
即出生时为0周岁,出生第二年的公历生日那天过完,即生日
的第二天零时起,就开始为1周岁,以此类推。
【问题2】甲丧偶,一日失踪。
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乙。
1、在2年后,其父母丙宣告其失踪。
请问:在宣告失踪前,宣
告失踪后未宣告死亡前,乙的监护权是谁(若没有其他的近亲属)?
2、若甲乙没有近亲属,甲的债务人申请其失踪,请问:在宣告
失踪前,宣告失踪后未宣告死亡前,乙的监护权是谁?
【回复】1.应由甲的父母担任监护人。
2.这里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问题3】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
【回复】是两个罪名。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客观行为不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客体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