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标志认证方案word参考模板
矿山安全标志(DOC)

矿山安全标志(DOC)矿山安全标志GB 14161—93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03—01批准1993—11—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传递安全信息的主要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矿山。
2 引用标准GB 2894安全标志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6527.2 安全色使用导则GB 8416 视觉信号表面色3 矿山安全标志分类矿山安全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补充标志两类。
3.1 主标志3.1.1 禁止标志:禁止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标志。
3.1.2 警告标志:警告人们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标志。
3.1.3 指令标志:指示人们必须遵守某种规定的标志。
3.1.4 路标、名牌、提示标志:告诉人们目标方向、地点的标志。
3.1.5 指导标志:提高人们安全生产意识和劳动卫生意识的标志。
3.2 补充标志补充标志是主标志的文字说明或方向指示,它只能与主标志同时使用。
4 禁止标志4.1 禁止标志的基本形状为带斜杠的圆环如图1所示。
4.2 禁止标志的颜色,为白底、红圈、红斜杠、黑图形符号。
图14.3 禁止标志的基本尺寸应根据最大观察距离确定,按表1选取。
表1 禁止标志尺寸与最大观察距离的关系2-6 禁止扒乘矿车运输大巷交叉口、乘车场、扒车事故多发地段2-7 禁止乘输送带禁止乘人的带式输送机每隔50m设一个2-8 禁止车间乘人斜井、平巷运人列车车站、串车提升斜井上下口2-9 禁止乘人登钩串车提升斜井上下口2-10 禁止跨输送带链板、皮带、钢绳牵引运输不许跨越地方2-11 禁止攀牵线缆设在敷有电缆、信号线等巷道内2-12 禁止料罐乘人设在开凿竖井井口处2-13 禁止入内封闭火区、瓦斯区、盲巷、废弃巷道及其禁止入内地引用GB2894—88点2-14 禁止通行井下危险区、放炮警戒处、不兼作行人的绞车道、材料道及禁止行人的通道口等引用GB2894—882-15 禁止停车禁止停车处2-16禁止驶入线路终点和禁止机车驶入地段引用GB5768—865 警告标志5.1 警告标志的基本形状为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上,如图2所示。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一、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包括:电气设备,排水设备,提升运输设备,通风防尘装备,采掘支护设备,安全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应急救援设备等。
具有爆炸性气体(粉尘)危害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参照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执行。
目录范围内的进口产品也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二、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才能进行该产品的生产、销售;矿山企业必须采购、使用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凡因采购、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授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具体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所发放的安全标志负责。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要严格执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xx]107号)的有关规定。
既可用于煤矿也可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且执行标准相同的矿用产品,申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检验合格后,可同时发放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组成。
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安全标志标识由字母“KA”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外体明显位置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装备安全保障工作来抓,加强矿山企业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监督、监察,充分发挥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矿山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AQ2033-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Regul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emergency refuge system in metal and nonmetalunderground mine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AQ 2033—2011目次前言 (1)1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和定义 (2)4建设要求 (2)5紧急避险系统设置 (3)6避灾硐室技术要求 (3)7救生舱技术要求 (4)8维护与管理 (4)前言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用于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延松、秦文贵、牟声远、何学秋、梅国栋、姜益丰、汪金洋、朱丕凯、王者鹏、王东武、谢旭阳、李坤、杨志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161-2008 矿山安全标志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3 术语和定义3.1紧急避险系统emergency refuge system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由避灾路线、紧急避险设施、设备和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3.2紧急避险设施emergency refuge facility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具有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毒有害气体处理、通讯、照明等基本功能,主要包括避灾硐室和救生舱。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1 监测监控系统。
1.1 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1.1 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1.1.1.1 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
混合风流处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有防止爆破冲击的防护设施。
1.1.1.2 每个采场入口处应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1.1.1.3 掘进天井时,应按照独头掘进巷道的要求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1.1.1.4 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应设定为0.0024%。
1.1.1.5 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安装,应做到维护方便和不影响行人行车。
1.1.2 风速传感器设置。
1.1.2.1 地下矿山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1.1.2.2 矿井主通风机房应设置风速和风压传感器,实现对全矿井总风量的动态监测。
1.2 开采高硫等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企业,还应在采掘工作面设置温度、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
1.3 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底前建立完善地压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空区稳定性、顶板压力、位移变化等的动态监控。
地下矿山企业应采用监测仪器或仪表,对开采范围内地表沉降量进行观测。
1.4 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体的地下矿山企业,应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测监控。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标志认证方案-7页文档资料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标志认证方案(征求意见稿)前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9〕108号)精神,满足我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迫切需要,在充分借鉴美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家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安全认证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研究开发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源现状,依据AQ 2033-2019《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GB 16423-2019《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1 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中配套设备、安全仪器仪表及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安全标志认证。
本方案主要服务于现阶段我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的相关工作。
2 认证模式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中配套设备、安全仪器仪表认证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标志认证方案》等相关产品认证方案进行。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可移动式救生舱执行新产品申办程序,即技术审查+安全性能检验。
注: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产品,安全标志认证中只进行安全性能审查和检验。
3 认证依据AQ 2033-2019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GB 16423-2019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T 12173-2019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4 认证申请4.1申请人移动救生舱申请人应为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生产单位,并具有相应的产品研发、总装和质量控制能力。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2)救生舱生产、组装厂房面积不少于2000m2;(3)具备6名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册人员不少于1名),其中机械、电气、化工专业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少于1名,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4)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矿山六大系统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一、总则(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
混合风流处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有防止爆破冲击的防护设施。
②每个采场入口处应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③掘进天井时,应按照独头掘进巷道的要求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④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应设定为0.0024%。
⑤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安装,应做到维护方便和不影响行人行车。
(2)风速传感器设置。
①地下矿山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②矿井主通风机房应设置风速和风压传感器,实现对全矿井总风量的动态监测。
地下矿山安全“六大系统”建设规范Microsoft Word 文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六大系统”建设规范要点和建设期其它应注意的事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1年7月13日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明确了建设“六大系统”的重要意义和建设要求。
“六大系统”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紧急避险系统、通信联络系统。
各系统建设的行业标准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规范是强制性标准,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没有达到“六大系统”建设规范的逐步完善,在延证前必须完成。
正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在现场验收前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一、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要求要点1、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定位系统;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少于30人的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2、各单位的井口翻牌制度是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一种形式,下井人员牌要和花名册相对应,如人员变动要及时更新。
做到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情况要一目了然。
3、矿山管理人员下井还要根据《关于建立矿山管理人员出入井登记制度的通知》逐一认真填写《矿山管理人员出入井登记表》。
二、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要求要点1、压风自救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并能在10min内启动。
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地点有效供风时,可以安装在风源质量不受生产作业区域影响且围岩稳固、支护良好的井下地点。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及评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达到建设规范、技术先进、运行良好、操作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规范要求,结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投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改建项目)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与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进行同步整体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所有需要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已经投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单位直系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
第二章验收组织机构第四条有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其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无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其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评审时,可以邀请当地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派员参加。
第五条有关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则由建设单位)应当成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组织机构,明确验收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担任验收组织机构负责人,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列为成员。
邀请相关专家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各地应组建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技术专家库(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一并设立),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在专家库中产生。
如各地尚未成立相应技术专家库的,专家组成员应由与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相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采矿、机电专业等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组成,原则上应为省及各设区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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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标志认证方案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精神,满足我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迫切需要,在充分借鉴美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家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安全认证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研究开发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源现状,依据AQ 2033-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1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中配套设备、安全仪器仪表及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安全标志认证。
本方案主要服务于现阶段我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的相关工作。
2 认证模式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中配套设备、安全仪器仪表认证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标志认证方案》等相关产品认证方案进行。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可移动式救生舱执行新产品申办程序,即技术审查+安全性能检验。
注: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产品,安全标志认证中只进行安全性能审查和检验。
3 认证依据
AQ 2033-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T 12173-2008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4 认证申请
4.1申请人
移动救生舱申请人应为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生产单位,并具有相应的产品研发、总装和质量控制能力。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2)救生舱生产、组装厂房面积不少于2000m2;
(3)具备6名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册人员不少于1名),其中机械、电气、化工专业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少于1名,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
(4)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4.2 申请材料
通过安全标志申办平台()提交申请材料,见申办平台相关说明。
移动救生舱产品技术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4.2.1产品企业标准
应根据AQ 2033-2011编制产品企业标准,除应符合AQ 2033-2011外,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1)救生舱外壳强度。
建议不低于0.1MPa,且应提供有限元模拟分析或检测报告。
(2)供氧能力。
供氧量不低于0.5l/min·人,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
(3)有毒有害气体处理能力。
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l/min·人,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min内将一氧化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
(4)温湿度控制。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温度不高于35℃,湿度不大于85﹪。
(5)气密性。
在+500Pa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50Pa/h,并保证舱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Pa的正压状态。
(6)应有不低于1.1的备用系数。
(7)配套设备、安全仪器仪表。
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应满足GB/T 12173-2008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规定,无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参照煤矿行业标准(防爆性能除外)。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安全标志,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应满足相关规定。
4.2.2产品图纸
申请人应提交救生舱总装图和组成设备连接示意图、电气原理图等。
图纸应符合机械制图类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表述清晰、准确,内容完整。
4.2.3产品说明书
应参照GB/T 9969-200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编写,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主要用途及适用范围(必要时包括不适用范围);
(2)主要技术参数;
(3)安装、电气连接图;
(4)使用和维护须知;
(5)安全警示。
4.2.4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应提交产品组成及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格式和内容见表1所示。
表1 移动救生舱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此外,还应提供产品满足认证依据的自评估报告、设计计算文件、研制过程中真人整体防护性能的试验报告(应由第三方实施现场监督检验)及由国内该领域权威专家做出的论证意见。
进口产品提供国外认证文件和认证依据的复印件及中文翻译稿。
申请时,注明申请台数和产品出厂编号。
4.3 检验样品
所申请的全部产品。
5 技术审查
按认证依据实施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6 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6.1 检验原则
从申请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进行检验,其它产品逐一核查其结构、组成部件等是否与抽取的样品一致。
6.2 检验方式
现场检验(井下除外)。
6.3 检验依据
AQ 2033-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及
产品企业标准。
6.4 检验机构
委托具备相关知识储备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具体实施。
6.5检验项目
基本结构、配置、气密性、氧气供给保障、有毒有害气体处理能力。
舱体强度、生命保障系统性能、综合防护性能,借鉴产品研制过程中的计算、试验结果及专家论证意见。
7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技术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进行综合审查。
符合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救生舱的新产品安全标志,并在安全标志证书中注明:“本证书根据认证依据的相关要求,主要进行产品组成部件功能完备性及安全性能审核,产品整体安全防护性能、生命保障系统性能等借鉴产品研制过程中的实验结果及专家论证意见”。
同时,附产品认证文件,包括概要、产品研发及专家论证情况、认证情况、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持证基本要求等内容。
8 认证时限
按现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各环节优先安排。
9 持证要求
产品取得安全标志后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进行工业性试验时,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试验矿井名称,救生舱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厂编号及安全标志编号等。
10 其它
救生舱取得安全标志后,如果继续扩大试验范围,可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下一批次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申请。
经对其实施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一致性审核和必要的检验后,发放新批次产品的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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