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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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2012年补偿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2]27号【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实施日期】2012.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2012年补偿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2〕2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做好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指导意见》(内卫发〔2012〕5号)和《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巴政办发[2011]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2012年以市为单位,参合率稳定在97%以上,住院补偿封顶线达到农牧民人均收入的8倍以上,不低于10万元。

年终基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5%,当年基金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

二、补偿模式全市执行统一的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含重大疾病)的补偿模式。

三、筹资标准(一)2012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300元。

各级财政补助240元,其中中央财政156元,自治区财政42元,市级财政21元,县级财政21元。

农牧民个人缴费每人60元。

(二)基金分配:1、风险基金:按各旗县区2012年新农合筹资总额的10%计提。

2、门诊统筹基金:按2012年政策筹资基金总额减去风险基金后,剩余部分的20%计提。

3、住院统筹基金:2012年筹资基金总额减去已计提的门诊基金、风险基金的剩余部分加历年结转部分为住院统筹基金。

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付制。

市、旗县区两级合管办参照上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平均每月即时结报的数额,结合增长因素,科学测算预付额度,按月预拨,按季度清算。

试点推行按床日、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巴政办发〔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6〕8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巴彦淖尔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9日巴彦淖尔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9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0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合并,建立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二、基本原则(一)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打破城乡二元医疗保险架构,从根本上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增强基金抗风险和共济能力,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巴政办发[2013]116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巴政办发[2013]116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巴政办发〔2013〕11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管理,严控“三公”经费支出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控制压缩“三公”经费支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相关要求,各地各单位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观念,坚持勤俭?节约办一切事情,从严从紧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执行本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不断强化预算约束,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努力减少年度预算调整事项,纠正一些单位随意要求追加?预算等问题。

除法律法规规定增长的支出以及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和重点民生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追加支出预算。

按照自治区《关于坚持厉行节约抓好财政节支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7 号)要求,各地各单位 2013 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要在 2012 年决算数的基础上压缩 5%以上。

对未按规定比例压缩的,在编制 2014 年部门预算时,各地财政部门对未压缩部分相应扣减单位基本公用经费或专项业务费预算安排。

未来 5 年,各地、各单位“三公”经费预算安排实行零增长,并严格控制年度内“三公”经费预算追加,缩小“三公”经费预算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距。

二、严格公务用车管理(一)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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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5]27号【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20【实施日期】2015.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15〕2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现将《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0日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医改办《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内民政社救[2013]210 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办法。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筹资水平、救助标准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原则,适度增加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逐步提高救助比例,着力减轻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

二、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旗县区民政部门纳入信息化管理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城镇“三无” 人员、孤残儿童、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医疗救助方式和救助额度(一)资助参保参合医疗救助1、全额资助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城镇“三无” 人员、孤残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额度。

2、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按每人 50 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纳参保参合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6]104号【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6【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16〕10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现将《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6日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二)坚持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三)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五)坚持市级统筹、分账核算、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牧区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参加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取得巴彦淖尔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保,享受与居住地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地财政应比照本地参保人员给予补助。

在户籍地已参保的人员可通过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实现在居住地参保。

在户籍地除医疗保险待遇外还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须在户籍地参保。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贯彻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5•【字号】巴政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分工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7〕6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内政发〔2016〕80号),进一步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5日巴彦淖尔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进一步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分工落实方案。

一、放宽准入条件(一)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2〕8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50号)精神,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凡是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影响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和竞争的各种障碍,一律予以清除。

(二)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允许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

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非公有制企业设置附加条件或准入门槛。

(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2]79号【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8.19【实施日期】2012.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政办发〔2012〕7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19日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推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旗(县、区)卫生局审核确定的,按照新农合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参合农牧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旗(县、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公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内的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审批第五条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方便参合人员就医的原则;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有利于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申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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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巴政办发[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巴政办发〔2011〕8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 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09] 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盟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医改精神,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尊重农牧民的意愿;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建立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监管到位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确保农牧民受益;加强和完善覆盖全市农牧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与我市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牧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

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降低基金运行风险,有效保障基金安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促进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让参合农牧民得到更多的实惠,增强新农合的吸引力,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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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09]45号
【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23
【实施日期】2009.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4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巴彦淖尔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稳定,根据《国务院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0〕1号)精神,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的原则
㈠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坚持补助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㈡基本保持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㈢补助经费统筹使用,不划入个人帐户。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在职和退休人员,经审批列入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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