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隐患分类认定标准
电厂安全隐患评估等级分为

电厂安全隐患评估等级分为
电厂安全隐患评估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 一级安全隐患:指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安全隐患,如设备重大故障、高风险操作等。
2. 二级安全隐患:指有一定风险,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中等后果的安全隐患,如设备部分故障、操作不当等。
3. 三级安全隐患:指存在一定风险,但后果相对较轻的安全隐患,如设备缺陷、不合理的管理措施等。
4. 四级安全隐患:指存在一些不太明显的安全隐患,风险低且后果较小的安全隐患,如设备正常磨损等。
5. 五级安全隐患:指没有重大风险和严重后果的安全隐患,但仍需要进行改善和控制。
具体的等级划分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评估方法而有所差异,但一般都会考虑隐患的可能性、风险程度和后果等因素进行评估。
电厂应根据评估结果合理安排修复和改进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是根据电力作业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对各类电力作业进行分类并确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等级。
具体的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以下是一种可能的划分标准。
一、电力作业分类根据电力作业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将电力作业分为以下几类:1. 施工作业:包括新建电力设施的施工、改造和扩建等;2. 检修作业:包括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和故障修复等;3. 操作作业:包括对电力设备进行开关操作、调试和试验等;4. 运维作业:包括对电力系统进行监控、维护和管理等;5. 高空作业:包括对电力设备进行高空安装、维护和清洁等。
二、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应该综合考虑电压等级、工作环境、操作难度、危害程度等因素。
一种可能的划分标准如下:1. 一级风险:具有极高风险,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电力作业,如高压设备的维修和操作。
一级风险的电力作业需要具备专业的电力作业资质和经验,并且必须进行详细的作业计划和风险评估。
2. 二级风险:具有较高风险,可能导致一定的人身伤害或一定的财产损失的电力作业,如低压设备的维修和操作。
二级风险的电力作业需要由受过培训和持有相关证书的人员进行,并且必须进行简要的作业计划和风险评估。
3. 三级风险:具有一定风险,可能导致轻微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电力作业,如电力设备的巡视和清洁。
三级风险的电力作业可以由具备基本的电力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但仍然需要进行简要的作业计划和风险评估。
4. 四级风险:具有较低风险,可能导致极小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电力作业,如对设备进行常规操作和观察。
四级风险的电力作业可以由熟悉工作流程和安全规定的人员进行,但仍然需要遵循相关的作业标准和程序。
三、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针对不同的电力作业风险等级,应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要求,确保作业安全可靠。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具体要求:1. 一级风险:电力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电力从业资格和安全证书,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作业计划和风险评估,现场必须配备专业的安全保护设备和监测仪器,作业过程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电力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

电力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一、介绍在电力行业中,重大隐患是指潜在的可能导致严重事故或损失的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电力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的出台对于提高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电力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进行全面评估和深度探讨。
二、标准内容概述电力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的出台,主要围绕电力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展开。
重大隐患的定义、判定标准、具体分类等都将会在新标准中得到明确。
标准将会涵盖从电力生产、输送、分配到使用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旨在全面排查和防范潜在的重大安全风险,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深度评估1. 电力生产环节在电力生产环节中,新标准将对发电设备、生产工艺、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对于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设备、工艺缺陷,将予以严格判定,并要求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
2. 电力输送、分配环节针对输电线路、变电设备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新标准也将对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详细的判定标准。
对于老化、损坏严重的设备,将予以重点排查和整改要求,以确保电力输送、分配环节的安全稳定。
3. 用电场景在电力使用环节,新标准将对用电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对于可能引发电力火灾、触电等重大事故的电气设备缺陷,也将加强检查和判定,从而全面提高用电场所的安全水平。
四、总结与回顾电力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的出台,为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和标准。
针对电力生产、输电、分配和使用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新标准均提出详细要求,并强调对潜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和防范。
此举有助于提高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个人观点与理解:电力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的出台,对于电力行业的发展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的标准和判定,可以有效排查和防范安全隐患,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是对电力作业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划分的一种方法。
它的目的是根据电力作业的危险性程度和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将电力作业分为不同等级,以便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电压等级:电力作业的风险等级与电压等级有关。
电压越高,电力作业的风险越大。
通常将低压(≤1000V)、中压(1000V-10kV)、高压(10kV-35kV)和特高压(≥35kV)作为划分的基准。
2. 作业环境:电力作业的风险等级还与作业环境有关。
作业环境中存在的电气设备、场地条件、作业空间等因素都会影响电力作业的风险等级。
例如,作业环境狭小、通风差、湿度大的场所,风险等级相对较高。
3. 作业内容:电力作业的风险等级还与作业内容有关。
不同的作业任务可能存在不同的危险因素和风险等级。
例如,线路巡视、设备检修、设备运行、实验测试等不同的作业任务,风险等级会有所不同。
4. 作业人员:电力作业的风险等级还与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工作经验和操作能力有关。
对于新手来说,他们可能不熟悉电力设备的操作和维护,风险等级较高。
而对于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来说,他们有足够的技能和经验处理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等级相对较低。
5. 安全保护措施:电力作业的风险等级还与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有关。
如果作业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风险等级会相应增加。
例如,没有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没有使用绝缘工具、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都会增加作业的风险等级。
综上所述,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主要包括电压等级、作业环境、作业内容、作业人员和安全保护措施等因素。
根据这些因素的综合评估,可以将电力作业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确保电力作业的安全性。
同时,为了确保电力作业的安全,还需要对电力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是针对电力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的一种管理方式。
通过对电力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等级划分,能够帮助管理人员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从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的定义、划分标准和操作步骤等方面进行说明。
一、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的定义电力作业安全风险是指在电力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各种因素和条件。
电力作业包括线路巡视、设备维修等一系列作业过程。
而电力作业安全风险则包括线路触电、设备故障引发火灾等一系列潜在的安全风险。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二)1.概率标准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将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极高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和极低风险。
其中,极高风险表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大,高风险表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较大,中风险表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一般,低风险表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较小,极低风险表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小。
2.后果标准根据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后果,将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小风险。
其中,重大风险表示事故后果非常严重,可能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较大风险表示事故后果较严重,可能导致人员受伤或有一定的财产损失,一般风险表示事故后果一般,可能导致轻微的人员伤害或一定的财产损失,较小风险表示事故后果较轻,可能导致轻微的财产损失或无人员伤害。
3.综合标准将概率标准和后果标准综合考虑,划分为五个等级:特别重大风险、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小风险。
特别重大风险表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大,并且事故后果非常严重,可能导致多人死亡或大量财产损失,重大风险表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并且事故后果严重,可能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多人受伤,较大风险表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并且事故后果较严重,可能导致财产损失或人员受伤,一般风险表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一般,并且事故后果一般,可能导致轻微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较小风险表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并且事故后果较轻,可能导致轻微的财产损失或无人员伤害。
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大隐患。
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判定标准所指电力设备设施范围为330千伏及以上电网设备设施,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和水力发电机组、单套容量200兆瓦及以上的燃气发电机组、核电常规岛及核电厂配套输变电设施、容量300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场和光伏发电站;所指施工作业工程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特殊情形在具体条款中另行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隐患:(一)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以及直流控制保护系统参数、策略、定值计算和设定不正确;直流控保、直流配套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未按双重化配置。
(二)特高压架空线路杆塔基础出现较大沉陷、严重开裂或显著上拔,塔身出现严重弯曲形变,导地线出现严重损伤、断股和腐蚀。
(三)特高压变压器(换流变)乙炔、总烃等特征气体明显增高,内部存在严重局部放电,绝缘电阻和介损试验数据严重超标。
(四)燃煤锅炉烟风道、除尘器、脱硝催化剂装置、渣仓、粉仓料斗(含灰斗)、输煤栈桥等重点设备设施的钢结构、支吊架、承重焊接部位总体强度不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五)电力监控系统横向边界未部署专用隔离装置,或者调度数据网纵向边界未部署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生产控制大区非法外联。
(六)《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坝特别重大、重大工程隐患;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贮灰场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
隐患类型及认定原则

8.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是指水电站未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
监会3号令)开展大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未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电监安全〔2013〕3号)开展贮灰场大坝安全等级评定。
一、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1.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2.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根据《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因
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事件)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排查治
7
自然灾害隐患
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
患
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3.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
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第3号令):
1.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Ⅰ级重大隐患;
4
大坝安全隐患
2.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Ⅱ级重大隐患。 按照电监会《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 号):
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和《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基
本要求。
5
安全管理隐患
5.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
〕10号)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
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电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管理办法》的规定,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应当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判定:
1. 事故概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概率较高,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大,并对电力系统运行和供电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
2. 危害程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大,并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
3.危险源: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源属于重大危险源,如高压输电线路、变电站、火电站等;
4. 预防措施:无法通过普通的预防措施或常规的技术手段达到安全要求的;
5. 监控手段:无法通过常规的监控手段对隐患进行监测和控制的;
6. 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安全隐患进行判定的。
以上是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的一般标准,具体判定还应结合实际情况、行业标准和技术指南等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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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大事故隐患认定原则
企业类型
认定原则
电力企业
一、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三)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十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
(二十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二十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七、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认定:
(二十七)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未达到环保要求,可能被地方政府通报或行政处罚。
(七)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八)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四、大坝安全隐患的认定:
(九)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或安全状况鉴定为三类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Ⅰ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或安全状况鉴定为二类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Ⅱ级重大事故隐患。
6、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1号)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经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及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五)供热电厂停止供热是指所有时间段的供热中断。
三、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六)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漫坝、水电站大坝或者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Ⅰ类重大事故隐患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附件1
重大事故隐患分类表
企业类型
隐患描述
隐患等级
电力企业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定),是指水电站未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等开展大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安全鉴定)。
(十八)未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要求开展外委承包商管理。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结构物或边坡垮塌、泄洪设施或挡水结构不能正常运行的隐患,造成水淹厂房、或者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
5、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十九)运营发电单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基建项目开工前未取得开工前必要支持性文件。
(二十)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验收,未通过消防验收。
六、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二十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十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二十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五、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十一)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十二)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按照发电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要求“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的;未按集团公司要求建立并运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三)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单位未能按照《电力单位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以及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电力单位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和《电力单位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基本要求。
(十四)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十五)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的。
(十六)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开展,是指未按照电监会《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评价及条件>的通知》(办安全〔2009〕72号)、《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评价及条件>的通知》(办安全〔2011〕79号)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