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就业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为了促进就业、稳定劳动力市场,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支持失业人员的生活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需求。
本文旨在探讨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并提出一些建议。
二、就业补助资金的定义与范围就业补助资金是指为了帮助失业人员度过就业期间的经济困难而提供的资金支持。
其范围包括生活补贴、职业培训费用、求职费用等。
该资金主要由政府提供,也可以通过社会募捐等方式筹集。
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原则与机制1. 公平公正原则:就业补助资金的发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防止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2. 高效便捷原则: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申领与审批机制,简化流程,提高资金发放的效率,确保失业人员及时得到帮助。
3. 监督与评估原则: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督与评估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四、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1. 资金申领与审批:失业人员可以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申领资金,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资金申领表。
资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发放资金。
2. 资金使用监督:建立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资金管理机构应负责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及时解答失业人员的疑问,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4. 资金使用范围的规定: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如生活补贴的标准、职业培训费用的报销办法等,以便失业人员了解资金的具体用途和使用规定。
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为了提高资金管理的效率与便捷性,建议建立完善的就业补助资金信息系统,实现在线申领、审批与发放。
该系统可以整合各个政府部门的数据,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提高资金管理的精确度和透明度。
六、加强宣传与培训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宣传,向失业人员宣传相关政策,提高他们的知晓率和申领意愿。
就业资金收支管理制度

就业资金收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就业资金的收支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收入管理(一)资金来源1. 政府拨款。
由上级政府按照规定拨款给各地方和相关单位,用于促进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
2. 社会捐赠。
各种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的款项,用于支持就业创业活动。
3. 其他收入。
包括资产处置收入、利息收入、股票投资收入等各项与就业相关的其他收入。
(二)资金管理1. 政府拨款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不得超支或挪用。
2. 社会捐赠款项应保证专款专用,用于支持特定的就业项目或活动。
3. 其他收入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挪用或违法使用。
4. 对于资金来源不清晰或有疑点的资金,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核查处理。
(三)资金流入1. 资金的流入应当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确保资金流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对于各种资金来源的确认,应当实行“三重审批”,确保资金流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资金支出管理(一)支出审批1. 政府拨款的支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经过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签字同意方可支付。
2. 社会捐赠款项的支出应当对接捐赠方,并按照相关约定进行使用和报销。
3. 其他收入的支出也应当经过相应的程序审批,并确保支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支出项目1. 政府拨款的支出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切实用于促进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的活动。
2. 社会捐赠款的支出应当符合捐赠方的意愿和要求,做到合理使用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3. 其他收入的支出项目也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保持与就业活动的相关性和有效性。
(三)支出流程1. 资金支出应当由专人负责记录并进行支付,确保支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对于各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过程,应当实行“四级审核”,并保留相应的审核记录和凭证。
3. 对于各项支出的反馈和汇报,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捐助方进行核实和汇报。
四、资金监督管理(一)监督机制1. 建立资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就业资金的收支情况。
就业资金管理制度及流程

就业资金管理制度及流程一、前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就业问题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更好地解决就业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支持力度,建立了相应的就业资金管理制度及流程,以确保就业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公平分配。
本文将从就业资金管理的意义、目标、原则、流程等方面对其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就业资金管理的意义就业资金是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其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就业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效果。
因此,建立健全的就业资金管理制度及流程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良好的就业资金管理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就业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防止滥用和挥霍。
其次,规范的就业资金管理流程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出现腐败和利益输送现象。
再次,健全的就业资金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执行能力和管理水平,使其更加科学、规范和高效地开展工作。
三、就业资金管理的目标为了更好地促进就业,确保就业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公平分配,就业资金管理的主要目标有以下几点:第一,实现就业政策的有效实施,为就业创造条件和提供支持;第二,提高就业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防止资金滥用和挥霍;第三,加强对就业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腐败和利益输送现象;第四,提高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执行能力和管理水平,使其更加科学、规范和高效地开展工作。
四、就业资金管理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就业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就业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其合法、公正、公开。
(二)公开透明原则:就业资金管理应当做到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管理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就业资金应当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就业的领域和项目,确保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
(四)规范管理原则:就业资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防止出现滥用等违规行为。
(五)监督管理原则: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就业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督,追究责任。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计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为了促进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政府设立了就业补助资金,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分配。
就业补助资金,顾名思义,是专门用于支持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这笔资金的来源广泛,包括中央财政的专项拨款,地方财政的配套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部分资金等。
其用途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为各类就业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
首先,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
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职业技能的提升对于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
无论是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员,还是在职需要提升技能的劳动者,都可以通过参加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课程,获得一定的培训补贴。
这不仅能够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还能够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使其更适应市场的需求。
其次,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助资金提供了社会保险补贴。
对于那些年龄较大、身体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就业困难群体,在他们实现灵活就业或者被单位吸纳就业后,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保障其基本权益。
创业也是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
就业补助资金对创业者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
这些补贴政策激发了人们的创业热情,降低了创业成本和风险,为创业者创造了良好的创业环境。
此外,就业补助资金还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府开发了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如保洁员、保安等。
通过给予岗位补贴,既解决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又为社会提供了必要的公共服务。
在管理就业补助资金时,有着严格的规范和流程。
资金的分配需要综合考虑各地的就业状况、财政状况以及政策重点等因素。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申请流程等。
在资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就业补助资金,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
同时,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与目的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就业市场的发展和就业者的就业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1.就业补助资金:指由相关部门划拨、拨付给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单位的资金,用于支持其就业创业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费用。
2.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指根据法律法规设立的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监督和评估工作的机构。
3.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人员:指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的审批、监督和管理的具备相关资格和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就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三条申请资格1.个人申请就业补助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法律规定的劳动就业权益;•无固定职业,或处于失业状态;•加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2.单位申请就业补助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注册并依法设立;•具备提供就业岗位或创业发展机会。
第四条资金申请个人或单位符合第三条的申请条件后,可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资金申请。
申请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或单位营业执照(单位申请);•就业计划书或项目方案,详细说明资金的使用用途和计划。
第五条资金审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资金发放方式和使用要求。
第三章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六条资金管理1.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的资料和相关证明,严禁泄露和私自使用。
第七条资金使用1.个人或单位使用资金应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书的要求进行,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用途。
2.资金的使用应当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报备,提供相应的使用报告和经济核算材料。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八条监督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使用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0月13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是指政府为促进就业创业而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或机构提供的一定财政资金补助,其管理使用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和监督等方面。
下面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详细介绍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一、资金申请:1.申请条件:个人或机构必须满足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就业创业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查。
2.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详细的就业创业计划书、资金需求预算、个人或机构经营状况等相关材料。
3.申请流程:申请人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由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和评估,并根据拨款指标和经费预算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资金审批:1.审批程序:相关部门根据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资金审批,例如初审、复审、公示等。
2.审批标准:资金申请人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资金使用条件,包括符合就业创业政策方针、具备发展潜力、能够提供就业机会等。
3.审批时间:资金审批程序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三、资金发放:1.发放方式:资金发放可以采用一次性拨款、分期拨款、项目支持等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发放方式。
2.账户设立:资金发放前,申请人需要提供确凿可信的银行账户信息,确保资金发放到正确的账户。
3.使用期限:资金发放后,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资金,并及时申报与资金使用相关的经营数据和财务报告。
四、资金使用:1.使用范围:资金应专门用于就业创业项目,包括设备购置、场地租赁、工资发放、培训费用、市场推广等。
2.使用限制:资金使用必须合法合规,严禁挪用、私分、浪费、滥用等行为,必须按照约定的用途和用量使用。
3.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符合要求,并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资金监督:1.审计监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随机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成本控制:资金使用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项目进行成本控制和财务分析,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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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县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咸阳市财政局、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咸阳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咸财社保〔2017〕80号)、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咸阳市财政局、咸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咸人社发[2017]136号)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核定同级人社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社部门分配就业资金;审核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的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计划;根据人社部门就业补贴审核意见,下达补贴资金支付文件或核定凭证;负责支付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支持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人社部门: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负责资金的使用,参与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依据促进就业工作状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资金;负责受理、审核就业补贴申请,公示、确认审核结果;支付个人补贴资金或受财政部门委托支付单位的补贴资金;按规定管理和保存就业补贴申报资料;负责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就业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和本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经济困难、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二)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就业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校园招聘补贴、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按照咸人社发[2017]136号文件规定,将贫困村特设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一次性岗位补贴、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纳入就业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职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贫困劳动力、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学生村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七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分类确定。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就业技能培训时间应不少于80个课时,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800元。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与培训效果、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
七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各类合法合规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的,不受定点培训机构和最低课时限制,在每期开班前向人社部门备案,人社部门按每人每课时13.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班最高不超过1080元。
若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当年已享受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的,则不在本次补贴范围内。
教育培训机构同一班次已向其他部门申请补贴的,人社部门不再给予补贴。
2.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50课时,补贴标准区分两种情况确定。
若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1200元给予补贴;若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且在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000元给予补贴。
3.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该项补贴仅针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根据培训期限分类确定补贴标准。
培训时间为一学期720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500元;培训时间为一学年1440个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
若培训对象为农村学员或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再给予其生活费补贴。
培训时间为一学期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000元;培训时间为一学年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补贴。
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该项补贴。
该类培训应以短期培训为主。
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徒制培训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技师培训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
此项补贴不得与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七类人员。
(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试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就业技能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二)补贴标准:贫困劳动力参加80课时以上免费就业创业培训的,每人每天给予50元的生活和交通费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九条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4)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5)失业的残疾人;(6)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7)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8)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10)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1)单位补贴: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相关文件进行社会保险补贴。
(2)个人补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标准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托管个人档案、在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其中1至2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根据上级部门当年下达的就业资金情况,最高不超过个人实际缴费额的2/3。
3.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其中1至2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根据上级部门当年下达的就业资金情况,最高不超过个人实际缴费额的2/3。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社会保险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其中,给予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地就业资金总额(含省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20%。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一)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补贴标准。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下达的文件执行;劳动保障协理员补贴标准按照省、市开发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的相关政策执行,具体标准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下达的文件执行。
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资金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地就业资金总额(含省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30%。
第十一条贫困村特设公益性岗位补贴(一)补贴对象。
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三无”贫困劳动力(年龄不超过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
(二)补贴期限。
脱贫攻坚期内。
省市另有规定的以省市规定为准。
(三)补贴标准。
600元/月。
第十二条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
毕业年度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见习企业(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其中,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0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单位)接收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