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解读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解读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是指导并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的合理和有效使用,促进就业工作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解读。
其次,《暂行办法》对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文件要求,在保障重大群体就业方面,补助资金可以用于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培训等活动。
这种规定有助于提高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能够更好地满足受援劳动者们就业需求。
第三,《暂行办法》明确了就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根据文件规定,在申请资金拨付之前,需满足下列条件: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在审批程序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资金审批制度,确保审批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和高效。
这些规定使得就业补助资金的发放更加规范和公正,有效避免了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此外,《暂行办法》还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就业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和监督,以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的合规使用。
同时,文件还规定了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追责的制度,以严肃处理各类违规行为,从而有效遏制资金滥用和挪用的现象。
综上所述,《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为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利于提高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然而,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只有将文件规定落实到实际操作中,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核查,才能真正保障就业补助资金的合规使用,促进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财社〔2015〕29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12月30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效能明显,促进就业补助政策的落地和实施,特制定本《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管,加大对就业补助政策实施的监督力度,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国家就业补助资金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资金申领条件第三条享受就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具备相应资格。
第四条申领就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等。
第五条申领就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申请。
第六条申领就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培训补助:用于培训费用、学费、培训材料等支出;(二)职业介绍补助:用于职业介绍费、求职费等支出;(三)创业补助:用于创业启动费、创业培训费等支出;(四)就业补助:用于就业补贴、工资补贴等支出;(五)其他与就业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时,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进行开支,并妥善保管相关票据和凭证。
第九条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时,单位和个人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资金使用监管第十条申请和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
第十一条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的审批和监管的机构应设立相应的监管和审计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对申请和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查验。
第十二条监管机构有权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抽查和核查,发现问题时应及时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以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监管结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就业资金管理,确保区、州资金及市预算安排的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有关规定,现结合XX市实际,特就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在资金安排上,市财政根据全市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以及市级财力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中央、自治区、州财政补助资金并入相应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条在资金使用上,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及XX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政策性支出等。
自治区及昌吉州按规定从失业保险中提取的用于各县市促进就业的资金,在足额安排各项就业再就业补贴资金的前提下,可用于就业再就业相关的政策宣传、培训、技能和创业师资培训、少数民族培训教材编印、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工资补助、职业技能竞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及运行支出、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设备购置补助,以及开展就业工作所需的其它支出.第三条在预算管理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两项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业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一、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XX籍员工、大中专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半年返还的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新政发[2008]61号文件确定的人员。
(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XX籍员工、大中专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计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为了促进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政府设立了就业补助资金,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分配。
就业补助资金,顾名思义,是专门用于支持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这笔资金的来源广泛,包括中央财政的专项拨款,地方财政的配套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部分资金等。
其用途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为各类就业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
首先,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
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职业技能的提升对于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
无论是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员,还是在职需要提升技能的劳动者,都可以通过参加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课程,获得一定的培训补贴。
这不仅能够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还能够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使其更适应市场的需求。
其次,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助资金提供了社会保险补贴。
对于那些年龄较大、身体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就业困难群体,在他们实现灵活就业或者被单位吸纳就业后,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保障其基本权益。
创业也是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
就业补助资金对创业者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
这些补贴政策激发了人们的创业热情,降低了创业成本和风险,为创业者创造了良好的创业环境。
此外,就业补助资金还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府开发了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如保洁员、保安等。
通过给予岗位补贴,既解决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又为社会提供了必要的公共服务。
在管理就业补助资金时,有着严格的规范和流程。
资金的分配需要综合考虑各地的就业状况、财政状况以及政策重点等因素。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申请流程等。
在资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就业补助资金,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
同时,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与目的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就业市场的发展和就业者的就业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1.就业补助资金:指由相关部门划拨、拨付给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单位的资金,用于支持其就业创业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费用。
2.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指根据法律法规设立的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监督和评估工作的机构。
3.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人员:指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的审批、监督和管理的具备相关资格和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就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三条申请资格1.个人申请就业补助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法律规定的劳动就业权益;•无固定职业,或处于失业状态;•加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2.单位申请就业补助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注册并依法设立;•具备提供就业岗位或创业发展机会。
第四条资金申请个人或单位符合第三条的申请条件后,可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资金申请。
申请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或单位营业执照(单位申请);•就业计划书或项目方案,详细说明资金的使用用途和计划。
第五条资金审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资金发放方式和使用要求。
第三章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六条资金管理1.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的资料和相关证明,严禁泄露和私自使用。
第七条资金使用1.个人或单位使用资金应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书的要求进行,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用途。
2.资金的使用应当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报备,提供相应的使用报告和经济核算材料。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八条监督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使用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设立的用于促进就业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补助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用途第五条就业补助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社会捐赠和资助;(三)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条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支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二)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三)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四)鼓励创业和自主就业;(五)其他促进就业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八条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制定年度计划,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具体项目。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补助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监管。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十条申请就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及时拨付就业补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示例文本,实际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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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补贴。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九条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对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条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一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十二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三条上述各项针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在符合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各地确需新增其他支出项目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国家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十五条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
其中: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门要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各省级人社部门每年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各地申报的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
第十七条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计数下达至各省级财政和人社部门;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各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级财政和人社部门;省、市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十九条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二十条对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一)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
五类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职业培训机构为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代为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技师培训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企业应为在职职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类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五)就业见习补贴。
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求职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或身有残疾)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
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各地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量,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补助资金还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