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2739-中美证券承销制度比较分析证券.doc
中美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比较

中美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比较【摘要】中美权益性证券投资在会计处理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本文从中美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减值准备、投资收益确认和会计披露要求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中美两国在处理权益性证券投资时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如在公允价值计量和减值准备方面的规定上略有差异。
结论部分将综合中美两国的会计处理方法,讨论其局限性和适用范围。
通过本文的分析,读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中美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为投资者和企业管理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中美权益性证券投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减值准备、投资收益确认、会计披露要求、综合比较、局限性、适用范围1. 引言1.1 中美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比较中美是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中美之间的投资往来日益频繁。
在这种背景下,中美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权益性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基金等金融工具而持有的权益性资产。
在中美两国,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存在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减值准备、投资收益确认和会计披露要求等方面。
中美的会计准则分别为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美国的《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这两套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之处。
在权益性证券投资方面,中国采用成本模式进行核算,而美国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公允价值计量是中美会计处理的一个重要差异点,中国企业主要以历史成本进行计量,而美国企业更加重视市场公允价值的反映。
减值准备是个体质量差距、营运能力下降,历史成本减值,公允价值持有成本,后果调和原则。
在投资收益确认方面,中国企业一般将投资收益确认为净损益的一部分,而美国企业则将投资收益分别确认为净利润中的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在会计披露要求方面,中国和美国在披露范围、内容和程度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2. 正文2.1 中美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准则比较在中美两国,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准则有一些共同点,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2024年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证券市场作为重要的金融市场组成部分,其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两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的异同,以期为完善我国证券监管制度提供参考。
二、中美证券监管制度概述(一)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证券法为核心,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多方面的监管内容。
政府通过设立证监会等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管。
同时,中国还建立了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行业自律组织等。
(二)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美国证券监管制度以市场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为特点,以证券法及相关法规为基础,强调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美国证券市场拥有较为完善的自律监管体系,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组织的自我监管。
此外,政府机构如证监会、财政部等也发挥重要作用。
三、中美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一)监管主体与职责中国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但也可能导致过度干预和市场反应迟钝。
相比之下,美国更注重市场自律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政府机构在制定法规、监督执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鼓励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二)法律法规体系中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为证券市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还需进一步完善细节和配套措施。
美国则拥有较为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证券法》、《投资公司法》等多部法律,对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中美两国都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中国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措施,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
美国则通过严格的法规和监管机制,确保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同时设立了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中美股票发行制度比较研究.doc

中美股票发行制度比较研究-摘要:本文从注册制和核准制的一般理论出发,在综合分析美国股票市场发行上市审核制度的基础上,就我国当前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进行了研究,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注册制核准制现状建议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在股票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资本市场的改革方向之一是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
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方向。
1 核准制与注册制的理论分析1.1 核准制与注册制的定义及特征所谓证券发行核准制,就是指证券发行人在申请证券发行时,必须公开披露企业经营情况,以保证各项情况均符合证券监管要求,申请经过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后,发行人方可发行证券的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前向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提交文件进行申报,证券监管机构仅对企业所申报文件作形式审核,而不对发行人及其准备发行的证券进行价值判断;如果发行人所申报的材料符合形式要件,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
注册制能有效避免寻租行为的发生,提高了发行的效率,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得资金。
但在注册制的条件下,证券发行上市相对容易,也可能导致质量较差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
2 美国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当前,美国股票市场上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是相互分离的,受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管制的是发行而不是上市。
一旦企业股票发行通过了注册制审核,则股票就具有了交易的权利。
至于选择哪种交易方式(在全国性还是地区性交易所上市交易,等等),则由企业和市场自己选择。
在发行审核方面,美国实行注册制。
作为监管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依法监督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并对披露信息进行实时监督,以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出现,提升投资者的决策水平。
但SEC并不去核实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不去判断该项股票发行能否给投资者带来收益。
不过,如果投资人能证明其购买股票所遭受的损失是股票发行者信息披露不完整所致,可以请求赔偿。
中美证券--市场管理体系比较与分析(ppt 17页)

益。从我国目前证券法律制度看,缺乏民事赔偿 的具体规定,投资者在法律上找不到维护自身权 益的具体实施途径和措施。
• 美国、我国台湾对民事赔偿制度均有详尽
的规定,凡相信所披露信息而善意购买证券 并因此而遭受损失之人,均可以获取诉权,有 权请求义务人赔偿损失。证券购买人不仅
• 自1990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
我国证券市场已逐步形成以政府监管为主, 自律为辅的监管体制。回顾国内证券市场 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 制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由分 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 三个阶段。
• 第一阶段: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这是我国
中美证券市场管理体系 比较与分析
一 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 1、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的历史背景
美国于1863年成立纽约证券交易(NYSe)进 入20世纪后,其它证券交易所也相继成立,交易规 模迅速扩大。在自由放任思想的影响下,美国政府 对证券市场没有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1929年,第一次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开始出现, 但在当年的9月份,投机浪潮将道·琼斯股票价格指 数炒到了数年来的最高点386点,是1926年的3倍之 多,但在当年的10、1月,道·琼斯指数暴跌至198点, 随后的两年股价继续暴跌至1932年11月,道·琼斯 指数跌至41点。
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职能并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全面 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
• 对比中美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我们不难发现:
• 1、美国证券市场的历史较长,已形成一套比较成
熟和完善的监管体制,这对美国证券市场的长期 稳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证券市场 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已取得长足的发展,国内证券 市场的监管也逐步步入规范化的轨道,美国证券 市场许多监管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0012735-中美证券承销制度比较分析_证券_2.doc

中美证券承销制度比较分析_证券论文(4)募集资金的运用;(5)发行价格或决定发行价格的方法;(6)股份稀释(指由于内部人与公众购股价格的差异和期权方案造成的每股净值减少);(7)。
出卖证券之证券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如果登记证券由证券持有人提供);(8)发行计划(包销的有关情况,主要是承销协议的内容,包括稳定市场价格的方案);(9)应注册证券之叙述(主要是其基本情况,以发行证券的种类不同而有不同规定);(10)在登记表上署名的会计师、律师、承销商方面的专家与该证券的利益关系;(11)有关发行人的信息;(12)证管会对证券法责任补偿(indemnification)的立场的揭示(有固定的内容,表明证管会认为对登记人的董事、经理人和其他主要工作人员由于违反证券法而应承担责任的补偿是不具有执行力的);(13)其它发行费用;(14)董事、经理人和其他主要工作人员的保险和责任补偿(限于其职权范围,出于善意或为维护公司最大利益,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判决协调费等支出);(15)过去三年内未按33年证券法注册证券之出售(包括销售概况、主要购买者和资金运用情况等);(16)附件及财务报表、(17)对相关事项的保证。
我国在证券承销信息披露主要在《公司法》、《证券法》指导下,依据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第1号、第7号、第12号予以规范,另外还有一系列针对特定行业的特殊信息披露规则。
其中,第9号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和第1号准则-招股说明书最为重要。
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借鉴了美国等国家的制度,特别借鉴了美国注册登记S-1申报表和F-1申报表的内容和格式。
[9]因而比较两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发现有很多共同之处。
当然,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一方面,主要表现在美国信息披露制度中的股份稀释,在登记表上署名的会计师、律师、承销商方面的专家与该证券的利益关系,证管会对证券法责任补偿(indemnification)的立场的揭示,董事、经理人和其他主要工作人员的保险和责任补偿。
中美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2006年是中国证券市场历史性转折之年。
上证综指从年初的1161点起步,迈开牛蹄,一路攀升,年末以2675点收盘,全年涨幅高达132%,居全球第一位。
空前的牛市行情中,中国证券市场A股市值实现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式增长:从2005年的31017亿元增长到87992亿,增幅高达183.69%,中国股市已经成为了全球证券市场中一支令人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与证券市场的走势节节攀升相比,我国证券市场的违规行为依然存在。
2006年,中国证监会共发布了38份行政处罚书,而在这38个行政处罚中,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违规行为多达22个,可见,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现状还远不能令人满意。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的相关当事人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惯例和活动规则。
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确保证券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条件,也是对证券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障。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和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比较分析,找出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不完善的地方并提出一些完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意见和想法。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中美两国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文章的第一部分详细地介绍了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及发展历程,并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动因做出了较深刻的剖析。
第二章则主要关注中美两国在证券信息披露体系方面的差异,从证券信息的首次披露、持续披露以及预测性信息披露三个方面分别比较两国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异同点,找出我国目前披露体制中的一些不合理的地方。
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笔者则将比较的焦点放在了证券信息披露的民事法律责任上,通过对两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体系各方面的对比,揭示出我国目前信息披露民事责任中的不足。
基于前文所做出的比较分析,最后一章指出了我国目前信息披露中的一些问题并对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期颐能对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中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比较启示

第48 卷第4 期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 48 No. 42008 年7 月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J ul. 2008中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比较及启示白玉琴(深圳大学经济学院,深圳518060)摘要: 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是整个证券市场制度建设中最重要的基础环节之一。
中国证券发行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从政府主管部门的实质性审核过渡到注册制。
目前,美国是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实行的是证券发行的注册制。
因此,研究美国证券发行的注册制,分析比较其与我国现行核准制(实质性审核制) 的差异,对完善我国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核准制;中美比较中图分类号: F830. 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 - 5242 (2008) 04 - 0092 - 05收稿日期:2008203220作者简介:白玉琴(1963 - ) ,女,河南开封人,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对证券发行制度进行探讨也是近年来证券市场研究较为热门的话题。
但关于证券发行制度改革的文章多数仅限于对现有的证券发行制度的缺陷进行探讨或是对其进行经济学的分析。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王国刚教授提出,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目标是注册制,并认为目前的保荐人制度是实行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过渡。
笔者深深赞同这种观点。
但至于如何完善现有的保荐人制度使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向着注册制发展,关于这一问题论述的文章可以说是付之阙如。
本文从比较的角度对该论题进行分析,在研究比较美国的证券发行注册制与我国的核准制的差异的同时,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保荐人制度应当赋予保荐人发行的决定权,弱化证监会的行政审核权,以便使我国的保荐人制度更快地向注册制靠拢。
一、中、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比较(一) 美国证券发行审核的注册制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规定与内容集中于美国1933 年制定的《证券法》。
中美债券发行比较分析

中美债券发行比较分析债券市场是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发展和财政运行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中美两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其债券市场发展状况和发行规模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中美债券发行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两国债券市场的特点和动向。
一、债券发行规模比较中美两国债券发行规模差异巨大。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数据,美国债券市场规模远远超过中国,截至2024年底,美国债券市场规模达到45.9万亿美元,约占全球债券市场规模的半壁江山。
而中国债券市场规模为16万亿美元,占全球债券市场规模的1/3左右。
可以看出,美国债券市场规模较为庞大,远超中国。
二、发行主体比较在发行主体方面,中美两国的债券发行主体有所不同。
美国的债券市场以联邦政府为主体,由美国财政部发行国债,并由美联储负责监管和托管。
此外,美国还有各个州和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公司、企业等发行债券。
而中国的债券市场更加多元化,发行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等。
中国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逐年递增,成为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发行品种比较在发行品种方面,中美两国债券市场也存在一些差异。
美国债券市场的主要发行品种包括国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等。
其中,国债是美国债券市场的核心品种,由美联储发行和托管,是全球最重要的避险资产之一、中国的债券市场发行品种也较为多样化,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ABS等。
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还陆续推出了绿色债、地方政府专项债等创新品种,丰富了市场选择。
四、发行方式比较在发行方式方面,中美两国也存在差异。
美国的债券市场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投资者通过竞价参与债券发行。
而中国的债券市场主要以发行申购和协议存量两种方式为主。
发行申购是指发行人发布申购公告,投资者按照一定的条件进行申购。
协议存量方式是通过商务谈判,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债券的发行价格、利率等条件。
此外,中国债券市场还有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种发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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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证券承销制度比较分析_证券论文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的证券市场准入机制由审批制发展为核准制,证券承销机构将在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上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美国在证券承销的管理体系、承销作业时机、承销方式、承销程序、安定操作、信息披露和私募发行制度上都是最成熟的,将美国的相关制度与我国的相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在制度设计上的不足之处,逐步完善我国的各种制度。
同时,美国的证券承销制度也不是十全十美的,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需要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予以避免。
关键词:私募发行制度,中美两国,比较研究一、引论中国的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
截至2001年12月底,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总数超过1160家,流通市值超过14500亿人民币,证券投资者开户超过6000万户。
[1]近5年来,每年新发行和上市的股票超过100只,历年融资额平均接近1000亿元人民币(参见附录一)。
从总体上,中国的证券市场为企业的融资,扩大生产,参与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少投资者也从中获得了相当的利益。
但与此同时,在股票发行上市中权钱交易和一些中介机构不能尽职审查,导致某些上市公司质量低劣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可以说,中国的证券市场一方面是一个规则过剩的市场,因为以中国证监会为代表的监管机构有着巨大的权威,发行上市的各种文件,包括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之间的承销协议都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才能生效,但另一方面,中国证券市场又是一个规则不足的市场,同样以证券承销为例,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稳定和企业融资能否取得成功至关重要的发行方式选择权和安定操作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在中国仍然处于空白状态。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实施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真正市场化和规范化带来了契机。
从2000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发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取消了以前指标分配、行政推荐和实质性审批的办法,开始实行主承销商推荐制和股票发行核准制。
[2]这一改革的实质,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型作用,充分发挥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的作用,转变证监会的职能。
这一改革意味着,主要调整证券发行人和证券公司之间关系的证券承销制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上市公司质量的优劣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平与效率的实现将很大程度上仰赖于证券承销的制度设计。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长期处于过度的行政干预之下,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无论是政府监管机构、证券发行人还是中介机构自身对其职能的认识还需要一个转变,中介机构自身的制度与规范建设离发挥这样的作用还有一定的距离。
所以,建立一个良好的证券承销制度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必然要求。
所谓证券承销,是证券发行人借助证券承销机构来发行证券的行为,亦即证券的间接发行。
证券承销制度,就是用于规范证券承销中,证券监管部门、证券发行人、证券承销机构、证券投资者之间和证券承销、销售机构内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契约的总称。
其中,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机构之间的关系是证券承销制度所规范的核心,它们之间的证券承销协议也就成为证券承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一制度之下,证券承销商具有顾问(Advisory)、购买(Buying)、分销(Selling)及保护(Protective)等功能,可协助企业于发行市场筹募所需资金,扮演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间之桥梁。
[3]所谓顾问功能(Advisory),主要指承销商可以利用其对证券市场的熟悉,为发行人提供证券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咨询,建议发行证券的种类和价格、时机,提供相关财务和管理的咨询。
这种顾问的功能甚至延续到证券发行结束以后。
购买功能(Buying),指由于承销商的存在,在包销的情况下,发行人避免了证券不能完全销售的风险。
分销功能(Selling),指主承销商利用其在证券市场的广泛网络,通过分销商将证券售予投资者。
保护功能(Protective),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承销商在法律法规的限制下,可以进行稳定价格的操作,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相对完善的证券市场,成熟的证券承销制度曾为美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与繁荣作出了巨大贡献。
美国市场在这方面的经验不断通过跨国投资银行传播给包括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以及新加坡、印度、韩国在内的新兴地区,对我国证券承销制度也不无影响。
二、美国证券承销制度简介美国的证券承销制度主要建构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各州蓝天法的基础之上,并通过SEC的规定具体化。
以充分的信息批露和防止人为操纵为原则,SEC的监管也主要建立在这两大原则之上。
SEC对信息披露进行形式审查,即只要发行人公开披露了其要求披露的信息即为已足,而不附加实质审查。
各州则一般要对披露信息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全国证券商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SecuritiesDealers;NASD)是美国证券业者的自律性机构,在其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NASD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授权,以及证管会(SEC)要求向其登记注册的规则,审核公开募集文件。
这是发行人公开募集有价证券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有经纪自营商参与的公开募集案件,应向NASD申报并经其审核。
其管理的原则与各州的相同,采实质审查。
NASD依据公司理财规则进行审查,目的在于审查:(1)承销商及其相关人员自公开募集案件中所收取的报酬总额;(2)承销商及其相关人员在公开募集案件中收取的承销报酬中,以发行人有价证券支付的总额;(3)其他被认为不公平或不合理的交易条款或安排;(4)某些利益冲突(conflict-of-interest)的状况。
[4]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主要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加以安排,包括:承销契约、承销商间的协议和自营商协议。
按照证券投资者的身份,可以将证券的发行分为“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
(我国则采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概念。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方面,私募发行的对象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即只能对法律认为不需要受信息披露制度保护,“自己可以照顾自己”的对象发行;另一方面,发行人也可以豁免在1933年证券法下的大多数登记与信息披露义务,从而大量减少在证券发行中所需的费用。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将证券承销区分为对公募发行证券的承销和对私募发行证券的承销两大类。
两者在规则与功能上有着很大不同。
在美国资本市场,私募发行占有很大份额,尤其对于外国发行人来说意义更为重大。
1981年至1992年,外国发行人在美国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共计2318亿美元,其中通过私募市场筹集资金达1349亿美元,占筹集资金总额的58.2%.[5]而在我国,私募发行只是特例,各种规则也很不完善。
Dealers;NASD),它是美国证券业者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监管对象是证券承销案中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防止他们谋取不当利益,维护整个行业的信誉。
再次是证券承销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当然,这些契约会受到诸多政府和自律监管组织的制约。
这些协议是整个证券承销案的核心。
[1][2][3][4][5]中美证券承销制度比较分析_证券论文券销售必须经由公开说明书记载的承销商实行;(二)发行人必须符合格式S-3的资格限制,即该证券必须广泛的被财务分析师注意;(三)注册登记证券若属有投票权的股票,不得超过其非关系人持股(nonaffiliatefloat)的10%。
这种制度主要意义在于改变了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商之间的关系,发行人可以有效的降低其发行证券的成本,但现实中,这种方法在美国的应用也并不广泛。
中国证监会目前推行的向法人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可以说吸收了美国确定包销和竞价方式的优点,是国际经验和国际规则本土化的一个典范。
向法人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是指公司发行股票时,将发行股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对具有一定资格的法人投资者发行,另一部分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股票发行方式。
这种发行方式,在吸取了网上发行高效性特点的同时,又注重促进发行方式的市场化。
向法人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的要点有以下几个:(1)参加配售的法人投资者分为战略投资者和一般法人两类,战略投资者指与发行公司业务关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时间不得少于半年(自股权登记日起算),一般法人的持股时间为3个月(自该股票上市之日起算);(2)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通过推介活动,征求机构投资者的申购预约,在经证监会核准的价格区间内自主确定发行价格。
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为同一次发行,发行价格相同;(3)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在操作上有两种运作模式,即①承销期开始前不确定上网发行量,先配售后上网;②承销期开始前确定上网发行量,配售、上网分别进行。
(4)在机构投资者的报单中,基本上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发行价格和获得新股的机构。
推出向法人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主要基于以下目的:改善投资者结构,培育机构投资者;增强承销商和发行体的风险意识,提高承销商的业务能力;让投资者参加定价,进一步促进发行价格的合理化;使发行方式市场化,逐步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目前,已经有30家左右的新股使用有关向法人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但由于我国一、二市场差价太大,公众对承销商分配新股的公正性反映很大,这种方式已经被责令停止使用。
可能有待市场价格关系更加规范后继续推行。
4.承销程序美国的证券承销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步骤:(1)寻找承销商;(2)议定承销条件;(3)签署意愿书;(4)承销商进行合理调查;(5)签署承销契约;(6)组成承销团;(7)测试市场;(8)承销商间召开合理调查会议及签署承销商备忘录;(9)签署承销商间的协议;(10)组成销售团;(11)销售价格及规模的决定;(12)承销协议生效;(13)发布新闻稿及广告;(14)结案预演及结案。
从总体上来看,美国的证券承销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承销商在其中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其作为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第二,政府监管机构之发挥一个监督的作用,如发行人与承销机构之间的承销协议就不受SEC 的审查,当事人有一定的自由度;第三,整个程序非常严谨,体现了经济性的原则;第四,承销过程的每一个阶段都有相关的文件,其中最为重要的四个文件分别是意愿书、承销契约、承销商间的协议、结案报告。
这保证了承销过程的每一个阶段都有据可查,督促各方履行自己的职责。
中国的证券承销程序与美国的相比较,有以下一些特殊之处。
首先,由于我国发行与上市的同一性,主承销商在向证监会递送发行材料时,需要对发行人进行一年的辅导。
其次,依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之前,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意;再次,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七款和《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一款之规定,承销协议是申请证券公开发行的法定送审文件,需要根据证监会的意见进行修改,其生效需要证监会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