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属管理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确保房地产交易合法、有序进行,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对城市房地产权属进行登记、确认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负责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范围和登记机构第五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范围包括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登记。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主要包括住宅、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房地产的登记。
第七条动产登记主要包括房地产抵押登记、租赁登记等房地产的登记。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办公场所,并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登记设施和设备。
第三章登记程序和要求第九条申请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联系明、房地产权属证明等。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结果。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登记信息,维护登记公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章登记资料和信息管理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和信息管理制度,确保登记资料和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更新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附件: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不动产登记:指对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权属、权利和限制情况进行登记的行为。
2:动产登记:指对动产的权属、权利和限制情况进行登记的行为。
3:房地产权属证明:指能够证明房地产权属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
4:登记公示:指将登记信息公开,供公众查询和核实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七章附则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土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房地产权属登记与一体化管理

房地产权属登记与一体化管理八十年代末期,全国各地在房屋权属普查登记的基础上,相继建立房地产市场。
有的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由一个部门管理,有的则分开运行。
到1998年,建设部司在总结十几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地提出了在全国实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登记一体化(以下简称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的意见。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的产权处和市场处合并为一个处,部司先后三次召开全国性的专题现场会,推广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模式,并通过房地产行业的各种会议反复强调。
建住房[2000]201号文件下发的《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程序的指导意见》又要求“推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登记一体化”。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谨在2002年2月4日的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上又强调:“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推进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今年起部里将开展交易与权属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
在建设部司的部署下,上海、北京、南京等百分之八十的城市已实现了交易与权属一体化办公,其中福州、天津、哈尔滨、牡丹江等百分之六十的城市实现了交易与权属管理机构的一体化。
从目前的形势来看,交易、权属管理机构完全合并,实现一体化管理,已成为发展的必然。
一、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是现代化管理的需要现代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管理方式的程序化、管理标准的规范化、管理组织的网络化和管理手段的自动化,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模式适合现代化管理的客观要求。
首先从交易与权属管理自身特点来看,二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权属管理是交易管理的基础,交易管理是权属管理的继续或者说是权属动态管理。
一项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交易其前提是房产产权明确、数量准确、质量可靠,这必然要借助于房地产权属管理资料。
而房地产交易活动的最终结果是权属登记、发证。
对房地产交易的管理也就是对房屋权属变动情况的跟踪管理,房地产交易权属转移登记是产权登记的组成部分,产权的取得很大一部分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实现,因此,交易与权属管理紧密衔接,密不可分。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0.27•【文号】建设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8月1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房屋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扎实推进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

,
事 后纠错的质 量 监 控 制
一
易 登 记 技 术 规 范 》 对 交 易登 记 的
度
。
运用
环监控
一
环 环 内改 正
, ,
前 置 条件 进行 最 大 限 度 的精 简 ②
。
投 诉 电话 积 极 解 答 群 众 的疑 难 问
、
别 为 内部 业 务 工 作 管 理 和 外 部 社
实施 商 品房预 售 合 同 网上
。
意度明显 提高 先 后获得 全 国房
,
“
会服 务 提 供 支 撑 的 内部 局 域 网和
外部英特网
“
备 案工 作
2006
年 对 网 络 系 统设
,
地产 交易与权 属登 记 规 范 化 管理 单 位 和 全国房地 产 交易 与权 属
。
库
证
、
重 复发 证 的 登 记 差 错 现 象 大
,
务 处 理 网 络化
制度建设规范 化
、
、
就 是 以房产登 记 图文数 据 为 主 要
大 降低 了 登 记 责 任 风 险 提 高 了 登 记 质量
4
.
服 务形 式 多元 化
质 量 管理 标准
、
信 息 的基础数据库 ;
“
二
网 就是分
”
。
化
” ,
办事效率 服 务 能力 群众 满
。
业 达到流 程 优 化 处理 高速 数 据
的登 记 类 型 对 系统 又 进行 了 更新
,
准确 的要 求
3
2003
.
。
升级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实行权属登记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登记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二)审核登记材料;(三)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四)建立和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簿;(五)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和公告。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十条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簿,并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登记类型第十一条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注销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预告登记;(七)异议登记。
第五章登记异议和更正第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登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暂停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房地产交易中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调查与审核流程

房地产交易中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调查与审核流程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权属登记管理服务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是指通过相关部门对房屋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益进行登记与管理,确保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有序进行。
本文将深入探讨房地产交易中的权属登记管理服务的调查与审核流程,帮助读者了解权属登记的重要性以及其实施的流程。
一、权属登记服务的作用权属登记是指将房屋产权人或房地产相关权益的权利人予以确认并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 法律保护:权属登记能够使房屋产权人或相关权益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得到充分的保护。
登记后,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受到法律保护,防止他人非法侵占。
2. 交易顺利进行:房屋交易需要明确产权所有人和其他相关权益的权利人,只有在登记确认后,买卖双方才能够安心进行交易,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3. 担保作用:在进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或者抵押等金融交易时,权属登记可以作为担保的重要依据,确保交易的安全性,降低风险。
二、权属登记服务的调查流程1. 权益调查:在进行权属登记之前,权属登记管理部门需要对房屋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益进行调查。
这一调查主要包括核实产权证书的真实性、查验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认登记人的资格与身份。
2. 资料收集:权属登记管理部门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以便核实权属关系。
这些资料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
3. 变动情况调查:在权属登记过程中,也需要对房屋及其所有权变动的情况进行调查。
如果房屋曾经进行过转让、抵押等操作,权属登记管理部门需要核实相关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权属登记服务的审核流程1. 权属调查审核:在完成权属调查之后,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将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这一环节主要是核实收集的资料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矛盾和不一致的情况等。
2. 实地核查:在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之后,会进行实地核查。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登记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地产权证登记
第一节权证登记的类型和主体
第二节权证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节权证登记的效力和公示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
第一节登记的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二节登记程序和材料的要求
第三节登记的效力和变更
第四章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
第一节登记机关的设立和组织
第二节登记工作人员的要求和责任第三节登记机关的监督和纠错
第五章异议登记和纠纷处理
第一节异议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节纠纷处理的机构和程序
第三节纠纷处理的裁决和执行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一节登记机关的监督职责和方式第二节媒体和公众监督的渠道和方式第三节登记机关的自查和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和罚款
第一节违反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虚假登记和侵权行为的罚款第三节不诚信登记的限制和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对登记管理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条本办法的发布和实施
附件相关的表格和申请材料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不动产权证:指证明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凭证。
2. 登记机关:指依法设立的负责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的机关。
3. 异议登记:指对不动产登记状况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登记更正的行为。
4. 不诚信登记:指虚假登记、冒名登记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5. 罚款:指按照法律规定,对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6. 监督职责:指登记机关对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责任。
7. 整改:指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正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权属管理
第一节测定商品房面积管理
第七十五条在每期楼宇会验后3天内,预决算部及开发中心必须向设计中心索取会验后确定的最新施工图。
会验后确定的最新施工图含地下室、裙楼、住宅、天面、机房等平面布置图及其使用功能的明确划分、飘窗阳台平面图及其剖面大样图,并加盖建筑设计院章,建筑设计院不得自行变更。
第七十六条开发中心在三层会验后13天内取得测绘公司对销售面积的图纸预测结果。
在取得结果1天内将预测结果提交预决算中心审核,预决算中心在3天内完成审核工作
并报集团领导审批,在2天内将通过审批的该期楼宇销售面积交开发中心及营销中心。
第七十七条在竣工验收后50天内开发中心必须取得面积实测结果。
第二节确权管理
第七十八条开发中心必须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该期楼宇的门牌号码审批手续。
第七十九条开发中心必须在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明书》6天内办理完毕房管部门的权
属归档手续并具备查册条件。
第三节开具购房发票(办证联)管理
第八十条财务总部应在收到销售部提供须开购房发票清单3天内开具购房发票(办证联)交销售部。
第四节办理房地产权证管理
第八十一条销售部必须在确权归档后6天内,将整理完毕的该期楼宇办证资料报房管部门,并将房管部门收件回执及送案表复印后存档。
第八十二条销售部必须在报案后30天内,办理完毕该期楼宇的《房地产权证》。
第七章其它
第八十三条本流程制度自文件下发之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