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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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工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工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修订)》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浙司[2012]6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2.04.11
【实施日期】2012.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
定标准(修订)》的通知
(浙司〔2012〕60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档案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全省监狱劳教单位::
根据省档案局关于《浙江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修订)》(浙档发〔2010〕16号)和《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最新档案业务标准规范和我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工作特点,决定对2003年制定的《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自即日起废止。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档案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认定标准(修订)。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浙教师〔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职业教育特点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规律,构建分类清晰、名称统一、科学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师德为先和能力为重相统一。

以德能兼修为导向,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

2.坚持统一制度和分类评价相结合。

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对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分类评价,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发展。

3.坚持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

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衔接。

4.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监管相结合。

合理界定和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推进学校自主评聘,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二、实施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及各市、县(市、区)职业教育教研机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浙人社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26日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

第四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自主评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级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省高、中级职称评价标准,各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市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12•【字号】浙人社发[2014]113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职能,进一步下放高评委评审权限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切实把工作重点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由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更加注重分类评价,更加注重业绩导向,努力建立人才评价和使用相统一,分类科学、公平规范、业内认可、监管有力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一)按照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要求,逐步下放高校、省级大型医院、省属科研院所职称评审权。

以岗位管理为基础,淡化资格、强化聘任,探索建立单位自主评聘,与人事管理、绩效分配制度相衔接,符合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逐步形成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促进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事业单位要逐步实行评聘结合的办法,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二)探索建立以行业为主的分类评价体系,对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将根据行业优势逐步下放高评委评审权限。

(三)从2014年起,各高评委专家库的组建、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抽取和评审对象资格审查等工作由各高评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承担。

二、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重业绩重能力的激励导向(一)加快制定分类评价标准。

省行业主管部门和高评委办公室要根据行业和专业特点,分类细化体现行业特色、专业特点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做到客观、量化、可操作,评价标准制定工作要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0.04.09•【文号】人社部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档案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与使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有效激励为目的、符合档案职业发展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建设高素质的档案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档案工作特点,引导档案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2.坚持科学评价。

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针对档案专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实施分类评价。

3.坚持以用为本。

将档案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衔接,促进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扎根发展、建功立业,满足单位的用人需求。

二、主要内容通过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等措施,形成评价科学、激励有效、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12.24•【文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为了更好地开展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档案专业人员权益,不断提高档案专业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12月24日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档案专业人员权益,不断提高档案专业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档案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的业务人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兼职档案业务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是建设高素质档案人才队伍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对档案事业发展的部署要求,培养造就有理想信念、有职业操守、有创新意识、有专业能力的档案专业人员,为档案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应当以服务档案事业发展、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科技和文化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分类分级、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档案系列初、中级职称试题库及答案

档案系列初、中级职称试题库及答案

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1.国家档案馆保管的(A.经济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A.经济类B.外交类C.公安类D.军事类★2.国家档案馆保管的(A.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 )档案到期仍不宜开放的,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精品财会,给生活赋能A.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B.科学类C.技术类D.文化类3.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 (A.没收违法所得) 。

A.没收违法所得B.责令退回C.暂时冻结D.责令返还★4.对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哪种法律责任?( C.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调离岗位B.罚款C.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通报批评★5.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除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外,还包括( B.警告) 。

A.行政处分B.警告C.刑事拘留D.以上都不对★6.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其复制件在出境时被查获,由( A.海关)予以没收,还可并处罚款。

A.海关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档案行政管理部门D.国家综合档案馆★7.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 年)年可以向社会开放。

年年年年★8.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 A.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A.国家档案局B.文化部C.中央办公厅D.国务院办公厅9. 属于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 年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10.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需经(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批准。

A.公安行政管理部门B.文化行政管理部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D.市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11.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 B.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浙江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讨论稿)一、范围本手册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信息录入、材料归档、查阅、整理、数字化加工、库房管理、出具各类人事证明、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浙江省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管理服务业务。

二、政策依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 13号)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 118号)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三、工作内容及要求(一)档案接收1、档案接收工作应由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接收工作。

2、各服务窗口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告知单》(见附录A),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服务指南》(见附录B)等。

3、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接收工作流程(见附录)及档案接收制度(见附录),进行人事档案的接收审核及登记。

(二)档案信息录入1、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录入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

2、信息录入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和档案信息录入内容要求(见附录E),如实录入档案数据库。

3、信息录入人员应认真负责,避免差错和遗漏。

录入完成后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

(三)材料归档1、材料归档工作由各服务窗口受理,由专人负责材料归档工作。

2、材料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流程(见附录 C. 2)及材料收集归档制度(见附录)、鉴别归档制度(见附录),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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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人发[2009]2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
【发布日期】2009.02.05
【实施日期】2009.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
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发[2009]27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档案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档案局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深化档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促进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社会化,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件》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档案局共同负责。

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省档案局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省档案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研究建立试题库、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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